论辨体式源流考辨及正名
2013-04-29潘新和郑秉成
潘新和 郑秉成
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1]。论辨体式的研究,也遇到因为“名不正”导致的“言不顺”“事不成”的问题。长期的“议论文”教学,鲜有成效可言,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这个不当命名有关,亟须“正名”。
在我国千百年的写作史、写作理论史、文体学史上,论辨体式有许多不同的名称,其演变、发展、变化的过程极为复杂。各种命名,都有其目的、原因、道理,值得好好学习、领会、琢磨,但这些分歧多样的名称,也造成了运用实践的混乱、随意,甚至无所适从。例如,在现行语文教材与《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修订稿)》《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中,使用、混用的所谓的“议论文”或“议论性文章”“论述类文本”,就使人以为这些虚拟的或不伦不类的名称,就是论辨体式正确的名称。这三个名称本身就是矛盾的,前者是作为“文体”名称,后二者是作为“文类”名称,更遑论这三个名称的观念、含义、逻辑上的差异与认知局限。这势必导致论辨体式写作行为上的偏差。可见,对古往今来各种论辨体式名称的梳理、澄清,是十分必要的。它将使我们对论辨体式有更加全面、深入、系统的了解,从而确立一个相对准确的名称,走出概念杂用、误用的迷津,摆脱“无知者无畏”所导致的现实窘境。
一、“议论文”考辨
先将当今最常见的论辨体式名称“议论文”,作为讨论的目标。
“议论文”源头之一是“议”。《文心雕龙》有“议对”篇,讨论的是“议”和“对”两种文体。“议”这一文体,据说黄帝时起就有了,“‘周爰咨谋(跟可靠的人商量——赵仲邑译),是谓为议。……议贵节制(以合乎礼节制度为贵),经典之体也”[2]。汉代称为“驳议”:“驳者,杂也。杂议不纯,故曰驳也。”[3]“对”是“议”的别体,主要指的是应试文体“对策”。由皇帝命题,举子答题,所答的文章即称为“对策”。可见,“议”作为文体,指的是“商议”。“对策”也带有一定的“商议性”,所以,“议”“对”合论。
源头之二是“论”,指的是“经”——经典之外的说理性文体。《文心雕龙》:“圣哲彝训曰经,述经叙理曰论。论者,伦也;伦理无爽,则圣意不坠。昔仲尼微言,门人追记,故抑其经目,称为《论语》。盖群论立名,始于兹矣。自《论语》以前,经无‘论字。”[4“]论”的含义是“述经叙理”,即阐释经典、陈述道理的文章。“详观论体,条流多品:陈政,则与议、说合契;释经,则与传、注参体;辨史,则与赞、评齐行;铨文,则与叙、引共纪。故议者宜言,说者说语,传者转师,注者主解,赞者明意,评者平理,序者次事,引者胤辞:八名区分,一揆宗论。论也者,弥纶群言,而研精一理者也。”[5]可见,“论”是“述经叙理”性文章的总称,包含了八种文体。“述经指‘圣人语录、传注和经解。这是论的正体。叙理指议、说等政论,赞、评等史论,序、引等文论以及其他有关学术思想的论著。”[6]“论”的功能是:“原夫论之为体,所以辨正然否;穷于有数,追于无形,迹坚求通,钩深取极;乃百虑之筌蹄,万事之权衡也。”[7]主要是“解决各种疑难和评价万事的是非得失”。后来陆机《文赋》中有“论精微而朗畅”、曹丕《典论·论文》中有“书论宜理”的文体风格的定位。明代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序说》则将“论”“列为八品”:“一曰理论,二曰政论,三曰经论,四曰史论,五曰文论,六曰讽论,七曰寓论,八曰设论。”[8]后世许多相关的名称都是从“论”中派生出来的。可见,“论”是作为一大类文体的总称,是一种文类,不是一种文体。
在古代文体研究中,对“议”与“论”关系的认识就是比较混乱的。有时“议”与“论”是不同层次的概念,“论”涵盖了“议”,但是也常将其并列,或混为一谈。《文心雕龙》中,“论”包含了“议”,在讨论“论”时,涉及到“议”,即“论”涵盖“议”,但又将“论说”与“议对”并列。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有“奏议宜雅,书论宜理”,这里“议”与“论”是并列的。在明代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中,曾引韵书所言“论者,议也”[9],二者所指则是同一的。就是说,二者的意思逐渐趋同,终于合二为一。
将“议”与“论”合称为“议论”,大约是在宋代。宋代真德秀《文章正宗》将文章分为辞命、议论、叙事、诗赋四类,将“议”与“论”合并为“议论”体式,使之成为四大文类之一。这大约是在古代“议论文”的命名较为直接的源头。值得注意的是,与当代的“议论文”作为一种文体名称不同,这里的“议论”是作为文类的名称。《文章正宗》后代一直作为读写教材使用的,真氏的文体分类可以说是较早的“教学文体”分类,对后世影响深远。后来明代吴讷的文体学专著《文章辨体序说》就是以此为蓝本。
在现代,夏丏尊、刘薰宇的《文章作法》(开明书店1926年版)、叶圣陶的《文章例话》(开明书店1937年版)等就是用“议论文”这个名称。夏丏尊与叶圣陶合编的《国文百八课》(开明书店1935年版)、《初中国文教本》(开明书店1936年版),这两部国文教材都将文体分为记述文、叙述文、说明文、议论文四种:记述文——记事物的形状、光景,叙述文——叙事物的变化经过,说明文——说明事物和事理,议论文——评论事物,发表主张。[10]叶圣陶校订的《新编初中精读文选》(文化供应社1949年版),也是将文体分为记叙文、抒情文、说明文、议论文四种。就是说,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议论文”就成为语文教学中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教学”文体名称。
与真德秀、吴讷等古人将“议论”作为“文类”名称不同,语文界前辈是将其作为“普通文”中的一种,认为是一种实用体式。然而在实际运用上,是作为一种只存在于教学情境中的“伪文体”,是一种虚拟的教学、训练体式,而不是作为真文体的“文类”。他们从来没有说过“议论文”之中具体包含哪些体式。
二、“论说文”考辨
今人称论辨体式为“论说文”的,仅次于“议论文”。论说文这一名称也是源远流长。
在东汉王充的《论衡》中,就已有“造论著说之文”这个文体名称(有人认为这个“文”字要解释成“文化”,笔者以为还是解释为“文体”比较准确):“造论著说之文,尤宜劳焉。发胸中之思,论世俗之事,非徒讽古经、续故文也。论发胸臆,文成手中,非说经艺之人(解释经书之人)所能为也。”[11]这指的是创造性地阐明自己对世俗的见解的文章,王充将以往包含在“论”中“述经”一类的文章排除在外,专指“叙理”一类的文章。目的是强调“造”与“著”,即阐明作者的独立见解,进行思想创新的重要性。他给该文体以极高的地位:“尤宜劳焉”(尤其应受到犒劳)。王充“造论著说之文”的命名,也如其一贯的批判性风格,将以往“论”的“正体”——“述经”之文——给颠覆了。他认为这些“述经之文”,在创造性与作用上,不如“造论著说之文”——“叙理之文”。这大约是较早对论辨体式的专门研究,在“造论著说之文”名称中,“论”“说”二字已具备,也许这可以看作是“论说文”名称的原始版本。
及至南朝梁代刘勰的《文心雕龙》,在其文体论中就有了专门的“论说”篇,这也许是“论说文”名称的直接源头。前面我们已将该书中“论”的含义作了引述,那么“说”指的什么?“说者,悦也。兑为口舌,故言咨悦怿……凡说之枢要,必使时利而义贞,进有契于成务,退无阻于荣身。自非谲敌,则唯忠与信。披肝胆以献主,飞文敏以济辞,此说之本也。”——说就是喜悦之意,兑就是口舌。因此说话有赖于使人喜悦愉快。……总之说辞的主要问题,是必须选用对劝说有利的时机,同时劝说的内容又必须是正确的;使进攻时对成功的要求有所适应,退却时对自身的荣誉也没有妨碍。如果不是用来欺骗敌人的说辞,就要依靠忠诚和信实。要披肝沥胆地向人主献议,飞快地运用敏捷的文思来取得语言的成就。这就是说辞根本的要求。[12]可见,这里的“说”指的不是文体,而是说辞,“论说”的意思就是:说理的使人愉悦的言辞。
但是,“说”也作为一种文体的名称。吴讷《文章辨体序说》中就有“说”这一体式:“说者,释也,述也,解释义理而以己意述之也。说之名,起自吾夫子之《说卦》,厥后汉许慎著《说文》,盖亦祖述其名而为之辞也。”[13]“说”就是“阐释”“说明”。这接近于今天“论说文”这个概念中“说”的含义。议论文一般也包含着说明成分。
“论说”作为文体名称流传下来。来裕恂的《汉文典》(商务印书馆1906年版),把文章分为三体九类:叙记——序跋类、传记类、表志类;议论——论说类、奏议类、箴规类;辞令——诏令类、誓告类、文词类。这里在“议论”之下分出了“论说类”。后来阮真的《中学国文教学法》(正中书局1936年版),直接称为“论说文”。他们所说的论说文,与议论文所指对象是同样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叶圣陶看来,论说文与议论文所指对象是不一样的。在《国文百八课》中也曾出现“记叙文”“论说文”这两个名称:“记叙文”就是“记述文”和“叙述文”的合称,“论说文”是“议论文”和“说明文”合称。“一种是作者自己不说话的文章;一种是作者自己说话的文章。前者普通叫做记叙文;后者普通叫做论说文。”[14]叶圣陶在1940年发表的《国文教学的两个基本观念》中说:“其实国文所包的范围很宽广,文学只是其中一个较小的范围,文学之外,同样包在国文的大范围里头的还有非文学的文章,就是普通文。这包括书信、宣言、报告书、说明书等等应用文,以及平正地写状一件东西载录一件事情的记叙文,条畅地阐明一个原理发挥一个意见的论说文。”[15]这里说的论说文,也是说明文与议论文的合称。
今天有人沿用“论说文”的名称,一般是将其等同于“议论文”。
三、其他相关名称举隅
后来,又有“论辨类”“论辨文”“论辩文”等名称的出现。
清代姚鼐在其所编《古文辞类纂》中将文体分为论辨、序跋、奏议、书说、赠序、诏令、传状、碑志、杂记、箴铭、颂赞、辞赋、哀祭十三类,这大约是较早对“论辨类”的命名。“论辨类”之下还包含诸多体式,如所选的韩愈的文章就有原、辩、问、解、议、说、论、戒、杂说、颂十种文体。“论辨类”是一大类真文体的总称。
后来陈望道的《作文法讲义》(上海民智书局1922年版)用“论辨文”(另外还有“诱导文”),高语罕的《国文作法》(上海亚东图书馆1922年版)用“论辩文”(包括“论说文”“批评文”“辩驳文”“诱导文”等四种),梁启超的《中学以上作文教学法》(中华书局1925年版)用“论辩之文”(下分为说喻、倡导、考证、批评、对辩五种)、薛凤昌的《文体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用“论辨体”,这些大约都是继承了姚氏的命名。请注意,这里的“论辨”与“论辩”虽有写法上的差异,但字义上有相通之处。
其实古代带有论辨色彩的文体很多:论谏、奏疏、议、弹文、檄、书、记、序、论、说、解、辨、原、戒、题跋、杂著、箴、铭、颂、赞、七体、问对、谥议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有论辨性,可以归入论辨体式之列。
今人对论辨体式也还有一些其他的名称,如施畸《中国文体论》(北平立达书局1933年版)作“论理文”,其下分为“告语”“疏证”“论评”三类十三种。朱光潜在《谈文学》中称“说理文”[16],他有一篇专文题目就叫《漫谈说理文》。
今人的论辨体式名称有议论文、论说文、论辨文、论辩文、诱导文、说喻文、倡导文、考证文、批评文、对辩文、辩驳文、论理文、说理文……,其中有的是一级文类名称,有的是二级文体的名称;有的名称相同,含义不同,有的名称不同,含义相同;有的大同小异,有的小同大异;有的相互重合,有的相互交叉。关系十分复杂,有必要加以梳理,使之归于一是。
四、论辨体式正名
古代的论辨体式,不少到今天已经消亡了。从古代演变流传至今的这些文体名称来说,作为最高一级的概念,比较而言,以“论辨体”或“论辨类”“论辨文”为佳。因为,它既表明了该文体的性质——论,又表明了该文体的方法——辨。这里的“论辨体”或“论辨类”,指的是一大类真文体,“论辨文”所指也相同,包含了诸多以“论辨”为特征的体式,如学术随笔、札记、杂文、评论、论文等,是一种真文类。长期以来的伪文体写作,造成了写作教学中的低效,甚至反效,必须回归到真文体写作,以真文体取代伪文体——教学文体,势在必行。
先辨析习用的“议论文”名称存在的弊病。
首先,“议论”二字,在古代虽有区分,如前所说,“议”即“商议”,“论”即“述经叙理”,但是也往往二者不分:“论者,议也”。现今这二字意义一般没有太大的不同。《百度词典》在作为“文体”的义项上解释为:
“议”:旧时文体的一种,用以论事说理或陈述意见:奏~。驳~。
“论”:分析阐明事物道理的文章、理论和言论:理~。舆~。专~。社~。
二者基本含义都是“说理”。因此,作为文体名称,用意义交叉的“议”“论”二字似无必要。
其次,现今“议论文”偏离了宋代真德秀《文章正宗》的“真文体”“文类”的属性,已经被用“岔”了,事实上成为一种虚拟的“教学文体”“伪文体”。在教学实践中,相沿成习,一般是特指以论点、论据、论证“三要素”理论支撑的训练文体,而这种认知与写法是不符合论辨体式实际的,在观念上是偏颇的。议论文已沦为不伦不类的“四不像”文体。
再次,诡异的是,明明“议论文”是一种“教学、训练文体”,夏丏尊、叶圣陶等却又将其定位为“普通文”,即实用文,这就造成了一种认知混乱与误导,使学生以为这就是“真文体”,认认真真地学,到头来才发现它与“真文体”写作大相径庭,学不能致用,在实际写作中并不存在叫议论文的文体,除了中小学教学刊物,其他刊物都不发表所谓的“议论文”,在实际的工作中,也没有使用到叫“议论文”的文体。
今天的“议论文”认知,与现代语文学者陈望道、梁启超的定位也不同,他们曾清楚地指明了自己的分类仅仅是为了教学之需,而不是“普通文”中的一种。陈望道在1922年出版的《作文法讲义》中说:“文章体制,包括记载文、纪叙文、解释文、论辨文和诱导文等五种文式。”“我们这一种文体分类法,是作文法上的分类法,并不是文章作品上的分类法。实际做成的文章,大抵一篇文章中含有两种以上的文体,如先解释题义,然后论辨论旨之类。要将每篇文章,归入哪一类,实际几乎不可能;至多,只能看彼全体底旨趣接近哪一种便将彼归入哪一种。然而从文章作法上看,这种分法,却确乎不可移动。譬如一篇文中含有解释和论辨两种文体时,作解释体一部分,便必须依作解释文的方法,作论辨体一部分,便必须依作论辨文的方法,这都断然不得逾越。因为这样,所以在读本方面最好能够注意‘什么兼什么体什么体,不要囫囵地说这一篇文章是什么体。”[17]他明确告诉读者这是“作文法上的分类法”,不是“文章作品上的分类法”,就是说,这是一种教学、训练体式。实际写作中,一篇文章会用到多种文体,这里的“文体”,有点类似于“表现方法”。
梁启超在1925年出版的《中学以上作文教学法》中说:“文章可大别为三种:一、记载之文;二、论辨之文;三、情感之文。一篇之中,虽然有时或兼两种或三种,但总有所偏重。”[18]他也等于说这些不是“真文体”,是一种从教学出发权宜的划分,在实际写作中每一篇文章都是“兼类”的。——不知怎的,之后的语文学者、语文教师却以假为真、以讹传讹,以为与上述分类目的相类似的“议论文”是一种真文体——“普通文”(实用文)。
鉴于“议论文”命名上的交叉,与认知上的混乱、偏颇,且作为教学、训练文体,实际效果不佳,因而不宜作为一种真文类的名称。
再说与“议论文”相近的“论说文”。“论说”,在古代指的是两类文体,现代语文学者叶圣陶等指的是说明文、议论文这两种文体的合称。今天一般所指则与“议论文”异名同实,今人的这一命名,大约是基于如此考虑:一是作为议论、说明这两种表达方式的合称。这指的就是“议论文”。因为“议论文”往往是以“议论、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有时在一篇议论文中,说明性的内容所占的比例很大,甚至超过了议论性内容。一是作为为议论文、说明文这两种文体的合称,一般人顾名思义,大多也会这么理解。这样,便会造成认知上的混乱:不知“论说文”究竟指的是“议论文”,还是“议论文”与“说明文”两种文体的合称。同时,“论说文”也存在与“议论文”一样的“伪文体”问题,不宜进入教学。
当今《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中,在“议论文”之外,还使用“论述类文本”这个名称,也须一辨。“课标”对究竟什么是“论述类文本”没有明确的解释,不知所指是“文体”还是“文类”。它似乎是为了纠正上述议论文、论说文的伪文体问题,将其作为真文体的一类体式的名称,即便这么理解,它在逻辑上仍有明显错误。
一是所谓的“论述类文本”,不能与“文学类文本、实用类文本”并列。因为它们的分类标准不一。“论述类文本”是以“说理方式”为标准,“文学类文本、实用类文本”是以“审美”为标准,这势必造成交叉。“实用类文本”包含了“论述类文本”,这是不同层次上的分类,“实用类文本”是“论述类文本”的上位概念。以“审美”为标准划分,“文学类文本”与“实用类文本”二者可以对举;以“说理方法”为标准,与“论述类文本”对举的,可以是“阐释类文本”,因为论述与阐释都是说理方法之一。
一是“论述类文本”的“论述”,只是论辨体式的说理方法之一,不能作为论辨体式的名称。论辨体式的说理方法很多,如阐释、阐述、阐析、论证、比较、比喻、归谬等,“论述”,未必是说理方法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不能指代“说理”。阐释、阐述、阐析、论证等都很常用,不宜以任意一种说理方法作为论辨体式的名称。
笔者认为,以“论辨类”或“论辨体”“论辨文”作为名称,可以避免以上问题。
“论”表明该类文体的目的、功能、作用:求真,阐明见解。“辨”表明该文体写作的认知与说理方式的特点:分析、思辨。这两个方面构成了该文体的最基本、最普遍的要求。“辨”,“分别,分析,明察”,即“理性”辨析,是该类文体的主要认知特征。“辨”也通“辩”,即“辩解”“辩论”“争辩”“对辩”“辩驳”,这也是求真、阐明见解的题内之义。任何一种观点的阐发,都是自我的辩解,也或直露或隐含着对他人观点的辩驳。这是作者、习作者必须明白的。这一层含义也很有必要在该类文体名称上体现、揭示出来,并加以强调。由于“论辨”一词,已包含了“论辩”之意,“论辨文”涵盖了“论辩文”,也就无须用“论辩文”这个概念。
——以分析、思辨、辩驳定位该文类,便不至于使写作与思维方法落入“三要素”的偏重“例证法”“引证法”之窠臼。
当年姚鼐、陈望道、高语罕、梁启超、薛凤昌等用的“论辨类”“论辨文”(含论辩文)“论辨体”等,当为较恰当的名称。值得注意的是,陈望道、梁启超是将其作为教学文体、训练文体的,而我们现在是将论辨文或论辨体、论辨类,与叙事类、抒情类、说明(阐释)类并列,作为“真文类”的名称。我们主要采用的是姚鼐等对“论辨类”“论辩体”命名的“真文类”的认知。“类”“文”“体”这几个词虽然不同,但是都可以作为“文类”的名称。大家认可其中哪一个名称都行——权且统一称其为“论辨类”吧,因为它直接阐明了这是一种“文类”,使人一目了然,不致产生是一种“文体”的误解。
从以上的溯源与正名,可以看出论辨体式认知与嬗变的大概,与各种名称的内涵、外延,以及它们合理性或局限性,了解了这些,就不会囿于习用的“议论文”这个“伪文体”名称,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偏颇的“三要素”观念。以“论辨类”作为论辨体式的总称,揭示其“辨”的基本属性,使之回归为“真文类”概念,这就为论辨写作教学与实践走出伪文体、伪写作的迷津,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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