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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4-27杨艳

企业导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产权

杨艳

【摘 要】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产生并呈加速发展的势头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总体上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已开始发挥积极作用,但其经营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改善空间,比如产权建构不合理;治理结构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不合理,缺乏内部监控机制;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等。最后本文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治理结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化加剧,农民成为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农民之所以是弱者,是因为他们力量弱小,分散的农民与有权力和资本做支撑且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强势集团之间力量不平衡,因此,团结联合农民,实现农民组织化是壮大农民力量的必然出路。在当前形势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联合农民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

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小农生产条件下,农民的经济利益失去了保障,农民以分散的无组织状态进入市场,犹如赤手空拳的农民同全副武装的市场搏斗。农民生产贵买贱卖,盲目被动;产品销售商家大肆压价;购买生产资料商家层层加价。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农民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谈判能力薄弱,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其本质是掌握不同社会资源的市场主体互相博弈的结果,力量强大的胜出,弱小的必败。建立农协、整合农民力量是当前条件下增强农民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谈判能力的有效途径。

1.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如果不对市场需求进行有效分析,生产往往处于盲目被动状态,生产经营风险巨大。而大部分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市场需求分析能力不够,无法掌握现代化的信息搜寻方法,加之搜寻信息成本高,导致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滞后性。建立农协,通过农协充分挖掘农民精英,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准确把握市场规律,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大大降低生产盲目性,增加经营过程的稳定性,有效应对市场风险。

2.销售往往是农民生产经营的一大难题,一是销售难,二是价格低。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先由农协专业人员跑市场、找业务,挖掘市场潜力,解决销售难题。在以往,往往是农民单个分散销售,单个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没有平等谈判权利,农民只能被动接受交易对手单方面设定的交易条件。而如果在农协的组织下实行联合销售,农民就能成为市场交易平等主体。同时,农协直接对付各类大型市场主体,农民经过整合,通过农协以强有力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交易中,市场谈判能力大大加强。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

1.产权建构倾向于股份化而非合作化,导致合作组织内部缺乏民主决策与管理机制。当前农村经济的现状是资本缺乏而劳动力充足,在实践中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尤其在大部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企业家、领导者或大股东等这些关键成员的资本仍占据控制地位,因而无论在经营制度的设计上还是在日常的管理决策上都拥有突出的影响力,出现倾向于股份化而非合作化的特点。此外,产权结构十分狭隘,有的合作组织只由二三个股东出资构成,其中有的股东之间是靠亲缘、地缘联结的合伙制合股,所以,许多合作社往往是少数股东控制全面或大多数的企业股权,这样的股权结构很难体现合作经济组织中应有的合作制性质,也难以真正实施民主决策与管理。

2.治理结构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不合理,缺乏内部监控机制。目前在我国现有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经济组织中,尚有一定比例的组织内部管理无章可循或规章执行不力,缺乏规范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一些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机构的设置,而只有几个主要股东的“人治”管理,大股东说了算的非民主决策很明显。

3.管理不规范,分配制度不够合理。许多地方社区合作社的管理结构与村民委员会合一。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合作经济的产权代理的转变,民主管理不能真正落实。就目前而言,社员代表大会还远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一些股份合作社中,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原村委会主任当了监事长,村党支部书记被选为董事长,原村长监督原村党支部书记,这样的管理模式难以保证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此外,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最常见模式是“公司+农户”,这一模式在一定时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利益。

4.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大部分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没有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无法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组织与成员之间联系松散。现实中面临的分配难题是,合作社的大股东往往同时也是合作社的创办人、管理者,他们当然希望只实行按股分配,不希望实行二次返利;而作为成员的农民投入的股本少,则希望限制按股分配,主要采取按惠顾额返利的方式。在实际运作中许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利益联结相当分散,一般采取买断或订单方式,基本上没有按惠顾额实行二次返利,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显然,主要或仅实行按股分配,对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吸引力不大。这是当前许多农民不愿意与合作社进行更深层次和更广泛合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政策建议

1.设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激励和约束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分配制度要突出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和农户利益的增值性,保证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利益分配并分享专业化生产带来的利益增值。增值收益返还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收益返还的机制设计上一定要保证公平性和科学性,既要考虑按交易量的返还比例,也要兼顾按股金投入的返还比例,并留成适当的积累作为抵抗风险和未来发展的资金。对于按股分配方案的确定,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社员大会投票决定,既可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的可分配盈余,也可参照国外一些合作社的做法,按照银行的利率或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作为出资人股份的固定回报。

2.政府立法和出台优惠政策。纵观发达国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政府立法及对农业的扶持和保护对于其健康顺利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应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完善政府支持农业的制度安排、组织管理和支持政策体系,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效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参 考 文 献

[1]王淑娟.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经营制度创新的深层障碍与现实途径[J].学术交流.2009(12):135~137

[2]刘艳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增收的效果研究[J].乡镇经济.2009(12):77~80

[3]李志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必要性分析[J].中国园艺文摘.2011(7):193~194

[4]黄祖辉.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8(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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