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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研究述评

2013-04-25王冬冬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供给产品农村

钟 武,王冬冬

(1.长沙理工大学体育部,湖南 长沙 410076;2.湖南农业大学体育艺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财政科学体系中的基本理论之一。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是公共产品理论在农村社会的应用,是公共财政配置农村公共资源的一项制度安排[1]。在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长期供给不足,一直是不少专家关切和忧虑的焦点之一。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快速推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专题被世人所关注。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一定成果。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对这些成果进行回顾与梳理,旨在客观评述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研究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1 研究对象的选定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是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只要涉足农村体育研究,都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组织、制度等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张小林、白晋湘[2](2009)《国内、外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研究述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对国内外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研究情况进行了比较宽泛的评述。因为那时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专题研究才刚刚开始。如今时过三年,为突出近年来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研究领域的专题成果,2012年6月,本课题组分别以“体育公共产品”、“体育公共品”为题名,以1979-2012年为时限,在中国知网CNKI进行多次跨库“模糊”检索,共检索到78篇相关论文。为确保研究的效度和信度,专门对这78篇论文进行了二次过滤,将未涉及“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内容的文献删除后,最后选取剩下的43篇论文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2 当前研究的总体态势

2.1 论文数量与分布特征

在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43篇专题论文研究中,有体育类核心期刊论文17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14篇、博士学位论文1篇。从论文发表时间分布来看,2007年为起始年,发表论文2篇,之后逐年增加,2009年达到峰值17篇,2010年和2011年稍有减少,但数量仍相对较多。此外,合作完成的论文27篇,占62.8%,课题支持的论文29篇,占67.4%。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绝大多数体育类核心期刊论文和CSSCI来源期刊论文都是在课题的支持下完成的。

2.2 研究力量、方法及内容

2.2.1 力量构成

经统计,有30个单位48人80人次参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专题研究。其中贡献最多的单位是湖南农业大学,以第一完成单位完成10篇,占23.3%,其次是吉首大学,贡献6篇,占14.0%;贡献最多的个人是张小林博士,以第一作者完成6篇,占14.0%,另以第一作者贡献2篇以上(含2篇)的学者有8人。可见,该领域研究的单位和学者较为集中。研究人员的职称、学历及来源情况见表1。

表1 研究人员的职称、学历及来源统计(n=43)

表1显示,研究人员的职称主要以副教授和讲师为主,两者占全部研究人次的83.7%,教授及讲师以下职称的研究人次较少;从学历结构来看,硕士及硕士以上高学历研究人员占72.1%,其中硕士占48.8%、博士占23.3%,相对较好;从人员来源来看,主要来自各高等体育院系,占72.5%,其次是一般高校,博士后流动站1人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体科所,以及其他专业研究人员目前尚未介入。根据人员结构百分比,可由概率统计理论推知,高等体育院系的高学历讲师和副教授是从事该领域研究的主力军。此外,经分析作者的研究方向得知,大部分学者从事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很少有非体育学研究方向的学者进入。这说明作者的研究对象与自己的研究方向吻合性较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该领域的研究水平。

2.2.2 方法运用

大部分学者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三段式”论文结构。在分析供给现状时,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广征博引各级政府公报、官方网站及其它文献数据。据不完全统计,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被引证18次,其它统计数据多达30次。只有少数几个学者进行了实地调查和案例分析。在探究成因和提出对策时,多以理论推导和逻辑分析法为主。哲学、法学、管理学、信息学以及制度经济、公共选择等理论与方法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

2.2.3 内容范围

目前大部分研究主要围绕“如何改变当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这一核心问题全面展开,具体涉及到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分类、供给主体的构成与分责、供给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供给困境的成因与对策等内容。其中供给困境的成因与对策这一部分研究涉及面最广、成果最为丰富。

3 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

3.1 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概念与分类

3.1.1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概念

在相关研究中,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概念出现了两种表述,即“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但迄今为止未见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并进行辨析。本文就这一问题,走访了相关专家,他们中的多数认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相较于“农村公共体育产品”表述更合乎规范,并且可以避免产生歧义。鉴此,本文采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表述方式。国内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定义大多是在萨缪尔森所定义公共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张洪武、陈元欣、李溯(2007)作为国内最早研究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概念的学者之一。他们在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与一般公共产品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比较后,认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3]。这一界定充分凸显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两个自身特性和两个基本属性。两个自身特性就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属性:一是供给区域主要在农村,二是产品类型主要是体育设施和服务。这也是这一界定后来得到了大多数研究者认可和赞同的重要原因。但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态度。如刘艳娥[4](2009)、孟凡强(2010)[5]等,他们或根据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属性和功能,或按照形式逻辑中关于属概念+种差的概念定义方法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概念作出了另一番诠释。可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概念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3.1.2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分类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只要农村区域内用于农民体育公共事业的所有公共产品,包括场地设施、健身器材、政策法规、科研院所、传播媒体、竞赛活动、健身咨询与指导、民族民间体育的传承保护等,都当归属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范畴。但在如何分类问题上,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张洪武等[3](2009)、尹斯年等[6](2009)、白跃世等[7][8](2009,2010)、张小林[9](2010)、孙锋等[10](2011)、孟凡强等[11](2011)、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进行了分类。其中较有借鉴意义的有,尹斯年等(2009)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公共产品的分类办法,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分为物质与服务型、法律与法规型、责任与义务型三类。该分类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目前只重视“物质与服务型”体育公共产品的窘境,为进一步明确各供给主体的责权找到了部分理论依据[6]。孟凡强等(2011)根据供给主体的不同,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分为公池类与俱乐部类。这一分类有助于明晰各供给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的实现机制[11]。此外,王冬冬等[12](2009)基于供给主体利益博弈提出“根据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区域性和受益原则”来划分类别的设想同样值得参考。

3.2 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构成与分责

3.2.1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构成

在此问题上,学者们表现出难得的一致性。他们普遍认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公司企业、个人,也可以是市场、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组织。其中白跃世(2010)就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必须坚持多元化的原因进行了深度分析。他认为,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内涵和外延看,单一的政府机制或市场机制以及单一的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均存在失灵问题,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或选择应当是政府与市场复合调节、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混合生产[8]。

3.2.2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分责

大部分学者认为,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如陈粮等[13](2009)、刘艳娥[14](2010)认为政府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中坚力量和最主要的供给主体,政府必须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保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投入,这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所在。但也有学者在总结国外公共产品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政府供给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5]。还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对各供给主体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了具体划定。如王冬冬等(2009)认为,凡属全国性的农村体育纯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直接或由中央政府协同省级政府供给;凡接近纯公共产品的地方性农村体育准公共产品,应由省级政府直接或由省级政府协同下级政府供给;地(市)、县、乡三级政府负责提供本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农村体育准公共产品;跨地区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按照上级政府为主、下级政府为辅的原则统筹供给;村委会主要提供社区内的体育公共产品;市场主要提供外部性不强、进入成本低、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农村体育准公共产品;非营利性组织主要负责政府提供不了、提供不好、市场又不愿提供的那部分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12]。

3.3 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3.3.1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历史

齐立斌等[15](2009)、胡茂辉等[16](2009)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变迁史以改革开放和税费改革为节点分为三个时期,认为改革开放前,在“多取少予、农业哺育工业”的制度安排下,主要依靠制度外供给;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农民依旧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税费改革后,依然是以农民“自给自足”为主,农民并未从实质上摆脱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主体的责任。三个时期的共同之处都是决策程序自上而下、供给资金缺乏保障。张小林[9](2010)结合史学研究成果对近代以来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变迁情况进行了探讨,认为中国近代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处于自发状态;苏区与国统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有别;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经历了开创与探索、波浪式发展和停滞三个阶段;之后至全民健身计划出台前,虽进行了多次调整与尝试,但仍未建立系统规范的体系;直到全民健身计划出台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管理体系才初步建立。

3.3.2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现状

张洪武等[3](2007)、曹庆荣等[17](2008)、刘艳娥[4](2009)、白跃世等[7](2009)、杨涛[18](2009)、陈雷鹏[19](2010)、张小林[20](2011)、孙锋等[10](2011)、孟凡强等[11](2011)、杨学文等[21](2012)、舒秀陵[22](2012)等学者对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和深入研究。大部分认为当前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供给总量不足,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二是供给结构失衡,效率低下,农村和农民需要的体育公共产品如健身设施和健身知识等供给严重不足,但能够反映和满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政绩”和“利益”需要的大型体育场馆如“一场两馆”或“两场一池一馆”等和竞技体育等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剩;三是财政拨款经费甚微,资金投入乏力,许多县级财政没有固定的体育经费投入。其中供给总量不足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有学者认为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维护不力也是现存的一个重要问题[18]。

3.4 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成因与对策

3.4.1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成因

学界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张洪武等[3](2007)、张建明等[23](2008)、杨涛[19](2009)、童丽珍[24](2012)等从政策研究的视角认为,城乡二元供给体制,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制度外收入锐减,政府职能的界定不明确,以及体育公共产品自身特性的缺陷是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齐立斌等(2009)基于公共产品服务主体视角认为,农民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中的缺位,是造成农村公共资源和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的重要原因[25]。孟凡强(2010)从内因与外因两个维度分析认为,农民对体育的认识不到位,体育意识不强是制约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内因;农村市场经济环境不够健全,市场供给公共文化产品的保障、扶持性政策措施不到位是制约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外因[5]。王冬冬等[12][26](2009,2011)、孟凡强[11](2011)从博弈论的视角认为,供给主体的利益取向差异及利益博弈行为是供给困境形成的深层原因。

3.4.2 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困境的对策

不同论者围绕建立怎样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制度以摆脱当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困境,进行了广泛地探讨。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有:一是要破除城乡“二元化”供给模式,现实城乡统筹一体化;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投入力度;三是要明确各供给主体责任,建立中央、省、地方、农民四位一体的供给体制;四是要注意公共产品之间的协同性、匹配性,在效率原则的指导下,优化供给结构。如朱汉义(2007)提出:政府应改变过去“二元化”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建立城市反哺农村理念,增加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投资比例,加快偿还历史形成的欠账,同时又要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贫穷的农村地区,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为体育公共产品买单;而对一些较为富裕的地区,政府必须拓宽筹资渠道,加强筹资力度,充分调动各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体育产品的积极性,并予以政策性的支持[27]。部分学者还就如何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机制[28]、激励机制[29-31]、需求表达机制[32],以及如何消除主体非合作博弈现象[11-12][26]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4 当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研究力量薄弱、专题立项不足

该领域研究虽然在学历结构上相对较好,但由于参与该领域研究的单位和学者数量偏少,特别是高级职称的教授人员参与不多,加之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体科所,以及其它专业研究人员介入不足,致使本领域研究力量相形见绌。在论文课题支持方面,虽有较高的支持率,但大多是挂靠在非专题研究项目或课题上。近10年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体育总局等重大项目,只有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有1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专题,其他省市社科基金也鲜有立项。

4.2 研究方法简单,缺乏数理推导

部分研究过分依赖对已有文献资料的参考和移植,缺乏翔实的调查研究,缺乏对经验事实的检验、复核和确证,甚至在分析现状时仍简单借用各种文献和网络数据。严格意义上,真正深入调查某一具体村落的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情况的个案研究几乎没有。此外,数据处理方法过于简单,缺乏模型分析与数理推导,部分研究还存在方法论上的逻辑矛盾。如,仅以体育场地数量的多少来论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或城乡差异。事实上体育场地并不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代名词,况且供给是否足够或差异大小,重要的不在绝对量的多少,而在于供给量与需求量的匹配程度。

4.3 研究内容空泛,基础理论贫乏

由于知识积淀和储备不足,本领域理论研究尚不成熟,涉及的核心概念和基本术语界定不一;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背景理解不透,缺乏对我国经济转型期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条件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环境的考察;多数研究仍局限于原有体育理论知识的运用,多学科理论渗透不足;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及其供给的历史、性质、特点和功能等理论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没有在公共管理和公共经济的理论框架下形成一条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研究主线。例如,在已有研究中,大多都在关注“怎么样创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但是,对于“什么是供给制度,什么又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回答却少有问津,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理论研究上的失着。

4.4 研究成果滞后,远离农村实际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地域差异显著,东西经济发展悬殊,各县、乡、村的社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这些客观条件都需要我们的研究贴近我们的农村实际。然而,目前绝大多数研究仍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宏观制度研究,其成果主要是围绕如何破除城乡“二元化”供给模式、如何加大投入力度、如何明确供给主体责任、以及如何优化供给结构等方面提出一些普适性建议,而对特定地域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具有实际运用价值和可操作的针对性对策较为鲜见。部分论文还存在重复研究现象。可见,转变文风,脚踏实地的为农民服务也是目前本领域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5 今后研究的方向及建议

综上所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专题经过五年多的研究,目前在相关概念的界定、现状与成因分析以及对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本领域研究起步较晚,在研究力量、方法、内容、成果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化解这些研究中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科研服务与保障工作,加强对本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尤其是其它专业资深研究人员的介入热情,为催生大批优质科研成果提供强劲动力。各研究人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研究工作。

5.1 要结合社会发展的时代语境进行研究

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小康社会、新农村建设以及西部大开发等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的陆续出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民众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改善,农民健身意识不断提高,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如此等等,所有这些构成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时代语境,研究者必须认清发展形势,“跳出体育看体育”,认真学习和领会党和国家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敏锐的政治嗅觉洞悉农村社会发展的动向、潮流与时机,把握不同地区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与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在总体上把握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发展的态势,才能开创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改革的新途径、新方法。针对当前相当数量的体育工作者不太注重政治理论学习的实际,强调关于农村改革方针政策的学习,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本领域研究质量的需要,而且是提高整个体育科技队伍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的需要[33]。

5.2 要运用多学科理论进行交叉综合研究

学科领域的交叉综合是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显著特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作为一项公共财政制度,涉及到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里众多基础学科理论知识的综合交叉运用。研究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必须运用多学科理论知识,实行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其中要特别强调自然科学的共同介入,强调必要的、精确的定量研究。例如,通过边际分析法、均衡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来分析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求状况;运用财政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农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政策学等多门学科理论知识,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地位和作用、政府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必要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求平衡和相关主体的相机决策进行研究和解释[34]。同时,要积极引入其它领域公共产品研究成果,统一界定基本概念与术语,融合、集成其它学科理论对调查研究所涉及的变量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调查数据的普遍适用性,继而促成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理论体系的形成。

5.3 要重视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

法国著名哲学家笛卡尔说过:“方法学的知识是最有用的知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研究必须重视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田野调查又称实地研究,是一种深入到研究现象的生活背景中,以参与观察和非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定性分析来理解和解释现象的社会学研究方式[35]。田野调查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料收集方法被广泛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它不仅适用于个案研究,也适用于抽样调查。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研究中,田野调查能让研究者获取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所无法捕捉的信息,使成因分析更深入、更准确,使对策研究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个案研究是指对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或某一组织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从而研究其行为发展变化的全过程。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村之间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位置、风俗习惯、气候环境等诸多差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现状、成因、发展模式等不可能千篇一律,因此,必须通过个案研究实行差异化供给[36]。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个案研究以某个或某几个村落作为研究的对象,但这并不妨碍将研究结果推广到一般情况,也不妨碍在个案之间作比较后在实际中加以应用。

5.4 要积极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本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首先,在理论上,要进一步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以及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求平衡的定义,做比较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界定。其次,要做好地方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地方需求偏好、制度外供给的具体机制和模式、以及地方财政的配套机制等个案研究。第三,要以定量的方法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分类,并以分类、分层的管理方式明确各供给主体的权责范围。第四,要积极探索在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体育公共事业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面临的问题,以及该如何抓住机遇,建成长期、稳定、有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需求表达机制、资金筹措机制、管理约束机制等。第五、要分析各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商业组织等)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应如何进一步激发其有益效用。第六、要加强对国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比较研究及其发展一般规律的提炼,及时总结适用于我国的国外先进经验[37]。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理论走向成熟所必须经历的研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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