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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林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和对策

2013-04-23黄俊邱先晋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2期
关键词:林业站林业部门职务犯罪

黄俊 邱先晋

2006年至今,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共查处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4件17人,其中贪污8件10人,受贿犯罪5件5人,渎职类犯罪1件2人。针对查办的这些案件,笔者深入林业系统开展了专门的预防调查,分析案件特点,挖掘发案原因,对预防林业系统职务犯罪进行研究和探索。

一、案件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突出。主要为分管领导、退耕还林项目监管实施人员、基层林业部门负责人和林业执法人员。在查处的17 人中,其中分管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1人,分管林木采伐和加工审批的领导1人,负责退耕还林项目的人员10人,基层林业站长3人,林业公安人员2人。

2.涉案部位和环节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作业设计、林木加工许可证发放、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和木材检查、盗割松脂等执法环节以及退耕还林工作中。其中退耕还林、采伐申报审批和伐中检查环节犯罪最为严重,成为林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

3.违法犯罪后果严重。每一起涉林渎职违法犯罪案件都造成了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如中华山林场场长李某玩忽职守,导致其管辖的区域内超时限、超数量、超范围滥伐林木134.8立方米,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

4.群体性窝案、串案明显。通过调查发现,在实施职务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间一般都有事前商量,即使没有事前商量,也会在事中互相“通气”,或者事后彼此包庇,从中共同获利,结果形成合伙共同实施职务犯罪。从查办的14件17人案件看,属于窝案、串案的有9件12人,占总人数的85.7%。

5.处罚普遍畸轻。这14件17人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判处刑罚普遍畸轻,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分2人,占11%,判处缓刑14人,占82%。另外,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1人。

二、犯罪主要原因

1.体制原因。一是权力缺乏制衡。林业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在基层林业部门负责人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导致他们在权力运行中随心所欲,最终走向犯罪深渊。二是执法体制不够规范。在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上,存在同一执法行为,多个执法部门的现象,如林业公安、林政、野保都有林业行政处罚权,职能存在交叉。乡镇林业站虽然机构不大,但掌管着实权,其工作人员少,存在一人多岗多职问题,所以林业站工作人员成了渎职犯罪的主要人群。三是管理体制不顺。基层林业站承担着造林、管理、森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推广林业科学技术、代收协管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多项职责。但在行政上,基层林业工作站人、财、物由乡镇政府直接领导,林业部门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经费来源上,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被财政列为差额拨款单位,经费来源无稳定保障,业务经费不足部分只能从育林基金等经费中开支或自收自支,严重影响了林业站及其他人员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经济原因。一是供需矛盾。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国家下达的计划严格限制分类使用,不能互相调剂,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供需矛盾。争夺有限的采伐指标,成为市场主体向林业管理者行贿受贿的内在动因。二是利益驱动。林业部门与其他行业相比,工资较低、待遇较差,一些领导干部在有敛财机会的时候,便不顾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为了金钱不惜滥用职权铤而走险。有的在参与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违反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在审批林地、发放林木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索拿卡要。三是一些项目资金安排不科学。如退耕还林工程,没有配套工作经费,导致退耕还林工作必需的项目经费预算、作业设计费、检查验收费、科技支撑费、办公费、资料建档费、会议招待费、宣传费、培训费等只能挤占其他项目基金,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四是新旧体制转换。目前,我省正经历国有林业企业、集体林权制度、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在从一种经济模式转向另一种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各种摩擦和矛盾,形成法律制度上的“真空地带”,产生新型的职务犯罪。

3.法制原因。从查处案件看,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林业干部职工不知法、不懂法或执法犯法。即使一部分人对法律有过学习和了解,仍是一知半解,没有真正了解法律法规、把握政策规章的实质,缺乏法治理念。极少数人执法违法,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经常置法律而不顾。通过查办案件发现,林业公安、乡镇林业站、林业稽查等林业执法部门,均采取“以罚代管”或“以罚代法”的方式为单位创收,特别是林业公安利用其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权,两年收取采割松脂老板上缴的采割工人人头费高达170多万元,让采割松脂老板为单位或个人结算费用达30多万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预防对策建议

预防林业职务犯罪,既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树立林业部门良好形象、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努力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预防林业职务犯罪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

1.加强教育,以德制权。一是加强法纪法规教育。要重点针对基层,结合普法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将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扩大预防范围;要扎实有效地开展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教育广大林业干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群众的监督作用,营造知纪、守纪、知法、守法,依法行政的浓厚氛围。二是要加强岗位素质教育。结合岗位特点,通过有计划地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林业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预防涉林渎职犯罪手册》、《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聘请专家讲解如何有效预防林业职务犯罪,提高林业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三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结合“树林业新风、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使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做到以国家利益为先,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

2.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整体形象和事业发展。一是制定科学的林业行政执法规范。要从实际出发,用发展的观念研究林业工作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开放的、富有活力的林业行政执法规范。二是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案卷评查标准》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三是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严格使用财政统一的罚款票据,做到罚款与收缴分离。坚决杜绝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以罚代法等行为。四是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科学的评议方式,考核林业行政执法情况。建立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

3.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检查,构建监督预防。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掌有人、财、物实权的领导干部,要密切观察其行动与动向,经常进行廉政谈话、提醒招呼和调任轮岗,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而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监督。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行政许可和审批、资金、项目三个关键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一同参与对自己业务工作的检查监督。三是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纪检监察意见箱和举报电话,经常听取行风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各种违纪违法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决不姑息。

4.理顺体制,构建制度预防。一是提高林业职工待遇。基层林业职工工资待遇低,工作条件艰苦,有的林场职工和护林员连每月500元~800元的基本工资都得不到保障。这些现象极容易使人产生心理失衡。所以一定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改善林业职工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二是完善木材检查站和林业站的管理体制。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对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妥善解决好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使其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本市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依靠育林基金和罚没收入养人的现状。要逐步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利用职务之便和违法手段创收的错误想法没有根基。三是合理安排项目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在安排项目资金中,配套适当比例的工作经费,保证所有项目经费安全有效地使用。

5.加大惩处,以法制权。重点查办发生在各级林业部门干部职工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行政执法权、项目运作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厉查办贪污受贿、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处在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在林业重点工程投资项目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损害群众和职工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骗取国家林业项目和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案件管理与排查,确保案件查办质量。通过办案,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促进林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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