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执行难”
2013-04-22员文晶
员文晶
摘 要:长时间以来,我国案件的执行问题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执行问题是一个大难题,严重影响着案件的结案效率,给人民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执行问题是我国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普遍问题也是棘手问题,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化解这一司法难题。为此,建议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进一步完善信用体制;取消“预收申请执行费”制度。
关键词:执行难;困扰;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30-02
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透视
“执行难”作为中国法制化进程中一个突出现象,并非单纯是一个简单的司法问题,本质上是社会对自身资源的控制和调配能力问题。
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难就难在多数纠纷旷日持久,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难就难在有些被执行人诉讼前早有预谋,成功转移或隐匿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法院也无法查找其财产下落;难就难在一个被执行人或有限的财产往往有多人申请执行,被执行的唯一财产被重复的抵押、查封,致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异常尖锐,致使财产不能尽快变现,及时分配;难就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财产无法保值变现,申请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结案;难就难在有些有协助义务的机关,单位不积极,不配合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查封,登记,过户,冻结执行不及时等。从上述原因看,大致可归结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足,执行不力,执行不畅四类。实务中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执行难,其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固然是为了将来判决的执行,然而也不能排除作为一种威慑手段或诉讼策略,迫使对方当事人就范,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产生“执行难”的根源
1.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倘若从立法上都不能保证执行规则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又何以谈及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呢?首先,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执行的法律规定大都比较笼统,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难题。其次,执行体制不完善。从现行执行制度看,执行机构内部分工简单,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相互制约抗衡的机制。从外部看,因为内部的权责不明,导致整体上不能形成凝聚力,某种意义上讲,使得执行难雪上加霜。
2.我国信用体制不健全
讲诚信、守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因此,有学者把“诚实信用”形象地称为市场经济的灵魂。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尽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国家执行威慑”的相关法律条款,比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就可采取对其不利措施,有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进行相应登记等等。但是,我国目前个人信用体制尚不健全,对贸易往来中各种“不信用”行为处罚不到位,这无疑助长了他们嚣张气焰。信用的缺失、制度的不健全使得社会实践中的执行更加困难。在一些地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裁判文书比较冷漠,据不完全统计,大概有四成的当事人需要靠执行才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这些当事人会采取抵抗措施,比如围攻、谩骂甚至是殴打工作人员,使得执行更加困难。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证券回购案件、股权转让案件等。
3.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而忽视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的按照审判业务的管理方式管理执行机构,使得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就如同其他业务审判庭一样,仅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而忽略了相互之间的管理,使之无法把执行力量集合起来而造成执行力量分散执行难度增加。
第二,人民法院内部对执行权力分配不清,其他业务审判庭也或多或少参与执行工作,这种现象的存在增加了诉讼成本。诉讼收费制度不仅关系到国民接近司法的程度,也关系到法院运行经费的保障程度。实际执行费的征收由于缺乏标准,随意性较大的缘故,使实际执行费成为了目前法院“乱收费”的一个重要源头。
第三,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层次不齐,有些执行人员处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甚至出现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等等。同时,对执行人员办案又缺少有效的社会监督,无法及时有效的对其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处罚。
4.“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盛行
从司法实践看,在执行过程中盛行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
三、化解民事“执行难”几点建议
1.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规
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确认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念,而民事执行体现的则是国家的执行权,其主要任务则是实现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价值取向一般趋向于权威。二者不论在原则还是一些具体制度上有着明显的差别。在审执合一的立法体制下,强制执行法事实上“寄居”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不可能占太大的篇幅,也不可能规定得特别详细。这样势必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有较大主观随意性,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针对执行问题制定具体的执行法典,这样可以对民事执行程序加以系统详尽地规定,是从立法角度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根本有效措施。
2.我国的信用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国信用体制的建立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我们应努力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积极通过各种有效渠道提高公民的法律水平,并通过各种反面教材让普通百姓知道违法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则是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去公开报道哪些有意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人,让各种情形的“丑态”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同时,我国应积极仿照信用体制登记制度建立相关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数据库,借助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建立的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机制,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链接,对于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执行机构予以统一收集建立数据库,而这些信息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多是因为失信成本小于守信成本。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能够重塑社会信用,提高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从正面督促被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债务。同时,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执行机关可将其之前的信用状况作为评判其是否真的履行不能的重要标准。若被执行人有重大信用不良记录,将使其主张的履行不能事实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而一旦执行机关通过评定认为被执行人恶意拒不履行债务,该信息将被记入被执行人的信用不良记录中,并予以公布。进而不良信用记录将会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其今后的生产、交易、消费和生活。被执行人可能因此而失去商业伙伴、银行借贷、求职升职机会等利益,从而使失信成本增大并大于守信成本。
3.取消“预收申请执行费”制度
在执行案件受理时,人民法院会经常碰到各种难题,但最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本身可能在经济方面比较困难,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无力支付高额的执行费,当事人可能因无力支付执行费而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申请,尽管从表面看减少了很多执行申请,社会更加和谐了,其实,从长远看来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二是申请执行人尽管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也顺利结束,但可能碰到另一种比较尬尴的状态,那就是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最后导致申请执行人还是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尽管申请执行人最后也如愿的拿到赔偿,但中间可能付出了许多的人力物力乃至财力,到最后也是精力疲惫,拷问迟来的正义算不算正义。这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一些发达地区比如广州,上海等地的人民法院都开始进行执行制度改革,取消了实行多年的申请执行预收费制度,待人民法院实际执行到财产后,再从中扣划。这一制度改革,从社会实际出发,彻底颠覆了原来的通行做法,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四、结语
改革是艰难的,正因为艰难,我们才必须不断探索。当今社会,创新和改革是时代的特征,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作为公民,我们所从事的每一项改革都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也是我们义无反顾进行改革的力量和信心所在。不奢望此文能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答案,但是,文章记载了我们求证真理和探索实践的历程。如果求索本身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那也是令人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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