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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转变是公众“微监督”的胜利

2013-04-22李毅华

学理论·中 2013年3期

李毅华

摘 要: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机制发生了颠覆性变革,加之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公众“微监督”在社会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随着微博时代的到来,公众微监督的“微”特征在微博平台中更是大放异彩。在公众微监督汹涌澎湃发展的同时,政府也顺势改变着自己的施政方式,将互联网当作了解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平台,可以说官员转变是公众“微监督”的胜利。

关键词:公众微监督;微博时代;官员转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09-02

一、公众微监督的概念

一个不合时宜的“微笑”,让杨达才在短短27天内,陷入了从“微笑门”、“名表门”、“眼镜门”等的舆论风波,并最终匆匆落马。无独有偶,前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的落马与杨达才也颇为相似。其中公众微监督的力量无疑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所谓公众微监督是指公众借助互联网对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做出细致而又全面的监督,这不仅表现在每一个公众都可以作为独立的“微个体”对被监督者实施监督,同时也表现在更为注重对被监督者的每一个微小行为细节的监督。

广泛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是公众微监督的主要特性,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公众都能够借助网络参与到事件讨论中,并在第一时间利用微博、论坛、博客等形式公布自己掌握的事件线索和对事件的理解,并最终使整个事件巨细无遗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在这种监督模式下,被监督者的每一个细节都会受到公众的关注,一些反面信息更会受到深入挖掘和放大。

二、公众微监督的形成背景

1.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信息传播机制的颠覆性改革,多点互动的立体传播机制逐渐代替了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点对面传播机制。在新传播机制下,公众不仅可以接受信息,而且也能通过跟帖、留言、博客、播客、QQ群、微博等互动手段再次传播信息,信息发布源与信息接受者的界限逐渐模糊,信息接受者在接受信息的同时也会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同时信息源和接受者也会随着信息的传播而呈几何量级增长,单纯的封堵已经很难限制这样大范围的信息传播。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9.9%,网民中用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用户比由2011年底的69.3%提升至72.2%,手机成为了我国网民的第一大上网终端[1]。我国网民总量大、分布广,这不仅意味着网民能够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全国各地的各类事件做出有效监督,而且也意味着能够汇聚极大范围的群体智慧对某一事件做出监督。

2.公众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

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公众微监督的核心动力。互联网融入日常生活后,公众开始在网络上公开表达对于公共事务的意见,从最早的孙志刚案、“躲猫猫”事件到最近的唐慧案、杨达才事件,从宪法、物权法到收容遣送制和劳教制度,从环境污染房屋拆迁到官员腐败政府不作为等等,公众通过互联网讨论着涉及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又在这一次次的讨论中不断强化着自身的权利意识,进而引发了全社会公民意识和公共权利意识的大觉醒。

在公权意识的驱动下,我国传统的官民格局被打破,公众以“纳税人”和“公民”的身份监督着政府决策和官员行为,并通过网络将一个个“微个体”汇聚起来形成合力,使公众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无处不在,一旦政府决策出现失误或官员行为欠妥,立刻就迎来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迫使其做出合理改变。

三、公众微监督力量的逐步彰显

1.公众微监督的初步显现

公众微监督从最初的孕育到现在能够对社会产生普遍而深刻的影响,经历了一个缓慢有序的发展过程。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哈尔滨宝马撞人案”、“SARS危机”等事件,逐步拉开了网络介入社会热点事务的大幕,公众开始借助网络在一些社会事件中实现了集体声音的胜利,标志了公众微监督的初步形成。

2.公众微监督的发展成熟

2008年公众微监督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此时它已经摆脱传统媒体的束缚,以独立的姿态在各类社会事件中发挥了日益显著的监督作用,这一阶段的代表案例有“虎照门”、“周久耕事件”、“躲猫猫事件”及“汶川大地震”、“瓮安群体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邓玉娇案”等。

2009年2月,因盗伐树木罪被刑事拘留的云南青年李乔明死于看守所中,当地警方称其在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如此悖于常理的解释迅速引起公众的极大愤慨,众多网民掀起了浩大的舆论抨击热潮,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面向社会邀请网友和社会人士参与事件真相调查,最终在政府和网友的联合调查下查明了普宁县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的渎职和管理不善,致使李乔明死亡的事实真相。云南省委在事件中的开明做法,开启了网民参与重大敏感问题官方调查的先河,是政府引入公众微监督的实质性举措,标志了公众微监督的发展成熟。

3.微博时代下的公众微监督

从2010年开始,微博的出现进一步拓展了公众微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公众微监督的“微”特征在微博平台中大放异彩,使公众的监督行为成为一项常态存在。这一阶段的典型案例有“李刚事件”、“郭美美事件”、“小悦悦事件”、“药家鑫事件”、“7·23动车相撞事故”、“乌坎事件”、“唐慧上访案”、“杨达才事件”等。

现在,微博已经成为公众获取新闻时事、社会交往、表达自我及参与社会事务的首选平台,许多社会事件的最初曝光也源于微博,公众借助电脑、手机等即时发布着自己的见闻和感受。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传统媒体在微博上的落户,使微博不仅具有新媒体的及时性、和广泛性,也具备了传统媒体的权威性。微博时代的公众微监督,普遍而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每个角落。

四、官员的转变,微监督的胜利

在公众微监督汹涌澎湃发展的同时,政府也顺势改变着自己的施政方式,将互联网当作了解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平台。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同志坐客强国论坛,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努力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2]。”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也来到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与网民进行对话交流,政府首脑接连在网络上与民众的互动,是公众通过网络参与社会事务,积极影响政府行为取得的胜利,是国家意志与民众意志在互联网中的共鸣。

2010年微博兴起后,对网络力量日益重视的政府机构和大批官员也在第一时间进驻微博,尝试这种官民互动的新模式。时至今日,党政机构和官员微博已覆盖从中央到地方多个行政层级以及众多的职能部门,据《2012年上半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显示,通过新浪微博认证的各领域政府机构及官员微博已达45 021家,其中,政府机构微博为25 866家,党政官员微博为19 155个;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微博58个,省部级以上政府官员微博30个,厅局级以上政府机构微博1 154个,厅局级以上官员微博331个,涌现出了“@上海发布”、“@平安北京”、“@成都发布”等一批优秀政府机构微博[3]。政务微博在及时回应民情、公开辟谣、征求民意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是政府鼓励和引导公众微监督的一个良好媒介。

公众微监督效力的日益彰显也促使着官员个体行为的转化。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公众对其的关注度自然大于一般人,其言行举止注定会被更多地纳入到公众的关注视野中去,这就要求官员必须谨慎发表与其身份相符的言论,其个人行为也必须受到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和道德约束。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阻隔使公众无法实现对官员的全面监督,一些官员的不良行为得以掩藏,然而在自媒体时代,公众对官员们的全方位监督,使官员们的不良行为无处遁形,官员们只有在自身行为上的谨言慎行,才能避免公众的集体质疑。

杨达才事件后,网上开始流行“官场新十大警示”:接受采访不讲胡话,开会发言不抽名烟,商务应酬不戴名表,公务活动不开名车,基层视察不打雨伞,发表大作不抄名文,与人约会不发微博,寻花问柳不写日记,灾难发生不露笑容,突发事件不当新闻发言人。这每一条“警示”的背后都有一个公众微监督胜利的真实案例,“官场新十大警示”虽是调侃,但我们也能从中读出官员们对日益彰显的公众微监督力量的反思,类似“替党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之类的官员雷语已鲜有耳闻,换之而来的是以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蔡奇、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云南省红河州宣传部部长伍皓、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官员在网络中为公众利益的大声疾呼。

官员“耍官威、摆官架、说官话”且自以为高贵的官本位思想在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下逐渐淡化,官员在不断与民众沟通、互动中减少着官民之间的隔阂与误判,逐渐认识到“权为民所赋”的真实含义,促使他们收敛自身行为,切实履行自身社会职责。公众广泛参与到对政府的监督中,积极介入到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处理中,并通过强大的舆论压力不断规范着政府行为,政府在政策制定中充分了解民意、汇聚民智,推动着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从社会管理者到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公众微监督让政府官员从心态到行动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转变,而这种转变,正是公众微监督的胜利所在。

参考文献:

[1]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Z].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2-07-19.

[2]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8-06-21.

[3]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新浪微博.2012年上半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2-12/03/c_

1138853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