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存隐忧再次携手需谨慎
2013-04-19
“半路夫妻”存隐忧再次携手需谨慎
文/江锦莲 卢 秋
在“剩男”“剩女”日益风行的当下,许多人对于婚姻的认知难免趋于盲目,而对于已经经历过一次婚姻的男女,更要清醒地认识到再婚可能会面临的隐忧。在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系列离婚案件中,“半路夫妻”婚姻存在的问题日渐凸显。
隐忧一:感情基础薄弱易生分歧
张女士与前夫离异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马先生,双方一见钟情,遂于见面后第三日便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领取了结婚证。张女士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来两人因为价值观念不一致,经常发生争吵,马先生还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对其大打出手。张女士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马先生的婚姻关系。马先生则表示,双方见面之初确实感情很好,结婚后因为张女士性格暴躁双方无法沟通,双方分歧越来越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张女士与马先生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考虑到张女士与马先生婚姻关系存续已有16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通过双方的努力是可以缓和的,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良好的婚姻基础是婚姻维持的基石。有过婚姻经历的男女,在选择再婚伴侣的时候更需谨慎,不能迫于“待嫁”“待娶”压力慌乱选择另一半。再次择偶,婚前应加深了解,婚后应尊重和信任对方。再婚前,保持一种平常的心态,遇到合适的另一半的时候要多花时间了解,多观察与交流,并努力培养双方的共同点;再婚后,珍惜与对方的夫妻情分,多沟通感情,互明心意,避免不必要的猜疑。
隐忧二:与继子女关系易生分歧
原告刘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独自带着不满4岁的儿子生活。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先生与被告黄女士不期而遇,双方感觉甚好,交往一段时间后,刘先生与黄女士踏入了婚姻的殿堂。刘先生称,婚后黄女士对他的儿子很冷漠,还经常猜疑他与前妻幽会而与其吵闹,他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黄女士的婚姻关系。黄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刘先生的感情很好,刘先生经常与前妻见面让自己无法忍受,所以两人发生争吵。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刘先生与黄女士冰释前嫌,刘先生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半路夫妻”与一般夫妻的最大差异,是要处理更多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与继子女或者前任配偶的关系。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法官建议当事人应保持理性。对于继子女,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对待继子女关系问题上,作为亲子方,要以行动及言语向孩子明确表明自己对其继父母的态度;作为非亲子方,对待继子女要有更多的包容与担当,积极承担起自己作为继父或者继母的责任。而在对待与前任配偶的问题上,要准确定位自己现在所处的角色与地位,努力维护家庭的和谐。
隐忧三:共同财产处理易生分歧
2012年3月份,原告吴女士一纸诉状将被告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理由是李先生未经吴女士许可,擅自将李先生工资卡内的30万元给了李先生与其前妻生的女儿,用于购房。面对吴女士的起诉,李先生认为无比冤屈,用自己的钱给孩子买房还没有理了?后经法院查明,2012年2月,李先生的女儿要购房但是没有凑齐首付款,李先生就将自己名下的30万元交给女儿应急。吴女士发现后,坚决要求李先生把钱要回来,李先生不同意,于是两人便上演了到法院离婚一幕。由于双方在庭审中坚持要离婚,法院最终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夫妻结婚后,财产处理很关键。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再婚夫妻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者以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将婚前财产范围确定下来,同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法官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依法解决纠纷、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坚持调解优先,防止矛盾激化。此类案件涉及多个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应通过调解为当事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充分了解双方离婚缘由及相应诉求,促进双方平等协商。充分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
二是严把证据关,防止一方私自转移财产。对于有争议的当事人大额支出或者对外债权债务,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不能轻易下定论,避免另一方利益受到不当损害,违反公平原则。
三是加强教育指导,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积极行使释明权,加强普法教育,明确告知当事人《婚姻法》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婚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私自转移财产的相关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理性处理家庭及财产关系。
责任编辑/项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