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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利与弊

2013-04-18孙之智

法庭内外 2013年8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刘先生王先生

文/孙之智

财产保全利与弊

文/孙之智

保全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9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其中的重头戏依然是财产保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当事人都想申请财产保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不太清楚申请的步骤和可能承担的风险。笔者结合案例对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处理原则和风险预防进行解析。

情况紧急 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李静(化名)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一天傍晚放学后,其横穿村内道路,准备回家。正在此时,惨剧发生了。陈某驾驶的一辆菲亚特小客车由于超速行驶将李静撞倒。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李静在潞河医院住院治疗11天。她的伤情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医嘱建议免体育课一个月。

陈某在事后不愿意先行垫付医疗费,李静的母亲考虑李静头部受伤严重,担心将来法院判决后陈某仍拒绝赔偿,遂以李静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立即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陈某名下的小客车进行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予以批准,制作了裁定书,并立即送达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执行。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李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在陈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应陈某请求,法院解除了对陈某所有的小客车的查封。

法官提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说,申请人有权选择其中一家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具体承办部门一般为法院的立案庭。不过,申请人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必须提供担保,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保全请求数额相同或相近的现金担保,法院会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担保金全额退还给申请人;二是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综合上述两点,虽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选择不同的法院,但是,申请人在立案时必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为了避免增添麻烦,建议申请人无论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还是立案起诉,可以统一选择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办理。

诉讼财产保全逼迫过错方作出让步

赵小姐与王先生经过多年的爱情长跑,终于喜结连理。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赵小姐发现王先生有了外遇,对儿子也不闻不问。为此,双方打起了冷战。

2012年,赵小姐到法院立案庭起诉离婚,又担心其丈夫得知其起诉离婚而可能转移存款。她就此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指点下,赵小姐在立案后的第三天就找到案件承办法官要求申请财产保全,即冻结其丈夫名下的50万元存款。在法官的释明后,赵小姐及时提供了王先生的详细账户信息并提供了担保金。承办法官立即驱车到建设银行的分理处冻结了王先生的50万元存款。然后,法官才通知王先生领取起诉状。

庭审中,法官查明王先生的建行账户中确实有案外人的款项。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婚生儿子归赵小姐抚养,王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2万元;王先生从共同存款中给付赵小姐10万元。调解后,法官又组织双方直接去建设银行,办理了存款的转账手续。至此,这起离婚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这条规定说明,离婚案件,一方也可以申请对对方的个人财产或双方共同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法院一般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保全金额等同的担保金,而一般要求提交申请保全金额的几成的担保金即可,这是由婚姻案件的人身属性决定的。比如,上述案例中,赵小姐要求保全金额为50万元,法院仅要求其交纳10万元的担保金。但是,在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其他案件中,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保全金额等同或接近的担保金。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最好在立案后的最短时间内比如两三天联系到案件承办法官,提交财产保全申请,避免对方当事人在领取起诉状副本后开庭前的时间内转移财产;二是申请人在联系到承办法官后应向法官说明情况,请求法官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再给被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做就可以有力避免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拖延审判。

保全错误 要赔偿对方损失

2010年7月,王先生从董女士处购买了通州区龙旺庄的一套二手房。2011年4月,王先生因单位搬家想卖掉这套房子,遂通过中介公司与苏先生签约,将房屋卖给苏先生。苏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在准备办理网签手续时,王先生惊讶地得知案外人刘先生因为与董女士就这套房屋存在买卖纠纷而申请法院查封了房屋,这直接导致苏先生无法办理网签和过户。后苏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万元定金,并赔偿违约金18万元。后来,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2万元定金并赔偿3万元违约金。王先生履行了判决义务后,越想越觉得自己委屈,他认为自己支付违约金是因为案外人刘先生查封房屋导致的,遂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承担因查封错误导致的违约金损失3万元。最终,法院查明刘先生在与董女士的诉讼中败诉,这就证明刘先生申请查封房屋是错误的。故法院判决刘先生因其申请保全错误而赔偿王先生3万元。

法官提示: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得不好,则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侵权行为,财产保全错误分为保全对象错误和保全金额错误。保全对象错误即指申请人错误地申请保全了与本诉无关的、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人的财产,从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全金额错误即指申请人申请财产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请金额,申请人应当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认定以错误申请保全的范围为依据。本案中,案外人刘先生的申请错误,就属于保全对象错误,且王先生因此而遭受的违约金损失均已实际发生,因此,刘先生对王先生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又担心保全错误承担责任,可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向律师咨询一下,避免走弯路。

如果我是被申请人 该怎么办

如果自己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银行账户被冻结,那么,你的身份就是被申请人了。遇此情况,不必慌张,可根据封条或者银行记录等内容及时与负责查封工作的法院法官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如果保全确有错误,应立即向法官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避免损失扩大。如果保全对应的纠纷确实客观存在,可做两手准备。一是被保全的财产对你的生产生活利益巨大,你可以将自己的其他财产,比如,现金、房产、汽车等,向法院提供作为担保,这样,法院就会解除保全。换言之,被申请人可以换一份财产让法院保全,但前后两份财产应当等值。二是积极主动地与申请人沟通联系,争取能取得对方的谅解,主动赔偿,劝说申请人向法院要求提前解除保全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比如,第一个案例中,陈某的机动车在肇事后就一直被扣押在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内,后又被法院查封,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间,陈某需要向停车场交纳很长时间的停车费。这对陈某是一笔很大的损失。如果陈某及时与受害人联系,主动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那么,这笔停车费就完全可以省下来。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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