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进步时代”的法制转型
2013-04-16高鲁嘉
高鲁嘉
摘 要:当前中国正处于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文化多元化、社会结构复杂化的变迁中,在改革开放的十字路口面临如何转型的抉择。而百年前的美国也面临着同样的境遇,希冀在一个大转型的时代中寻求突破。这段历史被称之为“进步时代”。立足于美国“进步时代”的社会背景,探讨美国“进步时代”的法制转型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进步a时代”;法制转型;当代中国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35-02
在大国的崛起历程中,似乎总能找寻到一段这样的过去:矛盾丛生—力挽狂澜—涅■重生。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一个变革的时代,一个突破的时代。国家置身于历史进程的十字路口,面临着是停是走、是左是右的抉择。百余年前的美国处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的变迁中,伴随着高速的城市化与工业化,在历史的十字路口面临如何转型的抉择,希冀在一个大转型的时代中寻求突破。这段历史被称之为“进步时代”。“进步时代”是一段光辉灿烂的岁月,它如一朵绚丽的玫瑰生长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历史花园中,绽放中溢出的余香随着时代车轮泛起的尘埃久久不能消逝。政治改革、经济转型、社会变迁……如同一片片艳丽的花瓣,拼凑出“进步时代”那独有的色彩。而“进步时代”的法制转型,虽然只是色彩斑斓中的那一抹,未惹人关注,也未惹人垂怜,但少了它的存在,那整个时代的魅力也将黯然。
一、美国“进步时代”概况
19世纪中后期,美国经历了巨大且快速的经济与社会变迁。特别是在南北战争结束后,在自由资本主义的推动下,短短的几十年间,美国经济高速增长,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与矛盾。随着社会财富的激增与高度集中,贫富分化日趋严重,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在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下,生产规模的无节制扩大导致垄断企业的出现,使旧有的经济秩序遭遇严峻挑战。在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下,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与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与此同时,政党机器大行其道,党魁政治恶性发展,政府腐败触目惊心,民主政治为大财富集团任意践踏。在问题与矛盾丛生的时代背景下,美国社会各阶层开始转变对政府管理与法制运行的传统信念,意识到社会正处于一个关键性的十字路口,并开始发动大规模的社会运动,通过舆论监督、黑幕揭发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霸权、弥补市场缺陷、揭露政府腐败,从客观上推动全国性与地方性立法。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开始以转变“治权有限”的政治传统为改革起点,扩大政府的行政能力,重塑政府的治理能力,通过宪法的修正、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强化政府管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干预和调节经济和社会系统,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实施文官改革、市政革命等举措,完成政治与行政的分离,进一步提高了治理效率,并有效控制了政治腐败。
总体而言,“进步时代的改革是美国面对社会、经济变迁调整治国理念、重构国家治理模式的第一步。经过三十年的改革或改良,美国相对成功地实现了国家治理结构的初步转型,比较有效地应对了社会、经济变迁带来的各种挑战。”
二、美国“进步时代”的法制转型
处在转型期的国家,通常会因为新旧社会制度、社会规范处于更替和交换过程中,而且,新的制度、规范发生作用的过程往往慢于旧的制度、规范失去作用的过程。这样,社会转型极易出现“制度真空”和“制度匮乏”,同时转型期国家治理能力下降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极易出现治理危机。针对转型国家的制度真空与匮乏,在法律框架内,增加制度供给,提高国家执行法律的能力成为必然。面对“政府俘获”、“财富挑战国家”以及大规模的社会运动给予强大压力,法制转型的主线则是围绕着通过制度安排构建起一个可以与不断膨胀的经济权力相抗衡的国家力量,重塑权力间的平衡,并促成政府职权从传统的政治统治向经济和社会管制领域的进一步延伸。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指导思想下,“进步时代”的法制建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随着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最为显著的就是大量反托拉斯立法的通过。1890年,《谢尔曼法》正式生效,它规定,“凡以托拉斯和类似形式订立契约、协议或以限制州际及对外贸易为目的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违反者应处以罚金或监禁。”随后,美国国会也相继通过了《赫伯恩法》、《克莱顿法》等相关的反托拉斯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通过,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工作机构。
其次,为应对政治腐败、社会失范等问题,成文法大量增加,社会立法起步,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增强。为了配合政治领域的改革,1883年通过了《彭德尔顿文官法》,为文官制度的引入提供了法律依据。1906年通过了《肉类检查法》和《纯净食品与药物法》,并成立了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来负责执行,以解决生产安全和消费安全的问题。1915—1916年,《拉福莱特海员法》、《基廷—欧文法》等法律相继出台,规定了美国商船海员的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禁止使用童工等。
再次,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与经济的集中相适应,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进一步加强,行政命令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在中央,主要的权力受益者不是国会,也不是最高法院,总体上是总统及其行政部门。正像总统们所认为的,担任总统官职的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权的人。西奥多·罗斯福和伍德罗·威尔逊两位总统已经意识到这种作用。”
此外,法律的民主性、科学性得到加强。随着社会运动的高涨,国会制定了一系列民权法案和宪法修正案,强调对民权的确认和保护,如建立初选法,实行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以及1920年的宪法第19条修正案,为妇女争取到了选举权。在公法领域,开始关注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如制定教育法等,对下层人民给予深切关注。在私法领域,在保护私人利益的基础上,开始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但“进步时代”的改革是源由现实对美国传统共享价值观中清教徒道德原则、怀疑权威的民主原则、自由竞争原则的挑战,它更注重的是无形的、政治和思想方面的改革措施,通过对道德和经济进行立法管制,提高人们对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系统的认同。所以“进步时代”的法制转型更多地停留在了制度设计层面。大量的反垄断立法成了对大企业垄断问题的“仪式性”解决方式;社会立法对社会贫困和劳工处境的改善也只是杯水车薪,浅尝辄止;立法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种族主义色彩,广大的黑人和移民的不幸则基本成了被民主权利遗忘的角落。
总体而言,“进步时代”的法制转型依旧算是成功的,它的制度设计与建设未与其最初的宗旨相背离,仍希冀构建民主的政府去制衡市场逻辑的过度扩张,创建积极的自由去补济消极自由的责任缺乏,实现社会的民主去充实选举民主的空洞与虚伪,依靠“均富”的社会理想去消解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不公。
三、美国“进步时代”的法制转型对中国的启示
历史总是那样的似曾相识,一个多世纪后,大洋彼岸的中国复制了美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功,却也难幸免于转型带来的阵痛,“进步时代”中所暴露的问题与矛盾和改革发展中的中国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不期而遇。对于身处法制转型中的当代中国,“进步时代”的法制转型似乎也在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指引着前进的方向。
1.坚持法制建设的核心价值体系
迫于经济、社会变迁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与矛盾,“进步时代”中的政治精英们不得不在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中对美国赖以立国的自由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修正,但其修正的只是美国自由主义的边缘保护地带,自由主义仍是美国法制建设的核心价值体系,也正是自由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帮助美国社会相对成功地实现了法制转型。在当今中国,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国内外局势,对法制建设的价值体系进行修正是必然的,但对于社会主义这一法制建设的核心价值体系我们必须坚持。因为只有社会主义这个核心价值体系才能帮助改革者们达成基本的共识,而对于处于转型阶段的国家而言,共识是至关重要的。
2.树立“社会公平”的法制建设理念
“法制建设的价值追求应该包含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福利的普遍提高,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处在经济转型初期的中国,曾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指导思想。它虽未否定“社会公平”这一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但却始终将公平置于效率之后,使其沦为附庸,进而导致法制的建设理念也紧紧围绕着“效率优先”,将“社会公平”处于边缘位置,由此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社会保障滞后、贫富差距拉大等一系列不良后果。所以,在中国法制面临大转型的今天,必须将“社会公平”至于重要位置,注重社会立法,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权力,将“社会公平”的理念注入立法、执法、司法等每个法制建设环节中。
3.培育中国式的公民精神
“进步时代”法制转型的最初源于大规模的社会运动,而社会运动的兴起正是基于经过两百年的社区民主训练而培养出的公民精神。这种公民精神促使美国的普通民众开始意识到他们的社会出现了问题,并进行反思,进而开始行动、呼吁,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来,他们自身的诉求与愿望无形中影响着法制建设的开展。公民精神是非常重要,而这种精神却是我们这个国度、这个社会所最缺乏的。尽管我们是在探讨国家法制的转型,但是解决转型法制中的问题,不仅仅是国家的事情,也需要社会的参与,去共同解决这些问题。没有真正的公民,这个国家的法治就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大力培养中国式的公民精神,根据我们自身的国情,去营造我们的社区民主,在法制建设中注重公民守法意识的同时去激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社会意识。
参考文献:
[1]马骏,刘亚平.美国进步时代的政府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0.
[2]蔡如军.论转型期的社会失范与社会控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3]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滕白莹.美国进步时代经济—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体制改革[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6]马骏.改革共识:改良而不是革命[J].中国改革,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