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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2013-04-16

建材世界 2013年2期
关键词: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施工现场

蒋 娟

(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芜湖 241000)

近年来,我国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频发,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2012年全年共发生25起3人及以上等级的较大安全事故,其中10起为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25起事故共造成116人死亡,其中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共造成55人死亡,占死亡总人数的47.4%。特种设备由于其本身的特殊,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是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之一。

近年来,其中几起比较典型的较大等级以上的安全事故包括:1)2008年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上海城工地发生施工电梯桥厢坠落事故,造成17死1重伤;2)2009年12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凤凰花苑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2010年8月16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梅河口市爱民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4)2012年9月13日13时许,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工程施工现场发生施工升降机梯笼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参建的给方责任主体造成极大的压力。作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积极探索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较大安全等级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知识缺乏

由于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涉及到建筑机械专业知识,目前大专院校未开设相关专业,全国大部分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的人员均为建筑专业或机械专业。建筑起重机械的专业知识缺乏,造成部分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各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由于同样缺乏专业知识,导致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发现消除,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1.2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动态变化大,监管难度大

建筑起重机械作为施工现场的主要垂直运输设备,在施工中存在顶升、附着等过程,在上述过程中如若管理不善建筑起重机械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完毕及附着后,应经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但目前市场现状由于多种原因,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频次未能够满足以上要求,造成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后期存在安全隐患。

1.3 监管各方责任主体未能充分认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重要性

目前部分建筑企业未设置专门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未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够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各责任主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频次偏少,导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

2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2.1 程序管理带动现场管理

1)通过产权备案淘汰或报废一批起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寿命即将或已经到期,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加之维护保养和检查不全面及时,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应要求设备产权单位(主要是指设备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维修保养,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起重机械严格实施报废处理,对来历不明和达到报废条件的起重设备不予备案,建立建筑起重设备的注销报废制度。对每台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进行管理,对每台设备从出厂至达到使用年限报废注销均记录,严禁设备超期使用。

2)通过“安(拆)告知”逐步规范安装行为,提高安装单位素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要求通过“安(拆)告知”杜绝无“设备备案证明”的起重机械进场,无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场安装,没有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和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的企业不得进场安装等。

3)通过使用登记规范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行为。使用登记涉及到检测验收、特种人员资格、维护保养等方面内容,是使用单位职责的综合要求,也是起重监管的最终落脚点。

2.2 强化现场监管,落实企业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人员的“一线工作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部门应要求安全监督人员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接受告知资料时需现场探勘施工环境,设备状况,如若不满足相关要求一律不允许安装。在起重设备安装后经有资质单位检测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前,安全监督员将到现场勘查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停使用并限期整改。

1)加大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监管力度。租赁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对各类安全限位保险装置、传动系统和连接等部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随机备查。为规范施工机械租赁市场,将逐步实施租赁行业确认制度和设备维修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设备自身质量管理问题。

2)对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安全事故70%以上是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生的,且安装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使用安全,安装队伍素质的高低至关重要。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拆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进行安拆作业前,根据设备特点和现场环境制定有效的安拆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现场项目总监审批同意后,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严格按照方案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人的因素是最关键的。应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将定期对已经领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得特种作业人员知识能够得到及时更新。

3)加大对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使用单位通常就是总承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龙头”。设备的进场查验、安装方案的审批、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都离不开它的管理,有些总承包企业以包代管、以租代管,一切依赖安装单位或租赁单位,企业没有专人负责,安全隐患较多。我们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成立设备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尤其是塔吊、人货电梯、附着升降脚手架等大型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建立起重机械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强化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认真审查设备安拆(包括顶升、附墙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实行有效的设备安拆过程旁站监理,发现无安拆方案、无资质队伍、无证人员作业等严重违章现象时,要立刻责令相关单位停止安拆作业。要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5)加强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由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过程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我们应与第三方检验检测采取积极联动的管理方式,加大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频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在动态的管理工程中消除安全隐患。

2.3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建筑起重设备的管理水平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技术已经走进了我们建筑施工现场,我们应加强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建筑起重设备的管理水平,目前已经有多家软件公司积极探索开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建立电子监控措施,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事故的影响,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同时通过信息技术的快速传输使得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的运行状态能够及时传输到企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 结 语

随着党的“十八大”召开,我国国民经济将会继续飞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也会继续蓬勃发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数量和频次也会越来越多,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压力也会越来越大。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探索监管模式,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较大安全等级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3] JGJ 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S].

[4] JGJ 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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