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囚徒困境”理论突破校企合作瓶颈*
2013-04-13王工一傅元勋
王工一,傅元勋
(1.衢州学院,浙江 衢州 324000;2.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衢州 324000)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之一,说的是:假设有两个小偷联合犯事、私入民宅被警察抓住。警方将两人分别置于不同的两个房间内进行审讯,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警方给出的政策是: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坦白罪行,交出赃物,两人都被判有罪。如果另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作坦白,则两人各被判刑8年;如果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没有坦白而是抵赖,则以妨碍公务罪再加刑2年,而坦白者有功被减刑8年,立即释放。如果两人都抵赖,则警方因证据不足不能判两人的偷窃罪,但可以私入民宅的罪名将两人各判入狱1年。
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结果是大家都只被判1年。但是由于两人处于隔离的情况,无法串供,他们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进行选择。这两个人都会有这样一个盘算过程:假如他坦白,如果我抵赖,我得坐10年监狱,如果我坦白最多才8年;假如他要是抵赖,如果我也抵赖,我就会被判一年,如果我坦白就可以被释放,而他会坐10年牢。综合以上几种情况考虑,不管他坦白与否,对我而言都是坦白了划算。两个人都会动这样的脑筋,最终,两个人都选择了坦白,结果都被判8年刑期,达到“纳什均衡”。
目前校企合作难以深入、推广、提高效度的瓶颈,恰如“囚徒困境”,通过“囚徒困境”理论可以为突破校企合作瓶颈提供有效策略。
一、政府要构建完善的、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
“囚徒困境”之所以会产生“纳什均衡”结果,最明显的障碍是博弈双方处于隔离状态,知己而不知彼,更没有一个明了双方情况的组织者。如果双方可以串供,或者有一位可以传递双方信息、能够给双方下指令的组织者,“困境”自然不复存在。
校企合作双方都是独立的主体,这种独立性具有天然的封闭性、隔离性,使得校企双方对信息的了解片面,尤其是不能全方位了解对方信息,无法对未来的发展做出全面综合的科学判断,也没有能力促使向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而且校企合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远比“囚徒困境”的“坦白”和“抵赖”二选一要复杂得多,仅仅靠“串供”,也就是靠职业院校和企业自身去协调双方利益及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
因此必须有第三方组织协调机构介入,在校企双方之间做好协调、沟通、监督、保障。这种协调、沟通、监督、保障不能仅仅是协助型的,而应更多地具有主导型、权威性、高效性。毫无疑问政府是最有能力构建这样的组织协调机构的。政府作为独立于校企双方的、强势的第三方,可以针对校企双方不同的位置,做出不同应对,通过政策规范、组织协调等强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促进校企合作的高效运行。其中,立法、拨款、税收等政策的细化与落实是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关键。
目前中国有关促进校企合作的法律文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其可操作性。自从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促进校企合作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多处提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如“建立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毫无疑问,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对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和深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这些法律文件宏观层面居多,中、微观层面不足。如在法律文本中,涉及对行业企业要求时使用的往往是“应当”等指导性的用语或带有口号式的用语,这些用语的强制作用不明显,在实际操作上也往往是理论和实践两张皮,说的和做的相差甚远。
而对于《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后文简称“教育部〔2006〕16号文件”)等文件则不是联合劳动部门共同制定和发布的,而是教育部单独制定和颁布,这样制定和发布主体不完善的文件对企业的行为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所以今后需要更多地制定诸如《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这样操作性强,对企业、职业院校、学生都有吸引力的中、微观法律文件。
二、校企双方要以利他为出发点
如果把“囚徒困境”中的两个囚徒的思维方式换一下:“假如我坦白,如果他抵赖,他得坐10年监狱,如果他坦白他也要判8年;假如我要是抵赖,如果他也抵赖,他就会被判一年,如果他坦白就可以被释放。综合以上几种情况考虑,不管他坦白与否,我都是抵赖对他有利。”由此两个小偷都会选择“抵赖”,两人都只被判1年,取得了团体利益的最大化。两个小偷在利他的同时也利益了自己,“无心插柳柳成荫”。
所以“囚徒困境”给出的另一个启示是:从利己目的出发,结果损人不利己,既不利己也不利他,个人最佳选择并非团体最佳选择。目前校企合作“各利益相关者更多是从自身角度出发,看待合作中带来的收益,缺乏一种整体的认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使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很难深入、有效地开展。”[1](P46-49)
校企合作双方要真正双赢必须以利他为出发点,考虑整体利益多于自己利益,考虑长远利益多于眼前利益。
(一)端正校企合作动机
校企合作动机是指职业院校、企业依据自身的规模、竞争地位、资源配置等因素,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开展校企合作所制定的目标。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合作动机主要有解决企业用工、获得技术人才支持、解决员工培训、引进先进技术与科研开发合作、赢得社会声誉、投机等。职业院校的合作动机主要有解决学生就业、解决学生实习实训、共建实训基地、教师培养、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获得资源、投机等[2](P85-87)。正确的合作动机能够促进合作各方持久、深度的合作,优势互补,实现多方“共赢”。而不正确的合作动机则往往为校企合作走入死胡同埋下伏笔。如校企双方的投机目的:企业在与职业院校合作中,以侵吞国有资产、无偿占有技术、土地资源、谋求不正当的社会声誉等为动机。职业院校在“教育部提倡职业教育要开展校企合作,在各类评估、质量工程中,校企合作是一个必要的条件,而如果高职院校申报的项目没有校企合作,则项目通过的可能性比较小。”[2](P85-87)的认识下,为了评估得高分、增加项目获批概率,做一些“假合作”等。
这种以投机为目的的校企合作是完全建立在一己私利上的合作,而且是短暂私利基础上的合作,自然是不可能取得真正实效的。
(二)校企合作要始终不离“以教学为中心”
校企合作以“利他”为出发点,这个“他”是有多种指向的,对职业院校和企业而言有一个共同的“他”——学生。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生是高职院校的最终“产品”,也是企业未来的希望。
所以校企合作是否成功也应以是否直接有助于教学、直接有助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主要评判标准。一个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项目的创收经费再多,校企合作的牌子挂得再多,如果这些项目无助于改善教学效果,这样“挂羊头卖狗肉”式的校企合作是不值得称道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现在不少高职院校都坐落在“黄金地段”,试想一下,如果职业院校纯粹为了经济效益,只要出租出让土地、校舍,就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但这样的“校企合作”明显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相违背,是绝对不可行的。
从校企合作要“以教学为中心”的理念出发,校企合作的内容可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拓展:
1.顶岗实习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职业院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合作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参与管理,合作培养人才。“教育部〔2006〕16号文件”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是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措施。
2.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专业对口、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合作建立校内外实训基地。这是高职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重点和抓手。
3.产学研合作 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要求,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同时发挥高职院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使企业在分享职业院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职业院校的改革与发展,使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4.“订单”培养 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定规格、定标准、定水平、定质量”,利用校企双方资源共同实施教学,学生毕业经双向选择后到“订单”企业工作。
5.共建二级学院等校企共同体 这样的校企共同体既是职业院校的教学部门,也是企业的职工大学,校企双方相关管理与技术人员逐步实现互管、互聘、互兼,并实质性地参与管理,共同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实现“学校企业一体、课堂车间一体、教师师傅一体、学生学徒一体。”学习行业高校的优势,克服地方高校与具体企业关系松散的弱势。
(三)以资源共享为突破口,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
当前,不少企业对校企合作兴趣不大,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高职院校尚不能在校企合作中为企业提供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资源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高职院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
1.根据企业实际适时调整教学安排 学校应根据企业用人需要,在不违反教育规律的前提下,调整实践教学计划,在企业最需要的时候安排学生去企业顶岗实习,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紧张的燃眉之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也为企业选择员工提供极大的便利,规避企业直接到人才市场招工的盲目性和风险性,使职业院校成为企业相对固定的人力资源储备库。
2.做大做强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基地 学校要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服务,降低企业的员工培训成本。如圣尼嘉学院(SENECA COLLEGE)是目前加拿大乃至全世界最大的高职院校,甚至与世界排名前茅的多伦多大学齐名,圣尼嘉学院起步时也就1000多名学生,现在已发展到拥有4.2万名全日制学生,7万名短期培训班和业余时间就读的学生,它成功发展的秘诀就在于以就业为导向,成为拥有182种国际执照、证书的培训和考试中心,甚至像一些名牌大学的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时,也到圣尼嘉学院读一个短期的证书班,就找到工作了[3](A3)。所以,与行业、企业合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认证的规模、层次、水平应该是职业院校的努力方向之一。
3.充分利用学校科研资源,参与企业技术攻关 学校应利用自身的科研力量参与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技术攻关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协助企业申报课题。
4.开放学校教学及实训资源 学校应向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教师开放图书馆、实验室各种等资源,为他们深入研究提供方便。
(四)加大实施“2+1”培养模式的力度
“2+1”培养模式是指前2年在职业院校学习理论知识为主,后1年在企业顶岗实习,学习实践技能为主的高职培养模式。实施“2+1”培养模式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
1.利于企业,深受企业欢迎 固定3年级作为顶岗实习时间,对于企业而言,就有了固定的后备员工,在如今“技工荒”的年代,无疑为企业解决了实实在在的问题。企业也乐于接受学生实习,乐于将真才实学教给学生,因为学生掌握技能以后可以真正为企业效力。
短时间的实习,学生刚掌握一点技能就离开岗位了,对于企业来说就只有奉献,没有收益,还要承担责任,企业没有积极性也在情理之中。
2.利于职业院校,解决兼职教师不足的问题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来职业院校授课是有诸多困难的,一是兼职教师的授课时间不能保证,兼职教师都有自己的主业,要每天在固定的时间来职业院校上课,显然是强人所难。二是企业的能工巧匠上理论课并不一定是他们的强项,为了“凑足”兼职教师的数量而请兼职教师是典型的形式主义,与聘请兼职教师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而采用“2+1”的培养模式,第三年基本上在企业顶岗实习,企业安排对学生进行指导的师傅都可以归为兼职教师,而这些兼职教师的指导都不会影响他们本身的主业。
3.利于政府,满足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要求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规定:“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教育部〔2006〕16号文件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要求:“从行业、企业聘请技术能手,承担实践技能课程的比例逐渐提高。(2.2)”“实践性课程主要由企业、行业技术技能骨干担任的校外兼职教师讲授为主。(3.3)”“顶岗实习覆盖率高;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4.1)”“实践类课时占总教学时间的50%以上;行业、企业参与教学方案设计。(4.2)”“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条件能够满足教学计划的安排,实践教学经费有保障;行业、企业参与实践教学条件建设。(4.4)”采用“2+1”的培养模式以后,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无一例外地达到要求,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4.利于学生,让更多学生享受校内资源 顶岗实习的学生到企业以后,在校非顶岗实习期的学生就可以享受到更充足的学习、生活资源,更好地学习理论知识。
三、结 语
1950年图克提出的“囚徒困境”这个经典的博弈模型,对突破校企合作难以深入、推广、提高效度的瓶颈是很有裨益的。政府构建完善的、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在校企双方之间做好主导型、权威性、高效性的协调、沟通、监督、保障,可以打破校企之间天然的壁垒。双赢是合作的基础,而“利他”理念是双赢的前提,校企合作双方都需要有全局观念,考虑“利他”多于“利己”,考虑长远利益多于眼前利益,这才是校企双方共生共赢的长久之计。
[1]齐守泉,石伟平.后经济时代职教校企合作如何共生共赢[J].职业技术教育,2011(6).
[2]方向阳,丁金珠.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方动机的冲突与治理[J].现代教育管理,2010(9).
[3]何根祥.高职教育模式要与国际接轨[N].中国教育报,2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