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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规制的对策研究

2013-04-13

关键词:高利贷借贷利率

徒 芳 草

(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民间资本大幅聚积,民间借贷市场巨大,便捷的借贷和高额利息相伴相生,形成高利贷市场。据调查,在民间借贷市场,想要月息5分(年息60%)借到钱还得靠关系,6分(年息72%)、7分(年息84%)都很正常[1]。在暴利取向的客观事实下,民众往往不顾高风险,铤而走险,相当比例的资金流入“钱生钱”的投机利益链条中,正常的民间借贷演变成为高利贷,金融性质发生质的改变。金融资本一旦脱离实体经济追求滋生运行中的超额利润,必然造成泡沫经济,金融风险的聚集性和传递性大幅增加。近年全国多地出现的债务人出逃、自杀、中小企业接连倒闭等情况便是此问题的反映。

1 我国高利贷存在的现状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高利贷意味着巨额利息和风险的贷款,它自古有之,日常的形式有“利滚利”“驴打滚”“羊羔息”“九出十三归”等。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讲,早期封建社会的高利贷解体了原初的自然经济,促就了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但当前,在我国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特别是国家控制通胀以来,高利贷在浙江、广东、河南迅速蔓延,借贷利率一路飙涨,风险巨大,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和金融秩序。

据调查,温州89%的家庭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几乎是“全民放贷,家家典当”,仅温州市场,民间借贷就达到了1 800亿的规模,利率持续超过20%[2]。民间借贷主体涉及范围广,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中央直属企业职员,加上部分个体工商业者,成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主体,约占80%以上。主体形式日益专业多样,形形色色的合会、互助会、寄售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层出不穷,其变相吸收存款,在“准”金融许可牌照的掩护下,逐渐成为高利贷市场的金融中介,甚至直接从事高利贷放款。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一部分来源于转借出的银行信贷资金,但更主要是民间资金的大量汇聚。这种层层汇集实际上是一种“逆向传销”的过程,最顶端的是贷款机构或个人,即高利放贷者,最低端的是大量的资金原始提供者。在现实中,企业实际的贷款利息超过15%,根据经济市场规律,企业资本的盈利率一般在10%左右,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利润都不够付给高利贷的利息。因此一些企业甚至不做“实体经济”,成为银行贷款的空壳实体,通过特殊关系渠道,将银行信贷资金贷出后再次放贷。截至2011年9月6日,59家上市公司共发布的119份有关委托贷款的公告显示,其中高于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且涉嫌放高利贷共35家,放高利贷金额总计93.80亿元[3]。有迹象显示,我国目前的高利贷现状形势复杂,涉及面广,资金链条风险大。

高利贷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毒瘤”,其高度蔓延相当于给快速发展的经济安上了定时炸弹。从宏观上说,高利贷冲击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造成民间资金在国家监管体系之外“巨额循环”,干扰国家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判断,影响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制定,其结果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管理失控,正常的金融秩序遭到破坏,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对于微观个体,高利贷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风险,导致更多资金流转于虚拟经济,这对中小企业来说实质是饮鸩止渴,一旦出现大规模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引发犯罪案件和社会冲突,威胁社会稳定。

2 我国高利贷市场存在发展的深层机理剖解

作为“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4]又极具风险的高利贷,缘何能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快速膨胀?驱动这种长期增长趋势的深层机理是什么?这是研究高利贷现状需要解析的问题。

2.1 市场资金供求矛盾是高利贷产生的内生性原因

民间借贷及高利贷快速发展,首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中小企业迅猛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进行推算,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九五”末期的2000年,我国内资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比重约为42.8%,到“十五”末期的2005年,内资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约为49.7%。对于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仅靠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外部融资是其发展的必须选择。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刚性融资需要使资金供求矛盾呈现,不论是正规金融渠道还是私人手中的“活钱”都成了香饽饽。

2.2 金融抑制和利率管制下的资金价格双轨制是高利贷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1973) 和爱德华·肖(1989)的“金融抑制”理论表明,发展中国家不健全的金融体系,机制扭曲的金融市场,政府对金融实行过多的干预和管制政策,行政干预利率和汇率,强制信贷配给等等造成金融业的落后和低效率,金融与经济之间陷入一种相互遏制的恶性循环状态。与理论相对应的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经济活动中的确存在过多的金融抑制措施,金融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所说,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势头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5]。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内,渐趋紧缩的宏观、货币政策特定背景下,我国的资金价格——利率,呈现出市场利率与计划利率(基准利率)并行运用的态势,即资金价格双轨制并行。不同的企业面对不同的金融机构,所遭遇的借贷政策、条件都不一样,导致一系列金融市场的扭曲。与此相伴随,当前我国经济结构面临转型,实体经济利润渐趋微薄,大量资金(包括民间资金甚至转贷出的银行资金)逐渐逃离实体经济,追逐信贷资本的高额利润,刺激了高利贷市场的迅速膨胀。

2.3 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制的滞后成为高利贷存在的制度漏洞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成熟,金融机构数量不多、质量不高和结构不合理,金融工具较少,加之金融机构具有寻求实力、风险较小的大公司和企业进行放贷的偏好,金融市场不通畅,信贷结构逐渐失衡,致使中小企业只能寻求民间借贷,催生高利贷融资市场。

同时,我国现行金融法规不完善,非正规金融市场监管不力。关于高利贷的司法界定,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同类借贷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复利。”在当前处在加快市场化改革的制度环境下,这一机制决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弹性大、灵活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把一个20年前制定的“四倍”法律规定作为标准界定高利贷利率也确有不妥。当前金融市场的金融知识不够普及,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不协调,都是诱发近两年高利贷市场发展的制度漏洞。

2.4 各种“准金融”专业机构所形成的利益链条是高利贷膨胀催化剂

“逐利”是资金的本性,哪儿有厚利可图,资金就会流向哪里。各种层出不穷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为高利贷市场提供了合法的经营包装,提供资金的输送和利益链条的连接。当前的高利贷市场,与传统高利贷不同,不再是单打独斗的单一运作模式,日益显现出规模化、组织化、网络化的趋势。

3 治理高利贷的规制对策

治理高利贷是当前厘清民间借贷市场,保证金融安全的头等金融大事,势在必行。规制高利贷的出路不仅在于严惩,还在于更积极有力地疏导。“堵不如疏”,只有沿着问题的本质,才能寻找到疏导和监管的途径。

3.1 完善相应的高利贷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的高利贷形势复杂,涉及面广,资金链条风险大,呈现由个体行为向公司行为的发展趋势。然而国家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滞后,民间高利贷一直是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空白。

参考域外民间高利贷规制,虽然域外法系对民间高利贷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没有将民间高利贷作为一种“地下性”行为的认定。相比之下,我国明显缺乏相关的法律认定规则和法律规制制度。国家要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身份,明确各种法律准入资格和经营方式。高利贷立法规制范围重点应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及其非法经营贷款业务中的高利贷,不仅应该规定高利贷活动的民事责任,还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刑事手段重点打击高利贷及其暴力催债引发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注意借款者的法律保护,明确借款者的破产条件,进而避免因借款者无法偿还借款和利息而产生的暴力催债等黑社会现象。

3.2 调整高利贷的利率设计

依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区分不同借贷行为性质的基础上设定相应的最高利率限制。对民事借贷利率不必强行干预,只需规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预定利息的高低,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借款人自愿支付的除外。”如此,既遵循私法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对行为效力设定限制,同时与“四倍利息规则”接轨。而对于商事经营性民间信贷,则需详细设定不同信贷金额下的最高利率,超过利率限制的信贷行为即构成高利贷,需要严厉打击。对此,可借鉴域外限制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的办法,将其控制在12%左右。

3.3 鼓励建立多层次的信贷融资体系和风险保障制度

要解决被正规金融机构边缘化的商事主体的融资难困境,从根本上是要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鼓励建立多层次的信贷融资体系和风险保障制度。

一是构建多层次的信贷融资体系。不断放宽金融管制,实行准金融或类金融规范化,民间融资渠道多样化。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多样化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多疏少堵,放宽并建立准入机制,规范其行为。二是加快风险保障制度的市场化,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实现了民间借贷担保创新模式,规范了整个担保业务流程,全程监控对资金的使用及回收情况,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公司的法律责任,控制担保公司风险。

3.4 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实体经济促进制度

政府应从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去合理引导、支持中小企业。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规范,具有“可抵押资产少、不确定因素多、信用累积不足、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需要政府给予政策引导支持。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投入的经济政策杠杆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使其投资于有发展前景的、亟需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在《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下发后,中国银监会又 于2011年10月25日公布了补充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并把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75%下降到50%。这都有力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从而引导资金向实体经济的回流。

参考文献:

[1]关向风.民间金融期盼“阳光路”[J].西部大开发,2011,(6):67~68.

[2]黄烨.中金公司报告预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近四万亿[N].国际金融报,2012-03-14.

[3]蒋志远.反思高利贷与金融市场的扭曲[J].人民论坛,2012,(17).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672.

[5]莫一奇.央行将对民间借贷进行检查摸底 防地下钱庄滋生[EB/OL].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401/07431479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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