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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适用

2013-04-12周相坤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4期

周相坤

【摘 要】罚金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是对犯罪分人财产权益的剥夺。罚金刑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了一些亟待改正的缺点。

【关键词】罚金刑;罚金刑缺点;罚金刑作用

罚金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是对犯罪分人财产权益的剥夺。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土里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并且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来决定罚金的数额,执行包括四种情况:(1)犯罪人主动缴纳;(2)人民法院强制缴纳;(3)随时追纳;(4)减免缴纳。

1.罚金刑暴露的缺点

罚金刑在司法过程中却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缺点。罚金刑在社会商品化过程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社会“重利”的驱使下使用罚金刑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目前的刑罚体质中罚金的严厉程度并不亚于一般的短期自由刑。并且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出现“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比例随意、功能异化”等弊端。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使罚金刑得不到合理的应用,在司法体系中失去了其应有的效果,甚至成为一种免罪的手段。

罚金刑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界,集中体现在收缴罚金难。不缴纳原因有两种:一是犯罪人因自己生活困难或无固定收入再或受到重大灾祸,无能力支付罚金,无法对其执行罚金刑;二是被罚人存在抗拒心理。有一些罪犯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把自己的财产转移或者隐匿他处等方法加以逃避,造成“身无分文,一贫如洗”的假象,使其判处的罚金刑也无法执行。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得罚金刑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一种简单的赎罪形式因而达不到罚金刑应该发挥的作用。出于这种情况,刑法第53条增设了“随时追缴”的罚金刑执行方法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尽管这一规定减少了罪犯逃避罚金刑制裁的情况,但“随时追缴”造成了案件审理和处理的低效率,大量案件得不到完全处理。

2.为了更好地发挥罚金的效果,建议如下

应该以犯罪情节为主来确定罚金数额,但同时也必须参照犯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决定具体罚金数额时应根据犯罪行为后果严重程度、犯罪分子实际违法所得,犯罪分子动机目的和社会危害程度。但是与其他刑罚相比较,罚金刑具有其不具有人身性的特点。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人,相同的罚金数额具有的实际的司法含义也是不同的即相同数额的罚金具有不同的意义,当然这也容易造成罚金的不公平性。但如国不考虑犯罪人实际的经济状况势肯定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这不但会影响罚金刑应有的效益也会影响到罚金刑作用的发挥,这跟定会与罚金刑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也不会达到通过刑罚达到惩治、改造和教育犯罪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判处罚金刑则显然意义不大。如果在判决时大大超乎行为人的经济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不考虑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也不利于行为人缴纳罚金的主动性。由于害怕“巨额”罚金刑的执行,一些犯罪分子主刑刑期届满后,不敢正规地经营生产,东躲西藏,经济无法恢复,甚至造成生活无出路并影响家庭生活,最终使得罚金不能执行。所以在实际判罚上,应依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经济状况的人确定不同金额的罚金额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同等的刑罚效果。这不但没有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反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罚金刑的功效。

可以通过提前扣押、查封、冻结其财产等方法,来针对一些犯罪人将财产隐瞒和转移的情况。其中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提到:“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一条款因只局限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所以对于可能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适用。与第77条第3款相类似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14条和第117条有关于物证、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和冻结的相关条款规定,却因为罚金不属于物证、赃款、赃物这几类,而无法对可能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大部分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扩大的司法解释可以解决这类问题,通过这种司法解释使其同样适用于公诉案件而避免这类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查封、扣押财产等方法手段对有可能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使得罚金刑有法可依。

虽然罚金刑和自由刑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不同刑罚,在司法体系中不存在相互取代或功能替换的可能性。被判处罚金的人及其亲属家人会对罚金刑产生抵触情绪,如果罚金刑执行与否不影响主刑的执行。那么,如果在立法上明确了罚金刑作为一种减刑或假释的一种条件,必然的被执行人交纳罚金的积极性就会明显增强,但也会出现一些列问题如“暗箱交易”的产生,并从一定意义上讲减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一些重罪的人通过罚金而减轻自由刑的处罚,破坏可罚金刑和自由刑的折抵透明化、合法化。但这种做法在一定意义上讲又具有积极意义,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交纳罚金的额度和态度,对自由刑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从轻,达到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但又具有一定的社会教育意义。此外罚金刑的合理运用还可以减少因误判而产生的恶劣影响,减轻因误判而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同时也有便于对误判人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罚金作为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处罚,必须使其发挥出自己应有的积极作用,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人民的法律知识,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参考文献】

[1]田雨,邹声文,张宗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公告.2006.11.

[2]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载于《刑事法学》第七期,第51页.

[3]王作富.刑法(第五版).978-7-300-142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