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2013-04-12程凡凌王雅琦
程凡凌 王雅琦
【摘 要】罪过的形式包括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是其中比较难界定的一种。对于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之间的界限,争议颇多。本文旨在分析比较这两种形式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1.犯罪故意的分类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的形式之一,而间接故意是其中比较难界定的一种。间接故意犯罪形态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论行为人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希望的态度,均系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1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1.2行为人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1.3在突发性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虽然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于犯罪故意,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又有重要的区别。
2.1 认识因素上的差别。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强调的是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强调的是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知。
2.2 意志因素上的差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意志支配下,行为人就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即既不希望、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不设法阻止,而是听之任之、无所谓发生还是不发生的态度。在放任心理的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也不会积极追求或是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第三种意志因素,即“容忍”,认为容忍是介于希望和放任之间的另一种意志因素,即,希望是“一定要这样”;放任是“这样也行”;容忍则是“只好这样”。事实上,放任也包含有“只好这样”的心态,持容忍观点的学者将“容忍”从“放任”中分裂出来,并将其作为意志类型的一种,这是不恰当的。例如,甲欲杀其妻,在其妻碗里投药下毒,没想到其妻将饭分给孩子吃,但因杀妻心切,对其子有可能被毒死之后果采取“只好这样”的放任的态度,导致两人皆被毒死。甲对其子的死亡虽然不是希望其发生,但也没设法避免,而是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对其子死亡的结果是间接故意。甲对其妻的死亡结果是持希望的态度,并积极的追求这一结果发生,因而对其妻死亡的结果是直接故意。
2.3行为与结果联系上的差别。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某种特定的结果,行为人 采取的积极行动直接导致结果发生,此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基于对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确定的认识,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则是一种不确定的联系,因而导致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换言之,危害结果与行为是不一致的,某种犯罪结果不是该行为的必然结果。如果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成立间接故意犯罪,反之,则不构成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上的不必然性,也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之一。
3.“放任”的具体理解
“放任”一词,从语义上理解,是指顺其自然,不加干预的意思;从心理学上讲,“放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意识,任何放任的心理都不是自发产生的,总是依附于一定的希望意志形成的;从法学理论上分析,刑法理论界对“放任”涵义的认识比较复杂。对“放任”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危害结果是否真的要发生不能肯定,行为人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又不设法防止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无所谓发生不发生的态度。其二,在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确实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是,任何间接故意犯罪,都是以追求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这种目的结果,导致行为人原本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形态产生了本质上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行为人既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也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只要停止实施其行为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加以干涉,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其原定目的结果,执意实施原定行为。此时,其主观上发生矛盾:既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矛盾斗争的结果是决意实施原定行为,于是原有的不希望意志形态转化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形态。其三,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并不是完全持“听之任之”的态度。由于危害结果是基于行为人积极追求实现目的而发生的,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认知下,为了达到其既定目的,仍然付诸行动,这本身就隐含着行为人对所放任的危害结果具有容忍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表现为在行为人看来,实现他的既定目的比防止发生危害结果更为重要、更急迫,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4.结语
综上所述,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并非独立存在的一种故意犯罪形态,而是与直接故意相依存,刑法中不存在主观上仅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由此可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是以“可能性”的认识因素为基础,以“放任”的意志因素为核心,并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最终成立要件。如果在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中,缺乏核心因素和必备条件,则不足以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此,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虽然有认识因素等因素的区别,但是两者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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