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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中世纪社会结构特征及其对西方政治文明走向的影响

2013-04-12

关键词:领主西欧中世纪

王 霞

(河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古典时代的结束,同时也意味着欧洲中世纪的开始。但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中世纪,学界却没有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表述。爱尔兰法律史学家约翰·凯利的说法可以借取,即“宽泛意涵上的中世纪时期是指从西罗马帝国结束到以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和宗教改革为标志的现代欧洲兴起这样的一个时间间隔,大约有1000年”[1]。以此而论,则可以把欧洲中世纪分为前期(476-1100年)、中期(1100-1350年)和后期(1350-1600年)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

中世纪前期的主要历史事件,一是基督教从罗马帝国的非法地位逐渐成长为西欧社会的神圣力量,这对形成西欧社会的政教二元格局具有决定性影响;二是日尔曼诸部落联盟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众多的封建化王国,这直接形成了西欧的封建主义特征。中世纪中期的主要历史事件,一是凭借“教皇革命”而确立了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以教皇为中心的“政教合一”的教皇国,这从整体上影响着欧洲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诸领域的基本特征与面貌;二是随着人口增加和贸易发展,在意大利等地兴起了城市商业共和国,这通过促进欧洲的城市化而对其政治、法律、文化制度与思想产生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影响。中世纪后期的主要事件,一是文艺复兴运动出现并开启了欧洲社会迈向近代历史的先河;二是西欧原有一体化的基督教在宗教改革中发生分裂,这使以个人主义、民族主义为新的社会组织原则的世俗国家以及宽容的宗教生活在宗教改革与反改革的惨烈争斗中不可避免地浮出西欧历史的地平线;三是除了德国和意大利之外,在地理大发现、世界性商业中心转移以及王国之间的战争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民族国家崛起,而旨在结束贵族分裂势力和教皇割据障碍的国王专制主义也应运而生[2]。这些因素加速了中世纪的完结和近代社会的到来。

一、封建主义的社会结构特征

西欧中世纪是伴随着日尔曼人对西罗马帝国的占领开始的。带着原始文明(刚刚迈出原始社会)痕迹的日尔曼人与创造了发达文明的罗马人这两种因素奇妙融合的结果就是封建主义制度的确立。正如佩里·安德森所说的,“两种瓦解中的先前的生产方式,即原始的方式和古代的方式的灾难性碰撞,最终产生了遍布整个中世纪欧洲的封建秩序”[3]。这种新的综合所形成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制度,使得欧洲的封建制独具魅力,散发着迷人的政治光辉。

首先,封建制度的核心是军事封地制度。从国王到大贵族、小贵族直至骑士,将土地以服兵役为主要条件,连同其行政司法权以效忠仪式和双边契约的形式层层分封下去。顶端是国王,其下是包括公爵、伯爵、大主教等大贵族在内的国王的直接附庸,再下边是男爵、子爵等大贵族的附庸,最下层是单甲骑士。整个阶梯可达十级或更多。这形成了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封建贵族等级制度。封君领主有保护、帮助和尊重封臣以传统习惯拥有的自由与权利特别是人身、家庭与财产的义务,但有权要求封臣效忠和服从,并有对封臣的继承、监护、婚姻的干预权以及收回违约附庸封地等的权力。封臣除了得到封地及其上的征兵权、司法权、管理行政和财政权外,还有只接受与他同一等级的贵族的审判以及有谴责封君不公正行为和不提供必要的保护等权利,但对封君要有效忠、服从、服役、陪审和援助的义务等。这是一种层层无限分权制度,它将国家政府的权力分散到各级封臣手里,但它不是一个单向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而是一个网络式的权力与义务的连锁,这使中央集权成为不可能。

其次,封建割据与形式统一相结合。由于封建制度是一种区域性政治组织形式,中央与地方政府层层分权,这样,政治体制在形式上统一于封建主义;但是,分封制使君主在分封土地的同时也分封了权力。这样,国家与权力是分离的,大小领主都视自己的领地为“私有地”,各自行使着司法与行政等多种权力,封地实际上成了一个独立王国,领主与封臣之间不是一个简单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而是一个不同层次的权力交叉重合关系,因而,国家被分解为无数地方性政治单位,权力的重心也就不在中央而在基层的封臣手里。这实际上又表现为地方割据的一面,任何实质性的中央集权都难以形成。

再次,领主与封臣是私人契约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东方中央集权国家直接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君臣关系不同,在中世纪西欧的网络式层层分封制度下,领主与封臣不是直接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君臣关系,而是建立在私人性质的契约基础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契约相互约定,领主虽然比封臣具有较多权利而承担较少义务,但却没有对封臣的绝对统治权;同时,也不能对封臣的下属行使权力。“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是其典型特征。封臣必须忠于领主,服从领主的公正统治,但领主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领主与封臣双方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就不再受义务的约束,并有权采取行动(包括战争)给予纠正。领主与封臣的这种私人契约性的封建关系,一方面决定了二者之间是地位相对平等的关系。由于领主与封臣之间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私人间的个人关系,各自相对独立,互相约束松懈,缺乏强制执行力量,这就决定了双方地位的相对平等。同时,另一方面,它也决定了双方必然遵从法律(契约),反对绝对权威,君权自然就要受到(契约)限制,这对于形成近代的君权有限和宪政观念具有制度性的影响意义。

最后,公共权力与私有权利相混合。在分封制度下,封地与其上的公共权力是一体的,某人拥有一块封地也就享有该土地上的政治、司法、经济等管理臣民的各项权力。占有封地,就占有相应的公职,而公职反过来说又是土地的附属物。这些都是世袭性的,公共的义务和私人的权利混在一起,一切都变成了领主个人私有的东西。君主把国家看作私有领地,把它们分割后分封出去。国家权力随土地层层分散出去,也就没有了中央权力,甚至连中央机构也不存在。国王只是一个最高一级的领主,而不是政治权力的核心。他的政治权力都分散到大大小小的贵族手里,既不和臣民发生直接关系,也不直接掌握军队和税收,甚至司法权也只限于自己的直接封臣。这样,整个社会也就没有了公共权力。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国家管理是不存在的[4]464-466。因此,公共权力与私有权利是不分的,“内部组织范围和外部组织范围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公共领地’和‘私有财产’之间没有明显界限”[5]15。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封建制度中正好显示出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6]381他还说:“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原则。”[6]384对公共权力的义务和忠诚也就没有了必要,人们都将忠诚指向了私人,信守对某个人的誓约和诺言,是中世纪臣民的道德。

二、政治与宗教二元对立制衡的权力结构体系

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会权力与世俗政治权力的并存、对立与相互制约构成了又一道靓丽的政治风景线,并成为中世纪欧洲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首先,基督教权力体系的建立与特征。在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取得了国教地位并形成了系统的组织,但它只相当于帝国的一个职能部门而未获统治地位。日尔曼人入侵及战乱所造成的混乱局面为其崛起并垄断整个精神世界提供了契机。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教会积极向日尔曼人渗透,并通过与各王国修好关系而使之先后归顺罗马公教,使西方教会在教皇旗帜下实现了统一,树立了在西方全体教士面前的权威,并趁机填补了罗马帝国覆亡造成的权力真空而使自己获得了相对独立地位。从此,主教似乎成了城乡的天然首脑和精神领袖。公元756年,法兰克宫相丕平“献土”使意大利中部成了教会的独立王国,从此教会有了自己的教皇国。在教皇国里,政教合一,教皇既是宗教首脑又是最高行政长官,教会成了与封建诸侯国一样的独立实体。从此,西方基督教世界有了一个稳定的根据地和权力中心,并据此与西方世俗王权叫板。10世纪奥托加冕仪式后,天主教会在政治上和组织上摆脱了东方帝国,形成了独立的权力中心,并逐渐建立起统一的超国家或跨国家的教会组织。这一切都标志着西欧社会实现了国家与教会在组织上的分化以及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到11世纪时,罗马教皇实现了对西欧各教会的绝对统治。随后,教皇凭借教会强大的经济实力、优越的智力优势、完善的组织系统和无可争议的精神权威将教权的目标推向极端,试图超越王权实现对世俗世界的绝对控制。这样,罗马教会在经济上成了最大的领主,在智力上控制了文教、学术、舆论等领域,在组织上建立了系统的教阶制、官僚机构以及独立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在精神上成了教徒的唯一绝对信仰,真正成为世俗王权的抗衡力量。

其次,世俗君权的扩张与抗争。面对教会对世俗权力的争夺,世俗君主也不甘于自己权力的丧失,而是利用自己控制的物质力量和强制性权力与之抗衡。由于主教和修道院长往往是某国的封建领主,国王便利用全国最高领主的身份来控制教会。14世纪以后,王权又利用城市的力量和新萌发的民族主义情绪同教权斗争。世俗君主试图通过这些努力来建立一种接近极权主义的政治体制,由君主以上帝在人间代表的身份,兼掌最高俗权和教权,使教皇仅仅成为自己手下的主教或本国教会成为政府控制的一个部门[4]547。

再次,教会与国家的分化并不是指二者各自分离成为两个实体,而是同一个社会实体的两个方面:既是教会又是国家,作为一个人既是教会的教士、信徒,又是国家的臣民或公民。教会与国家如同灵魂与肉体,互相依存,相互补充,难解难分,合为一体。但教权与王权在组织和空间上却是分开的。国家负责臣民世俗的物质生活领域,以其强制力量来实现社会安定与正义,使人们得到世俗的幸福;而教会则负责信徒的精神生活和宗教生活,以其精神的权威指导信徒的灵魂,使其得到天堂的幸福。但在现实中这两大领域是互相缠结,相互交叉,在某些场合或时段,甚至是相互重合的。如,国王的灵魂得救要依赖教皇,而主教的世俗事务则要得到国王等封建主的支持。再如,本来属于世俗事务的婚姻,由于关涉到灵魂得救问题而必须经教会许可才合法。正因为这样,教会与世俗双方总是以承认对方的相对独立性为前提条件并肯定对方都有特殊职责。当他们企求最高权力时,也主要是想实现对对方的监督和控制,但不想直接承担对方的权力职责。教权不想直接管理王权的世俗事务,王权也不想代替教权履行宗教职能。另一方面,在政教双方互相冲突的要求中,任何一方的要求都遇到来自对方强有力的抵制,每一方都是对方权力欲望无法逾越的障碍。西方人的心理习惯是,不希望看到对立的和相互制约的力量以一边倒的方式解决,而是希望双方达成某种不稳定的均势。结果形成的是政、教之间长期动态的妥协与均势,虽然权力的天平时有倾斜,但没有任何一方完全控制和吞没另一方,这就使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得以形成并维持上千年[4]544-548。

总之,中世纪西欧基督教社会独特的二元化政教关系,形成了政权与教权各自传统的相对稳定的控制领域,由此便把人的生活分成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或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两个部分,使人具有了一仆二主的双重社会角色——既是天国成员又是世俗社会成员,既是教会教民又是世俗社会臣民,也就产生了独特的指向双重权威的两种忠诚——对宗教神权与世俗王权的分别忠诚。这不仅形成了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多元格局和人们生活的双重领域,而且对西欧专制王权的强大与神圣性构成羁绊,同时也为近代欧洲政治自由主义、分权制衡原则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土壤。

三、多元主义文明结构的近代意义

中世纪西欧社会文明的显著特征是社会权威的高度分裂与基督教精神文化的高度统一,表现为多元主义的性格。

首先,政治实体的多元性。欧洲封建社会是一个由“小王国、公国、公爵领地及其他准自治的机构(享有特殊利益豁免权的教会、修道院以及独立城邦、行业协会、大学、庄园)组成的迷宫”,存在着重叠交错的效忠和忠诚[5]15。在权力顶层的是帝国、王国和教皇国,在权力中下层的是具有独立地位的公国、伯爵领地、自治城市、主教领地、修道院等。这些相对独立的不同政治实体都有自己存在的法律依据或历史根据,因而都具有特定的管辖权和管辖范围。虽然在名义上它们分属于不同层面,但事实上,这种层面的区分并不很清晰,高一层对低一层的控制是有限的,它们往往互不统属,各自独立,而且权力和地位又常常相互重叠和冲突。天主教会作为维护西欧统一的主要社会力量,享有对各国教会的控制权,但各国世俗政府控制本国教会的企图却常常对其控制权构成挑战与威胁。在世俗权力方面,西欧中世纪一直没有形成真正统一的专制政权,早在查理曼帝国解体后,就已经形成了多国并立的分裂格局,英、法、德等国都是互不统属的平等独立的主权政治实体[4]520-521。即使是某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在其内部也是由更小的多元实体构成的。每个政治实体的许多藩国各自独立并依次再行分割,在地域上形成了多元的政治地图,使西方世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再可能接受任何形式的专制集权而继续保持多元主义的政治格局。

其次,社会权威的多元化。在中世纪的西欧并没有形成整齐划一的政治秩序,而是一直存在着多个权力中心。在世俗权威和宗教权威分离并立的背景下,有罗马教廷在精神上对整个西欧居民的领导,也有各国宫廷名义上对属下领地的统治,还有许多拥有一定独立治权的贵族对其分封领地的独立治理,以及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城市共和国的自我管理等等。教权、王权、贵族权和市民自治权等权力体系在互相联结的同时,又保持着各自的相对独立,始终没有形成固定不变的相互统属关系,而是既相互限制、阻挡和分散,又保持着不至完全破裂的某种张力;既不排斥多样性和个体的独立性,又整体保持着一定的内聚力。在这种政治格局下,被置于多重秩序之下的每个西欧人也都具有了多重社会角色。比如,在中世纪英国,王权、教权和领主权汇集于基层,形成村镇、庄园和教区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在这种共同体里,教区执掌教化,村镇负责行政治安,庄园法庭管司法,三者独立行使职权。与此相应,生活在这种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既作为教区的教民,也作为国王的臣民,同时还作为领主的庄民”[7]。这就使每个人的服从与忠诚并不固着于一个不变的权力中心而是指向了多元。到中世纪末期,这种不稳定平衡开始发生倾斜。在英法,迈向君主专制;在德意,则导致长期的分裂,集权过程在中间的层面上完成。结果是加剧了多元化局面。所以,中世纪西欧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国家。

再次,政治体制的多元化。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各种社会力量、社会等级(如君主、封建贵族、僧侣和教士、农民、商人、市民等)和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各种地域性单位(如教会、城市、贵族、僧团、行会、议会、修道院等)都有支撑自己得以相对独立存在的物质、社会和精神基础,都试图从自身利益和要求出发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权力运作体制,因而,纯粹的或混合的君主政治、神权政治、共和政体、或多或少的贵族政治等政体形式都曾在中世纪存在过。教会、国王、领主、自治城市等等,分别是神权政治、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代言人。而在人们的思想领域里,神权政治的、君主政治的、贵族政治的和平民政治的信条也相互阻挠、斗争、限制和修改,构成了一种多元主义的政治思想框架。由于各种社会势力在相互制约、相互斗争中也都认识到自己不能取得全胜,于是,不得不相互妥协、相互承认对方的权利,在各怀敌意中达成和解并在一起生活和行动。于是出现了法国的三级会议,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议会,英国的国会和德国的议会。君主、贵族、教士、市民代表聚集一堂,共同寻求解决争端和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并力图遵从同一法律和权力,融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这样,一种吸纳多方意见而建立起来的混合体制也在西欧获得广泛认同,成为政治体制的较久存在形式。这一切都深刻地影响着西欧的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格局。

最后,社会文明的多元化。在思想文化领域,由于中世纪欧洲文明具有希腊的、罗马的、基督教的、日尔曼的、城市的、伊斯兰教的、犹太教的等多个思想源头,因而其后生形态也就表现为多元化的特征。由于多元政治实体和多元社会力量的并存,每个国家或民族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个性,如“英国精神”、“法兰西精神”、“日尔曼精神”等等。它们相互影响、渗透,孕育了西欧多元化的创造精神和发展道路。如,法国提供了封建主义的样板,英国贡献了大宪章和议会政治的范例,意大利率先兴起罗马法复兴的热潮,瑞士州联邦则第一个建立了民主制度并给君主制的欧洲冲开了第一道口子。各国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彼此消长,交错前进,推动着西欧整体的发展。

总之,中世纪的西欧是一个多种物质力量、政治势力和精神文化形态杂处并存、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又相互合作的社会。宗教的和世俗的,神权政治的、君主政治的、贵族政治的、民主政治的成分,各行各业、各式人等相互混合、相互挤压着,存在着无数程度不同的自由、财富和势力,从而使“黑暗的”欧洲中世纪表现出多元、开放的文明形态。它在消解古典文明使中世纪变得“黑暗”的同时,却又以潜伏着近代宪政民主、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文明因子,把先贤创造的古典文明通过创造性转换传送到近代人手里,为作为近现代文明基础的宪政、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观念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土壤,从而孕育了现代西方的资本主义文明。

[1]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6.

[2]黄基泉.西方宪政思想史略[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54-59.

[3]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30..

[4]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5]约瑟夫·A·凯米莱里,吉米·福尔克.主权的终结?[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徐皓.中国农民社会生活与社会组织及其与英国的比较[G]//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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