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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2013-04-12魏博洋张严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2期
关键词:失灵经济法原则

□文/魏博洋张严冰

(1.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2.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石家庄)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历史是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紧密相连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市场经济完全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身份,对市场经济不干预或尽量少干预。在这种市场调节机制下,存在三大缺陷,即市场障碍、市场唯利性和市场的滞后性,引发了市场调节的失灵,最终导致了社会和经济的动荡,经济发展呼唤某种力量来发挥作用,以阻止、平衡或者弥补市场缺陷带来的严重后果。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推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通过有效运用财政手段影响经济发展,克服“市场失灵”。这一时期各国政府制定了大量以国家干预为基础的经济法律,这一时期经济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些法律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医治了市场失灵的顽疾,为资本主义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是建筑于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逐渐过渡,通过行政上对经济管理的逐渐放权和对企业的逐渐让利的基础上的。我国经济法把调整对象重新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把基本原则修订为适度干预,把自己的任务定位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这样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最终确立。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内在要求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适度干预是国家在经济资助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上所做的一种介入状态。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做到均衡干预,有效干预以及对干预者进行干预。

(一)适度干预包括均衡干预和有效干预的概念

首先,均衡干预是适度干预原则对国家干预的最基本要求,均衡干预要求国家干预的供给量与市场对干预的需求量相互一致。换言之,市场缺陷导致市场歪理干预需求,而国家干预只能严格的限制在这种需求的范围内,否则会导致干预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这要求国家要注意国家干预的合理范围,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都是干预不足的地方,都需要国家及时干预,有效弥补不足,及时达到干预的均衡。

其次,有效干预是国家干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国家或者经济自治团体不可以因为干预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阻碍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要讲求经济效益。主要是指:第一,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型力量。而国家干预作为一种限制性的外部力量,只是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充当辅助介入市场,具有辅助性。国家切不可擅自扩大干预的界限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第二,国家干预不可成本大于收益。国家干预活动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国家干预可以改善经济运行状态,增加社会总产出,它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一般来说,只有在国家干预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国家干预才是必要的。因此,国家在干预市场之前,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不可以使成本大于收益。第三,国家干预不可违背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效率、安全等价值目标。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基础,也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高效运行的价值目标的生动体现。

(二)适度干预要求对干预者进行合理干预。在我国,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大多从国家干预入手,很少谈到市场的干预需求,单纯的干预论只是指出了国家干预的单项,不含有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干预及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的经济法理念。因此,与单纯干预论不同的是,国家适度干预要求国家与市场双向互动干预,是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这就需要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要实现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可以达到以下两个目的。第一,使国家具备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的能力;第二,可使国家防止滥用权力。不受约束的权利很容易被滥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利也是如此,只有控制国家政府的权利,使之处于法律结构之下,政府才不至于扭曲市场,破坏市场秩序。政府的权力行为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政府的经济行为进入市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否则就很容易产生权力腐败和其他副作用,而导致市场衰退。

三、国家适度干预存在的必要性

适度干预原则是国家干预权的重要体现,而国家干预理论是国家干预权的重要理论基础,通过国家干预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国家适度干预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要求,具体体现在:

(一)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均衡、有效干预经济。市场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但是,市场由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使之并非最优而是次优的资源配置方式。我们把市场运行过程中的低效率运行称之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情形主要有:市场不完全、市场不普遍、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提供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单纯地依靠民法、行政法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就要求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的法律来加以调整。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进而实现对经济的均衡有效干预,保证经济的平稳、高效发展。

(二)政府失灵要求被繁育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不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对各种政策性工具选择和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正是因为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干预成为代替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混乱。为此,需要政府从最大限度地消除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入手,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保证政府干预的公正,规范政府干预职能及行为。加强对干预者进行干预,使之干预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不损害被干预者的利益,同时,对干预者进行干预也是实现经济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结论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现代化的产物,是市场化、法制化对国家干预经济行为提出的内在理性要求。它一方面体现了市场失灵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对政府完全理性假设的否定,能够克服政府失灵,完全符合经济法现代化的理念。可以说,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可以有效促使市场发达、政府成熟。我国经济法应当把握时机,努力创造各种条件贯彻适度干预原则,以促成市场和政府的成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 陈红.论经济法的平衡理念[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2] 姜仁杰,杨丽莎.浅谈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4.

[3] 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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