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应该”关系新解
2013-04-12黄正华
黄正华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008)
一、问题的提出
休谟指出,人们在讨论伦理学时常常作了一个未曾注意的巨大跳跃,即从“是”等联系起来的语句过渡到由“应该”联系起来的语句。他提出,由“应该”联系起来的语句即“应该”语句表达了一种新的关系,它不同于由“是”联系起来的语句即“是”语句所表达的关系,因而“是”语句与“应该”语句有根本的不同,不能完全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据说“是”语句表达的是事实,因此有时也称之为事实语句,而“应该”语句由于表达了价值而被称为价值语句。于是休谟的看法也可被表达为:不能完全从事实语句推出价值语句。
休谟的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自此以后,人们一再强调“是”语句与“应该”语句或事实语句与价值语句的区分。是否所有的“是”语句表达的都只是事实?是否所有价值都为“应该”语句所表达?“这只苹果是好的”是由“是”联结而成的语句,由于此语句包含了评价词“好”,因而它表达了价值,一般把它当作价值语句。语句“明天应该会下雨”、“文件应该在抽屉里”等尽管含有“应该”,但一般认为它们表达的是事实,它们是事实语句。可见,价值语句并不一定包含“应该”,事实语句也不一定包含“是”。同时,“是”语句不一定是事实语句,“应该”语句也不一定是价值语句。因而,尽管“是”语句与“应该”语句有区分,而事实语句与价值语句也有区分,但这两种区分似乎有所不同,人们不可因从“是”语句不能推出“应该”语句便断言从事实语句不能推出价值语句,或不可因从事实语句不能推出价值语句便断言从“是”语句不能推出“应该”语句。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是”语句与“应该”语句的关系,关注是否的确如休谟所说:不能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
休谟断言不能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时,他实际上也表明:“是”语句中的“是”表达了某种特定内容,“是”语句是具有某种特定内容的语句;同样,“应该”语句中的“应该”也表达了某种特定内容,“应该”语句是具有某种特定内容的语句。也即“是”语句与“应该”语句是根据语义而区分出来的语句类型,它们之间的区分不同于“把”字句、“被”字句等之间的区分,后者是根据语法特征而区分出来的语句类型。
“是”语句是具有何种内容的语句呢?休谟根据语句的语义特征而区分出“是”语句与“应该”语句时,他很可能基于一种古老的观念。根据这种观念,通常所说的陈述句具有“S是P”的形式,S与P分别表示主词与谓词,而“是”作为联结词,它把它们联结成为一个语句,因而也可以说“是”表达了S与P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但在弗雷格以后的逻辑学家看来,“S是P”并不是陈述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些陈述便不具有这样的形式。在逻辑重构语句时,可以清晰地看到,“是”甚至并不是一个陈述所必要的构成成分,甚至一个陈述中使用“是”只是偶然的,它并不与其语义特征相关。
休谟似乎也相信,“应该”与“是”一样,作为一个联结词,它联结主词S与谓词P,形成“S应该P”之类的语句,因而“应该”表达了S与P之间的某种特定的关系。由于S与P表达世界中的事物,因而“应该”语句与“是”语句一样,是具有某种特定语义特征的语句。这种看法当然并不是没有疑问的。一些人恰恰并不把“应该”看做主词与谓词之间的联结词,而认为它是对语句特征的表达。如“你应该不说谎”在语义上等于“你不说谎是应该的”,此时“应该”修饰一个语句,而不是主谓关系的联结词。在后一语句中,“应该”表达的是语句“你不说谎”的某种特征,此时尽管“应该”与“你”、“说谎”等语词所表达的事物相关,但它与后者并不是直接相关的,它并不直接表达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与它们至多存在间接的相关。如果上述两个语句的语义等值,那就没有理由说前一语句中的“应该”表达的是“你”、“说谎”等语词所表达的事物之间的关系,而应当认为它表达的也是语句的某种特征。道义论逻辑便持有如此的看法。在道义逻辑中,“应该”不是联结主词与谓词的联结词,它是一个操作子(operator),它使得“你不说谎”之类的语句变成另一新的语句[1]。
如果上述的疑问是合理的,休谟根据语义特征把语句区分为“是”语句与“应该”语句便不可靠了。批评者可能说,这种区分不仅不清晰,甚至是逻辑混乱的。可能根据一种标准把人分为男人与女人,根据另一标准把人分为黄种人、白种人、黑种人等。如果单纯把人分为男人与黄种人等时,则表明这种区分是逻辑混乱的,而把语句分为“是”语句与“应该”语句时也存在类似的混乱。如果“是”与“应该”不是同一类型的语词,“是”语句与“应该”语句不是同一类型的语句,那么基于这种区分而给出的关于“是”语句与“应该”语句之间关系的断定甚至变得无法理解,以至根本没有意义。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认为,休谟基于“是”与“应该”来对语句进行分类的想法依然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一方面,多数陈述都包含“是”,并且可以认为它们具有“S是P”的形式。另一方面,现代逻辑学在试图理解逻辑重构之后的语句或符号化了的语句时,依然可把“S是P”看做对它们的一种基本解读方式。同时,尽管可把如“你应该不说谎”理解为“你不说谎是应该的”,但它们是否的确语义等值也是可疑的。如可能说后一语句中的“应该”实际是指“合理的”,但并不能如此理解前一语句中的“应该”。如果确是这样,则后一语句中的“应该”并不完全等同于前一语句中的“应该”。在日常语言中,人们依然可把“应该”看做对主词与谓词的一种联结,它表达了它们之间的一种关系。
我们愿意相信,尽管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但依然可以近似地把“是”语句与“应该”语句看做不同的语句类型,它们根据语句的语义特征而给出。当然不能认为可清晰或可逻辑完全地把所有语句都分为“是”语句与“应该”语句,这种区分或许只在一种近似意义上是有效的。在这样一种近似意义上来看待“是”语句与“应该”语句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分时,休谟关于“是”语句与“应该”语句的上述断言无疑是可理解的,也是有意义的。但它是否合理呢?在哲学史上,人们对此问题一直存在极大的争议,对它有截然不同的回答。有人认为休谟的看法全然错误,以至于不值一提;有人却认为它包含着深刻的真理。
二、一些反例
“是”语句表达并断定世界,可能根据世界的真实情形而判定其真假,真的“是”语句反映了真实的客观世界。如果不能完全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则“应该”语句无法完全从客观世界中获得根据,因而要接受某一“应该”语句而不接受另一“应该”语句,就需要基于来自其他方面的根据,如可能基于个人的直觉或其他个人特征。伦理规范通常由“应该”语句表达,如果休谟的看法是合理的,在一些人看来,伦理学便几乎不可避免地导向直觉主义、相对主义。这自然与人们对伦理规范的通常理解不符,因而引起了人们对休谟看法的疑虑。
许多人指出,休谟的看法确是可疑的,可能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由于一个假语句能推出任何语句,因此一个假的“是”语句可能推出一个“应该”语句。如从“王浩不是人并且王浩是人”可能推出“王浩应该诚实”,也即可能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同时,任何陈述可能推出一个逻辑真的陈述,因此可能从“王浩是人”推出“或者王浩应该不说谎,或者王浩应该说谎”。如果后一语句是“应该”语句,显然,此情形也构成了对休谟看法的反对。逻辑中析取演绎规则表明,任何语句都能推出它自身与任一其他语句析取所构成的复合语句,如可从“王浩是人”推出“王浩是人,或者王浩应该诚实”。于是,如果后一语句是“应该”语句,此情形也将表明,休谟的看法是可疑的。
要说上述实例构成了对休谟看法的反对还为时过早。就上述的第二、第三实例而言,结论中的语句尽管包含了“应该”语句,但它本身只是包含“应该”语句的复合语句,它是否是“应该”语句是有争议的。一个事物的某一部分具有某特征,并不表明包含它们的整体也具有相同的特征。更为严重的是,在所有这些实例中,结论所包含的“应该”语句都可能用与之相矛盾的“应该”语句替代,作了这种替代之后的结论依然可能从前提中推出来,因而结论所包含的“应该”语句实际上可用一个无特定意义的空洞符号代替,那些“应该”语句只是空洞符号的一种替代。当人们断言可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时,此时的推出是指结论中的“应该”语句可从前提获得实质性的支持,它能为人们接受此“应该”语句而不接受另一“应该”语句提供认识根据。如果一个语句及与之相矛盾的语句都能从一组语句中获得根据,那么那组语句便不能为结论提供实质的支持,不能为它提供认识根据。显然,休谟所说的推出是从认识论上而言的,而不仅仅是从逻辑学上而言的[2]。由于上述实例中的推出与休谟所说的推出有根本的不同,因而不能把它们看做对休谟看法的反对。在上述的实例中,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推理关系,因而也可以说结论中的“应该”语句能从前提中获得根据,不过这种根据是形式上的,空洞的。尽管这种根据在认识论上的价值并不太大,但正如辅助线在几何学的证明中有用一样,它在逻辑学中还是有用处的。
不过,上述的反例毕竟提供了质疑休谟看法的一种基本思路。的确,如果能找到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的实例,无疑将表明休谟的看法是成问题的。是否可能不完全基于空洞的逻辑根据,而从“是”语句中找到接受“应该”语句的认识论根据呢?从Prior开始[3],人们提出了许多充满机智的反例。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反例是塞尔所提出的。塞尔提出,考虑如下系列语句:1、琼斯说出“史密斯,我在此承诺付给你五美元”这样的语词;2、琼斯承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3、琼斯自己承担了付给史密斯五美元的义务;4、琼斯受到付给史密斯五美元义务的约束;5、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五美元。这些语句之间存在推理关系,也即可从语句1推出语句2,可从语句2推出语句3,可从语句3推出语句4,而后者又可推出语句5[4]。其中语句1尽管没有包含“是”,但它可能重述为包含“是”的语句,而语句5是“应该”语句,因而如果它们之间存在推理关系,那也就表明可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
塞尔显然并不认为能直接从语句1推出语句2,由语句2推出语句3等。在他看来,为使这种推导能完成,还需要在它们之间添加一些前提。但他说,所添加的前提是“是”语句,而不需要包含“应该”语句,因而从语句1到语句5的推导过程依然是一个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的过程。如他说从语句1推出语句2需要添加的前提是:说话者在听者面前、说话者与听者是清醒的、他们都是认真的,等等。在这些语句所表达的条件中,说话者如果说出:“我承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这样的话,他就作出了一个承诺,即承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从语句2推出语句3需要添加的前提是:所有承诺都是使自己负有做所承诺之事的义务的行为。这一前提实际是承诺的定义,因此从语句2到语句3实际是一个逻辑重言式的例示。
这里不能详尽分析塞尔的反例,而只简单地指出两点。首先,即便加上塞尔所提供的条件,他断言从语句1可推出语句2也是没有根据的。琼斯说出“史密斯,我在此承诺付给你五美元”,并不表明琼斯承诺付给史密斯五美元。如琼斯说出“2+2=5”,并不表明确实2+2=5。如果塞尔断言,由于语句中包含有某些特定的语词如“承诺”,因此可能作出这样的推论,也即接受这样的条件:尽管某人说出P,并不表明P为真,但如果P中包含某些如“承诺”之类的语词,则某人说出P,那么P为真。由于此条件并不是一个人人必得接受的前提,而是塞尔提出的、要求他人接受的一个规定,因而在他从语句1推出语句2时,他暗中预设了某些由“应该”语句表达的规则。其次,塞尔相信可从语句2推出语句3也是可疑的。在塞尔那里,这种推出基于对承诺的某种定义,然而这种定义并不一定被广泛接受。尽管某人承诺做某事,但人们也可以说,做某事并不是他的义务。如A承诺帮助某人,但被帮助者是犯罪在逃,因此人们可能说:尽管A作出承诺,但他并没有帮助那人的义务。因而塞尔上述的定义也不是人人必得接受的,而只是他提出的、要求他人接受的一个规定。也即在从语句2推出语句3时,塞尔也暗中预设了某些“应该”语句。可见,即便从这些简单的考虑中也可看出,塞尔所设想的推导,要么存在逻辑困难,要么包含一些预设的前提,而这些前提很可能包含“应该”语句。
Prior后来也提出了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反例[3]。他提出,由某些连词把“是”语句与“应该”语句联结而成的复合语句,如“或者我的汽车是红色的,或者我应该不说谎”,无论是把它看做“是”语句还是“应该”语句,都可能与休谟的看法相矛盾。如果这个语句是“应该”语句,那么它可能由语句“我的汽车是红色的”推出来。如果它不是“应该”语句,而是“是”语句,那么它可能与其他“是”语句一起推出“应该”语句,如可能由语句“或者我的汽车是红色的,或者我应该不说谎”与语句“我的汽车不是红色的”,推出语句“我应该不说谎”。
对Prior的反例,人们可能提出,由“应该”语句或“是”语句等联结而成的复合语句,如“或者我的汽车是红色的,或者我应该不说谎”,它们或许既不单纯是“是”语句,也不单纯是“应该”语句,断言一个语句不是“是”语句便是“应该”语句不是适当的。正如前一节所指出的,把语句区分为“是”语句与“应该”语句只具有近似的有效性,它并没有对语句给出逻辑完全的分类。另一方面,由于此推理过程中的“应该”语句可能用与之相矛盾的“应该”语句替代,此推理过程中的“应该”语句实际可用一个无特定意义的空洞符号代替,那些“应该”语句只是空洞符号的一种替代,因此这种推出所给出的根据不是认识论的,而只是逻辑上的,它不能为人们接受某“应该”语句提供真正的认识根据。仅仅基于这些理由便可以说,Prior的反例其实并不构成对休谟看法的反对。
Nelson也曾提出一个反例,他给出的例子如下:从前提1、达里尔的所有信念都是真的;2、达里尔相信伯蒂应该与玛德雷结婚(或伯蒂应该与玛德雷结婚是达里尔的信念),可以推出结论:伯蒂应该与玛德雷结婚[5]。上述的实例无疑是一个逻辑有效的推理。在此实例中,前提似乎由“是”语句构成,而结论是“应该”语句,因而Nelson相信他达到了其目标,即可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
Nelson的反例无疑也存在困难。首先,Nelson对信念的理解是成问题的。当他把包含“信念”一词的语句当做“是”语句时,他似乎认为信念是指某种心理状态。一般来说,只有语句才有真假,而存在物无所谓真假,因而说某信念为真时,此时信念似乎是语句,而不是某种存在的心理状态。之所以会对信念的理解产生混淆,可能主要在于,一个语句的出现以及它的内容都与某种心理状态有关,它是心理意向之物。在日常用法中,“信念”可能指某种意向状态,也可能指意向之物,尽管意向状态与意向之物密切相关,但把它们混淆时却会出现认识上的困难。Nelson似乎没有能够清晰地区分二者。如果Nelson所说的信念是指语句,那么“达里尔的所有信念”其实是一个语句的集合。在这个语句集合中,Nelson并没有特别地排除“应该”语句,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前提是“是”语句。如果信念指某种心理状态,而心理状态所指的对象即语句为真,那么其前提1实际包含着如下的一个推理,即如果达里尔具有某种心理状态S,则达里尔心理状态所指的对象或心理内容P为真。这一推理前提并不是一个人人接受的事实,而是Nelson提出的、要求他人接受的一个规定,是应该接受的前提,因此Nelson所描述的前提中实际暗示了“应该”语句。总之,无论何种情形,Nelson的反例都没有构成对休谟看法的真正反对。
尽管这里没有也无法检查文献中所有出现的反例,但一般认为目前所提出的反例没有一个是无争议的,没有一个是令人信服的。显然,休谟的批评者还是可能提出新的反例,它们显示可能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我们并没有兴趣分析所有这些反例,也不太在意是否可能出现新的反例。从上述的讨论可看出,人们提出反例时往往可能误解了“是”语句与“应该”语句的基本特征,误解了推理的基本特征。我们猜想,如果可从更为基本的方面认识“是”语句与“应该”语句的基本性质,也就可从更为根本的方面认识那些反例的特征,从而不仅表明诸如此类的反例根本就无法提出来,也可能就关于“是”语句与“应该”语句的关系提出某些建设性的看法。
三、“应该”语句与自由行为者
“王浩是人”、“金属是导电的”是一般所说的“是”语句。在这两个语句中,前一语句表达了如下的意思:“王浩”所表达的对象王浩属于“人”所表达的类,或王浩包含于“人”所表达的对象中。后一语句有如下的含义:“金属”所表达的对象包含于“导电的”所表达的对象之中,或“金属”所表达的类属于“导电的”一类。在这两个语句中,“王浩”、“人”、“金属”、“导电的”等语词表达了世界中的对象,而上述语句表达了这些对象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些对象及其关系不因任何个人的主观意愿而改变,如果它们是真实的,则可以说表达它们的语句是真的,反之则是假的。显然,这种语句的真假不与特定的个人相关,它是客观的。
“你应该不迟到”、“不应该在会议室吸烟”是“应该”语句,这些语句中的“你”、“会议室”、“烟”等表达的无疑是世界中的对象,而“迟到”、“吸烟”等表达的则是出现在世界中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因此这些语句理所当然地与世界相关。“事实”是一个含义模糊的词。有时,如果一个语句与客观世界中的对象相关,则说它表达了事实。有时,事实则指那使得某一语句“为真或为假的东西”[6],如果一个语句可能为真或为假,则表明它表达了事实。显然,至少就前一种含义来说,“应该”语句与“是”语句一样,也表达事实。
尽管如此,上述语句与“是”语句并不完全相同。对于“你应该不迟到”而言,它当然表达了你与迟到之间的关系,不过此种关系与“你是不迟到的”所表达的关于你与迟到之间的关系不同。如果人们接受这两个语句,那么“你是不迟到的”表明你与迟到之间有某种客观的真实关系。但前者所表达的关系并不一定真实存在,它表达的甚至是一种将来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还不止如此,前者可能还具有如下的含义:此语句的说话者设定,你将来可能迟到,也可能不迟到,说话者并不能预见你将来必定迟到或不迟到。在此语句的说话者看来,你是自由发动行为的对象,也即是自由行为者,你可以自由地决定你的行为,也恰恰因为如此,说话者才要求你在将来不迟到。换言之,此语句对你将来的行为提出了一种要求。可见,“你应该不迟到”不同于“你是不迟到的”,在前一语句中,尽管说话者可能意识到你与迟到之间具有某种关系,但他其实并不关心这一点,或重点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对你将来的行为提出要求。
当然,“应该”语句针对的并不一定是将来的关系,它也可能表达现在或过去的关系,如可能说“你本应该不迟到”。此语句表明,你过去迟到了,此语句针对的是过去的情形。但它并不仅仅如此。此语句绝不同于“你是迟到的”、“你已迟到了”等,它实际也隐含了将来的情形。它表明,如果将来出现类似情形,你应该不迟到。因此,此语句不仅设定你是一个自由的行为者,而且它也直接或间接地面向将来,它对你将来的行为提出了要求。
可以一般地说,“应该”语句具有与“是”语句不一样的特征,它尽管与“是”语句一样,可能表达客观对象之间的关系,甚至它的其他意义也以这种关系为基础,但它并不试图断定这种关系,相反,它或明或暗地假定了一个自由行为者。此类语句针对的是自由行为者的可能行为,它对行为者发出命令、提出要求、给出劝阻等。这一点可看做是这类语句的最基本的意义,它所涉及的事实是恰当表现这种意义的条件。黑尔无疑同意这种看法,他说:“应该”语句的基本功能“不是去提供信息,而是去规定、建议或指导;而这种功能在它不传达任何信息的时候也能履行”[7]。
“应该”语句中不得不关涉的自由行为者是什么?在“你应该不迟到”中,自由行为者就是语句中所说的你。似乎不是所有“应该”语句都明确指出了这样一个确定的自由行为者。“不应该在会议室吸烟”就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自由行为者,不过依然可以说它针对了某一自由行为者,不过此行为者并不是确定的,而是不确定的个人。有时,自由行为者甚至不一定是特定的个人,它可能是人的意志或理性,也可能是由某些人组成的共同体等。可以看到,所有这些对象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对表达此“应该”语句的说话者来说,它们是具有自由的对象,它们可以发动行为,而说话者却并不能完全预见其行为。
“应该”语句针对自由行为者,它对自由行为者发出命令、提出要求、给出劝阻等,这似乎是一个流行的共识。康德就说:“一个命令式都用应该这个词表示,它表示理性客观规律和意志的关系”[8]。在康德那里,意志是自由行为者,它是不可预见行为的根据,而命令式对此自由行为者提出要求,并试图用所谓的“理性客观规律”来规范其行为。康德那广为人知的格言“我应该意味我能”实际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它表明,“我应该”意味着“我能够自由地发动某行为”。当胡塞尔说“原初意义上的‘应当’和某种愿望或意愿、某种要求和命令有关”[9]时,或当普里查德说“‘应该’这个词涉及行为且仅仅涉及行为。适当的语言从来就不是‘如此这般的东西应该存在’,而是‘我应该如此这般做’。即使我们有时会说世界或其中的某种事物不是它应当是的东西,我们真正的意思是上帝或某个人还没有使某物成为他应该使之成为的东西”[10]等时,他们都持有类似的看法。
不过有些“应该”语句的确并不针对自由行为者,它并不是对某行为者提出要求。“宇宙中应该有其他生命”、“抽屉里应该有一本书”、“今天应该会下雨”等便是这种类型的语句。这些语句中的“应该”具有“很可能”的意思。如“抽屉里应该有一本书”是指“抽屉里很可能有一本书”,“今天应该会下雨”是指“今天很可能会下雨”等。这些语句中的“应该”暗示了人认识的局限性,却并不表明有某种自由行为者,它可能发动某行为。如果明确在何种可能性下能说“应该”,何种可能性下不能说“应该”,如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可能性下雨就说“应该下雨”,而低于此种可能性时则不说“应该下雨”,那么上述包含“应该”的语句便对客观世界作了某种断定,它根本是“是”语句,或可能转化为“是”语句。这类“应该”语句显然可能从“是”语句中推导出来。如获得如下的语句:“这厂家生产的这批手机99.9%是正品,”以及“你买的手机属于这批的手机”,那么可能推出如下的语句“你的手机应该是正品”。休谟所说的“应该”语句似乎不是指这种语句。
语言表达丰富多样,任何人都无权阻止人们使用某一语言表达,而不使用另一种。如果把“你应该不迟到”看做“应该”语句,同样也可把“抽屉里应该有一本书”看做“应该”语句。不过,如果考虑上述所指出的情形,无疑将更难以获得对“应该”语句与“是”语句之间关系的认识。这里我们只考虑前一类“应该”语句。通常而言,“你应该不迟到”意味着,对说话者来说,不迟到是值得做的,也即它具有价值,它是你行为的目的。在这种意义上,则说此语句表达了价值,它是价值语句。对于任何一个这样的“应该”语句来说,它或是命令、要求自由行为者做某种行为,或是劝阻他不做某种行为,在说话者那里,这种行为具有某种价值,因而此语句是价值语句。伦理学一般只考虑这种类型的“应该”语句,实际上,休谟所谈到的“应该”语句也只是这种类型的语句。
四、“应该”语句的真假
“应该”语句尽管与客观世界相关,在它之中出现的语词可能表达客观对象或客观对象之间的关系,但它并不断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真假是基于客观世界而对语句给出的判定,真语句是对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那么“是”语句无疑可能具有真假,而“应该”语句则不具有真假。“应该”语句没有真假的想法获得了诸多权威的认可。弗雷格曾说:“人们通常把真这一谓词用于句子;但是必须排除愿望句、疑问句、祈使句和命令句。”[11]“应该”语句往往是弗雷格所说的祈使句或命令句,因而在弗雷格看来,这类语句没有真假。早期维特根斯坦似乎相信,只有命题才有真假,而不可能有伦理命题[12]。由于这里所说的“应该”语句是可能表达伦理内容的语句,因而至少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它不是命题,不具有真假。在艾耶尔看来,伦理语句或“应该”语句只是表达某种情感,如“你不应该迟到”只是表达说话者对你迟到的看法,它的意思就是“你迟到了,这是不对的”;“不应该说谎”只是表达说话者对说谎的看法,它的意思是“说谎,这是不对的”。这些语句并没有对你迟到的行为或说谎的行为给予断定,因此不能说“你不应该迟到”、“不应该说谎”有真假。艾耶尔断言,“不应该说谎”之类的语句是“一个没有事实意义的句子”,它们“既不表达真的命题,也不表达假的命题”[13]。
在日常的语言交流中,人们又注意到,“应该”语句之间以及“应该”语句与其他语句之间并不是独立无关的,它们之间具有逻辑关系。“你不应该迟到”与“不应该迟到”不同,后者具有普遍性,它适用于任何自由行为者,而前者只是它所包含的一个特例,因此前者可从后者中推导出来。如果一个“应该”语句能从其他语句中推导出来,它也可能与某些“应该”语句相矛盾,如“你不应该迟到”与“你应该迟到”相矛盾。基于这些特征,可以说“应该”语句也像“是”语句一样遵守某些逻辑规则。然而,如果众多“应该”语句之间存在逻辑关系,也就表明它们可能有真假,因为只有如此,它们才可能与其他语句相矛盾,才可能从其他语句推出来。一般而言,逻辑推理具有保真性,如果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逻辑关系,则前提为真时,结论也必定为真。如果一类语句不可能具有真假,也就无法确定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语句之间是否有逻辑关系。反过来,如果一类语句之间以及此类语句与其他语句之间有逻辑关系,则表明此类语句可能具有真假。
于是对“应该”语句是否具有真假的问题,出现了两种互不相同甚至对立的看法,这使得对此问题的解答看上去并不那么显而易见,它可能充满争议。在进一步考虑此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真假的起源作些简单的考察。逻辑关系给出了语句之间的相关性,正是基于这种相关性,人们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要表达或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句之间的关系,人们往往规定,当一些语句具有某特征,并且另一些语句也具有某特征时,才可能说这些语句之间存在某种关系。逻辑关系即是这样的关系。通常称表现这种关系的语句特征或可由此辨认语句之间关系的语句特征为辨认特征。一个语句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基于不同的意义可能确定不同的辨认特征。可从语句具有某方面的意义如认识意义来确定其真假,并且把真假当做辨认特征,这时可以说,具有认识意义的语句之间可能具有逻辑关系,这种关系可由语句的真假来表达或确定。
然而,并不只有那些具有认识意义的语句才可能有逻辑关系。不过,尽管其他语句可能具有逻辑关系,却并不一定像前一类语句那样可依认识意义来确定其真假。这类语句是否没有真假?如果把在逻辑学中作为辨认特征的东西称为真或假,则此类语句依然具有真假。此时,确定真假的特征不是基于语句特定方面的意义如认识意义,而是基于其他方面的意义,这种意义甚至可能并不完全基于客观世界。此时可以说,凡是与其他语句可能存在逻辑相关的语句都是有真假的。而从这种角度来说,“应该”语句具有真假。
概言之,如果判定某语句的真假要基于认识意义或基于它对客观世界的断定,并且认为客观世界独立于这类语句而存在,那么“应该”语句很可能没有真假。但也可能从另一方面来理解真假。人们对世界的理解要通过众多语句表达出来,当他对这些语句进行反思时,首先会对它们作出一个初步的区分、评价,为了标记这种区分、评价,他往往把那些具有某种或某些特别意义的语句称为真语句,而称其他语句为假语句。对于同一类型的语句,只要它们之间有语义上的对立,人们都可能用真假来标记它。由于一特定的“应该”语句可能与其他“应该”语句相区分,与其他“应该”语句有语义上的对立,因此也可能用真假来标记它,这种类型的语句也即“应该”语句有真假。
尽管“应该”语句具有真假,但它与断定客观世界的“是”语句的真假不同,人们并不根据它对客观世界的断定来区分、确定其真假,而是基于其他。为了表达这两类真假的不同,有时也说“是”语句可区分真假,而“应该”语句不可区分真假,却可区分合理与不合理。就此而言,断言“应该”语句没有真假与“应该”语句有真假都是可信的。当说“应该”语句之间有语义上的对立,并且存在逻辑关系时,可以说它是有真假的。不过要记住的是,确定“应该”语句真假的标准与确定“是”语句真假的标准并不相同。如果只把确定“是”语句真假的标准当做真理标准,“应该”语句当然没有真假。总的来说,“应该”语句是否具有真假,与人们对真假的理解有关,但无论是否断言“应该”语句有真假,都不能把它与“是”语句混淆起来,它们之间存在根本的区别。
五、“是”语句与“应该”语句之间的推理关系
如果确如上述分析,那么“是”语句与“应该”语句便有根本的不同。“是”语句对世界有所断定,它试图描述真实的客观世界,可依据客观世界来确定“是”语句的真假。“应该”语句并不断定世界,相反,它承诺某自由行为者,它试图对自由行为者发出命令、提出要求、给出劝阻,它认为某行为是值得做的。另一方面,如果要接受某一语句而不接受另一语句,则要根据它的某些语义特征来给出理由。人们可根据“是”语句所表达的世界来给出接受它的理由,由于“应该”语句与自由意志相关,因而接受它的理由将可能比接受“是”语句的理由更为复杂。
如果“你是诚实的”与“你应该诚实”的语义有根本的不同,但构成它们的语词只有联结词“是”与“应该”不同,这无疑暗示“是”与“应该”可能有根本的不同。同时也可容易地表明,“是”与“应该”的意义并不相互包含。果如此,在一个推理过程中,如果前提没有出现“应该”,而在结论中出现了“应该”一词,那么前提与结论之间也就可能有一条逻辑上的鸿沟,也即不能从完全“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否则结论中“应该”语句的某些语义就是无中生有的了。同样,如果前提中没有出现“是”语句,它们都由“应该”语句构成,而结论却是“是”语句,那么前提与结论之间也存在逻辑上的鸿沟,也不能完全从“应该”语句推出“是”语句。
一种流行的反对意见认为,如果不能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伦理学将陷入相对主义,甚至不能对它进行理性的讨论。这种意见之所以认为伦理学会陷入相对主义,只不过是认为无法确定“应该”语句的真假,或无法确定何种“应该”语句是合理的,何种“应该”语句是不合理的。正如确定“是”语句的真假是复杂的一样,确定“应该”语句的真假也是一个复杂问题。对此问题,笔者打算在另外的地方给予讨论,这里只想确认的是:确定“应该”语句真假的标准并不完全来自于“是”语句,不完全来自于客观世界,却并不表明接受它没有根据。相反,由于两类语句的性质有根本的不同,如果一定要从“是”语句获得接受“应该”语句的根据,则不仅可能找不到接受特定伦理规范的根据,甚至可能导致独断论或怀疑论。
上述看法还可能遇到其他反对意见。“应该”语句中的语词表达了世界,“应该”语句表达了客观对象及其关系,因而只有对它们有所了解,才能把握“应该”语句。另一方面,这种了解往往要通过“是”语句表达出来,因而只有基于一些“是”语句,才能把握“应该”语句。确实,如果不知道你迟到,也就无法理解“你应该不迟到”的含义,也就无法明确地承诺某自由行为者,无法明确地对你提出要求。这就如西季威克所说:“在任何理论中,我们关于应当的观点的具体内容,都必然主要地来自我们对是的理解;我们都只有通过仔细研究实际现象才能透彻地了解实现我们理想的手段。”[14]由于“应该”语句与“是”语句具有如此的相关性,似乎可能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或从“应该”语句推出“是”语句。
有人甚至具体给出了这样的推理过程,他们提出,从一个“应该”语句,如“A应该给B某对象C”,可能推出如下的“是”语句:“A、B、C是实在的”、“A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主体”等[1]。这种看法其实似是而非。如果可能从“A应该给 B某对象 C”推出“A、B、C是实在的”以及“A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主体”,那么同样也可能从“A不应该给B某对象C”推出“A、B、C是实在的”、“A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如果一个结论可由相互矛盾的前提推出,那么它其实并不真正能由前提推出,也即此结论的接受不基于或不完全基于此前提。实际上,由于“A应该给B某对象C”与“A不应该给B某对象C”相互矛盾,而它们都能推出“A、B、C是实在的”、“A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因此这种推理其实并不是一种真正的逻辑推理。此时也可以说,上述所谓的推理只是一种解释,它只是给出了理解此“应该”语句的条件,但并不能由后者逻辑地推出。当然,人们可能加上某些前提,从而使得上述的语句之间存在一种推理关系。如加上前提“如果一个语句包含X,而此语句是可接受的,那么X表达了实在世界中的某对象”,它与“A应该给B某对象C”一起,可逻辑地推出“A、B、C实在的”。然而,由于此前提是“是”语句,因而此推理过程中的结论已不完全是从“应该”语句推出来的。
逻辑是一种形式规定,人们当然可能通过某种方式重新解释“应该”,使得它的意义包含在作为前提的“是”语句的某些语词中,如包含在“是”中,从而给出从“是”语句到“应该”语句或从“应该”语句到“是”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可能依其他方式规定这样的逻辑关系。无论如何,如果的确给出了这样的关系,那么要么它可能与人们对“是”或“应该”的通常理解不一致,要么就不得不承诺,可从不自由的、受因果决定的客观世界推出自由的世界,或从自由的世界推出不自由的、受因果决定的客观世界。显然,无论何种情形都可能导致理解的混乱。因而断言“是”语句与“应该”语句之间存在一种逻辑分界是合适的,它不仅是有秩序地理解世界所必需的,也事关人的尊严。
有种看法提出,尽管不能完全从“是”语句逻辑地推出“应该”语句,但它们之间可能有不同于逻辑推理的其他推理,可依据它从“是”语句推出“应该”语句来,这种推理就是所谓的实践推理[15]。实践推理一般具有如下的形式:1、某行为者A意图获得某事物;2、要获得某事物,除非A做某事;因此3、A应该做某事。如你要去买一件衣服,而只有商店里才有衣服买,因此你应该到商店去。又如任何人不希望伤害他人,偷盗会伤害他人,因此任何人都不应该偷盗。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也曾提出过如下的推理:大前提“甜的食品是令人愉悦的”,小前提“这个食品是甜的,结论“你应该(或必定)去品尝它”[16]。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推理无疑类似于此处所说的实践推理。
在上述推理过程中,从其前提并不能逻辑地获得结论,因此它并不是逻辑推理。这一点可依更明显的方式显示出来。如果接受如下的认知逻辑规则:某人意图P,P蕴含Q,则某人意图Q。那么从上述的前提1与前提2可逻辑地推出:A意图做某事。很显然,A意图做某事与A应该做某事是不同的,因此即便认可上述的认知逻辑规则,从前提1和前提2也不能推出A应该做某事的结论。实际上,如下的说法是不矛盾的:A意图做某事,但他确实不应该做它。如可以说,王浩意图偷盗,但他不应该做它。因而上述的推理要成为一个真正的逻辑推理,常常需要加上一个前提:如果A意图做某事,那么A应该做某事。然而,这一前提恰恰显示了从“是”语句到“应该”语句的跳跃。由于在某些情形下它并不成立,因而并不能把它看做形式的逻辑规则。
由于所谓的实践推理不基于严格的逻辑关系,在实践过程中,有时会接受如下的前提:A意图做P,那么A应该做Q。如可能说,如果你希望获得幸福,那么你应该勤奋;你如果意图健康,就应该不吸烟。有时P与Q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时它们之间甚至没有真正的因果关系,而只有一种心理上的联系。很显然,在实践过程中,人们接受何种前提可能与特定的文化传统、心理观念等有关,不过人们的确不知不觉地接受了上述的前提。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多样性,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语句所表达的事物除了存在逻辑关系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关系,而逻辑的严格确定性往往难以表现这类关系。因而,接受上述的推理关系或前提在实践过程中甚至是必要的,它能给出这些事物之间的情感上的、心理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联系。
尽管如此,逻辑推理与实践推理有根本的不同,实践推理的有效性(如果它存在有效性)不是逻辑的,而只能基于实践自身,它与特定情形相关,把实践推理与逻辑推理混同起来往往会导致理论上的疑难。甚至把所谓的“实践推理”看做一种推理也并不一定是合适的,它不仅可能导致表达上的混乱,还可能误解推理本身。正如说“强盗逻辑”、“资本逻辑”可能会使人们对“逻辑”一词到底表达何物产生困惑,可能误解逻辑本身一样。
六、余论
“应该”语句依赖于“是”语句,对“应该”语句的理解依赖于“是”语句,甚至“是”语句也依赖于“应该”语句,对“是”语句的理解也要基于“应该”语句。人们利用语言进行交流并表达世界,没有语言也就没有“是”语句。然而,语言并不是一外来给定的事物,它创生于相互交流的人们之间。一个初学语言者来到某语言环境中,当他打算用语句来表达世界时,会怎么样呢?如果他要说“这张桌子是方的”,此语言环境中的其他人先要指导他,教会他使用“桌子”、“方”等语词。初学者可能把凳子或台灯称为“桌子”,此时指导者就校正他,他指着一张桌子对初学者说:“这是桌子。”很显然,那在语言中被称做“桌子”的东西并不必定要被称做“桌子”。若初学者固执地坚持:“我就要把它称做凳子”,这时指导者可以举出一些理由,比如他说,接受此语言系统的其他人都把与这种相似的其他物件叫做桌子,而平时被称凳子的东西是指另一类东西,等等。但指导者并不能找出最终的事实理由以表明这一对象为什么被称为桌子,而只能说,“我们都称之为桌子,这是我们的共识,如果你要学会我们的语言,你也应该把它称做桌子”。
初学者可能对其指导者给不出确定的、为何要如此使用语言的理由而恼火,对他人提出的遵守某些语言规则的要求有抵触情绪,但只要他希望与人们交流,要学会使用这种语言,那么他必定要与接受此语言系统的其他人达成共识,必定要接受某些这样的规则,接受他人对他提出的某些要求,如“应该把这东西称为桌子”、“应该把某一类对象称为台灯”等,他不能自行其是。在语言学习过程中,他也许不必接受任何特定的“应该”语句,但必定得接受某些“应该”语句,并通过这些“应该”语句所建立起来的语言规则表达世界。可以一般地说,这些“应该”语句是人们进一步认识的基础,同时也是人们在一个语言共同体中达成共识的起点。显然,此时作为认识基础的“应该”语句表达的不是一种事实,而是事实的基础,它给出了使用语言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任何“是”语句都隐含了“应该”语句,“应该”语句比“是”语句更为基本。我们在普特南那里也发现了类似的看法。普特南举例说,当某说话者说出“猫在草垫上”这个语句时,他谈到了猫,此时他认定把世界分为动物与非动物是有意义的,并对之感兴趣。同时,他也谈到了“在……之上”,此时他承诺了某种空间关系,并对之感兴趣。所有这些构成了他所承诺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而上述“是”语句就以这个价值体系为基础,可见,“一个没有价值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事实”[17]。
任何包含“是”的语句都要以“应该”语句为基础,而对“应该”语句的理解也往往要以对“是”语句的理解为基础。“是”语句与“应该”语句紧密相关,它们相互包含、相互支持,一起构成了复杂多样的语言系统,共同形成了人们理解世界的基础。“是”语句与“应该”语句之间的相关性甚至可从另一方面看到。一个语句不能完全由“是”或“应该”构成,而除“是”与“应该”之外,构成一个“是”语句的语词与构成一个“应该”语句的语词可能是相同的,或其中的某些语词是相同的,因而它们的相关性几乎不言自明。尽管“是”语句与“应该”语句存在相关性,但人们不应忘记的是,它们一旦出现在语言中,却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分,这使得不能完全从“是”语句逻辑地推出“应该”语句,也不能完全从“应该”语句逻辑地推出“是”语句,而合理的伦理学恰恰要建立在这种区分之上。
[1] J L A Garcia.Are‘is’to‘ought’Deductions Fallacious?On a Humean Formal Argument[J].Argumentation,1995(9):543-552.
[2] W Sinnott-Armstrong.From‘Is’to‘Ought’in Moral Epistemology[J].Argumentation,2000(14):159-174.
[3] A N Prior.The autonomy of ethics[J].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1960(3):199-206.
[4] 塞尔.怎样从“是”中推出“应该”[M]//万俊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98.
[5] M T Nelson.Is it Always Fallacious to Derive Values from Facts?[J].Argumentation,1995(9):553-562.
[6] 罗素.逻辑哲学论·导言[M].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7.
[7] 黑尔.道德语言[M].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2.
[8]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1.
[9]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M].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33.
[10] 普里查德.道德哲学建基在错误之上吗?[M]//万俊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2.
[11] 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M].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83.
[12]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02.
[13] 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M].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122.
[14] 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26.
[15] W K Frankena.Ought and Is Once More[J].Man and World 2,1969(4):515-553.
[16]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99.
[17] 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M].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22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