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一种法制与人道的配合
2013-04-12汤智慧
汤智慧
(解放军总医院,北京 100853)
一、“慎刑”思想的解析
(一)“慎刑思想”的历史概况
在中国古代法数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刑罚是一切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必然后果。或者说,用刑罚手段来调处各种法律关系,一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典型特征,也一直为今天的批判者所诟病。此外,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甲兵、斧钺、奴隶制五刑、封建五刑,到凌迟、族株、戮尸等,无不体现着那个时代和那种文明所特有的残忍和非人道,在今天看来,显得那么不可思议。
然而,笔者在对中国刑法史的研读过程中,却发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即与残酷的刑罚制度相对照的是,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中,有着各种大量的体现“慎刑”思想的制度。自有文字可考的周朝至中华法系存在的终点清朝,都可以在其中看到一种制度化的慎用刑罚思想,散发着在今天看来属于人道主义的光辉,为灰暗、凝重的中国传统刑法和刑罚制度增添了一丝亮色。
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春秋时期儒家的孔孟继承了周公重德、明德慎罚的思想,之后的中国古代法中慎刑思想是其主流思想。汉代在儒学与阴阳学等影响下进而承继和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观。延至盛唐进而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宋、明、清均承继之,并在慎刑措施上各有建树。中国古代法的慎刑观受经济地理、宗法血缘以及儒、道、佛三教合一的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长期存在并持续三千多年之久。
慎刑的思想对历代影响颇深,为了巩固统治,统治阶级在治国时注重体恤民心,慎用刑罚。例如汉代文帝景帝的形制改革,促进人类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国在立法时集中以“慎刑”思想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死刑复核制度也在这一时期正式形成,死刑的决定权只归于皇帝;唐朝完备了死刑复核制度,这在以后的各代中都有体现,各州的死刑案件实行三复奏,皆体现了刑罚适中、罪行相当的要求;清朝的秋审和九卿会审也是慎刑思想指导下的慎用刑罚的有力佐证。
(二)“慎刑”思想的内涵
1、“慎刑思想”的含义
关于慎刑思想为何在各代都备受统治者的重视,首先有必要对慎刑这一概念加以分析。所谓慎刑,就是审慎而准确地运用刑罚权,包括刑罚权的发动,刑罚打击范围、刑罚种类的选择、宽严程度的掌握,各种相关制度的配合,都必须谨慎地对待,不得有半点轻率。慎刑这一概念贯穿了整个刑罚制度和实施过程中,对整个国家的法治有深远的意义。可以说,“慎刑思想”首先体现的是一种刑法上的思想观念,更深层次上体现的是一种理念,一种价值取向,这也是几千年来我国刑法所最终追求的正义所在。
2、“慎刑”思想的要求
慎刑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一定要慎重、小心、严谨,关注人的生命,严格依法办事。其具体要求有三:一是在对案子有疑问,犯罪事实没有完全搞清楚的情况下,不要急于采取强制措施和判案。二是在犯罪事实搞清楚了的情况下,定罪量刑可重可轻时,用轻刑;可罚可不罚时,不罚。三是对于宣告死刑这种重大案件,必须遵循严格的、周密的程序,尊重每一位犯罪人的生命权。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以体现刑罚人性化的价值追求。
二、“慎刑”思想的现实意义
对于现今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慎刑思想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仍应作为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原则与思想。对于慎刑在我国现代法制领域的应用,可以体现在诸多方面,在这里,笔者主要就体现着慎刑思想的死刑复核制度和关于疑罪的处理进行阐述。
(一)慎刑与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是在一审二审程序之外对死刑案件规定的特别监督程序,目的在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和控制死刑的适用,是严格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必要的程序保障。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最终执行。
虽说死刑复核制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但到了现代,死刑复核制在我国可谓是经历了从实体到程序,从立法规定到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的过程。有人也许会说,既然要实现彻底的慎刑,为何要这么麻烦规定死刑复核,直接废除死刑得了。的确当前,在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地区)中,只有99个国家仍保留死刑,而其中的70个已不大适用死刑。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在一直都受到挑战和质疑。但在我国现阶段乃至相当长时间内都不大可能把死刑完全废除,理由主要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死刑的存在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还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需要,而且自古至今,中国人的思维中始终存在杀人偿命的观念,在面对重大复杂案件时,往往对罪犯处予死刑才能达到对生者的抚慰与对死者的告慰,所以才造成死刑在我国能够为大众所接受并长期存在下去。
既然死刑在现阶段没有完全废除的可能性,那么慎刑的要求就寄托在死刑复核的准确运用之上。妥善地解决死刑问题,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且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对国家法制统一都有不可磨灭的积极意义。
(二)慎刑与疑罪从无
在以慎刑为原则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时,关于疑罪的问题也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所谓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证据不足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此罪彼罪与一罪数罪等方面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刑事法律现代化的需要和社会主义法律保障人权的需要,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确认疑罪从无原则决非偶然,而是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现代文明国家司法程序的实际需要,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1、确认疑罪从无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以立法的形式确认疑罪从无原则,就可以划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界限,明确“涉嫌犯罪”与“判决有罪”的区别,从而自觉地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理论为指导,切实克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的错误倾向和做法,有效地保障人权。
2、确认疑罪从无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如果我们不能旗帜鲜明地确立和承认疑罪从无原则,即使法律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形同虚设。这已是被历史证明了的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并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才拥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内容的各项诉讼权利。
3、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并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4、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疑罪从无虽有重要的刑法学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疑罪从无的贯彻却不尽如人意,聂树斌的案件基本上没有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就是在对案件有疑问时,在被告人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时,法院仍判处其死刑;佘祥林的案件则遵循的是“疑罪从轻”原则,在其妻子是否死亡及其他证据上都存有疑问时,法院在多次发回重审后,最后又不得不判,但不判处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而只有邓秀琼案,法院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存有疑问,顶住压力,改判为无罪,案件虽然是个案,却让司法前进了一大步,终于让纸上的原则在现实中生长。只有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而只有公民的法律安全有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法治和文明、和谐的社会。在面对疑案的处理时,一定要以极其谨慎的态度处理,切记不可枉然为之。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无疑的情况下才可真正定罪量刑。
结论
慎刑思想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产物,谨慎适用刑罚是衡量一国的法律对人权的尊重的重要标志,其要达到的目标既是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又能适度地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体现对犯罪分子的人道与宽容。所以我们应该发掘人类文明的优秀思想,提升自己,为自己所用。此外,要提高我国刑事司法的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必须积极贯彻慎刑思想,必须冲破传统的法律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惩罚犯罪应该与保障人权并重,以求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慎刑思想应该贯彻于整个法治体系中,它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没理由不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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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镇豪.夏商生活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
[3]冯卓慧.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研究——兼与20世纪西方慎刑思想比较[J].法律科学,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