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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女性身体之欲的思想发现

2013-04-12

关键词:贞操周作人爱情

陈 宁

(南开大学 文学院,天津 300071)

近代女性身体之欲的思想发现

陈 宁

(南开大学 文学院,天津 300071)

既隐讳又触目的女性身体之欲在五四时期逐渐被学人关注。启蒙思想将性欲望看作女性“为人”的基本欲求,作为现代人格的具体体现赋予了正面意义。贞操的内涵中被注入了男女共守、爱情至上的新意。女性一定程度上拥有了满足自身欲望的主体选择权。但这是一种有限度的承认,而不是无限度的放权。时论中依旧可以发现男性知识分子替女子之性爱自主附会上种种限定。比如鼓吹爱情是女子发生性行为的唯一条件、自主婚姻内部的女性情欲困境被忽视、对女子性欲特质存在刻板想象等。女性身体从父权与夫权管控下的家族私有财产逐渐被国权接管。

近代;女性;欲望;身体;发现

一、女子之性权利浮出水面

尽管晚清到五四前后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重要时期,但相对于教育平权、经济独立、婚姻自主等议题,如何认识女性的性权利这个充满道德陷阱和壁垒的话题并没有引起文人公开讨论的热情。周作人是中国近代较早承认“女性拥有独立自主的性欲望”的思想家。早在晚清时期他就指出,男女之性欲是正常的生理需求,旧道德所批判的“淫恶”恰恰是由道德压制导致的[1]5。总体来看,五四启蒙者对女子性权利的发现是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的。

其一,承认女子之性欲是正常健康的自然需求,既不肮脏也不低贱。在周作人60余年的写作生涯中,批判封建道德对人身欲望的丑化和压抑是其一贯的态度。他曾坦言:“我的偏见是饿死是大,失节事小。”[1]26女子的性欲望本身也没有道德层面的高下之别,只有作为人性的一部分满足它,才是道德上的善。值得注意的是,周作人并没有将女人的性问题混同于普泛意义上“人”的性压抑,这会使前者的特殊性成为另一种形式的避而不谈。他格外关注女性在特殊历史境遇中所面临的独特问题。针对男权文化中含有道德贬义的娼妇一词,他从女性主体的角度进行了新的诠释:“所谓娼妇类女子,她的性要求不是为种族的继续,乃专在个人的欲乐,娼妇在现今是准资本主义原则卖淫获利的一种贱业,所以字面上似有侮辱意味,如换一句话说女子有种族的继续与个人的欲乐这两种要求,有平均发展的,有偏于一方的,则不但语气很是平常,而且也还是极正当的事实了。”[1]103-104在论者看来,所谓“娼妇性”其实蕴含着女性对自身性欲求的支配能力。与传统良妇被男人把玩的境遇相比,这类“专在个人的欲乐”的女性更懂得如何满足和驾驭自己的身体欲望,是身体真正的主人。

另一方面,周作人也没有将女子之性权利无限膨胀最终滑向纵欲的极端。他认为性行为之善恶与否的底线有且只有两个:一是在医学上不能损害自己的健康,二是在法律上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性欲的事情有些无论怎么异常以至可厌恶,都无责难或干涉的必要,除了两种情形以外,一是关系医学,一是关系法律的”[1]2。虽然在性认知上什么是医学健康的标准,什么是法律允许的范围,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国度都有着不同的解释。但周作人将性欲望当成人所共有的生存权利之一,彻底剥离其与种种意识形态之间的联系,这在当时无疑是巨大的精神进步。

其二,承认女性拥有满足自身欲望的主体选择权。一些启蒙者认为,既然承认女子也是人,她便有权利为满足自己的身心欲望而自主地选择男性,舆论道德不得干预。肖楚女指出:“伊们是‘人’,是一个生物的‘人’,伊们也是和男子一样的有心身快乐的要求,有生理上相当的性欲满足的要求。”[2]

在中国传统女性的生活中,身体欲望尚且不能公开表达,更谈不上因为欲望不能得到满足而主动另行选择。周作人深切体会到失宠幽闭的妻妾、独居的寡妇、包办婚姻中与丈夫情感不和的女子等人的情欲痛苦,并将她们另有选择视作“理所必然”,这在一百年前的男性笔下实属罕见[1]5。在一篇拟作小说笔法的《抱犊谷通信》中,在谈到女儿是否是处女的问题时,作者这样阐释:“我们把她教养成就之后,这身体就是她自己的,一切由她负责去处理,我们更不须过问。便是她的丈夫或情人——倘若真是受过教育的绅士,也决不会来问这些无意义的事情。”[1]45在这里身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被重新交回到女性自己手中。从晚晴到五四知识分子热切呼唤女子独立人格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是一旦论及女子对身体特别是对性欲望的主权时,女子之躯往往都要被蒙上各种美丽的面纱才得以间接地、有限度地触及性爱问题。国家兴亡、种族康健、爱情自由、婚姻自主……这些堂皇的名目是现代女性被获准接近性爱自主的必要条件,不断干扰着她们抵达身体的真实感受。像周作人这样能深及女性身体主权内质的声音并不在多数。在人格独立的喧嚣中,女性终于在这里被赋予了一定意义上的身体之独立。

其三,想象女性的欲望特质与男性有着本质的不同。周作人的女子性爱观是以传统的男女有别为认知基础的。他虽然高度肯定女子拥有性权利,但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区分两性的性别差异——性别越界在他看来不仅不是另一种具有主体性的生存样态,而且是严重的性别失范。对当时的女性解放运动向传统男性特质看齐的倾向,周作人表现出高度的警惕:“现代的大谬误是在一切以男子为标准,即妇女运动也逃不出这个圈子,故有女子以男性化为解放之现象,甚至关于性的事情也以男子观点为依据。”[1]103应该说,“向男性看齐”确实是近代女性解放运动的明显倾向,格外注重教育、经济、政治、婚姻等方面的“男女同权”。而女性在漫长的历史文化中积淀下来的特殊境遇、特殊问题往往作为女性受压迫的“落后”表征为论者所摒弃。周作人对“女子男性化解放”的警惕是不无道理的。

但是周作人在质疑“男性化”标准的同时,心中却有一个“女性化”的标准。后者虽然不同于封建文化的女德规范,但同样是对女性的本质主义想象。他说:“文明社会既然是男女平等的,又有了性的知识,理论应该是对了,但是却又将女性的性欲看做同男性一样的——这能说是合于事理么?……现在有许多学者都已知道两性的性欲的差异,男子是平衡的,女性是间歇的。”[1]19-20周作人更多地注意到了女性在整体上被忽视的性权利,但还没有关注到个体性别差异的存在。不论对男性还是女性来说,“平衡的”、“间歇的”这种二元对立的整体性想象都有可能掩盖个体的独特性,而将之强行纳入“非正常”的另册。性别存在的多样性在“男女有别”的思维定式面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正视和尊重。

二、被爱情遮蔽的身体欲望

恋爱自由是五四前后媒体空间里一个热议的话题。当时的年轻人面对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巨大转变,内心荡漾着掌控生活、情感及命运的空前渴望。按照今天的理解,爱情中既包含着情感的吸引,同时又酝酿着身体的冲动。甚至有科学研究表明,爱情的存续与否与某种性激素的分泌有着密切关系。那么在五四时期文人眼中,爱情与性之间是何种关系呢?

时人认为爱情而非道德才是贞操的基础。若两性彼此没有爱情了,就不用为对方守贞。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胡适的观点,“夫妇之间爱情深了,恩谊厚了,无论谁生谁死,无论生时死后,都不忍把这爱情移于别人,这便是贞操。夫妻之间若没有爱情恩意,即没有贞操可说”[3]。李达也认为:“恋爱是男女结婚的中心要素,夫妻间若无恋爱,便无道德,离婚也可,再婚也可。”[4]要彼此爱慕才谈得到彼此守贞,这种“男女共守”的主张相对于此前封建文化强迫女性独自恪守某些性道德而言无疑是一种质的进步。在现代知识分子眼中,贞操的内涵已经从男权文化对女性的性管控演变成两性人格间的相互尊重。它同时强调了性忠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爱情。

然而对女性来说,这种观点其实又隐设了另一重含义:爱情是发生性行为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条件,没有爱情的性欲望和性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叶绍钧认为:“男女结合最正当的条件,就是‘恋爱’,两相恋爱,便结合起来。这时间的态度,强要名他,就是‘贞操’。”[5]将与爱有关的性行为指认为“好的性”,将爱情设置为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必要条件,这看似是身体的解放,但对近代女性来说别有意味。传统的贞操束缚剥夺的是女性对身体的支配权,而对爱情的盛赞在某种程度上同样是对身体支配行为的框定。男性在被要求守贞之前的漫长岁月中或隐或显地拥有各种表达性欲求的渠道,并伴有选择多个性伙伴的权利:暂时的如嫖妓,长期的如纳妾。尽管五四论者将之鄙视为罪恶和兽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女性从来没有获得过这种身体表达和选择的权利。

这种实践上的空白带来了现代女子性观念中的结构性缺失。尽管百余年的女性解放运动成绩斐然,但现实生活中女性在选择性伴侣时,特别是多次选择性伴侣比如再婚时,总是很难在道德上完全认可自身欲望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多重选择的高尚性。在丁玲表现五四女性生活的名作《莎菲女士的日记》中,莎菲一方面真切地渴望男性凌吉士的身体,一方面却因无法“爱”上他而备受精神的煎熬。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所谓爱情的要挟下女性进行性选择的艰难。胡适认为:“寡妇守节最正当的理由是夫妇间的爱情。妇人殉夫最正当的理由也是夫妇间的爱情。爱情深了,生离尚且不能堪,何况死别。”[3]这似乎是在暗示女性,如果她对已故配偶有着深厚的感情,那么她应该牺牲作为人最基本的身体需求甚至是生命权利。情感忠诚与身体忠诚的要求在这里高度重合。女性人身权利的不自觉的让渡从前是为了礼教,现在是为了爱情,在不同的时代语境下却都被赞美。

在礼赞爱情的同时,能够在反抗礼教的热情之外真正去考虑什么是爱情、如何维系爱情等本体问题的声音并不多见。“爱深必专”的信心来自于当时人们对这一新鲜事物的不甚了解。其实,在中国掀起贞操讨论的与谢野晶子早在1915年就看到了爱情的不稳定性:“现在世间当作奇迹一样看待的恋爱结婚,为了生活理想转恋的缘故,实行时代,恐不久也将实现。但虽如此,人心不能永久固定,恋爱也难免有解体的时候。就是用热烈的爱情结合的夫妇,未必便能永久一致,古来这样的实例也不少。”[6]

深受与谢野晶子影响的周作人也多次提到爱是一种不断锤炼更新的艺术,它不具有完满自足、亘古不变的美好。他专门撰文介绍与谢野晶子《爱的创作》,指出爱情需要双方不断的经营和创新,这就是“爱的创作”之意。“普通的青年都希望一劳永逸的不变的爱,著者却以为爱原是移动的,爱人各须不断的创作,时时刻刻共相推移,这才是养爱的正道”[1]23。承认爱情的一过性,探讨维系爱情的必要和方法,这样的努力对于像《伤逝》中子君那样为了爱情而走出父权家门最终失望而死的现代女性来说,可能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婚姻自主中的女性之欲

尽管自由恋爱是五四时期一面鲜明的精神旗帜,但爱情并没有被看作两性关系的最终形态,恋爱旨归几乎无一例外地指向婚姻,只是这一次不是包办婚姻而是自主婚姻。家庭改制是当时文人热衷讨论的问题之一。伴随着对旧式专制的家族制度的批判,论者希望能恢复每一个人在家庭中的独立人格和自决权利,其中自然也包括女性。但是家庭改制的最终目的不是消除婚姻,而是消除封建专制大家庭,在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中恢复“子”一辈的主权。五四启蒙者反对的并不是婚姻制度本身,而是封建包办婚姻中的父辈强权。他们很相信现代婚姻之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再来看女性之躯被允许在其中腾挪的话语空间。如果女性有爱有性但不论及婚嫁则被认为是严重的道德失范。炳文认为:“因倡自由恋爱而废婚姻制度,是以已然认做当然,这是莫大的谬误,而且有易于流入公妻制度,昌明卖淫的倾向。……婚姻自由,不是没有制限,可以放意迳行的。——那就成了朝秦暮楚、送旧迎新的妓女性质了。”[7]作者赫然使用的“公妻”、“卖淫”、“妓女”这样的词汇来形容不进入婚姻形态的两性关系,将恋爱中性自由的道德批判鲜明地指向了女性而非男性,带有明显的男权视角。当一位女性不以婚姻的形式演变成某位男性的稳定的私属物,反而具有被多位男性“分享”的可能,这种举动在现代男性知识分子心中引起的焦虑和不安并没有因为当时妇女地位的提升而有所改变,论者不自觉地还是要把她划入了娼妇的行列。

同期,张闻天撰文专门论述离婚的危害。他对婚姻关系的解体非常警惕,甚至认为离婚是罪恶的。“离婚的罪恶的症候,这种罪恶,在美国社会的阶级里,破坏家庭生活所依赖的一切道德。我们晓得家庭生活不但是贞操的需要,还有自我的牺牲、忠心、服从、自我的柔顺等都是重要的原因。我们现在把这几种道德用自我的利益、自我的方向、自我的发扬去代替了”[8]。应该承认的是,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相互妥协、体谅和宽容确实是爱的艺术和经营美好婚姻的技巧,但其成立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都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决定内外事务的权利。张闻天显然将个体独立这个前提当成了维系婚姻关系的障碍。更具意味的是,他将忠顺的要求更多地指向了女性——在分析产生离婚的原因时,作者将其归咎于女性通过解放运动获得了太多的权利,这些权利使女性“自我发扬”最终导致忠顺不足而婚姻瓦解。

当自主婚姻的形式成为考虑两性关系的终点时,被遮蔽的往往是婚姻内部在情感和生理方面细微而复杂的变化,即如果自主婚姻中爱情消逝、性爱不合,那么女性还有多少再次选择的可能?与谢野晶子敏感地发现,没有爱情甚至没有性生活的女性却因为她维持了对丈夫的忠诚也会被世人称作贞妇:“若在女子一方面,既然做了人妻,即使夫妻间毫无交感的爱情,只要跟着这个丈夫,便是贞妇,社会上对于女子所强要的,也便只是这种贞妇。甚至于爱情性交都已断绝,因此受着极大的苦闷,但是几十年的仍同丈夫住在一处,管理家务,抚养小孩,这样妇人,也都被称赞是个贞妇。”[6]

我们以“寡妇再嫁”的话题为例来对读胡适和与谢野晶子的两篇文章,从男女作者对女性再次选择性伴侣的不同态度中,大约可以看出近代男性知识分子在女性身体解放问题上的尺度。先来看胡适的说法:“寡妇再嫁问题。这全是一个个人问题。妇人若是对他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断的情义,他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纪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实,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妇人处于这种境地,自然守节不嫁。”[3]在这段论述中,寡妇不需要再嫁的条件非常明确——对前夫尚存爱意、有孩子、年龄大了、基本生活有保障等。在胡适所举的这些条件中,几乎毫不关涉女性自身对异性的情感和身体需要:一个心念前夫的女人、一个母亲、一个老妇人、一个衣食无忧的女人,就不应该再有其他情感慰藉和身体慰藉的渴念了,她们只身一人便可解决所有跟性有关的问题。寡妇的身心寂寞被作者刻意回避了。

然而在与谢野晶子眼里,女性在未嫁或守寡等时期的本体需求非常重要。再嫁对女性的精神和生理两方面来说,都是“新的幸福”。这种选择源自女性身体的需求,不一定如胡适所言要依托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才得以成立。她说:“若照生理的关系说起来,在女子一方面,也并不是全然没有性欲冲动的危险时期。且不止因生理的关系——爱情关系,自不必说,或因再婚等事,反可开辟一种新生活的缘故,有许多子女,不固守处女寡妇的节,于他却反是幸福。”[6]

与谢野晶子的论断是基于对个体独特性和主体性的高度尊重。对于在封建礼教的重压下与男性处境殊异的女性而言,这种尊重是非常难得的。她认为要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怎样守贞:“不能强使人人遵守,因为境遇体质不同,也定有宽严的差别,倘教人人强守,反使大多数的人,受虚伪压制不正不幸的苦,那时也就不能当作我们所要求的新道德。”[6]然而,受了这位女士的感召而热议贞操问题的中国男性知识分子,却往往将重心放在探讨可以维持现代贞操的新的制约条件上。他们所倡导的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与女性真正的身体自主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裂隙。

客观地说,女子之性的解放并没有在近代进入到妇女解放的主流话语中,但是它对人们的思想启蒙意义却是实在的:解构了性的神秘性和丑陋性,肯定了女性身体欲望的正当性,女性逐渐被允许直面其身体的真实存在。这是一种有限度的承认,但不是无限度的放权。从晚清到五四时期,妇女解放运动的重心随着时代主题的变化而不断更迭,但从中可以找到一条共同的线索:女性身体从父权与夫权管控下的家族私有财产逐渐被国权接管——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阶级利益成为衡量女性身体价值的首要标准。这种“接管”一直努力将女性之躯纳入新的话语秩序,且部分地延续了封建男权文化对女性身体的认知。

[1]钟书河.周作人文类编[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98.

[2]肖楚女.取缔女学生离婚问题[N].民国日报,1924-10-18.

[3]胡适.贞操问题[J].新青年,1918,5(1).

[4]李达.女子解放论[J].解放与改造,1919,1(3).

[5]叶绍钧.女子人格问题[J].新潮,1919,1(2).

[6]与谢野晶子.贞操论[J].新青年,1918,4(5).

[7]炳文.婚姻自由[J].妇女杂志,1920,6(2).

[8]张闻天.离婚问题[J].少年世界,1920,1(8).

[责任编辑海林]

I206.6

A

1000-2359(2013)04-0152-04

陈宁(1977—),女,天津人,南开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性别与媒介研究。

2013-03-20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2YJC8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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