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建设的市场逻辑
2013-04-12贾阳春
贾 阳 春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院,北京 102206)
论法治建设的市场逻辑
贾 阳 春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院,北京 102206)
法治生成的最重要的条件,在于作为法治重要基石的自由、平等以及宪法主治、有限政府和基本人权等价值,在社会的不断进化过程中得以演进形成。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逻辑的拓展,对于法治基本价值的孕育、演进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从经济独立到身份平等,从市场规则到宪法主治,从市场平衡到有限政府,从市场自由到基本人权,均印证了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存在的逻辑联系。二者之间关系的普遍经验,对我国同样具有参考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构建来说,同样是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条件。而法治建设的历史要求,反过来会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更加开放、权利更有保障的制度环境的构建。
法治;市场经济;市民社会
从经济的角度看,法治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无论是从法治的原则,还是从民主、人权、宪法至上这些与法治密切相关的范畴去分析,经济因素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史同样表明,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政治形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治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二者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一、从经济独立到身份平等
市场经济的逻辑之一,是市场主体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经济独立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市场经济是平等竞争的经济,平等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一判断的根据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至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是指在市场交往活动中市场主体的机会平等。道格拉斯·雷把机会平等理解为前途考虑上的平等和手段考虑上的平等,前者是指每个人都能获得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机会,后者则是指每个人都拥有达到既定目的的相同手段[1]。机会平等还有另一层含义和要求,它意味着,“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2]。在经济领域内,机会平等的根本要求是,通过基本的经济制度安排,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经济机会,只考虑每个人的成就和才能,而不考虑他们的背景或出身。 其次,市场经济的平等特性还要求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应奉行等价交换原则,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反之亦然。这种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经济领域否定了等级特权,客观上摒弃了市场主体在经济领域之外所拥有的身份和等级优势。
市场主体的平等特性在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对相应的政治上的平等权利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推动了社会个体追求政治解放的进程。当然,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人平等、主权在民等基本价值,必须在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中才能得到实现,而资本主义制度恰恰建立在这些价值基础之上,因此,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身份上的平等,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和旗帜,也成为革命胜利后所要巩固的第一个成果。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之后,便会制定宪法以承载其基本价值,通过实施宪法以保护和实现其基本价值。毛泽东也曾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3]法治作为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样承载了这样的任务,并且离开了市场经济,人人平等、人民主权等核心价值就失去了其得以存在的基础。
二、从市场规则到宪法主治
市场经济的逻辑之二,在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依托于带有普遍效力的市场规则,以及建立在市场规则基础之上的市场秩序。市场是由供给、需求、价格、竞争等要素构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要素依其规律运动和变化,这些规律主要是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等,在长期的“试错”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并了解了这些客观规律,进而顺应这些规律的要求,演化出被普遍接受的市场规则。市场规则的有效运行,促进了市场的产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少在社会经济领域,在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作用下,社会的权力模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的市场主体遵循彼此同意的契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彼此约定以普遍同意的市场规则,解决各方在市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而以等级和特权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威权模式被否定,并在社会经济领域受到了强烈的抵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由市场交往惯例发展演化形成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逐渐成为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纠纷和争端的主要手段。但是我们还应看到,这些法律制度尚无法调整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以及各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比如在社会个体同政治国家的关系上,随着个人依附于国家权威的格局的瓦解,个人与国家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于是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社会秩序同个人自由、行政效率同个案公正等价值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现实矛盾,就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求将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最终准则,尤其是宪法,通过它对个人的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力及其行使方式加以明确,划定各自的范围和界限,于是宪法就成为一份重要的社会契约,即公民同国家之间的契约。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国家的积极行为,同时个人权利又会受到要来自国家或政府的威胁,能够确保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最低限度平衡得以实现的,也正是宪法,所以在包括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内的所有社会规范中,宪法毋庸置疑地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从市场平衡到有限政府
市场经济的逻辑之三,是市场具有自我平衡机制,亦即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市场能够自发调节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而无需借助外部的力量。市场经济的自我平衡机制,决定了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并由此催生出法治的基本价值——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同无限政府、专断政府以及全能政府是相对而言的。衡量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尺度在于,一是其权力、职能和规模是否受到来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受到社会的监督与制约,特别是在政府权力和规模逾越其法定疆界时,能否及时得到有效的纠正;再就是政府官员,尤其是最高权威,其违法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很显然,无限政府乃是自身在规模、职能和权限上不受法律和社会制约,并具有无限扩张倾向的政府。有限政府恰恰相反,它是指规模、职能和权限受到法律和社会严格限制的政府。
在实践中,在社会经济领域,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政府权力的限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可以直接进入并控制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于是产生了全能政府和无限政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反,市场经济的自我平衡机制从外部划定了政府的界限。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要受到经常性的考验。不过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受社会发展程度的限制,市场力量不足,社会经济的运行一直处于国家主导之下,甚至在市场经济发育的时期,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同样带有强烈的权力气息。英国经济史研究的先驱人物威廉·肯宁汉在《古代与中世纪英国工商业的增长》一书中写道:“人们在其处理买卖事务中被迫必须遵从国家权力,这是宗教改革时期和改革后一个时期重商主义的中心思想。”[4]重商主义思想实际上反映出了资产阶级借助国家权力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愿望。可以说,市场成熟与完善并形成足以自发调节经济运行的市场力量的过程,市场经济从脆弱的萌芽阶段逐步成长壮大的过程,都离不开国家强有力的呵护。不过有意思的是,借助于国家力量得到壮大的市场,它本身并不希望国家的过度干预。鉴于国家干预的种种弊端,市场在其力量强大之后,便促使国家结束了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的历史。
在理论界,古典时期的西方学者就经济运行与平衡机制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存在这样的自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际经济会自发地实现平衡,如果该平衡被打乱,凭市场自身的机制即可自行恢复,而无需国家广泛的或有步骤的干预。如果这样的自然过程是存在的,那么它又是如何起作用的?这一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进行评价和取舍。在当时,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就试图寻找一种经济运行的“自然秩序”。他通过假想的《经济表》描绘了所谓的“自然秩序”,认为重商主义占优势的现存体系,不是自然秩序而是对它的否定,自然秩序则是无需政府干预就能够自动运行的秩序[5]。
英国后来的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受到重农学派的重大启发,对国家与经济运行的关系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以此来说明社会经济无需政府干预便能够自动运行。他认为经济人总是在谋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他们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他们越自由,也就越有可能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比起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做决定,任何干预都是低效的[6]。于是在没有政府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幕后对经济活动进行着组织和管理。相应地,至少在经济领域,政府权力有限这一原则,逐渐演进成为普遍承认的基本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在自由放任时期,还是到了后来的垄断阶段,有限政府理念当然地成为近代以来西方政府理论的主导观念。因此,在社会经济领域,与作为计划经济的要求和必然产物的全能政府相对应,有限政府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条件。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有限政府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市场逻辑拓展的结果。
四、从市场自由到基本人权
市场经济的逻辑之四,在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特征。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方面拥有自主选择权,相应地,他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把个体作为考察对象,认为市场主体都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受到追求利益的动机的支配,他们出现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努力实践“最少投入、最大产出”的效率追求。这样一种普遍的特性,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高效率的运行。至于古典经济理论所谈到的效率,主要是资源配置的效率。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决定了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自由程度则决定了竞争开展的程度。由此可见,包括竞争机制在内的市场机制,提供了市场经济高效率得以实现的必备要件,但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适度的经济自由。在这里,对于经济自由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即支配自己收入的自由,合理使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的自由,支配自己财产的自由[7]。对所有人来说,这种自由都是必要的。
自由对于社会个体所具有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自由从理论变成受法律保护的现实,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在传统社会,等级身份是基本的社会准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体现出等级的特征,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都为等级制度所约束,平等观念几乎不存在,低等级主体受到高等级主体权力的支配,没有自由可言。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财产和人身的安全等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于是对于一般的社会主体而言,自由只能是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只有高居于等级金字塔顶端的统治者才能获得自由。同时,由于缺乏政治、经济和思想上的平等基础,个人的独立也就不具有现实意义,追求个体自由的努力也往往是徒劳的。
根据这种分析可以认为,以市场作为主要资源配置机制的市场经济,最为重要的基础条件就是适度的经济自由。根据经济自由所包含的内容,引申出这样的要求,即无论消费者的消费偏好还是生产者的生产偏好,都免于外界的不当限制,除非这些偏好具有明显的外在不良效应,即对他人或社会不利;反对任何力量对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行为加以干预,反对市场主体被强制参与交易。
同时,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另一个基础条件,只有当人们有权利获得并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时,才会有追求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若是财产权得不到承认和保护,劳动者就会失去创造财富的热情,社会财富的总量也只会有减无增。对此,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曼瑟·奥尔森作了非常系统的阐述:“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为有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8]所以,没有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市场经济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适度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力量的壮大,一方面使经济自由的平等基础得以建立,从而确立了经济自由得以成为法律权利的现实前提;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也随之发育成熟,社会个体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开始有了革命性的变化,社会个体成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而不再是国家的附属。当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并立的前提仍然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社会个体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在这层意义上,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不再局限于对抗社会个体的权利,而是表现为社会个体对政治国家的要求,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五、结语
法治生成的最重要的条件,在于作为法治重要基石的自由、平等以及宪法主治、有限政府和基本人权等价值,在社会的不断进化过程中得以演进形成。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逻辑的拓展,对于法治基本价值的孕育、演进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也印证了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存在的逻辑联系。二者之间关系的普遍经验,对我国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构建来说,同样是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条件。而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之所以遭遇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也往往是因为法治建设超越了或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在二者之间出现不一致所导致的,这就要求我们对法治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有更为准确的把握。同时,法治建设的历史要求,反过来会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更加开放、权利更有保障的制度环境的构建。
[1]Douglas Rae.Equalities[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69.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11.
[3]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35.
[4]乔洪武.重商主义的经济伦理思想研究[J].经济评论,1998(2).
[5]齐秦.魁奈《经济表》思想起源初探[J].齐鲁学刊,1991(2).
[6]孙婧芳,李振宇.“经济人”假设与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比较分析[J].北方经济,2008(13).
[7][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个人声明[M].胡骑,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8-70.
[8][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4.
[责任编辑张家鹿]
OntheMarketLogicofLegalConstruction
JIA Yang-chun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Beijing 102206,China)
The generation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have their own deep economic sources. Freedom, equality, constitutionalism, limited government and fundamental rights are all basic values of Rule of Law, which are shaped in the evolution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s indispensible factors of gradual process of these basic values.
rule of law;market economy;civil society
D920.0
A
1000-2359(2013)04-0041-04
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