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意识自觉
2013-04-12林世选
林 世 选
(郑州轻工业学院 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2)
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意识自觉
林 世 选
(郑州轻工业学院 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2)
社会管理创新与公民意识自觉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一致性。然而,在多年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公民意识缺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效能与质量。因此,在失衡与补偿、赋权与尊重的博弈中,理应确立公民意识自觉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的价值基础和实践向度。
社会管理创新;公民意识自觉;公民社会
“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是我党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提出的科学命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实践特色。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其执政60多年、领导改革开放30多年间,“执政党—政府—社会—单位—个体”这一线性管理模式一直被广泛延用,并取得了新民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社会阶层分化加剧、公民社会兴起、群众利益诉求复杂化等新型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事实证明,破解线性管理造成的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仅靠政府权力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积极培育公民社会,保障公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自觉。
一、诉求与回应:社会管理创新与公民意识自觉的内在一致性
“社会管理”在西方语境下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词汇,最为接近的是“社会秩序”或“社会规则”,因此它是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政治社会学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对“社会管理”一词的定义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由此,我们看到社会管理应为两个层面:其一是政府行使的社会管理职能,其二是非政府机构的社会组织和其他主体进行的社会规范和自我管理。当前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政府必须适度放权,以公民意识自觉推进公民社会建设。
社会管理创新与公民意识自觉具有天然的内在统一性。
(一)从内在逻辑关系上看,公民意识自觉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要求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法治意义上的社会意识存在。它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在国家社会发展进程中主体地位的心理认同和行为自觉。而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2]。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种变革的活动过程,也是一种创新的活动理念,其根本诉求是“增加公民福祉,创造一个进步、有序、公正、民主的社会,使公民的权利更好地实现,生活质量更快地提高,幸福指数不断增加”[3]。从本质上讲,社会管理是对全体社会公民的管理和服务,每一位社会公民既是被管理和服务的受体,也是管理和服务的主体。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层面上讲,培育良好的公民意识自觉都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从主体层面上看,公民意识自觉催生新的社会管理创新主体
当前,学界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虽然观点不一,但普遍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是政府。这种提法显然是受到长期以来“大政府、小社会”观点的影响,即政府作为绝对权利的行使者被赋予社会管辖权,除政府之外的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被排斥在管理社会之外,这是对社会管理狭义上的理解。其实,从现代化视角来看,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向现代化发展的关键期。在这个时期内,各种社会矛盾突显,各种利益诉求交织,仅靠政府是无法完成全部管理任务的,这从客观上要求以公民意识自觉推进现代公民社会建设,由现代公民社会这一“中间组织”来补充政府管理的不足。因此,我们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中心主义视域下的政府,二是人本主义视域下的现代公民社会。“现代公民社会是指以经济生活为中心形成的人际交往领域,它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起源而出现的社会领域”[4]。现代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一切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作为相对独立于国家或政府的公共领域,现代公民社会承担着服务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体关系的任务。从实践上看,现代公民社会尽管还不成熟,但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形式之一。
(三)从体系层面上看,公民意识自觉保障了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系统的良性运作
作为一种有目的的社会创新性实践活动结果,社会管理创新自然也要建设一套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的科学化的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结构,更要建立系统的保障机制来规范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结构的良性运行。在众多保障机制中公民意识自觉是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条件之一。社会性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属性,公民的参与性保障了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因为,在现代法制意义上,公民是“具有前所未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动力和能力的人群”[5]。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机制已经是一个十分庞杂的系统,它包含了社会政策决策、多元管理机制、主体合作机制、公共服务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等等。这一庞大的管理系统必然依赖于公民的自觉参与意识、自觉监督意识和自觉规则意识等。
二、失衡与补偿:当前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意识缺失
社会管理创新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公平正义、和谐民主的理想社会的实现。要达成这一理想社会,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良善的公民”[6]。人类历史的发展一再表明这样一个基本道理:“即使是按照最先进的理念和原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如果缺乏具备良好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的现代公民的支撑,也必将会导致失败或畸形发展的悲剧。”[7]毋庸置疑,虽然经过了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洗礼,公民自觉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有所提升,但还是相对滞后于社会整体发展速度。
(一)公民主体参与意识欠缺
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体系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一系列行为[8]。就目前情况而言,公民自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意识欠缺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在政治生活层面,受长期封建意识的影响,养成了公民对政治权力妥协的精神,“臣民”、“子民”等奴性心态还在延续;在社会生活层面,如同对政治生活的宽容一样,公民在面对社会生活中应有的法定权益,不能采取积极参与的态度获取,对无碍于自身权益的事情不作为,对有损于他人权益的事情的漠视甚至敌视等;在文化生活方面,公民不主动参与文化创新,不能对现有文化采取科学地批判或吸收,不能对外来文化采用理性的评判。造成公民自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意识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从历史视角看,中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民众在君权、族权、神权的严酷约束下,被迫丧失了“个人在一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或主动的成员身份”[9],即“公民资格”。“公民资格”的丧失使民众被排斥在社会管理的主体之外,而只能以社会管理的客体身体出现。当广大民众普遍习惯于这种身份认同时,也即意味着民众自觉参与社会管理权利的放弃。第二,从现实视角看,长期以来,民众并没有因为被法律赋予了权利而自然地成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公民的身份定位依然是“单位人”而不是“社会人”,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包揽了一切,社会管理更像是一出“独角戏”,公民成为决策和管理的被动执行者和旁观者。第三,从理论视角看,公民的参与权的主张与实现,既有赖于国家对公民主体权益的保护,更有赖于公民主体意识的自我觉醒。当“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作为公民的公共生活经验,其行为也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社会公共行为”[10]时,以公民自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意识欠缺显然是与社会的发展动向和要求不相符合的。
(二)公民责权意识模糊
责权意识是公民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综合,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完成相应的职责的意识自觉。责权意识要求公民作为“法定主体人”自觉调整、处理个体与国家、社会、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努力成为一个自尊自爱、对人负责、对社群尽责、对国家尽贡献的“社会人”。只有当公民具有了普遍的责权意识,一个良性社会的运行才有保障。虽然,近年来由于宣传教育的深入,公民责权意识有所提升,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公民社会而言,我国公民责权意识整体水平偏低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前,我国公民责权意识模糊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对自我责权的放弃。即是说公民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与角色,以及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义务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法定权利等认识不清。其二是对他人责权的损害。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平等的责权,他人的责权同样神圣而不可侵犯。近年来,发生在西藏、新疆等地的打、砸、抢、烧等暴力事件,都是一部分公民对他人生命、财产等法定权益的侵害。其三是对社会责任的漠视。社会责任包括家庭责任、社会道德与公共利益维护等,公民作为“社会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然而,我们从“小悦悦事件”到“药家鑫事件”、从“大头娃娃事件”到“毒奶粉事件”等等可以看出,部分公民或组织对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何等的漠视。由此可见,由于公民责权意识的模糊不清,严重制约了其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发挥。
(三)公民法治意识淡薄
从根本上讲,社会管理创新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化管理模式下的创新。它客观上要求全体公民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维护法律权威,严守法的精神,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然而,在传统“人治意识”为核心的政治心理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状况堪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一是“权大于法”。“权大于法”观念的实质是人大于法。它体现了一种君权与长官意志优先的价值观。这种“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传统仍存在于现代人的观念之中,它不仅积淀到了一般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而且残留于一些领导干部的潜意识的结构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重礼轻法、重德轻刑。重礼轻法、重德轻刑的实质是“礼治”和“德治”。它过分强调了道德与德性在社会管理中的绝对主体地位,认为一切用法能解决的问题都可以用道德和理性来解决。基于这种认知,公民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意或无意地消弥了法律的权威性,颠倒了法与德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从地位。三是有差异的社会等级观。社会等级观念是人治得以实现的心理基础,它不仅渗入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每一个细胞——阶层、集团、家庭、行业之中,而且内化为“臣民”人格的一部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11]。在社会等级观的影响下,公民迷失了对社会主义法治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导向,不能用客观、平等的身份意识参与社会管理。
(四)公共精神和公德意识不足
社会管理创新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硬性的约束,又有柔性的管理。而提升公民普遍的公共精神和公德意识恰恰是柔性管理的重要体现。从理论上讲,公共精神是存在于公民社会中的一种关心公共事务、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构,营造适于人类生存发展的伦理规范,其结果是所有参与者都能够理解和认可自己并且相互理解与承认,以此形成归属感和团结一致的意愿。公德即公共生活中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秩序或习惯,公德意识就是在公共生活里遵守这些约定俗成的准则和秩序的思想观念。公民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是现代社会所崇尚的精神气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和社会公德的抛弃与否定。正如美国学者库柏(Terry L.Cooper)所说,公共意识并非“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12]。从公共利益性上讲,只有每个公民都能自觉维护公共权利,才能使得自身权利最大化。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推进,其负面性也显现了出来。一些公民或组织不惜牺牲公共财富、公众健康、公共道德等来猎取财富,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更迫使公民退出公共道德领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三、赋权与尊重:培育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公民意识自觉
(一)培育公民意识自觉必须彰显公民的地位和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可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是公民法定的权利。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讲,强调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合法权利既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视角上讲,培育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首要前提是要充分彰显公民的地位和价值。
彰显公民的地位和价值必须强调公民的合法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每一个国民平等的身份——公民,公民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法治意义上的平等,更应是一种实际享有权利的平等。无论公民身份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差异有多大,但确立公民合法权利是公民身份的唯一内核,离开公民权利的主张,公民身份必然不存在。其一,公民合法权利与社会主体(人)的存在不可分割。耶林指出:“对人类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人在权利之中方具有精神的生存条件,并依靠权利保护精神的生存条件。若无权利,人将归于牲畜……”[13]从法制上确立和保障公民作为“人”的正当权利,使公民正当的、应有的和法定的权利转化为公民的实有权利是彰显公民地位和价值的基本条件。其二,公民间的平等与公正同公民合法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存在不可分割性。当前,社会阶层严重分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各阶层间为争取更多的阶层利益和生存空间而发生的矛盾和斗争有激化的趋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基层社会与上层社会之间如何才能在同样的社会规则下生存和发展?答案是补偿劣势群体应有合法权利,实现最大多数意义上的法治权利平等。其三,法权平等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学观的核心意旨。它的基本指向是全体社会成员或绝大多数人都能平等而全面地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刻转型,在利益分化和重组过程中,许多社会不公正现象明显地暴露出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从而直接影响着人的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人民的福祉,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恰恰是人民福祉的最根本的体现。
彰显公民的地位和价值必须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客体的统一。衡量一个社会形态进步与否的标志不仅是物质生产水平的高低和社会财富的多寡,更体现在社会最低层面的价值导向是否对人的尊重和人的权利的维护。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的,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说到底,社会管理的核心命题是必须强调“人本”理念。“以人为本”是把公民作为最高的价值主体,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的道德理想,这就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地位,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公民主张,才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逻辑起点。
(二)培育公民意识自觉必须突出公民的主体性
公民意识自觉是公民主体能动性的体现,充分体现了公民在社会构建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一般来讲,公民意识自觉主要包括公民的参与自觉、责权自觉、法治自觉、监督自觉和道德自觉等。在诸多的意识自觉中,参与自觉最能体现公民的主体性。参与社会管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随着社会管理主体创新路径从政府一元走向政府、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方向,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已经变成了时代的需要。实践证明,没有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管理不可能是长久有效的管理。因为“公民是具有前所未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动力和能力人群”[5]。然而,参与权的实现不仅要靠法律的赋权,更有赖于公民自觉参与意识的提升。
政府必须认识到公民参与是创新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从而从制度上保护和激励公民的自觉参与意识。公民参与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长期以来,“执政党—政府—社会—单位—个体”这一线性管理模式,给政府赋权太重,在某些管理领域公民还被排斥在管理主体之外,这无疑制约了公民自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其一,从党的性质上讲,毫不动摇地坚持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无往而不胜的法宝。没有最广泛和良性有序的公民参与,党的领导就会脱离群众,党所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会丧失应有的群众基础。其二,从民主社会进程上看,现代社会民主政府的执政的合法性,并不取决于治理者的承诺,而取决于是否得到公民的认可和参与。从民主主权上讲,任何一个政府都应代表全体公民行使社会管辖权,代表公民的意愿和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福祉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的社会管理实践证明,政府保障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有多高,社会管理的成效就有多好。其三,从公民社会构建上看,公民参与是保障社会协同管理的基础,也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政府机构是有限的,但以公民自发组织而形成的公民社会却是无限的。公民社会可能渗透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成为政府管理的有效补充。政府应看到公民社会的效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加以引导和保护,激励公民自觉参与公民社会构建和各项社会管理活动。
提升公民自觉参与意识必须明确公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社会阶层的分化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的复杂化、不确定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客观上要求党和政府要改变领导管理模式。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构建开放式的社会管理体系,让更多的利益主体有条件地参与进来。而要让公民自觉参与社会管理,必须明确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讲,社会管理创新的起点和最终归宿都是社会发展的有序性和对公民利益的有效维护:其一,政府必须引导公民对社会共同利益的认可,使公民充分认识到参与社会管理的最终结果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其二,政府应为公民提供参与决策管理的平台,不断扩大公民对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其三,尊重和保护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边界,适当还权于公民或公民社会组织。其四,保障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监督主体权和绩效评价权,使政府管理社会的行为能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和评价,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政治承诺。
(三)培育公民意识自觉必须强化环境建设
社会管理不仅是一种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同时还决定着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根本利益和价值取向。从途径上看,社会管理一方面是通过规范和约束公民的行为来实现有序的社会治理,另一方面是通过环境优化来促发公民意识自觉,使公民自觉参与社会管理,最终达以自治。一般来讲,环境优化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思想教育环境、公民社会构建环境和法治环境。这三个方面分别从主体接受、组织功能、环境共同体等角度规范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维度。
思想教育环境主要是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的教育与弘扬,使社会管理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使公民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等方面与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达到契合与统一。“以观念形式表现在法律、道德等中的统治阶级的存在条件,统治阶级的思想家或多或少有意识地从理论上把它们变成某种独立自在东西,在统治阶级的个人意识中把它们设想为使命;统治阶级为了反对被压迫阶级的个人,把它们提出作为生活原则,一则作为对自己统治的粉饰或掩饰,一则作为这种统治的道德手段”[14]。马克思这段话着重表明了社会管理与意识形态的高度一致性,因此,思想教育环境的营造是确保公民意识自觉的先导,其有效途径是通过强力有效的公民意识形态教育。在当前社会各种思潮和学说纷纭而现的情况下,要使公民意识自觉符合我国社会管理本质要求,必须从四个层面着手:其一是大力强化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教育,消弥西化思想文化对公民的影响与渗透;其二是增强公民对社会公共权利合法性的认同教育,使公民自觉服从国家公共权利的管理;其三是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使公民遵循核心价值要求规范自我行为。其四是大力加强社会公德和公共精神的构建与塑造,使公民的道德修养与公共意识具有价值的普适性和实践的秉性。
公民社会也有学者称之为“中间社会”,它是连接政府与个体之间的中间过渡地带。公民社会作用的突显是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体现,也是公民在参与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中主体价值的体现。从一定程度上讲,公民意识自觉与公民社会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公民意识自觉来源于公民社会的影响与引导,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良好运作又有赖于公民的价值认同和行动自觉。因此,着力构建良性的公民社会环境就是在催发公民意识自觉。一是政府应充分认识公民社会蕴含的社公管理功能与创新成效,认识到公民社会在弥补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不足与缺失,依据法律大胆培育、引导、管理公民社会,优化公民社会成长的环境;二是政府应重视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着力营造政府与公民社会共治的社会管理格局;三是政府应赋权于公民社会,主张依据法律许可和社会发展需要,适度让权,使公民社会有更多参与社会管理的实际主导权;四是公民社会应充分尊重每一位公民的意愿表达,使公民有参与网络虚拟或实体公民社会组织构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标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要实现这一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法治环境的优化与提升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之一。其一,法治环境优化的前提是公民必须有良好的法治意识和素养。良好的法治环境有赖于每一位公民的参与和维护,因此,大力加强公民法治教育,使公民知法、懂法、学法、用法,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培育良好的法治素养是当务之急。其二,法治环境优化必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虽然不是具有物质实体的客观存在,但一旦获得确立,便成为一种社会事实,这种社会事实以其政治性、人民性、先进性、科学性而客观存在于人类的观念中[15]。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管理创新是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属性的,通过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属性,是激发公民沿着法治的道路自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其三,法治环境优化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和严肃的执法过程。当前,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法过程的不严肃。因此,要建设公平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秉公执法,廉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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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家鹿]
AnlysisonConsientiousnessofCitizenAwarenessintheSocialMangementInovation
LIN Shi-xuan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Zhengzhou 450002,China)
There lies a natural agreement between social management inovation and consientiousness of citizen awareness. Nevertheless,during years of social managemeast, the lack of citizent awareness has badly hindered the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social management. Therefore, contensciousness of citizen awareness compensation should beome value basis and practice direction during the course of promoting social management inovation on the basic of conparing unbalance and compensation ,giving rights and respecting.
social management inovation;consientiousness of citizen awareness;citizsen society
C916.1
A
1000-2359(2013)04-0015-05
林世选(1952-),男,河南温县人,郑州轻工业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哲学、社会学研究。
2013-01-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SH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