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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刍议

2013-04-12

关键词:税收法律外部性税收

刘 霞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国家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税收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对循环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 税收法律制度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关系

1.1 引导社会向循环经济模式发展

其一,税法通过对税收征管行为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明确其权利与义务,这是法律的引导功能在发挥作用,使当事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其二,税法的预测功能为税收活动中的当事人指明行为的预期结果。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前,就可大概测算出成本和利润的多少,并将自身义务和他人义务进行比对,做出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判断。比如,当税法对负外部性的经济行为进行征税,而对正外部性的经济行为给予税收优惠时,通过税收的不同,可以引导人们选择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就企业来说,征税会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相反的,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会减少企业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激励企业选择节能、环保产品。对于个人而言,产品的价格是影响消费的关键因素,如果节能环保类产品价格高昂,则不利于消费者选择购买,所以,提高非循环产品或行为的税率,有利于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有利于建立循环经济下的消费结构。

1.2 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税收法律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国家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制定相应规则约束纳税人的行为,是纳税义务人必须遵循的准则。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经历长期的过程,这其中,需要通过税收发挥其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而税收法律制度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国家的税收活动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能否体现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活动能否发挥其调节作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为此,税收法律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

1.3 低成本维持循环型社会的良性运转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成为“制度性知识”的重要来源。税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了对税收征纳行为约束的“制度性知识”,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2]。税收法律制度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维护循环型社会的良性发展。从微观上看,税收法律制度非常明确且全面地规范了税收的行为要求,税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职责时,依照法律的要求执行即可,没有过高的成本要求。从宏观上看,像这样的特殊的“制度性知识”,可以非常有效地把各种税收主体联系在一起,一定程度上使人们降低了在监督、管理和收集税收信息的成本。过程中也许会有摩擦,或是发生争议,但同时也能将成本降至最低。

我国正在进行新的税制改革,在税收法律制度中体现循环经济的原则和理念,有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的循环发展和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两个目标。

2 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学基础

2.1 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

在几百年的经济理论发展历史中始终存在经济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的争论,市场经济好还是政府干预好,市场机制多一点还是政府干预多一点,始终是经济学研究和争议的热门话题。“市场失灵”自然让人想到政府干预,但“政府失灵”又让人想到市场机制。这集中表现在对外部性问题的论述上。以庇古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强调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使得外部性内部化,如主张开征环境资源税、环境污染税或排污收费、环境保护补贴、押金退款制度等[3]。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所产生的有害或有益的影响。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即社会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行为人承担。分为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和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4]。

由于外部性问题的出现,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如何能够解决这种无效率的状态呢,无论是政府或是个人都可以以各种方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这些方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使资源配置更加趋近市场的最优状态。政府通常会制定相关规定和出台一些禁止条款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但是在现代社会要通过禁止来限制所有的污染,那是不可能的。所以,社会既然不可能完全消除污染,那么权衡成本与利益的关系,解决允许哪种污染以及控制在什么范围之内,就成为了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此外,在解决外部性问题时,还可以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激励机制。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对有负外部性的活动征税,还可以通过对有正外部性的活动提供适当的补贴来使外部性内在化。用于纠正这种负外部性影响的税收,就是庇古最早主张采用的。大多数经济学家在解决污染问题时,更多的是选择税收的方式。虽然很多制度都可以解决环境的污染问题,但是,税收法律制度在实现这个目标上的效率会更高。

价值规律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很多时候表现出有力,但它并不是万能的,当市场上仅存在买家和卖家利益时,从社会的整体看,结果是有效率的。但是,当存在诸多像污染一样的外部效应时,评价市场的结果,还要考虑第三方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市场中看不见的手也许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政府选择用征税的方式来控制污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可视为明智之举。

2.2 经济学的“搭便车”理论

“搭便车”理论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曼柯·奥尔逊于1965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利益和团体理论》(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一书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搭便车”问题是一种发生在公共财产上的问题,是指经济中某个体消费的资源超出他的公允份额,或承担的生产成本少于他应承担的公允份额。指一些人需要某种公共财产,但事先宣称自己并无需要,在别人付出代价去取得后,他们就可不劳而获地享受成果。常指宏观经济学中的公共品的消费问题[5]。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在消费中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这就是说,不能阻止人们使用一种公共物品,而且,一个人享用一种公共物品并不减少另一个人对它的使用。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s)在消费中有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6]233。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节约利用、可循环利用和环境和谐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方式,循环经济的核心之一是“资源的高效利用”[7]。但是,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资源,想使用公共资源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公共资源在消费中有竞争性:一个人使用公共资源就减少了其他人对它的享用[6]239。因此,尽管环境保护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市场主体往往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更多考虑的是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而不愿意投入,对于环境这种公共物品更倾向于无节制地使用,而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生态损失和社会损失[8]。

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正外部性外溢现象明显,导致“搭便车”[6]235现象严重。所以,政府就需要对这种“市场失灵”加以纠正。税收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已成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保障。政府一方面通过税收积累资金抵补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支付,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激励引导企业的资源流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7]。

3 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理基础

3.1 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人本主义的极度扩张,造成的矛盾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还包括人与自然环境资源之间。在改造能力失控的今天,原先浩瀚无比的环境资源在人类重重欲望的重压下开始变得窘迫起来。人的需求的无止境与自然资源一定历史阶段的有限性、稀缺性产生了尖锐矛盾。个体利益取向的分散性决定了这一矛盾在简单之和的个体群中无法得到自然消化。而放任矛盾的发展与激化,则最终会危及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导致整体效益的不能实现。而且从一种更高的角度来讲,当代人恣意索取资源为己所用,而破坏环境、资源的恶果则更多地由下代人承担,这本身是一种极大的不负责任,是一种代与代之间的不公平[9]32。

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下,经济的增长忽视了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自我保护的局限性,在经济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下,资源严重枯竭,环境不断恶化。可持续发展理念内涵的深入研究,应加以明确的是可持续发展的重心在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动态地维护经济发展强度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9]63。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对“市场失效”领域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之法,以促进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健康发展为己任。国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发展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全盘考虑,做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步对其负外部性进行规制的立法选择,贯彻可持续立法理念,提高社会发展的质量。而一直被经济法学者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民法、商法,受其自身立法宗旨的局限,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被视为经济学假设中的“经济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其经济性、自利性特点决定了其很少考虑资源的稀缺性、环境的不可再造性,很少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决定自己的行为选择[9]63。因此,经济法担当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任。

税收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定和实施中理应贯彻经济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与循环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节能环保产业和自主创新产业的发展。

3.2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经济法的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要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如财政税收制度、金融外汇制度、经济合同制度等以及具体的执法和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政府在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法则。维护公平竞争是国家通过“国家之手”来纠正“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也使得“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

循环经济的建立使得经济发展从传统的“资源——产品——废物排放”所构成的单项线性流动方式转向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环状反馈方式运行,由此,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变革,在此变革中,国家和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决定了它是整个社会发展的中心层次。它的发展不但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而且需要公权力全面的、基础性的干预,在这个干预过程中,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和维护公平竞争。

在此基础上,政府既是循环经济的规划管理者,又是循环经济实施的法律监督者,它需要制定一系列有效的制度来引导和促进企业与消费者实施这项有着长远利益的战略。因此,政府的导向作用自然离不开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3.3 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

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都要建立在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得以实现的基础之上,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制度框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生产关系进行新的制度安排。在这种新的制度框架中,生态环境要作为核心的内容进行管理,并将其纳入整个市场运行中。这必将重新构造社会价格形成机制,从而重新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新产品比回收旧产品原料的成本更低,导致企业循环利用资源的内部效益缩减,因此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消耗更多新资源来增加利润的方式进行经营。政府应该对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循环利用资源而造成的内部效益下降进行补偿,而对负的外部效应征收相关税收进行补偿[10]。使企业自觉“循环起来”,必须通过以制定政策为主的制度创新,构建再生资源利用的生产盈利模式,使市场条件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利可图,这样就可以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自发机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1]。

循环经济的发展特别要注意使用经济激励和刺激手段,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使循环经济具体模式中的各个主体形成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关系[12]。税收是这些经济手段当中最为重要的措施。在税收中将污染者要付费,利用者要补偿,开发者要保护以及破坏者要恢复作为基本原则,能够保证循环经济发展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责、利更为明确。

参考文献:

[1]邬晓恬.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新探[J].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

[2]祖章琼.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构建[J].凯里学院学报,2011,(4).

[3]计金标.生态税收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43.

[4]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82663.htm.

[5]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834409.htm.

[6][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李志平,刘芳.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研究[C].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1060.

[8]顾硕秀.循环经济与绿色税收[J].时代经贸,2007,(2).

[9]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0]齐建国.信息通信业也需要循环经济[EB/OL].网易科技,http://tech.163.com/2004-05-21.

[11]蒋宇,魏乐.解析循环经济[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9).

[12]鲍健强,黄海凤.循环经济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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