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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实务视野下的短刑犯问题

2013-04-11宫照军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行刑服刑罪犯

宫照军

(金陵监狱,江苏 南京 211135)

一、何为短刑犯问题

在现代刑制中,最有争议、受到批判最多的是短期自由刑。有争议是因为 “短期”究竟应为多长时间,中外各家学者各抒己见,一时难以统一。就国外而言,自1872年召开的第一次国际监狱会议以来,争论了一个半多世纪,形成各种主张:三个月说、六个月说、一年说等,此外还有一周说、二周说、六周说、四个月说等,最极端的主张是短期自由刑最下限应为六小时或十二小时。[1](P81)在国内,关于短期的标准也不一而足:有 “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2]、 “拘役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P83)、 “刑期在3年以下,或入监时余刑在2年以下”[4]、 “原判五年以下”[5](P57)、 “10年说, 认为10年以下的自由刑是短期自由刑”[6]等诸多观点。划分短期的标准,最早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危害等来确定的,后来随着矫正刑时代的到来,就引进 “改善受刑者所必须的最低期限”[1](P81)为依据,教育刑观念兴起后,出现了以 “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教育改善受刑者”[1](P81)的标准。

短期自由刑被批判的原因是: (1)时间短,不仅没有充足的时间教育改善受刑人,而且严厉性差、威慑力不足; (2)容易发生犯罪交叉感染; (3)短期自由刑会让受刑人产生心理自卑和社会歧视,被贴上 “罪犯”的标签,难以重返社会,进而再次犯罪; (4)短期自由刑使初犯者丧失对监狱等拘禁机关的恐惧感,不利于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5)短期自由刑过多会加剧监狱行刑的负担。当然,也有很多对短期自由刑的辩护者,主张: (1)短期自由刑对初犯者、机会犯人、过失犯具有冲击作用,有利于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2)从监狱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期短会提高监狱的利用率,反而是短期自由刑的一个优点; (3)短期自由刑相对于财产刑,更能体现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对罪犯再犯的威慑作用更强。[1](P82)正是由于对短期自由刑的利弊争议很大,在刑罚学的讨论里,短期自由刑的问题是存废之争和替代刑问题。主要有保留说、废除说和折中说等观点。

监狱是徒刑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学作为行刑学的一部分,是刑罚学的下位学科,重点不在讨论短期自由刑的存废问题,而更多的是关注非管制拘役的其他短期自由刑的实际运行效果,主要从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制度运行效率等方面讨论短期自由刑对监狱工作的影响,这就出现了所谓的短刑犯问题。这个问题本质上是面对部分原判刑期和余刑较短的犯人,监狱的各项管教规章制度难以发挥最佳效能而导致的问题,是现有监狱行刑制度滞后和不完善的体现。随着新 《刑事诉讼法》、新 《监狱法》实施以后,余刑在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短期犯将被押送监狱执行,使监狱工作中的短刑犯问题进一步突出,成为监狱实践工作中新的热点。探析短刑犯问题就是将狱政工作的关注点着重放在如何通过辩证认识和改良现有狱政管理在较短的时间里对短刑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矫正改造,提高对短刑犯的 “关押”效率。

二、短刑犯问题的表征

所谓 “短刑犯”问题,具体表现就是短刑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消极改造、对抗管教的负面行为和思想。

(一)混刑思想严重,改造观念不强

所谓 “混刑”,就是在改造过程中改造目标不明确、改造意识不强,表现为 “学习不深入、劳动不积极、生活上自我要求不严”[4],甚至以装病、诈病、小病大养、消极怠工等方式来对抗管教,逃避改造。究其原因,从罪犯自身来讲,有思想认识偏差、没有认罪伏法悔罪改过的觉悟,再加上好逸恶劳、缺乏自律性,不能认同服刑改造生活。从客观上来讲,因为刑期短现有的以减刑假释为核心内容的刑事司法政策难以触及短刑犯切身利益,同时生活处遇制度落实不到位,也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当然, “混刑”、消极改造的也不是短刑期犯的全部,但大约占到总数的2/3左右。[4]

(二)对监管环境适应性差,双重心理问题叠加

罪犯服刑一般要经过三个过程:服刑前期、服刑中期、服刑后期。前期和后期,罪犯都容易有较大的心理波动。入监初期罪犯主要是适应问题,心理上彷徨、恐惧、焦虑、自卑、无所适从;服刑后期即出监前期,罪犯往往处于心理不安期,由于即将回归社会,期盼与顾虑并存,希望与惧怕同在,心情浮躁。[7]短刑犯因为刑期短,没有一般意义上完整的服刑心理过程,往往适应期还没过,就面临出狱的问题,同时经历入监初期和出监前期的双重心理压力,情况复杂叠加进而导致各种消极服刑、对抗管教的问题。

(三)违规违纪率比较高,安全隐患较多

“短刑期罪犯年轻者居多,性格感情不稳定,缺乏纪律性和对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加上法制观念淡薄,遇事易冲动,不计后果……经常出现违规、打架、斗殴。”[4]据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2012年4月的一个统计,在调查的5289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人中,35岁以下的有44.14%是暴力型犯罪。[2]再加上绝大多数短刑犯具有深刻的个性方面的问题,如贪婪、虚荣、性情粗暴、自控力差及缺乏道德与法律意识等,[8]在监所内,容易与他人冲突并滋生恶性事件。此外,短刑犯中两次以上犯罪的罪犯比例较高,这部分短刑犯对监管环境相对较为熟悉,行为隐蔽、伪装能力和反侦察、反改造能力较强,对监所安全有较大的潜在威胁。

(四)矫正效果差,再犯罪率较高

有关资料表明,在我国,短刑犯的重新犯罪率要比长刑期犯的重新犯罪率高出18.3个百分点,其他国家的情形与我国基本相似。[9][10]导致短刑期犯容易再次犯罪的原因,一般认为是刑期太短,无法有效实施教育矫正。同时,短刑犯中年轻人居多 (据深圳大学周娅对三所监狱一个看守所的调查,监狱内3年以下的、看守所内1年以下的已决服刑人员40岁以下的占87.6%),[3](P83)且文化程度不高。据周娅的调查,高中以下 (不含高中)文化程度的占85.5%。短暂的服刑生活以后,大部分短刑犯的年龄、文化程度、认知水平、生活环境等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犯罪的内外部因素仍然存在,再犯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尤其是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罪犯,很容易因经济窘迫再起犯意。一项关于短刑犯再犯罪情况的抽样调查,盗窃犯再犯罪占70%,其中前科仍是盗窃犯罪的占50%,就证明了这一点。[5](P58)特别是短刑犯服刑的时间成本相对较小,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概率相对较大,这也是短刑犯比长刑犯再犯率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三、短刑犯问题的辨析

(一)短刑犯的性质

1.恶性相对较小,危险性不容忽视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定罪过程中,根据犯罪行为、主观恶意、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的性质和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量刑尺度。我国 《刑法》在量刑过程中,一般以三年和七年为界,有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含三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含七年)、七年以上三大类。一般认为,量刑在三年以下 (含三年)的犯罪行为是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的。也就是说,与大多数长刑犯和中长刑犯相比,短刑犯一般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侵犯的法益较小的罪犯。但是,这种恶性较小是相对恶性、重型犯罪的服刑人员而言,短刑犯犯罪也是已经触犯刑律、侵害社会关系突破刑法底线的,而且如上文所讲,因短刑犯自身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性格缺陷、刑期短等诸多原因,短刑犯在服刑过程中不服从管教扰乱监管秩序的危险性不容忽视。 “遇事易冲动,不计后果,改造中一遇上波折,极易影响改造情绪,经常出现违规、打架、斗殴。这类罪犯一般占到短刑犯1/6左右。”[4]

2.大多是弱势群体

根据有关抽样调查统计,短刑犯中捕前职业是农民、无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占83.3%。[3](P84)在具体的个案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短刑犯因为社会、家庭、成长环境、个性等各种原因接受教育水平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对现代社会缺乏主流认知,适应社会需要的生存技能较差。根据社会学者关于我国社会十大阶层的划分,绝大多数短刑犯都属于最低的几个社会阶层。相当一部分短刑期犯人在面对社会转型时,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和保障,可以说是游离在现代主流社会边缘的轻度犯罪易发人群。但他们与有组织、有目的、恶性极深的重度犯罪人群还有较大差别,及时对这一部分罪犯的进行挽救和矫正,可以避免他们滑向重刑犯罪的深渊,但其矫正工作除了服刑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合理的社会政策和及时的社区矫正来实现,才会更有效。

(二)短刑犯的监狱人格和犯罪交叉感染

在刑罚理论上,对自由刑制度抨击最深刻的有两点:监狱人格的形成和犯罪交叉感染。对于前者,短刑犯由于刑期短,深层次监狱人格的形成几率较小,更多的是关于罪犯身份的 “标签化”认知,可能会进一步降低罪犯和社会对短刑犯的认知和道德评价层次,成为短刑犯再次犯罪的心理因素;对于后者,随着监狱管理规范水平的提升,罪犯交叉感染的程度有所下降。根据调查,短刑犯与同改(罪犯服刑时对狱友的称呼)的深度交流较少,只有4.4%,在不多的交流中,只有9%的调查者听狱友说起过行为手法,3.4%的被调查者听狱友说起过逃避抓捕的手段,9.7%的被调查者听狱友说起自己接受审讯时的表现,3.7%的被调查者听过狱友分析过受害人。[3](P85)从调查数据来看,短刑犯在服刑期间与替他罪犯产生犯罪交叉感染,没有理论分析得那么严重。但这种调查只是反映了短刑犯服刑过程中行为层面的 “感染”程度,在更深层次上的犯罪心理 “感染”要做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三)短刑犯的管理

目前所论及的短刑犯在服刑过程中混刑、逃避劳动、不服从管理等问题,可以归纳为一句话:现有的监管改造处遇制度对长刑期犯更为有效,对短刑犯管理缺乏着力点。究其原因,在于现有的监管改造处遇制度是以减刑为主要激励手段,生活处遇为辅助激励手段,以达到罪犯“劳动改造”的目标,相关制度的设计,比如减刑的门槛条件、间隔期、减刑幅度等都是根据中长刑期罪犯的标准来设计的,而对于一些短刑期犯人,就会出现得不到减刑机会、减刑幅度太小等问题,难以调动改造积极性。对此,只要相应调整减刑门槛、提高减刑频率、压缩减刑间隔期、设计与刑期成比例匹配的减刑幅度,就可以克服原有制度的问题,保障短刑犯服刑过程中的有效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配以相应的生活处遇,管理效果必然会更好。

此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管理改造的威慑力。现实中,很多基层民警认为短刑犯刑期短、恶性轻、压力小,自杀、越狱等反改造的危险比较小,从而放松了对短刑犯的管理,这种想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短刑犯服刑时间短,不利于民警深入掌握其各方面的情况,容易出现 “狱情不见底”的风险;二是对短刑犯放松了管理,容易使长刑犯产生攀比心理,干扰监区整体的改造秩序。因此,对短刑犯的管理尤其要严格管理,坚持 “露头一个,打击一个,教育一群,威慑全体”,这不仅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监管秩序,也符合矫正短期犯的一般规律。

(四)短刑犯的矫正

与管理相比,对短刑犯的矫正就更为复杂和困难。根据广东省阳春监狱在罪犯改造质量检测中的研究结果,原判刑期3年以下的短刑犯改造质量较长刑犯要差。[11]从根本上来讲,很多短刑犯文化程度低、认知水平差、好逸恶劳、懒惰消极、价值观扭曲,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进行有效的矫正。对此,西方国家采取大规模适用社区矫正和半自由刑等刑罚模式,将矫正工作向社会和社区延伸,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完成对短刑犯的矫正,体现了对罪犯矫正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务实操作。目前我们国家也在向这个方向发展,尤其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尤为迅速,因此,加强监狱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构建行刑一体化的矫正模式是提高短刑期罪犯矫正质量,降低再犯率的根本措施。

(五)短刑犯管教理念创新

目前监狱的矫正改造理念属于 “攻心为上”为主的策略,需要较长的操作周期,缺乏简洁有力的刺激性矫正或行刑手段。这就是为什么当前短刑犯在狱内矫正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力手段的直接原因。从心理学上来讲,人性中作为动物性的部分,是有 “趋利避害”的特性的。在对罪犯的日常管理矫正过程中,不仅要充分激发其 “趋利”的进取性,也要能够充分利用其 “避害”的恐惧心。对此,可以借鉴新加坡设计鞭刑的行刑精神,用严格的法定程序去除一些旧式刑罚的落后因素,发挥其积极的警示威慑作用,提高行刑矫正效率。

鞭刑,属于肉刑、耻辱刑,是教科书上所谓的野蛮落后的酷刑。但在新加坡这个世界华人社会中文明程度最高的国家,越来越多地适用 (2007年的数据有6404名罪犯被判处鞭刑是1993年的两倍),其原因就在于它体现了典型中华传统刑罚文化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结合。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刑法,却坚持适用鞭刑这一刑罚,一方面是因为华人有 “耻文化”传统,对肉刑和耻辱刑,有文化层面的畏惧感,行刑的威慑作用很大;另一方面,新加坡用现代法治精神和科学态度,设计精细的行刑制度减小了鞭刑对受刑人的危害性和落后性。比如,严格规定行刑制度 (从刑鞭的规格、行刑原则、使用标准到专门培训的行刑人以及刑前体检和行刑后的救治,都有详细规定)保证了行刑时 “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的疼痛,同时产生最小的永久伤害”,甚至还在研究机器人行刑,以确保行刑的规范化。同时,放大刑罚对犯罪人的威慑效果,比如会让受刑的犯人在刑前听狱警在刑房练鞭子的声音,结果受刑人精神上受到极大震慑 “叫到我的号的时候,我假装若无其事。可是我都不会走路了,监狱发的T恤衫也完全被汗浸湿了。”一个在新加坡受过鞭刑的中国人是这样说的: “我想,这辈子我都不会忘记新加坡了,因为它让我领略天堂般的繁荣和富庶时,也让我体验了地狱般的痛苦与酸楚。 ”[12]

科学的刑罚既不是滥用暴力摧残人性,也不是宽松乏力、束手无策,而是在保障受刑人基本人权的基础上,精确、有力地打击人性中的丑恶,让那些丑与恶的人性直面残酷,形成一种对犯罪惩罚的恐惧感。这就是新加坡鞭刑背后的行刑法治精神,对中国监狱的刑罚现代化创新有非常大的启发意义。近年来我国监狱管理法治化、规范化迅猛发展,对原有的少数流氓改造、野蛮执法现象矫枉过正,过分强调保护囚权,严重阻碍了限制自由以外的负强化行刑手段的创新,亟需我们在管理实践中有所突破。监狱具体的刑罚执行部门和有关医学、法律、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一起,用严谨精致的研究揭示目前监狱存而不用的警戒具 (如禁闭室、手铐脚镣、辣椒水、电警棍等)的功能、作用、利弊,本着 “保障受刑人基本人权、规范警戒具操作、威慑狱内违法违纪”的原则,制定严格细密的操作细则,丰富和完善监狱行刑执法的手段,提高行刑效率,增强对短刑犯等缺乏长期改造动力的罪犯的改造威慑力。

[1]张明楷.外国短期自由刑简论[J].法学评论,1991,(02).

[2]徐万富,柏猛.短刑犯行为特点分析及矫治对策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08):47.

[3]周娅.关于短期自由刑服刑犯罪的调查报告[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06).

[4]周光聚,刘君.短刑期罪犯管理现状与思考[J].罪犯与改造研究,2012,(11):42.

[5]赵凤祥,李会斌.短刑犯释放后重新犯罪原因及对策[J].当代法学,1988,(04).

[6]陈志军.短期自由刑若干问题比较研究[A].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吉春华,朱娟.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南[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119,130.

[8]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77-78.

[9]中外监狱资料汇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

[10]黄利红.短期刑的弊端及其救济[J].研究生法学,2000,(02):47.

[11]叶扬.罪犯改造质量检测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04):20.

[12]新加坡鞭刑[EB/OL].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379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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