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阵地控制
——以C2C交易模式为视角
2013-04-11丁军伟肖永强洪夏银
丁军伟 肖永强 洪夏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信息化背景下的经济发展面临着机遇与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突破了地域限制,新型交易模式极大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然而,电子商务发展所依托的互联网却存在犯罪风险,主要存在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洗钱罪、贿赂犯罪等犯罪风险,严重扰乱网络经济秩序。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掌握犯罪情报信息,及时查缉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完善信息化侦查模式,展开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阵地控制工作迫在眉睫。
一、电子商务平台中阵地控制研究的理论基础
电子商务平台中阵地控制是指以电子商务平台为载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网络秘密力量及时收集、分析可疑犯罪信息,发现犯罪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预防控制犯罪的一项侦查措施。
(一)社会控制论
社会控制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的思想核心,通过研究社会控制、文明、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及调整社会利益的有效手段,对于我国法治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控制主要是缓和利益冲突产生的矛盾。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三大类,存在价值位阶的差别,个人价值评判标准的差异不同导致矛盾的产生。价值标准依据个人的人性不同而又有差异,人性善恶的培养与道德建设密不可分。进行社会控制还需要依靠道德建设弥补法律的不足,两者相互补充实现控制目标。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社会控制主要是犯罪控制。犯罪是因为人性的贪婪、私欲驱使社会个体违背法律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发生,个体为满足个人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打破利益均衡格局,需要法律武器事后保护与恢复,以刑罚威慑危害行为的再次发生。但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依靠侦查机关的阵地控制工作进行预防,这也是电子商务平台阵地控制的理论依据。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阵地控制工作,以C2C交易模式为例,主要是针对交易主体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物流信息进行监控,监督其合法性和事后犯罪的可查性。具体来说,阵地控制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进行的常规侦查措施。通过执法程序依法对特种行业、互联网进行监控,利用法律武器事前保护个体、社会、国家的利益,利用法律协调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阵地控制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网络秘密力量进行宣传教育,倡导建立网络文明,利用人性的真善美构建和谐网络文化,引导网民合理利用网络而预防网络犯罪,利用网络道德弥补法律的不足。阵地控制工作需要及时收集信息,分析信息,依靠信息甄别可疑人员与可疑物品,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打击犯罪留下宝贵资料。但是信息的获取是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而取得的,兼具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的阵地控制工作,能够利用信息控制实现社会控制目标。
(二)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是指侦查中具有专门知识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侦查客体先后出现的特征确定是否同一的认识活动。刑事侦查活动是严肃科学的认识活动,需要以同一认定原理为指导来准确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认定犯罪行为。侦查客体具有特殊性、稳定性、客观性的特征为同一认定提供了条件。侦查客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要素、涉案物品要素、犯罪现场要素等,具有各自独特的特征,展开阵地控制工作的途径也应当不同。传统阵地控制工作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衣、食、住、行、用等特殊场所进行的重点监管,属于实体意义上的阵地控制,电子商务平台涉及虚拟空间犯罪,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可疑信息与可疑物品进行监控,监控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网络犯罪的信息 “痕迹”,属于虚拟意义上的阵地控制。信息具有虚拟性、易变性、主观性、即时性的特征,给阵地控制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信息背后的人与物具有实体性、稳定性、客观性的特征,依据同一认定原理通过信息化侦查,情报导侦模式来鉴别犯罪嫌疑人。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消费者与卖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洽谈交易,非面对面地进行跨地域交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难以认定,但是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交易洽谈信息与资金支付信息出现的时间吻合,信息比对指向同一人时,前后犯罪客体的特征同一时,依靠银行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依据同一认定原理确定犯罪嫌疑人。
二、电子商务平台中阵地控制研究的实践意义
(一)预防与打击电子商务犯罪
电子商务犯罪是一项技术性犯罪,它具有隐蔽性、即时性、随机性、跨地域性、智能性的特点,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首先它没有固定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地只能采用概括性标准以增加认定该种犯罪的范围,不能进行名副其实的现场勘查等工作,直接证据难以发现,收集的证据具有局限性。其次,实施犯罪的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会刻意掩藏自己的行为,或者彼此订立攻守同盟时,难以破案。再次,犯罪行为的跨地域性导致侦查成本过高,侦查协作困难,在犯罪黑数较大的背景下,侦查机关受制于资金、技术等因素不能及时打击该类犯罪。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阵地控制工作,可以通过网络巡查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控虚拟空间黑话、行话,化解这些难题,及时发现网络销赃、贩毒、贿赂等犯罪行为,利用有效的侦查资源有的放矢提高侦查效益性。
(二)推动侦查模式转变
刑事侦查模式一直坚持 “由供到证”的路线,改革路径选择 “由证到供”在实践中效果也不是很明显,进行 “由证到供”的选择是迫于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抨击的压力做出的变通决策,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仍然坚持由供到证的模式侦破案件,以维持破案率。在信息化背景下,传统侦查模式应该顺应时代潮流进行信息化侦查,实行情报导侦,真正实现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公安机关重视自身科技化、信息化建设,侦查机关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壮大,信息技术实力的提升等因素为信息化侦查提供客观条件。侦查员信息素养的提升,信息收集、分析能力的提高为信息化侦查提供人才条件。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加强也倒逼侦查能力的提升。公安机关建立相关数据库,准确及时收录犯罪信息,保证信息的可查性,也为信息化侦查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依靠庞大的数据库,制定线索质量评估细则,筛选可疑犯罪信息,发现犯罪情报,依靠情报指导侦查。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阵地控制工作,从主观到客观,从理论到实践,可以逐步推动侦查模式的转变,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侦查效益。
三、电子商务平台中阵地控制的现状
(一)开展电子商务平台阵地控制的有利条件
1.以互联网实名认证技术为基础
我国早在1997年颁布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2000年颁布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已经建立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实名管理制度。现阶段已经实现在QQ群管理、社区论坛管理、网吧用户上网进行实名认证管理,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C2C交易模式下的淘宝网只对提供网络商品的店主进行实名认证管理,但是该技术却能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所用,主要是通过公安机关与网站管理员的协作模式展开电子商务领域阵地控制。在电子商务平台C2C交易模式中,卖家开网店销售商品,申请者需要经过网站管理员的审核,形式上审查信息真实性,管理员发现可疑商家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商家店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申请网站交易时,登陆IP地址将会记录于互联网中,留下犯罪痕迹便于公安机关查找犯罪嫌疑人;网站管理员对商家发布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时针对可疑信息、违禁物品交易暗语出现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随时监控交易动向,掌握犯罪情报。
2.以用户信息的关联性为线索
电子商务平台中用户展开销售需要借助营销手段,利用自己的账户在微博、社区、有影响力的论坛等门户网站推广自己的产品,信息发布过程中必然留下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关联性。第一,用户账号具有一致性。信息发布者一般会选择运用自己的同一账户在多个网站发布信息,类似小号操作、马甲行为因为用户的熟悉心理作用极少发生,而且方便自己管理账户信息。第二,发布的商品推广信息具有一致性。商家主打营销某种商品,希望该商品能被消费者熟悉,采取“轮番轰炸”的形式充斥相关网站,信息基本不会发生改变,具有内在一致性。第三,信息发布者的IP地址具有关联性。发布者一般会选择家庭电脑或者离公司、家庭较近的网吧发布信息,针对同一区域不同地点的IP,结合IP出现的地点进行犯罪地理画像可以推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与活动轨迹。虚拟信息的关联性为公安机关定位犯罪嫌疑人、查找犯罪线索提供可靠依据,对其进行阵地控制是重中之重。
3.以钱货分离交易经营模式双线监控
电子商务交易以买卖双方的信用为基础,辅之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担保,保障交易行为过程完整性。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买卖双方交易磋商达成合意;买方支付货款到达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担保;第三方收到资金后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货后及时检验货物;买方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双方网上交易信用互评,交易过程结束。流程中的第三方托管交易资金,钱货分离交易模式,资金一条线、货物信息一条线,为侦查机关展开阵地控制提供有利条件。具体 “战术”是公安机关利用资金流动的间接性,如当发现可疑毒品交易时,附加于此交易信息上的账户资金流动信息将被提取出来,监控资金信息流动避免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接触以争取更大的破案效果,深挖犯罪彻底捣毁毒品销售渠道。利用资金流动的对称性。账户资金流动有收必有支,收支必相等,通过支出信息发现收款人,扩大破案线索。
(二)电子商务平台中阵地控制存在的问题
1.打击犯罪滞后
阵地控制是公安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布置公开或秘密的力量,预防犯罪行为,发现犯罪情报线索,及时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措施,具有主动性。但是实践中阵地控制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范围广而在打击犯罪上具有滞后性。首先,来自于人员的滞后性。公安机关挑选阵地控制的合适人员主要是社区安保员、网站管理员、秘密力量,对于他们的管理由于资金、人身安全保障条件的限制,管理上存在失控的风险,进而影响犯罪情报信息的主动掌控。其次,阵地控制信息具有滞后性。公安机关布置的公开或秘密的力量每天会接触到大量的可疑信息和可疑人员,他们的信息素养较低,筛选可疑信息与可疑人员时缺乏有效参考,难以准确发现犯罪信息向上级汇报,实践中都是在犯罪行为被发现以后筛选犯罪嫌疑人,寻找破案线索。信息滞后性带来犯罪预防的滞后性。最后阵地控制技术滞后性。电子商务平台中,互联网技术每天都在进行更新,公安机关信息技术受制于资金和人员,网络监察技术滞后于商业信息技术发展,难以及时发现犯罪信息而在侦查中处于被动状态。
2.跨区协作机制不健全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突破地域限制,拓宽了交易空间,缩小了市场主体的交易距离但是却增加了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同时也增加了电子商务领域阵地控制的难度。涉及到不同警种、不同工作部门之间,不同区域内同一警种、同一工作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问题。阵地控制工作的展开应当建立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协作关系,主要依靠治安警察、巡警、交警、网监力量实施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控。其次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依托的工商、税务、环保等工作部门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大情报信息体系,及时掌握犯罪情报线索和调取证据。但是,信息时代背景下,因为区域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建立,阵地控制防控体系缺位,区域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不畅,制约着公安机关跨区异地办案的难度,增加侦查破案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
3.信息保护立法缺位,网络监控与财产权冲突
国家行使公权力时应当保障公民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才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电子商务交易中用户个人账户信息也是公民隐私的组成部分,因为信息立法工作的滞后,信息保护缺乏法律依据,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展开阵地控制时如果没有把握合理的度,则会侵犯公民的权利。首先,网站管理者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网站管理者在后台监控网站运营系统,他们打着阵地控制的旗号可以调取相关用户的交易数据,看看该用户购买哪些商品,或者将用户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出售给外部人员。其次,阵地控制人员存在泄密可能性。其中涉及个人隐私或者个人财产权利的账户资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有些阵地控制人员纪律意识差,会窃取账户资金造成二次伤害。再次,阵地控制人员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时可能会误将合法交易信息作为犯罪信息报告,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的度难以把握,无形之中侵犯公民财产权,违法冻结用户资金阻碍交易行为,出现公安机关运用司法力量干预民事活动的滥用职权现象。
四、电子商务平台中阵地控制对策
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阵地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因势利导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全方位、全天候的防控体系。
(一)构建人防、物防、资金防立体防控体系
1.利用网络秘密力量展开人防
电子商务平台阵地控制涉及网站管理者、交易双方、公安机关网监三方关系。应当建立以公安机关网监为龙头,以网络秘密力量为骨架,以交易双方为重点的立体防控体系。具体措施是:第一,网监合理挑选网络秘密力量。主要是网站管理员、社区论坛版主,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展开阵地控制工作。第二,加强对网络秘密力量的管控。通过对网络管理员进行培训,增强其甄别嫌疑信息的能力;通过必要物质奖励,增强其为公安机关服务的工作积极性。第三,建立网络秘密力量定期汇报与实时汇报制度。实时汇报所发现的犯罪信息,定期通报电子商务平台中出现的犯罪情报。第四,完善交易实体店主的身份认证制度。通过数字认证和数字签名审查店主交易身份是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诚信评价系统衡量店主信用状况,审查其有无恶意欺诈交易行为,及时预防犯罪。第五,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用户交易安全意识。鼓励用户及时举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交易行为。
2.利用物流配送渠道展开物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化的物流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但是物流市场已经趋于饱和,有的物流公司为谋取利益,不顾国家法律、政策,违规运输违禁物品,增加了物流行业的犯罪风险。针对物流渠道的阵地控制具体措施有:第一,宣传教育,严格落实责任制度。提升物流公司行业自律性,发现物流公司违规违法运输违禁物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定期检查物流公司。检查主要是针对物流公司的档案制度、财务制度、人员录用制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资金。第三,严格物流公司审批制度。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具备相应资质才予以许可,并对物流公司重点登记备案,仔细核对登记备案信息并适时更新。第四,监控物流公司的网站,排查有无可疑信息、运输违禁物品的黑话、行话。物流配送领域的阵地控制是交易安全的保障,堵住赃物、违禁物品的销售渠道,就是堵住犯罪的源头。
3.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展开资金防控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动态监管。公安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协作,通过网站管理员及时发现犯罪动向。此外第三方支付系统与银行支付体系相连,电子商务活动一般涉及金额较小,当涉及大额资金流动,时资金流动异常频繁时,银行会主动监控,发现有洗钱犯罪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协作控制资金动向。
(二)构建跨区协作防控机制
1.建立跨区信息共享机制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跨区域性的特征。当发生网络犯罪案件后,破案线索难以发现,调取证据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降低侦查效率。为提高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效率,应建立跨区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优势展开阵地控制。具体措施为:建立跨区信息收集机制。信息收集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只有掌握真实、全面的信息,才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通过建立统一的网络犯罪平台,上报线索共享犯罪信息。建立信息协作分析机制。对所收集到的涉嫌网络犯罪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展开网络研判案情,加强跨区不同警种之间的联络,对涉嫌犯罪线索进行综合的定量和定性分析,以全面准确的指标体系对线索质量、线索可靠性进行评估和预测,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
2.建立区域电子商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商务犯罪的立案管辖问题,跨区电子商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协助事宜,重大跨区电子商务案件侦破协调事宜,以及现阶段电子商务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跨区网络犯罪立法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提高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犯罪的能力。构建联席会议制度,应在政府部门指导下,由公安机关牵头,工商、税务、银行、综治办等部门负责预防电子商务犯罪人员参加,交换信息与提供预防犯罪的经验,提高整体协作能力,力求精细化、指标化、展开电商领域防控工作,提高预防与打击犯罪能力。
(三)加强网络监控
1.动态监控网络
电子商务平台中的阵地控制工作需要建立跟踪制度、数据备份制度、审计制度而实现动态控制。跟踪制度要求电子商务网站后台建立网络交易系统日志机制,用来记录系统运行的全过程。系统日志文件是自动生成的,内容包括操作日期、操作方式、登录次数、运行时间和交易内容等,保存时间应不低于20年。通过数据备份对系统的运行监督、维护分析、故障恢复,对预防犯罪或在发生案件后为侦破提供数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审计制度对系统日志及时检查、审核、及时发现对系统故障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系统安全功能违反的记录,监控和捕捉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向公司内部和公安机关报告异常行为,取得公安机关的指导建议,及时预防犯罪。
2.以信息化侦查为契机提升网络技术
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秩序维护依靠的是技术安全。必须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和装备,运用先进技术管理手段,努力提高网络防控能力。首先从网络物理架构入手,加强有害信息实时自动过滤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和防火墙、反病毒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改进,实现立体防控。其次建立个人电子身份登记制度和回溯查因的正当程序制度,强化网络安全审计措施建设,依靠科技监控网络犯罪。建立与网络开发商、运营商的技术协作机制,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网络信息前沿技术发展动态,准确评估网络应用服务安全问题,并在管理和打击中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
3.建立电子商务犯罪信息数据库
电子商务犯罪信息数据库的主要功能是保证犯罪信息可查性,通过数据录入、数据查询、数据分析、数据输出等技术手段分析犯罪情报,发现犯罪线索,查获犯罪嫌疑人。具体构建方案是:首先完善犯罪信息的收集制度。犯罪信息收集需要依靠公安机关与电子商务网站的协作,依靠电子商务网站交易信息备案制度、可疑信息上报制度、可疑资金账户监控制度最大化的收集。其次完善犯罪信息的分析制度。犯罪信息分析依据侦查机关内部研判,定期综合分析制度,掌握电子商务犯罪最新动态,如发现利用网络销赃、贩毒案件时应及时更新数据库,并对以前录入的犯罪信息及时分析,结合立案情况,排查有无犯罪行为。犯罪可能跨地域进行,需要侦查机关之间的相互协作,彼此共享交流信息。再次完善犯罪信息归类管理制度,通过设置犯罪类型、犯罪金额、犯罪术语、网络黑话等条目管理犯罪信息,方便输出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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