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反腐
——网络时代的反腐之剑
2013-04-11金亚萍
金亚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微博时代已经到来。微博以其开放性、即时性、互动性在2012年掀起了一场“微博反腐”浪潮。8月26日陕西省安监局局长“表哥”杨达才拉开2012年“微博反腐”序幕,11月20日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冠希”雷政富的“不雅视频”让“微博反腐”达到高潮。微博,成了举报揭发官员腐败的主要阵地。
面对这扑面而来的微博反腐之风,微博反腐是我国反腐工作的新起点吗?
一、微博反腐,是我国反腐体系的一部分
十八大顺利召开,反腐工作成为新一代领导人的工作重点。一场由上而下发动的、以反腐肃贪为目标的“歼灭战”全面打响,波及整个中国官场。王岐山态度明确地表示对腐败分子“绝不姑息”,并将反腐称为“一场斗争”。微博,作为当下新潮的交流媒介,以它特有的开放性、即时性、互动性,踏上了反腐工作的节拍,一个月内,数名高官被拉下马。因为涉及官员腐败和各式桃色八卦,加上大V们的推动和网站自身的微博营销,数十万的转发量对一个热点话题而言并非难事。微博曝光的信息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全民话题”。这种公民参与反腐以行使监督权的新形式,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是新的挑战和考验。它区别于传统的写举报信或者上访,网络民意所产生的压力更突出。因为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地、公开地处理信息并反馈处理结果,不能再固守原先的办事方式。“不作为行政”或者“敷衍行政”导致的结果就是相关部门自身也成为舆论指责和诟病的对象。
反腐工作一直是国家的工作重点。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 《联合国腐败公约》的决定,我国关于反腐的相关行政法规2部,司法解释4部,部门规章49部,仅此就可看出国家在反腐败工作方面的决心。当然,法律文本并不能让人在私欲面前止步。如同雷政富,在网友曝光他视频前的几个月,他还在重庆某会议上大讲“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因此,反腐工作除了配套的法律法规,还需要社会监督。在官本位意识浓厚的文化背景下,强化并完善社会监督,是当前反腐工作的当务之急。我国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微博反腐,是微博时代的产物,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反腐渠道一起为公民检举揭发提供平台,让官员多了一个警示约束的机制,也为相关部门获取腐败信息增加了一个途径。
微博反腐的形式五花八门。主要是知情者故意爆料,这些知情者包括受到腐败伤害的民众、知情的网民甚至是官员的情妇或亲人。据说90%的第一首爆料人来自官场内部。有人调侃,官员落马主要三个途径:家中失窃、二奶翻脸、日记丢失。[1]需要强调的是,微博反腐作为一种新型的反腐渠道,其本质与传统的反腐渠道并无差别。在微博上提供反腐信息的知情者只是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将信息公布于众。知情者在公布官员腐败信息时,为了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往往会采取实名公布。信息公布后,知悉相关实情的网友会选择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再经由网站本身的推介和微博名人的转发,使得事件的关注度大大提升。
微博反腐与传统反腐的关键区别不在于证据是否更为全面,而在于微博作为新媒介所体现的开放性、即时性、互动性。尤其是该事件成为热点后,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微博时代,每个人都是传播链条上的传播者。鼠标轻点“转发”,信息的受众数量就以几何倍数增长,这是传统的举报信或者上访所无法产生的效果。网络的发展让消息不再需要口口相传。手机数字网络的普及更让人们能随时随地接收最新消息。这无疑会比传统的检举、揭发更能给相关职能部门造成舆论压力,以迫使他们对事件采取行动,避免了行政懈怠。此外,对于热点事件,犹如“烫手山芋”,没人愿意接手,减少了“官官相护”发生的可能性。
微博为反腐工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有人担心微博作为反腐神器,虽能除贪官,亦会伤无辜。笔者以为,微博作为一个新兴媒介,它从个人抒发情绪、关注明星到如今的微博行政、微博反腐,它的积极价值更应得到重视。应该看到微博作为新兴交流工具的创新价值。“它的创新表现在 (1)摆脱了时下社会组织化不足的弱点。传统路径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的组织化要求很高。但由于中间组织的势弱、NGO发展不完备、媒体传达意见单一等原因,公众参与要发挥效果显得十分艰难。尽管微博也有单一、分散的缺点,但却因为它公开、传递快的特点,能够迅速汇集和统一民意。 (2)解决了传统路径下公众参与门槛高的难题。低门槛、小成本、高效率是利用微博问政的优点;其他利用网络的意见表达方式,如博客、论坛、邮件等,或是因为互动性差,或是因为操作繁琐,或是因为不够直观,都逐渐被淘汰。 (3)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政府信息公开不足、公众与政府之间信息资源不均衡的难题。网络时代,人民具有更细致的监督政府的手段和方式,所以微博问政往往基于大量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前述难题。 (4)就政府而言,因为微博传递信息快、影响面广、可直达大规模人群等,微博问政也成为他们听取民意、取得民众支持的重要渠道,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公开化。”[2]在信息与言论仍不十分自由的背景下,若因为微博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就对其大加打压、限制,并非明智之举。执政者应当对民众的智慧表现出应有的信任,更应当对自己的执政力表现出起码的自信。堵,绝非良方。
二、反腐利器,亦需规范管理
(一)微博并非神器
微博反腐作为一个概念,不同于微博在反腐斗争中的爆料功能,混淆两者概念,会将爆料功能误解为审理、定性、判决功能。理性说来,微博只是起到爆料功能,对于官员是否确实存在违法、违纪现象,需要纪检和司法机关的取证、审理,方可定性。但是,舆论这把“利剑”往往比法官的法槌来得更快、更狠、更盲目。导致的结果往往就是还未进入司法程序,被爆料者已经“被判死刑”了。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曝光的信息中,并不单纯出现腐败的官员信息,往往还伴随其他人员隐私信息的曝光。在司法审判之前,相关事件的当事人往往先需经历一场社会舆论的“道德审判”。
因此,微博并非反腐神器。当人们还在讨论微博反腐是否是反腐工作的新起点时,以微博大V薛蛮子因嫖娼被警察拘留为开端,政府对微博大V们采取的一系列举措,让微博反腐热潮退的稍显仓促,也让平日在微博活跃的大V们的处境越显尴尬。网友恍然,原来薛蛮子的“免费午餐”、“微博打拐”不过是薛蛮子炒作自己的机会,他用最小的成本获得了最大化的利益。而“干露露”、“凤姐”等网络名人只是秦火火之流包装后的产品。“网络黑社会”利用网络咨询传播的不对称性,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将事件推向高潮,使得政府、个人应接不暇。如果一个社会任谣言大行其道是无法想象的。因此,新一届政府的第一把火,既烧向了官员腐败,也烧向了网络犯罪。
(二)网络舆论,不等于民意
“所谓民意,按照辞典的释义,是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从概念上界定什么是民意或许比较容易;但是,今天的中国社会利益空前多元化、社会矛盾空前复杂,阐明当下的民意是什么,也就是当下人民的共同意见和愿望是什么,则非常困难。最近的宪政之争、公民社会与人民社会之争、多名“网路谣言推手”被捕引发的公域与私域界定之争……种种争论背后,都自称拥有民意,但实际上有些试图以民意代表自居,有些试图争取乃至挟持民意。原本被界定为公物的民意,似乎愈来愈被私器化。”[3]而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我们或“被代表”了,或被蒙蔽了。
有学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微博打拐”,“一个关键性的原因是这种方式简单易行——情绪化的公众人人皆可以参与到这样一场假想的解救被拐儿童的行动之中,并借此宣泄一种复杂的情绪。这种情绪包括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属的同情,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愤怒,试图成为儿童拯救者的冲动,也包括对司法机关在打拐中表现的不满以及对公权力机关的愤懑。对于绝大多数参与者而言,这样一种复杂的情绪能够宣泄就可以了,至于是否真的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则少人去深究。令人诧异的是,曝光乞讨儿童照片、倡导对乞讨儿童不施舍等做法也被认为是“解救”行动。这样带有明显情绪化的儿童保护冲动,显然是无法持久的,而“解救儿童”事实上也不过成为了宣泄情绪的一种载体。”[4]或许,人们忌惮的从来不是法官的法槌,而是悠悠众口。
上海今年发生的微博曝光法院领导嫖娼事件,给官员的作风建设打了一记重重的耳光。虽说法官的男女作风问题与他的专业素养是两个概念,一个男女生活混乱的法官并不表示他的专业水平不过关。然而,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作风不正往往与贪污腐败联系在一起。灯红酒绿的午夜、混乱的男女关系、官商勾结、徇私枉法,这一系列词汇往往捆绑在一起。所以,作为一名由纳税人供养的公职人员,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的审判是他们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但是,对于事件中的其他人员,他们不该被舆论钉死在“道德的十字架”上。因为在道德层面上,没有谁能做谁的法官,更没有谁可以在道德上判谁死刑。谁也没比谁高尚多少,谁也没比谁卑贱多少。敲打键盘毁灭一个人的生活,唾沫星子“杀死”一个人的情况不应该发生在文明时代。
在利用微博进行反腐工作的同时,谨防被“伪民意”绑架。科技的发展和权利意识的萌芽让人们获取消息的渠道更便捷,对于公民权利的关注度也大大提升,而我国又缺乏所谓西方式的民主形式去表达民意,因此民意只能通过网络这一非正式渠道发布。于是,网络舆论便成了公众舆论,偏激网络民意也被包装成了“主流民意”。面对这些“伪民意”,需要公民自身具备辨别能力,去私利、存理性,更需要法治的完善。“敬畏民意,就要崇尚法治”,不能因为谣言披上民意的外衣就不能被法律惩治,若是如此,说明法治本身已被“民意”破坏,让舆论凌驾于法治之上了。
(三)尊重隐私,尊重生命
对人的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体现的是对生命个体的尊重。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网络“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使人类进入了一个不受时空限制的交互式全球性沟通网络。网络隐私进入人们的视野。”[5]“严格说来,网络隐私并不是独立的隐私权,它只不过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从它具有隐私的基本特征和传统隐私的基本内容的角度来看,它并没有超出传统隐私的范畴。都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生活秘密、通讯的自由、空间隐私等。只不过是以网络为载体,形成于网络环境下,它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例如网络隐私形成了一种新的空间隐私。”[6]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完备的规定。隐私权是一种宪性权利。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 《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正式纳入部门法保护范畴。刑法对于严重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刑法第246条诽谤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因此,对于那些利用微博进行恶意报复、陷害的,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现有的法律进行规范。
乘着政府打击网络犯罪的“那把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期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一石激起千层浪。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害,也有观点认为它有利于规范网络环境。笔者以为,当下中国社会发生的问题考验的不是法律规制的完备与否,而是公众对他人隐私的尊重以及对个人生命的尊重。“权力本位”的思维方式和“家本位”的文化传统都让个人显得太过渺小。尊重隐私、尊重生活的概念并不存在于我们的文化基因之中。对于尊重隐私、尊重生命,我们还在一个学习的过程,是“仓廪足而知礼节”的一种体现。
三、微博反腐的法律规制
在中国社会有这样一个现象,一旦出现某个热点事件或现象,公众便提议进行立法规制,特别是刑事立法。2009年“醉驾”问题成为热点,社会各界强烈呼吁“酒驾入刑”,立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和司法审判不均的怪象,在 《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2012年温岭女教师虐童案一时成为“城中热事”,于是,各界人士呼吁不但要严惩那位女教师,还要立法。在当地司法机关撤销对女教师的关押后,网上有人大呼法律不公。针对微博反腐,有人建议针对目前散乱的立法规定应专门制定关于微博反腐的法律法规。关于中国的这一现象,笔者以为,可归于两个原因:其一,国人对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盲目崇拜。这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公众对重刑的盲目信赖有关。我国的法制史,堪称一部“刑法史”,由此便可见一斑。其二,国民法治意识的不足,法律素养欠缺。当然,这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关,笔者也绝不是说要将每个人都培养成法学家。笔者也相信这种现象会随着教育的普及、市民社会的建立而得到改善。公众不再一味地依赖刑法的强制力。
对于微博反腐,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成文立法?笔者以为不需要。在微博反腐中,利用微博发布真实信息从而揭发贪污腐败的,在当下中国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不但不应控制,而且对于发布信息者应当给予保护,以防部分官员的报复。那么,在微博反腐中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有两类人:一类是利用微博散布虚假消息者,另一类是信息的转发者、评论者。
利用微博散布虚假消息者是相对于利用微博将自己所掌握的真实的官员贪污腐败材料公布于众的情形。对于后面这种情况,微博反腐作为公民举报官员违法行为的一个渠道,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必要对此专门立法。需要说明的是,在具体的细节上,比如,微博曝光的信息的收集、微博信息能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仍要求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此外,对相关信息公布者隐私的保护以防止他们遭到打击报复,也需要进一步地从法律条文转变成实践过程。而对于利用微博散布捏造的虚假的信息的人而言,根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刑法》对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规定,完全可以作为对此类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人,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如果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博有转发和评论的功能,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微博进行转发和评论。对于一般的转发者、评论者而言,他们转发、评论了虚假的消息,是否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笔者以为不应该。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虽然网络世界相比现实社会更具隐蔽性,人们在网络里的言论也较为偏激,但对于一般的转发者、评论者而言,他们的言论只是表达自己对于某一社会事件的态度。微博的转发者和评论者,他们不过是虚假消息的受众,而非实施非法行为的主体。政府不应将甄别真假消息的责任转嫁给一般的网友、大众。信息甄别的责任应当由政府和网站运营商承担,对于虚假消息,网站运营商要及时地撤下并澄清说明。
四、结束语
曾有观点认为,微博将作为我国反腐工作的起点。何谓起点?过去的从此刻结束,将来的自此刻开始。微博2.0时代是否是反腐的起点?笔者以为现在下论断还过早。而且,笔者更愿意将微博反腐看作是在原有体系内的传承是公民监督权、批评权与现代网络科技相结合的产物。对于微博反腐,随着时间的推移,网友的热情可能会逐渐退去,但是,时代的潮流是不可逆的,微博反腐将作为公众行使社会监督的一种常规渠道,随着网络反腐的常态化,网友的言论也将趋于理智。
[1]三湘都市报·都市报[N].http://weibo.com/sxdsb.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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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A].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