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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犯罪史学探析

2013-04-11刘颖婷

绥化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史学家史学法庭

刘颖婷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0)

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历史转型速度加快,犯罪这一边缘学科研究开始进入史学家的视野并得到迅速发展,它和其他相近学科如家庭史学、儿童史学、休闲史学等一起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英国犯罪史学对英国历史上的各个时期都有所考察,但是主要集中在近代早期,特别是工业革命前后。本文将主要探析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

一、英国犯罪史学研究的沿革

就历史学大范围而言,对犯罪史学的忽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趋势。对犯罪史学家而言,犯罪史学就像是历史学科中的一个灰姑娘,找不到她的水晶鞋。19世纪,英国历史学研究的主流是政治史的研究,特别是关于王侯将相的历史。而对于犯罪史学的研究还处于一个猎奇阶段,人们只喜欢那些引人注目的恶劣罪行和可怕的死刑场面。即使是工党史也是只专注自身早期进程和组织活动,直到现在才把注意力投往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以往对犯罪史学的忽视造成了两个问题。首先,正如Keith Thomas所言,“社会史特别是犯罪史被当作一个不重要的附属品来对待,所得到的最好的待遇就是在历史最核心的政治制度中被简短的提起。”其次,“这个岛上的人民将会面临政府所抛出的一系列问题,他们不清楚政府的政策的目的,也不知道与他们到底有何关系”。[1](P55)在19世纪,随便一幅社会画卷都能使人联想到酗酒的醉汉、无能的巡警、肮脏的贫民窟、恐怖的刑场、肆虐的流行病等。在这样一个世界,愤怒的暴民,燃烧的战利品和疯狂的流行病一样正常。即使出现了许多这样那样的犯罪问题,当时的历史学书中也很少提起。因此Thompson预言,社会史特别是犯罪史在未来…不再是边缘学科,而是会变成使其他历史分支围绕其重新组合的新式学科。[1](P60)

到了现代,特别是20世纪中后期,犯罪史学得到了飞速发展。它已经逐渐成为一门专门学科并在此领域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虽然早期的一系列重要成果被遗憾的忽视,但近几十年来,犯罪史学的一系列博学研究被广泛见证。涉及到法律、审判人员、执行机构等一系列相关资料当中,很多物质遗传被充分发掘和研究,那些被尘封的专题著作、珍藏的相关文献、未出版的博士论文和独立的文章等都为现代的犯罪史学研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2](P52)目前犯罪史学领域当中涌现了很多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如J·H·Black在1959年编撰发行了《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牛津英国历史》(The Reign of Elizabeth 1558-1603),用大量纪实写真的数据对当时法律缺失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强调拦路强盗和流民对社会的贡献和义务。这在当时可谓独树一帜引。1979年Keith Keight和Davy Leven共同出版了《一个英国乡村特灵的贫穷与虔诚(Povertyand Piety inan English Village:Tering,1525-170),他们用微观史学的方法,通过对特灵这个小地方的研究,试图找出当地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3](P126)1984年,J·A·Sharpe撰写的《近代早期英国的犯罪》(Crim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1550-1700)一书,标志着英国犯罪史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领域,此书不仅对以往的犯罪史学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见解[3](P127),成为近代早期英国犯罪史学里程碑的作品。

犯罪史学的发展得益于以下一系列因素。首先,犯罪史学的产生离不开法制史学家对英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如JamesStephen的《英国刑法史》三卷本(AHistory of the Criminal Law of English)和 J·H·Bech的《英国法制史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等。他们的研究主要从英国早期的刑事法庭入手,探究当时的重要案件和犯罪的方式,使得我们对过去的实际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其次,犯罪史学的兴起得益于英国文献学学者对历史档案的充分挖掘。之前有很多宝贵的犯罪史学资料,不是因为没有被发掘就是不能使用,也有不少没有完全开发导致犯罪史学家的研究结果不够严谨科学。近年来,随着很多寄放在伦敦公共档案馆和地方档案室的资料被开放,很多文献学者对里面的资料进行了修复、整理甚至编成目录作出索引,用电脑等便捷的方式使其更易于使用。特别是大量的请愿书、信件和其他非正式文件,不仅研究价值高而且范围广泛,对现代历史学研究意义深远。[3](P124)再次,英国以外的学者促进了英国犯罪史学发展。法国的Annals学院涌现了许多学者,他们支持社会学中关于犯罪史的研究并且前往很多国家宣传他们的思想并帮助当地的历史学家一起进行研究,传授研究方法并互相探讨,使得社会学得到更深程度的发展。[4](P189)

二、英国的“犯罪”定义研究

在犯罪史学蓬勃发展之时,这些广泛的历史材料为我们提供了很多研究方法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怎样去定义“犯罪”?犯罪是“一个术语,可以描述成一个意外的、附带的、偶然的激情或绝望的碰撞,一种精神不稳定或挫折的行为表现,甚至可能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5](P4)定义哪种行为是犯罪也和所处的国家和风俗习惯有关。有些犯罪行为是所有文明国家都不能容忍的恶劣的行为,如谋杀、抢劫等;也有的犯罪是那些有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或观念的国家所独有的,比如在阿拉伯世界,女子改嫁可以被立为犯罪。此外,犯罪的定义也因为社会地位、阶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的变化。在英国早期,工厂主认为给工人发放额外的工作津贴,就是劳动者的一种盗窃行为;某一时期一种暴力行为,可以被定义为犯罪,而某一时期又不被定为犯罪。在不同的时代,人们对犯罪的理解可以说是千差万别。G·R·Elton教授在所著的《犯罪与历史学家》(Crime and Historian)中就有清楚的记录,在当时的教区法庭中,法官将“小偷和通奸犯扔到一个麻袋当中”,清教徒们粗糙的将这两种罪行放在了同一道德层面上。更为离奇的是,当时的人们竟然把叛国罪和盗窃定义为同一种犯罪,连Elton教授都认为这两种罪行都是十分严重的罪行,是“真正的犯罪”。

因此在我们研究近代早期英国犯罪史学之时,面对庞大而又复杂的数据和资料,就很容易将真正的犯罪和微小的犯罪等同起来。事实上,在近代早期,英国琐碎的小罪现象更加普遍和典型。Keith Wrightson在他的著作《秩序的两组概念:17世纪英格兰的法官、治安官和陪审员》(Two concepts of order:justices,constables and jurymen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中就曾记录过在1629年至1931年间,有93个盗贼在埃塞克斯法庭被起诉。同时,有698个公民因为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修路义务而被起诉,还有652个人因为和酒运有关的各种罪行被起诉。[6](P302)对这些微小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或者简单忽略不仅仅会模糊真正的犯罪界线也会导致当时社会上很重要的现象和政府的行为被掩盖。因此在研究近代早期英国犯罪之时需要历史学家大范围的扩大他的调查领域,不仅要深入到小型和当地的法庭当中,还要对教会和庄园法庭进行调查。[5](P18)

在处理繁杂的犯罪史学资料过程中,除了上述可能会对微型犯罪认识不足之外,将犯罪(crime)与罪孽(sin)不加区分也是在早期英国很普遍的问题。Elton教授在介绍教区巡警和教区委员会中就提出在当时连专职的法官都不是很能区分犯罪与不道德罪行之间的区别。即使到18世纪晚期,不道德行为和犯罪之间的区别也很小。通奸就是很恰当的例子:到1650年这个罪孽的行为已经越来越接近犯罪,当神职人员在历法下无法得到好处之时,清教徒和其他人就会引用包括摩西律法在内的当时社会的其他的历法,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旗号,用严厉的刑法来处理通奸犯。还有其他的档案支持这个论点。M·J·Ingram在《社群与法庭:17世纪初威尔特郡的法律和混乱》(Communities and courts: law and disorder in early seventeenth-century Wiltshired)书中记载:1654年,Chester地区的巡回法庭发布了禁止无照经营酒馆的命令。他们有正当的理由来谴责无证经营的老板,认为这种行为是“对上帝的不忠,是政府的丑闻,是邪恶的放肆的个人行为,是对和平社会的潜在威胁。”[7](P114)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在当时社会罪行和罪孽之间根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怀疑还被当时的评论人员所加深,他们在报纸上到处宣扬不良的生活习性会引发犯罪。这种在恶习、罪孽和罪行之间没有明确的清晰的界限导致很多简单事件变成了犯罪。当时的英国人普遍将犯罪定义为简单的侵权行为,比如诽谤和攻击罪,所以在当时民事侵权是法庭审理最多的犯罪类型。同时,人们也非常愿意通过法律形式来解决斗争、处理纷争。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国家力量,受害者只能依赖自身,通过描述自己或者其他人认为的不当行为来申请上诉,这些使得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之间的区别不复存在。

三、英国犯罪史学的方法论变迁

犯罪史学家对犯罪的定义进行探讨之后,又试着从众多的方法论中选出适合本学科的方法论。首先,第一个伟大的方法论自然还是由法制学家提出的。研究犯罪史学如果没有对早期的法制体系有所了解就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样困难。然而仅仅通过法制史的研究使得犯罪史学变得漏洞百出。[5](P124)第一个漏洞在于,那些法庭和法律的执行者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使用变化无常的法律准则。被普遍认为可靠且准确的法律文书,可能连罪犯的出狱时间都不能保证准确。第二个漏洞在于,当时的法律审判体系当中流行弹性审判原则。

有的法官因为被告的特殊身份或者拥有教区的豁免权,在审判过程中随心所欲,有的甚至审判结果与法规所制定的背道而驰,这在庄园法庭中十分普遍和突出。其次,普遍受到犯罪史学家欢迎的第二个方法论是在同时代的文学作品中搜寻描写犯罪史学的文字。当时的政治史是最容易被犯罪史学家拿来查找和引用的。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弊端。在犯罪史学家充分体现了他们的学识、智力和才能之后,在总结犯罪资料时无疑用词堆砌,话语浮夸。连J·B·Black的《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牛津英国历史》一书描述英国伊利莎白时期的拦路强盗,由于受到文学作品的影响,书中使用了大量过于文学的词汇,如“不太优雅”、“不常发生”等。[5](P22)这种想象文学,只可以证明过去的态度和想法,但不能被当作真实的案例来应用。此外,现今在犯罪史学领域流行一个十分简单的方法论。找到一个看起来比较完整的法庭数据,研究同时期法律中所涉及关于此部分的法庭与犯罪者的信息,研究当时的法庭档案,一个有数据支撑的犯罪学研究就诞生了。这种方法又被定义为计量统计研究方法。1977年,J·S·Cockburn出版了《1559—1625年英国犯罪的性质及变化状况》(The Nature and Incidence of Crime in English 1559-1625:a Preliminary Survey)一书,全书采用上述方法,对埃塞克斯郡、郝特福德郡和苏塞克斯郡巡回法庭和季审法庭卷档中记录的重罪做出了统计,并得出了此时期三个郡的犯罪率都有所增长的事实[3](P124)。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计量统计法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大,计量统计方法使得很多犯罪史学家沉溺在庞大而又复杂的数据当中,只试着用表面的数据去探索犯罪史学,而且现在这些所谓的统计结果是否正确,材料是否可信也遭到不少人的怀疑。英国直到19世纪才由政府出面对各类犯罪进行统计,之前的很多犯罪状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记录,很多数据都残缺不全。而就像文章之前所提到的那样,因为种种原因很多数据不得不采用虚假的不可信的统计结果。正因为如此,Cockburn教授也承认,仅靠数据统计是无法真实地反映当时的犯罪情况的。所以,在使用计量统计方法的时候,我们要对其有所警惕,对统计结果要进行认真准确的求证。

四、结语

犯罪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可以反映社会状况的缩影,是政府极力阻止却又普遍发生的事件。犯罪史学从开始的被忽视到逐渐走进史学家的视野并成为现代历史转型时期的重要代表。它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研究范围不断扩大,而英国近代早期犯罪史研究更是其中的经典。但是在犯罪史学蓬勃发展的同时,犯罪史学家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因为旧时期所记录的数据残缺或者不可靠等各种原因,使得研究成果存在缺陷。但值得庆幸的是,他们也拥有足够的幸存材料去描述包括国家政策趋势在内的地区变化。这些试探性的研究成果为未来犯罪史研究方向指明了道路。英国犯罪史学家所做的一切努力都使得我们更接近现代早期英国社会核心的方方面面。

[1]Thomas K.The Tools and The Job[J].Times Literary Supplement.1966(7).

[2]Ives E W.English Law and English Society[J].History.1981(6).

[3]杨松涛.近代早期英国犯罪史学述评[J].世界历史,2007(4).

[4]Sharpe J A.The History of Crime in 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ngland[J].Social History.1982(7).

[5]Sharpe J A.Crim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1550-1750[M].England:Longman,1999.

[6]Wrightson K.Two concepts of Order:Justices,Constables and Jurymen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M].England:Oxford Up,1980.

[7]Ingram MJ.Communities and Courts:Law and Disorder in early Seventeenth-century Wiltshired[M].England:Cockburn,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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