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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朝法制研究》评介

2013-04-11魏俊杰

绥化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法制史律令礼法

魏俊杰

(衢州学院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中心 浙江衢州 324000)

秦汉和隋唐是中国古代制度发展史上两个十分重要的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秦汉型制度向隋唐型过渡的重要时期,它一方面继承了秦汉时期创立的制度,另一方面在其变革中建立的制度对隋唐产生很大的影响。就魏晋南北朝法制史而言,晋朝法制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该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时期,它对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制都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在中国古代断代法制史研究中,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研究相对比较薄弱,其他断代法制史各有专著问世,直至李俊芳《晋朝法制研究》的问世才弥补两晋法制研究薄弱的缺憾。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经过汉魏时期的发展,至西晋时期已经基本上比较完善。但是,现存的晋朝法制史料却比较有限,仅存的与法律有关的资料散见众多典籍中。李俊芳经过努力,钩沉索隐,在《晋朝法制研究》一书中全面系统地呈现了两晋时期的法制基本面貌及其渊源流变。全书除前言和余论外,共分八章,涉及到晋朝法制领域的不同层面。

较之汉魏,晋朝的法律文本体系更为完善,这需要对比才能看出。《晋朝法制研究》首章着重考察汉魏法律体系特征。作者认为汉代的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弊端明显,曹魏法律力图矫正汉律的弊端,努力使法律更加系统化,但仍然律令不分,直到晋朝才彻底实现律令的分野。晋朝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律、令、故事,令典统一,法律文本体系比较完善,这是第二章的重点,作者还在该章中探讨了晋律的渊源、篇章体例和内容。第三章、第四章作者分别讨论晋朝的罪名和刑罚体系,作者细致考察了晋朝存在的6类28种罪名,在刑罚体系中区分出死刑、劳役刑、财产刑、鞭杖刑等各种刑罚类型,分析了晋朝肉刑废除的争议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第五章作者从诉讼制度、赦宥、监狱等3个方面讨论晋朝的司法制度,认为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化。晋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阶段,以往学者对此多有阐发,作者在第六章探讨晋朝的礼法关系时,不仅论述了当时援礼入法的事实,而且注意到礼律相分以及礼法融合过程中的冲突。作者在第七章转向讨论晋朝法官的设置与任用,西晋时,尚书省官员开始负责法律相关的事务,但廷尉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官员,故作者在考察法官的入仕途径和迁转方面以廷尉为主要对象。在最后一章,作者讨论了两晋律学,西晋虽然建国后颁布了《泰始律》,设置了律博士,产生了张斐、杜预重要的律家,但从整体上看晋朝的律令学有所衰落。

晋朝的法制源自汉魏法制而来,作者在探讨两晋法制的过程中,特别注重探求该时期法制的渊源流变,这也是本书研究的一大特色。作者不仅独辟《汉魏法律体系特征》和《晋律的渊源》两章来探究晋朝法律与汉魏法律的关系,而且在其它章节中也会追溯晋朝法制如何从汉魏乃至先秦以来的法制发展而来。如在讨论晋律的篇章体例和内容一节中,对于晋律各篇篇名的渊源作细致的考察,一些篇名追溯至魏文侯时李悝《法经》。又如在晋朝罪名中的诬罔罪,作者援引《周官·秋官·士师》的记载和郑玄之注,进而溯及汉代的诬罔之罪[1](P99-100)。再如在晋朝的刑罚体系论及禁锢,作者认为“晋实行禁锢是承汉魏而来,而汉代因不同原因遭禁锢者比比皆是”[1](P171)。随后作者即引《三国志》和《汉书》中的史料以证之。作者注重考辨晋朝法制的源流,有助于认识晋朝法制在中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虽然晋朝的法制是继承前朝而来,但在承袭中也有变革,更有在法制史开创性的贡献。就晋律而言,其篇名虽有不少沿袭前代,亦有所损益,如晋以牧事合汉之《厩律》而称《厩牧律》,又有《卫宫》《水火》《关市》《诸侯》等律始创于晋者,不少为后世所承。又如论晋朝的刑罚体系,作者指出:“晋律推动了中国古代刑罚体系向笞、杖、徙、流、死的五刑转变。”[1](P135)将晋朝的法制置于中国法制史的进程中来把握,更能作深入系统的研究。

晋朝的律令今已不存,仅有少量佚文散见于一些典籍中,这使得研究两晋的法制十分不易。现存晋朝的律令条文虽然不多,但是史籍中的史料会涉及到晋朝法律的一些信息,从这些史料中可以大致了解当时法制的一斑。作者广泛地研读各种典籍的资料,在资料的搜集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这使本书的论证有了坚实的文献基础。如作者在分析晋朝刑罚中的流刑,使用《晋书》和《宋书》传记中的24条史料,通过这些具体案例呈现了当时流刑的具体情形。作者考察晋朝的罪名和刑罚体系等章节中,广泛使用正史中一些无意史料来窥探当时存在的法律事实。在本书中,作者不仅大量使用各种典籍中的传世文献,还广泛使用许多出土文献资料,诸如尹湾汉墓简牍、敦厚悬泉汉简、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张家山汉简、额济纳汉简、居延汉简、玉门花海出土《晋律注》等汉晋简牍,作者在论证汉晋法制中都有使用,这有助于深化研究的问题,而且使研究多出一重证据。

在晋朝法制研究中,作者对学术史和学术动态十分熟知,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的各种成果。对史学界争论多年的问题,作者评论公允,且对一些问题独抒己见。如学术界不少学者认为汉代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科、条,但作者通过深入研究后指出:“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甲子科’是曹操统治时期的临时法典,在曹魏编撰新律时,科的内容一部分入律,一部分入令,是律令结合体。”[1](P26)这一见解不同于以往之说,有作者独到之处。又如探讨晋律的渊源时,作者对于日本学者堀敏一、滋贺秀三和国内学者韩国磐、祝总斌、张建国等诸家见解各作说明,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论证,认为晋律是沿着魏律开辟的方向前进的结果[1](P67-68)。再如在晋朝刑罚体系中弃市的执行方式上,沈家本、程树德、张建国和日本学者富谷至见解不一,作者提出晋的弃市的执行方式是绞刑[1](P140-141)。作者在分析问题时重视前人的研究成果,这从本书的引文注释可以清晰地看出,这里不再一一详述。

本书中作者的学术创见甚多,这里以其探讨学界长期关注的礼法关系问题为例详述之。援法入礼即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大特色。晋朝是儒家大族支持下建立的政权,其制定的典章制度深受儒家的影响,其所制定的律令尤为儒家化,对此陈寅恪早有论述[2](P111-112)。瞿同祖也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中指出:“中国法律儒家化可以说始于魏晋。”[3](P373)此后,对于晋朝的礼法关系,学界往往关注的礼法融合,而对当时的礼法冲突少有揭示。作者在本书中指出,在礼法融合的过程中,冲突也在所难免,作者从复仇、亲亲相隐、不合经传三个方面分析了当时的礼法冲突,指出了当时礼律相脱离的事实,在研究古代礼法关系上这一问题是很有创见性的。

在叙述古代法律时为便于理解和行文,难免要使用一些现代法律语言来描述。但是,中华古代的法系与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有着很大的差异,不仅在法律术语上有差别,而且两者的范畴等也有所不同,若简单地“挪用”当今的法律名词去描述古代法律,其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本书考述晋朝的罪名时,分危害政权与皇权罪、官吏职务犯罪、侵犯人身罪、侵犯公私财产罪、影响经济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罪等6类罪名,这些罪名显然是现代的术语,其与古代法律事实之间有否差异,作者在各节中都没有交代,这当是本书有待商讨的问题。

总的来看,李俊芳《晋朝法制研究》结构严整,条理清晰,穷尽各种文献资料,对晋朝法制领域不同层面都有细致的考证和深入的论证,且多有创见,是近年来断代法制史研究一部力作,对晋朝法制研究有多方面的突破。

[1]李俊芳.晋朝法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M].北京:三联书店,2011.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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