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问题探析
2013-04-11孙月莉曹艳梅
孙月莉,曹艳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03)
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问题探析
孙月莉,曹艳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03)
为鼓励自愿戒毒,我国大力兴建公共戒毒医疗机构,并对戒毒者提供免费治疗药物(美沙酮),但有部分犯罪分子却利用该免费政策,将美沙酮通过隐蔽方式秘密带出予以贩卖,“以戒养贩”谋取暴利,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自愿戒毒;美沙酮;以戒供贩
自愿戒毒,指吸毒者意识到吸毒行为给自己、家庭和社区带来影响与伤害,主动脱离毒瘾的一种戒毒方法。为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我国大力建设公共戒毒医疗机构,为自愿前往戒毒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药物(美沙酮)①用美沙酮治疗毒瘾的方法俗称“美沙酮治疗法”。美沙酮(Methadone)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是合成的麻醉药品,属于阿片受体激动剂。美沙酮维持治疗(methadone maintenance treatmen,t MMT)是针对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依赖者采取的一种替代治疗方法。我国为其定义为: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基础,应用医疗上合法的、使用方便的、作用安全和有效的药物代替毒品,并通过治疗改变病人的高危险行为和恢复病人的各种功能的一种综合性治疗方法。这种方法需要同时配合心理治疗、行为干预等综合措施才能最终达到减少非法药物消耗、减少社会犯罪、消除由注射毒品引起的躯体并发症的目的。。然而,近期以来,笔者所在区域有部分犯罪分子却利用该免费政策,将相关药物通过隐蔽方式秘密带出予以贩卖,“以戒供贩”牟取暴利。鉴于该类贩毒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笔者结合所在区人民检察院近期所办理的多起典型案件,对该类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认真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对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一、本区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特点
近一个月以来,笔者所在院已受理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类犯罪案件9件9人,占同期贩毒案件的24.3%。通过对该9起案件进行详细分析,笔者发现,该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作案主体均为本地长期吸毒人员,以戒供贩牟取暴利。在笔者所在院受理的9起案件中,作案人员均为本地户籍长期吸毒人员,绝大多数有被公安机关处强制戒毒或社区戒毒前科,但都是屡戒屡吸,无法戒断。为鼓励吸毒者戒除毒瘾,上海市规定,凡年龄在20周岁以上的上海市户籍吸毒人员及在上海市居住6个月以上具有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吸毒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都可以到各区县精神卫生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进行脱毒治疗②参见《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项。;黄浦区更对自愿戒毒者采取低收费治疗政策,戒毒者每日仅支付10元治疗费(黄浦区许多街道还会以补助的形式将该费用返还给戒毒人员,实为完全免费治疗),便可免费领取十五至几十毫升不等用于治疗的美沙酮。因每20毫升左右美沙酮在毒品市场上可卖得一百元左右高价,部分吸毒人员就以“自愿戒毒”为名,每日到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免费领取超剂量美沙酮,除满足自己需求外,其余部分以高价卖出,以此牟得暴利。
2.作案手法新颖且相对隐蔽,监管机关发现查处较为困难。按照相关规定,戒毒人员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处领取美沙酮后,应在2名以上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医务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服用,严禁以其他方式带出。在目前受理的9起案件中,犯罪人员都是采取口服后不实际吞服、含在口中待出院后吐到随身携带的容器中储存的方式,将美沙酮带出进行贩卖。与以往犯罪分子服药前就力图将美沙酮放入各种随身携带的小容器中不同,犯罪分子用嘴含药的手法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医务监管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均没有发觉该违法违规行为。而近期该行为被医疗机构发觉后,戒毒人员则采取服药后不待医务人员检查便立即离院等方法逃避监管,遇医务工作人员阻拦并报案处理的,则立即将药物吞服,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不顾劝阻强行带药离开,医疗机构及公安机关对此均无法处理。
3.作案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落网具有偶然性。在受理的9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并非一次作案便被抓获,而是多次长期贩卖之后在公安机关特情引诱之下偶被发现才落网。据调查,由于美沙酮疗法是一种不间断性药物治疗,自愿戒毒人员每日均可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处获得剂量不等的美沙酮,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常常以毒瘾大身体承受不住等理由向医生索要超剂量美沙酮,在自己服用一部分后每日都有富余部分进行贩卖。如在犯罪嫌疑人胡某贩卖毒品案件中,购毒对象邓某反映其在数年前就获悉胡某能通过口含的形式将美沙酮带出医疗机构,并一直向胡某购买。但公安机关直到近期对贩毒行为实施严打、采取特情引诱侦查手段后才偶然发现胡某有该类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而在其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也大多在长期贩毒之后,被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手段抓获。
4.零星贩卖占主要部分,部分贩毒者形成固定销售渠道。在受理的9起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在将美沙酮带出后,立即在社区维持治疗门诊周边附近寻找熟人进行兜售(通过案件分析笔者发现,社区维持治疗门诊附近俨然已成为美沙酮买卖交易市场,区域内贩卖及购买美沙酮的人员都聚集于此,有部分购毒人员见有熟悉的戒毒人员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出来后,便立即上前高价购买),零星贩卖居多。但在办案中笔者也发现有部分犯罪分子因长期进行类似交易,已形成稳定销售渠道,在去医疗机构治疗之前已有购毒对象提前“预定”毒品,“货到”即行付款。由于有稳定销售渠道的贩毒人员在进行毒品交易时更为谨慎,公安机关在查处类似犯罪时更为困难。
二、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多发的原因
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案件多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犯罪分子为牟暴利胆大妄为、铤而走险、精心策划之外,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沟通协调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也是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
1.医生给药自由裁量权大,超剂量用药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于美沙酮治疗的用药剂量,根据上海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个体给药方案”规定,在首次用药时,医生可以根据受治者自述的毒品用量和最后吸毒的时间,给予15mg至50mg剂量的美沙酮;其后以不出现戒断症状、减少不良反应和阻断渴求等为原则,每天给予80mg甚至更高的剂量,医生个体给药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在走访调研中,笔者发现,由于药物维持治疗的最大目的在于抑制戒毒人员对毒品的渴求,医生在确定每个戒毒人员应服用的美沙酮的剂量时,往往都以戒毒人员自述的身体状况为主要参考依据。部分戒毒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点,故意夸大自己所需药物剂量,以此获得超剂量美沙酮,除一部分当场吞服满足自己需求外,剩余部分就通过口含的形式外带出医疗机构,其后予以贩卖,从中牟取暴利。办案中笔者发现,犯罪嫌疑人一次口含外带的美沙酮剂量可达10mg至60mg,剂量最多的一次两名戒毒人员联手总共带出130mg,医生超剂量用药之严重,可见一斑。
2.医疗机构人员力量单薄、监督管理不力,犯罪预防留有死角。根据《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规定,各区县精神卫生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是戒毒人员服药监督的具体机构;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在监督受治者服药时,应保证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进行。根据走访调研,目前本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总共有10名工作人员,其中医务工作人员6名,负责人2名,保安2名;医务工作人员中以女性居多,保安均为退休人员且采取轮班上岗制,虽能保证戒毒人员服药时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但由于人员力量单薄,不足以产生威慑效力。根据该门诊医生介绍,医疗机构实际上早已发现部分戒毒人员存在将美沙酮口含外带出院的问题,他们也进行过劝阻,但由于人力单薄,相关人员根本不予理睬,恼羞成怒后恶语相向、扬言打击报复是常事,挥拳威胁的也不在少数。出于劝阻无用及个人人身安全考虑,有的医务工作人员对受治者是否服药不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情况的也仅作例行劝解,从而使违法违规行为愈演愈烈。
3.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不严、执行力度不够,助长犯罪侥幸心理。根据《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等规定,受治者在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应终止或中止治疗:①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治疗的;②不遵守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治疗工作、不服从医师治疗计划的;③因法律方面的因素不能继续接受治疗的;④因各种并发症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治疗的。并规定受治者由于第①③④条原因中止治疗的,在说明脱失原因并书面保证以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之后,可以恢复治疗;而对于受治者如有第②条规定之情形是应中止还是终止治疗,及中止治疗后可否恢复治疗则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区县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对于触犯第②条规定的戒毒者,一般规定进行停药处理。按照这些规定,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不遵守规章制度、擅自将治疗药物带离医疗机构的,应停止给药。然而,在调研中笔者却发现,实践中戒毒人员含药外出的不少,而医生因此真正停药之情形却鲜有发生。戒毒人员因含药行为被医生告知被停止给药之后,往往会以不给药就重新吸毒、生理疾病等理由为借口,要求医生再行给药;而医生基于人道主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考虑,在戒毒人员作出书面保证之后,也会继续给药,久而久之,停药处罚规定实际已成一纸空文,一定程度助长犯罪分子违法犯罪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
4.监管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全,无法形成预防打击合力。根据《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规定,本市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卫生、公安、药监、禁毒和财政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在具体分工上,公安部门负责保障药品运输、储存安全,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禁毒办负责协调禁毒社团组织参与维持治疗工作;医疗机构负责接受维持治疗人员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治疗者的审核,监督受治者服药及药物管理等。以上三家单位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对戒毒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上述三家单位在脱毒治疗监管工作中容易各自为政,相互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无法对戒毒人员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有力监管。如禁毒办有协调禁毒社团组织参与维持治疗工作的职责,但实际工作中禁毒社工仅负责接受吸毒人员戒毒治疗申请,并在吸毒人员第一次到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就诊时予以陪同(之后由吸毒人员自行前往),对于其后的治疗工作并不实际参与,更不监督;又如公安机关有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职责,但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之间并未建立实时联系和情况互通等沟通协调机制,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在发现戒毒人员含药外出等情况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场制止和处理,无法形成打击合力。
三、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防范对策
为有效打击和预防戒毒人员“以戒供贩”、利用戒毒药物进行贩卖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针对该类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笔者提出如下防范建议:
1.严格用药标准,缩减犯罪空间。由于药物属性所致,美沙酮药物治疗只能通过口服、不能通过静脉注射等方式进行,因此,要从源头上杜绝美沙酮外流,最有效的方法便是真正按需给药,当戒毒人员所获美沙酮剂量只能满足自己所需时,自然无余药贩卖给他人。而要真正做到按需给药,一是要制定更为科学的个体给药方案,进一步细化各阶段治疗用药剂量标准,科学规范医生用药自由裁量范围,以减少治疗时医生用药的随意性;二是要改进医生用药剂量评价方法,更多依靠医学测试、医生经验等科学评价戒毒人员所需药物剂量,减少对戒毒人员自述情况的依赖,从而有效避免超剂量给药情况的发生,不断缩减戒毒人员贩药空间。
2.加强防范建设,形成有效监管。建议医疗机构切实强化“人防”、“技防”建设,严格服药检查,有效加强监管。一是大力强化队伍建设,筑牢“人防”关卡。在适当招募年轻男性同志充实工作队伍、不断强化安保力量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严格服药检查;此外,除确保戒毒人员服药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现场监督外,应另设服药检查确认环节,戒毒人员服药后不经2名以上工作人员检查确认不得离院。二是切实强化监控设施建设,巧用“技防”监管。在社区药物维持门诊就诊人员服药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对戒毒人员服药情况进行全程监控,遇戒毒人员不听劝阻强行将药物带离机构及有其他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立即出动进行处理;相关戒毒人员逃逸的,监控录像作为行政及刑事处罚证据予以采用,以此形成有效威慑,加强监管力度。3.严格制度执行,有效震慑犯罪。一是严密制度规定,强化处罚力度。建议有关部门对戒毒人员不遵守治疗机构规章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治疗工作等行为作出严格的处罚规定,明确戒毒人员一旦实施上述行为的,立即中止或终止其服药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不恢复。二是严格规定执行,强化威慑效果。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等相关内部规定,对于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有违反规定擅自将美沙酮带离出院的,立即采取终止服药资格措施,不再给药治疗,以此震慑犯罪分子。
如相关人员因停药而到医疗机构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制止;如对医务工作人员实施威逼恐吓及打击报复的,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训诫或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加强协调配合,凝成打击合力。建议公安机关、禁毒社工、医疗机构之间尽快建立健全日常沟通协调制度,把戒毒人员服药管理工作纳入统一整体,以此增强工作合力。具体来说,一是在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实时联动和情报互通制度,实行情况直通,戒毒人员在医疗机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能够第一时间知晓,及时到场加以制止和处理。二是应在禁毒社工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医疗机构应对每个戒毒人员的监管社工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如发现戒毒人员有不服从医疗机构监管将药物强行带出等行为的,立即通报禁毒社工;禁毒社工接报后及时开展帮教活动(必要时请社区民警一同到场),对戒毒人员私自带药行为进行调查和劝解,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三是切实发挥公安部门监管主导作用,在目前医疗机构人员力量薄弱、监督不力,且短时间内无法改善的现实状况下,公安机关应主动深入医疗机构,摸清“以戒供贩”人员底数,依法调查取证,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嚣张气焰。
[1]郭萍.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3).
[责任编辑:李凤琴]
Research on Crime of Drug Trafficking By Addicts In Voluntary Detoxification Treatment
SUN Yue-li,CAO Yan-mei
To encourage voluntary detoxification, China established a lot of public detoxification medical institutions,which provide addicts in detoxification treatment with therapeutic drug (Methadone) for free of any charge. However, some criminals has taken advantage of this policy to gain profit, they use covert means to take the Methadone out from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sell them to obtain windfall profits. This problem should be paid great attention.
voluntary detoxification;methadone;drug trafficking while in voluntary detoxification treatment
DF62
A
1008-7966(2013)06-0058-03
2013-09-03
孙月莉(1965-),女,上海人,侦查监督科科长;曹艳梅(1982-),女,江西新余人,侦查监督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