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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斯德哥尔摩模式下的犯罪治理与预防对策

2013-04-11吴朔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斯德哥尔摩人质犯罪人

吴朔桦

(北京林业大学 法学系,北京100083)

1941年,德国杰出的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在被害人学开山之作《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中首次提出犯罪行为的动态概念,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情感的交流以一个动态的模式加以研究。[1]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互动模式,学界对于斯德哥尔摩模式下犯罪人的治理与被害人救助众说纷纭,其中很大程度上可归结为对待被害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态度褒贬不一。在该特殊犯罪模式下,被害人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往往给公安部门治理犯罪带来阻碍。分析犯罪人与被害人心理与行为特征,探究合适的解决方式对于斯德哥尔摩模式下的犯罪打击与预防大有裨益。

一、斯德哥尔摩犯罪模式的概念及由来

斯德哥尔摩犯罪模式是指在该模式中,被害人对于犯罪人产生赞赏、喜爱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产生如此非同寻常的心理也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2]该模式的命名源于发生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一个案件。

197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的柯瑞迪特(Kredit)银行发生一起抢劫案,[3]在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银行部分雇员扣押在银行金库内,出人意料的是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分子产生了爱情。此后,人们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情况统称为斯德哥尔摩模式。[4]

在案件调查中,参与该案救援的犯罪学家尼尔斯·贝耶洛特便据此将人质的怪异表现定义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无独有偶,在此后世界范围内发生的绑架劫持案中,被害人因被害而患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占据了一定的比例。此类被害人心理症状的产生并非偶然,何种情势背景促成该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特殊互动模式产生是值得研究的。

二、斯德哥尔摩模式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行为成因分析

在世界性犯罪案件中斯德哥尔摩犯罪模式案例中的被害人可分为如下几类:邪教组织中的受害者、人质绑架案的人质、恐怖主义下的被害人等。从上述犯罪类型中,笔者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行为产生原因总结如下:

(一)被害人对犯罪人具有积极情感体验

这种积极情感体验产生的前提为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有交流和沟通。犯罪人没有虐待被害人,并具有善意表现——对其给予一杯水的照顾或给予其一定的自由度,从而使被害人对犯罪人产生基本的信任感。

(二)被害人对于官方不信任,害怕和愤怒

被害人认为,自身处于被劫持或限制人身的困境中是由于公安、安全部门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尽快解救而导致的。其对于公安、安全部门的救助丧失信心,从而产生不信任、害怕与愤怒的情绪。此外,在部分案件中,某些被害人亦担心,若官方采取突袭行动,其处境将更加危险。如双方一旦交火,即便不因走火等原因也可能被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虐待。在此情境下,被害人将警察或者当局看作麻烦制造者,认为官方的救助将破坏现有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稳定,不利于自身脱险。

(三)犯罪人对被害人亦有积极情感体验

犯罪人在感知被害人的合作与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同情后,会对被害人的处境和感受亦回报以同情与理解,由此进一步加深双方由对立到认同的情感体验。有案例辅以分析:

1998年 10岁奥地利女孩娜塔莎·坎普希被人绑架,此后八年被囚禁在犯罪人地下室中,2006年她得以逃脱。在重获自由后的公开信中,她写道:虽然我的童年与别人的不一样,可是我觉得我没有错过任何东西。遭绑架也不完全是坏事,我避开了一些不好的事情,没有学会吸烟和喝酒,也没有交上坏朋友,从某种角度来说,他对我非常关心,他是我生命的一部分,我为他感到悲伤。[5]

这名女孩被解救后产生对犯罪人的同情与对被害自我安慰情感便是典型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体现。被害人基于生命、安全、前途、声誉等方面受到严重威胁而出现了创伤性心理倒退,从而使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由敌对转为融洽的一种不打不成交的情形[6]。基于西方心理学家的观点,人质等被害人会对劫持者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7]“所谓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模式,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各自以其被害原因和加害原因为作用力,相互影响、彼此互动,对推动互动进程共同发挥作用的模式”[8]。女孩与犯罪人在相处过程中,囚禁于地下室与外界隔绝信息,自认为自己与犯罪人已结为共命运的一体,以至于对于犯罪人产生了同情与理解的情绪。据当时报纸曝光其生活起居的住所与环境,她并没有像一般的绑架劫持案中被害人长期受到犯罪人的殴打、威胁等种种暴力,相反,在逐步生活互动交流中,双方都得到了积极的情感体验。也正是她的积极配合,让犯罪人对其产生了信任而减少施虐行为,从而女孩认为犯罪人的行为是一种宽忍,因而产生感激的积极情感。

熊培云在《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中说,“魔鬼来到人间,把一个人抓进地狱,让他饱受折磨,当魔鬼允许他回到人间,偶尔过上一点人间的‘好日子’,他便会产生幻觉,以为自己到了天堂。”[9]从被害人心理分析,人性能承受的恐惧有一定底线。当人面对歹徒,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丧失与外界联络求助的机会之时,就会把生命权渐渐托付给这个歹徒。时间拖久了,人质吃一口饭、喝一口水、每一次呼吸,他都会觉得是恐怖分子对他的宽忍和慈悲。[10]对于绑架自己的暴徒,人质的恐惧会先转化为对他的感激,然后变为一种同情与理解,最后人质将下意识地认为凶徒的安危即自己的安危。

针对斯德哥尔摩互动模式分析影响因素,国际上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西方学者詹姆斯·特纳提出“发生条件七要素假说”[11],另一位学者安妮·琼斯则提出“发生条件四要素假说”。

七要素假说中斯德哥尔摩模式形成因素有七种:1.面对面的交流:看守和人质有日常互动,容易出现情感联结;2.暴力发生的时间:发生在不同时间的暴力,会有不同的影响;3.语言:相同的语言方式容易产生信任与共鸣;4.个体的知识储备与经验:无论是犯罪人还是人质,他们对心理知识的掌握非常重要。5.文化价值结构:认同会倒向价值信仰坚定,并且能以非敌意的方式表达的一方;6.刻板印象:特纳认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会强化在双方中已经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7.时间:伴随时间的延长,当各方面因素有助于导致双方积极认同时,时间的拖延是有利于人质的。

在四要素假说中,安妮·琼斯提出:首先,绑匪威胁会杀死人质,并且人质也相信他们完全有可能这么做;其次,绑匪会向人质表达某种程度的善意,经常给他们一些小恩小惠;再次,人质没有逃脱的机会;最后,人质与外界隔绝,他们所能得到的信息只能来自于绑匪。[12]

综合上述假说,可从人质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角度反映斯德哥尔摩模式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具体特殊的互动过程,其中可能存在细节理解上的差异,但特定的环境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作用是造成一些极端情感产生的要件。斯德哥尔摩模式的形成来源于被害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产生,对于此类犯罪的治理关注的不应只是个人的救助与处遇,亦需注重对群体被害人基本权益的维护与保障。

三、斯德哥尔摩模式下对被害人的救助

从上述斯德哥尔摩犯罪模式的分析可看出被害人经历了一段心理转换过程。从原先与犯罪分子极端对立,到逐步产生类似好感的情绪。从对被害人的救助影响上看,被害人心理情感的转化过程具有利弊两面。出于有益一面考虑,由恐惧心生理解与同情将引导被害人作出配合的行为,从而有助于缓解犯罪人的情绪,善待被害人;相反,从另一方面对被害人的解救而言,被害人产生的好感,可能造成对犯罪人的隐瞒与对官方解救不到位的怨恨感,从而阻碍对被害人施救,给打击犯罪造成阻碍。对于案件中的犯罪人,打击犯罪的关键是收集充分的证据,而被害人救助后的不配合将对此类案件调查取证造成极大的困难,被害人实体性的权利需要程序性法律的救济。在犯罪人控制期间,受害人的身心创伤主要由其自身提供证据,而此类情感带来的对犯罪人的理解与隐瞒不利于将危害社会的毒瘤绳之以法,不利于依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治理是指以被害人为视角,减少、消除各种易致被害的因素,进而使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免于刑事被害或减少成为被害人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13]对于斯德哥尔摩模式下犯罪治理固然重要,但由于被害人具有较为特殊的斯德哥尔摩症状,从被害治理的角度救助被害人、预防犯罪亦有重要意义。

(一)被害人的自我调整

被害人应该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坚定自己的善恶道德观。被害人自身情感的变换,很大程度是在一种极度紧张的环境中的一种屈从的应激反应,但不论此时犯罪人给予自己怎样的恩惠,内心首先应该树立强烈的道德感、坚定的信念和一种扪心自问的反思,灵活应对。表面而言,需要有屈从的表现以求得犯罪人的信任,减少外界伤害,但内心嫉恶如仇的心态可以降低或弱化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产生,避免对犯罪人产生过度依赖感等好感,应认识到毕竟终有一日,当自己被解救之时,犯罪者仍是犯罪者,他应该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二)官方救助需谨慎灵活

若发现被害人有斯德哥尔综合症的症状表现,要用谨慎的态度处理,不可以偏概全,妄下结论。因为斯德哥尔摩模综合症的产生并不一定就有碍于打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一方面,使被害人人性化可以提升生存的机会,让犯罪人对被害人也产生信任,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情况出现,稳定犯罪人的情绪,缓和矛盾,有助于控制犯罪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因而,谈判者应该尽量让人质在绑匪的心中成为一个有血有肉的具体的人,以促成绑匪对于人质的积极的情感体验的产生。[14]另一方面,警方在解救过程中,或者解救之后向被害人询问线索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时,应该警惕出现被害人因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而带来的对犯罪人的罪行隐瞒与窝藏犯罪人的行为。如美国防暴警察在培训时都会被告知,不要轻易相信获释人质提供的消息,因为他们可能提供假情报来帮助绑匪。同时如果真的出现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被害人,应该及时开导其情绪,将其往正确的方向引导,减缓其过度深陷于对犯罪人的积极情绪中。

因此官方要谨慎地采取行动,不恰当的解救不但会增加不必要的伤亡,而且会进一步加深幸存者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和失望情绪。

(三)社会、家庭须理解包容

社会与家庭作为被害人解救后的生活环境,对于患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被害人应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在斯德哥尔摩犯罪模式中,受到伤害最深的是这些被害人。我们也许很难想象,在那一段时间里,他们体验了从未体验过的恐惧和无助。不论是在绑架犯手里的人质还是那些被洗脑迫害的邪教、恐怖组织信徒与支持者。在被囚禁的环境中,他们丧失了时间感,因为关押被害人的地方通常没有窗户,见不到阳光,而他们的心理也丧失了与外界相通的希望或是对生活已是绝望。那是一种度日如年的生活,而且不知道这种日子什么时候会结束。被害人正常的生活秩序被打乱,老人、儿童得不到应有的照顾与关怀,处于生理期的妇女没有必要的护理措施,他们思念亲人与曾经的社会生活。此时对于受害者来说,求生的动机超过了一切,包括对控制者的憎恨。为了取悦控制者,受害人对于他们的喜怒哀乐高度配合,结果可能导致一些极端的情绪产生,受害人关心压迫或控制他们的人胜过于关心自己。

尽管,他们对犯罪人有积极体验而免于受到一些不必要的伤害,但曾经的心灵创伤仍需要在回归正常生活后逐步调整恢复。当他们回归正常人的生活,假如存在社会舆论的质疑,家人的怀疑、不认可,与社会的脱节等问题,这些都会加深他们内心的抑郁与自责情绪。因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情感联结的存在,被害人在获释之后会对犯罪人的死亡感到哀伤,而当他面对身边人的误会与职责时,其自身也会产生罪恶感,从而加重其心理负担。

因此,我们应告诉被害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正常现象,他们做出行为选择是因为极度恐惧和人性脆弱。帮助被害人解脱他们对自己行为的罪恶感和矛盾情绪,给予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被害人以温暖关怀。另外,大众传媒经常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多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尤其是那些对绑匪产生认同的人质,在被媒体不恰当的报道之后,不了解情况的人会戴有色眼镜看待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笔者建议在人质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家庭和心理医生应尽量减少新闻媒体对受害者生活的侵扰,为被害人营造自身调整、适应环境的氛围。

四、结语

马基雅维利曾说,当人们预期有人会对他们施以暴行,但实际上却受到了这些人的善待时,他们会认为自己欠这些人更多的人情。[15]斯德哥尔摩模式中产生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并不是一种过于极端反应,它是人的求生欲和自保意识在生命受到极端威胁时的一种本能反应。如此看来,对于这些被害人的行为我们应以一个正确的态度对待。

分析斯德哥尔摩犯罪互动模式,不仅仅是为了了解一种特殊犯罪的互动过程,更是为了明晰被害人在其中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心理变化过程,而后去关注此类受害人。在这类特殊身心折磨的犯罪案件中,有些时候虽然案件破获终结意味着一个黑暗的结束,但从另一个方面看,被害人是需要克服被伤害的记忆以适应新的生活。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正确地看待犯罪中的斯德哥尔摩模式,明晰此类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心理与行为特征,对于公安部门营救被害人、打击犯罪都有重要意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并非个例,斯德哥尔摩症候群可能就发生在身边,大众对于此种犯罪模式与被害人心理的认知提高亦将对预防此类案件发生、营造安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许章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2]许章润.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

[3]Card C.Women,Evil and Gray Zones[J].Metaphilosophy,2000,31(5):509-528.

[4]张绍彦.犯罪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45.

[5]梁颖慧.斯德哥尔摩综合症[J].检察风云,2006(20).

[6]张绍彦.犯罪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07,108.

[7]张旭,单勇.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 0:252.

[8]张绍彦.犯罪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07.

[9]熊培云.人质为什么爱上绑匪[N].南方周末,2006-09-28.

[10]张旭.漫谈犯罪被害防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4).

[11]Turner JT.Factors in Influe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ostage Identification Syndrome[J].Political Psychology,1985(4):705-711.

[12]Fuselier GD.Placingthe Stockholm Syndromein Perspective[J].FBILaw Enforcement Bulletin,1999(68):22.

[13]张旭,单勇.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 0:396

[14]张满生.斯德哥尔摩现象在人质谈判中的正面作用[J].民主与法制,2008(4).

[15][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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