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农民工维权渠道的思考——由“刘双云纵火案”引发

2013-04-11朱慧灵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维权用人单位

朱慧灵

(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450011)

一、刘双云案件介绍

来自湖南攸县的犯罪嫌疑人刘双云在邹某、陈某开设的文胸作坊打工约有一年时间,工资以件计算,由于老板平时结算工资时经常不能如数发放,至案发时仍欠刘双云3000元。案发前几天,刘双云向陈某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时,陈某仍以原料欠缺为由声称要扣除500 元。案发前一天,即12月3日上午,刘双云曾到劳动部门求助,新溪西村村委会当天也派人出面就此事进行了调解,老板最终同意在12月5日为刘双云结账。当天下午,刘双云再次来到保障所,声称要立刻拿工资,他没钱花,等不到5日了,但此事未获得老板陈某的同意。12月4日中午,刘双云因未追讨到被拖欠的余额,产生了报复陈某的心理,用汽油点燃了陈某的文胸作坊致14 人遇难、1 人受伤。案发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在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布置警力全方侦查,在距案发不到7小时将犯罪嫌疑人刘双云抓获。随后在对刘双云的个人情况调查时发现,尽管时值冬季,但三条裤子和四五件上衣的夏装就是刘双云的全部家当。一张刘双云个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显示他最后一次取款时间是2010年7月14日,取了500 元,余额仅为63.96 元。〔1〕

二、“刘双云案”折射出的农民工维权难现象

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转移,是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现代化社会迈进的必然结果。这些农民进城工作,保持农民的身份从事工人的职业,被称为“农民工”。〔2〕这些背井离乡的农民工大部分缺乏现代社会发展所需求的科技含量高的有效技能,从事的多是体力劳动。他们的辛勤劳动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用劳动所得改善农村经济,为拉动内需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些处于最底层、经济本已很拮据、原本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改善家庭状况、改变困难生活局面的农民工却总因为某些方面的原因,不仅靠劳动致富的愿望无法实现,甚至连应得的劳动报酬都无法如期如数获得,使得连生存都有困难。如前面介绍的实施纵火行为的刘双云,时值冬季,仅有的几件着装都是夏季的单衣,最后一次取款后存折上的余额仅为63.96 元,且时间距案发两年有余,可以看出刘双云生活的窘迫。虽然老板拖欠的只是区区3000 元的小数,但对刘双云来说却可能是他能生存下去的最大依赖。面对困境不偷不抢希望能够自食其力,但仅仅这样最基本的需求却总是由于老板的借故推脱而难以实现。虽然诉诸主管部门,但在主管部门的调解下双方并未就金额及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在此背景下,由于经济窘迫,加上自感老板日常对自己的不公以及对自己维权无望的担心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刘双云的维权道路由常规演变为激烈的暴力型犯罪。

其实,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入城市脚步的加快,农民工人数的增加,因农民工采取“非主流”方式维权引起媒体和舆论关注的案件越来越多,诸如“裸体讨薪”、“模仿新闻发布会讨薪”等超常规讨薪的方式不一而足。诸多“非主流”方式讨薪事件的频频发生,反映了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现象的严重,同时也体现出农民工维权难的处境,而刘双云这种由讨薪引发的犯罪案件只是诸多“非主流”方式讨薪案的典型。如此多的“非主流”方式的讨薪事件以及由讨薪引发的暴力性犯罪案件的时有发生,不断地拷问着我们对待农民工应有的底线,使人不得不正视此类事件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原因。

三、刘双云案反映的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分析

任何犯罪都有其产生的原因,一定的原因作用于一定的主体便会产生相应的犯罪。没有促使犯罪产生的原因,就没有犯罪这种结果的出现。就任何一个犯罪主体来说,他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总是有一定原因可寻的,没有相应的因素对他发生作用,任何人都不会去实施犯罪。正如著名的犯罪学家菲利所言,人之所以成为犯罪人,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在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刘双云之所以由权益受侵的受害人转化为犯罪人,与当前农民工维权难的现状不无关系。

(一)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缺乏就业竞争力

国家统计局2011年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的农民工人数有2.53 亿人。这些农民工再加上待业大学生和下岗工人,形成了较大的劳动力供方市场,使劳动力供大于求。在剩余劳动力供大于求局面的情况下,就使用人单位轻松地占据了在人员选择方面的主动权。很多用人单位本着“走了你一个还有后来人”的想法,利用低薪、押薪、扣薪、拖薪、牺牲劳动者休息权等不落实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方式操纵着有利于自己的运营模式。而在诸多的就业人群中,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劳动技能,在强大的就业压力面前更不具有就业优势,在就业方面的途径更窄。再加上我国当前缺少行之有效的农民工有组织的维权模式,农民工维权身后缺乏组织力量,导致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容易受侵害。由于对广大农民工来说维权往往意味着就业机会的丧失,出于维持生计的需要,大多数农民工会选择放弃维权而对侵权行为忍气吞声,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助长用人单位漠视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主管部门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忽视

尽管农民工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小觑的贡献,但就个别城市的主管部门来说,仍然存在只接纳农民工的贡献,而排斥其参与城市社会化管理的心理。仅仅将农民工视为劳动力而很难将其上升为国家公民的一分子这种高度去认真对待。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重约束轻关心,甚至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不惜牺牲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吸引和拉拢能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好处的企业。为了追求管理过程的轻松,有些主管部门将农民工反映侵权行为的诉求,视为“不安分”、“无理取闹”、“找麻烦”,从心理上抵触农民工主张权利的行为,更别说对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监管。抱有抵触和消极的应付情绪,思想上就会忽视,解决方法就会简单,达不到与农民工真正的思想沟通,也就无法解决农民工精神和物质上的压抑。这就很容易阻塞农民工向主管部门反映信息的渠道,也易导致农民工对主管部门的不信任,不易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企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端倪,不能使事情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向恶性方向发展。

(三)农民工维权渠道不畅

2005年发生在山西的王斌余讨薪杀人案中,根据有关媒体报道,王斌余向老板主张要回5000 元工钱,但老板却只给50 元。王斌余气愤之下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而劳动部门建议他去法院,而法院又说案件审理需要三到六个月,时间太久,又让他找劳动部门。2012年笔者一位亲戚在郑州某商务会所打工,刚干三个月老板就以其工作不负责为由予以辞退,并且不给工钱,理由是已被克扣完毕,若按正常计算所欠工资应在3000 元左右。后来找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该大队办案人员受理后说会及时调查并给予反馈,但等了近三个月也没有任何结果。后来通过私人关系请当地派出所人员出面,问题才得以解决。但现实是外出打工的人员,能有几人拥有较大的人脉关系网足以私下解决权益受侵的事实。以上两起事例折射出相关部门在面对农民工维权事件时的推诿态度,由此也可以窥见农民工维权渠道的不畅和艰难。

(四)农民工制度维权成本过高

为了维护职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续出台了多部法律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但实践中采取正式途径所产生的高昂的维权成本,往往导致农民工在权益受侵后放弃正式的维权渠道,进而选择“非主流”的维权方式。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 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农民工权益受侵害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处理该项事务的期限是6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期限一般为60日,法院仅一审的处理期限就可能是3 到15个月,更别说二审和执行时间。程序的繁琐和时间的漫长往往使迫于生存需要的农民工无力等待,前面介绍的刘双云案以及山西的王斌余案就是此类情况。其次,在采取正式途径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律师委托费、差旅费、诉讼费以及误工费,甚至是被解雇的代价,这些成本对本已经济拮据的农民工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况且,在花费很多时间、历经诸多繁琐程序、支付诸多费用后,所主张的利益还不一定被认可,被认可后还有没办法执行的风险,并且有的维权涉及数额较小,采取制度维权可能会得不偿失。由此,便不难理解现实中为什么会有诸多“非主流”方式的讨薪事件出现。

四、解决农民工维权难的对策

疏通农民工维权渠道,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间当然也有一定的路径可循,诸如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经济窘迫的局面;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营造诚信环境使用人单位能够诚信用工等,但这些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解决方案一时难以应对当前我国庞大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受侵害急需解决的迫切局面。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并行之有效的措施以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农民工维权难现象。

(一)强化政府责任,发挥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职能

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很重要的原因“并非农民工与直接关系雇主之间的非正式口头契约无法有效实施,而恰是受国家明文保护的应该由国家作为第三方强制实施的正式契约无法有效实施”〔3〕。因此,针对频繁发生的农民工“非主流”方式讨薪以及由讨薪引发的暴力性犯罪事件,公众在指责用人单位缺乏诚信和良知的同时,也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提出了质疑。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监管部门,作为发现用人单位侵权和防止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不仅不能对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和诉求抱有抵触情绪,相反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方面的监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不是等到事态扩大以后才有所作为,更不是等农民工由受害人变为犯罪人后,以相关部门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来彰显政府部门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绩。因此,要强化政府问责机制,对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农民工维权行为恶化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打造责任政府,从而使规范执法、执法为民成为常态,而不是将工作停留在事后对相关人员的安慰和救济上。

(二)关注农民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在与用人单位对抗的过程中,农民工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具有维护公共秩序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出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责任也有必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予以关注。而对维权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就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以司法机关指定和律师事务所自愿为基础,这就使得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得到法律援助的机会较少。因此,为了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建议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组织,扩大农民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降低申请门槛,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民工能及时得到政府的帮助。

(三)创新工资支付制度,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目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突出表现为工资拖欠。年年有,年年关注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规避工资拖欠的有效制度。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久而未决的状况,除了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外,建议创新工资支付方式,建立“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具体做法为:其一,要求公司企业设立工资预留制度,专设预留资金账户,使预留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应急保障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二,由国家出资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项应急资金,政府部门支付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以解决农民工的燃眉之急,防止事态扩大。

(四)完善司法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按照法律形式理性的要求,如果权利拥有者想实现权利主张,他自己必须首先能够负责进行某些行为,并付出必要的成本。而这些成本的付出,对农民工来说,有时候是十分吃力的,这也就决定了他们为什么多数情况下维权艰难。〔4〕因此,为了解决农民工在正式维权途径中无力支付的成本负担,必须完善司法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首先,要改变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农民工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可在劳动争议发生较多的地方设立巡回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再次,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实行用人单位预先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制度,同时将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律师费用列入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

〔1〕潮汕资讯.讨薪不成实施报复买汽油放火烧作坊〔J/OL〕.http://news.csfqw.com/news -show -402175.html.2013-02-02;腾讯新闻.汕头纵火案调查:嫌犯曾两次求助劳动部门未果〔J/OL〕.http://news.qq.com/a/20121208/001080. htm.2013 -03-14.

〔2〕邵华.组织增权:农民工维权途径探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7):6.

〔3〕袁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理论研究——兼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件〔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8.

〔4〕邵华.组织增权:农民工维权途径探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7):7.

猜你喜欢

合法权益维权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避免七个认知误区、切实保障职工年休假的合法权益
维权去哪里?
自流井区:即时调处欠薪案件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青海: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餐厅经营模式多样 事先分清用人单位
又来了个打算维权的
完美 打假维权
青少年合法权益 我们共维护
网购遭欺诈 维权有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