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研究
2013-04-11马帮敏
马帮敏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南阳473061)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这种全方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1〕为了某种目的而采取集体的方式和行为并引起一定负面效应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给我国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带来冲击和干扰。构建系统化、科学化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有助于社会稳定和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
一、畅通的民众利益诉求机制
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抱怨和不满情绪,主要针对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拆迁补偿不足、官员腐败及医疗、教育、住房费用高等方面。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一方面要求现有的诉求渠道保持畅通;另一方面要求拓展新的更有效的表达和诉求渠道。畅通的民众利益诉求机制旨在有效预防、减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社会群体性事件都是由民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感情冷淡麻木、滥用警力激化矛盾等造成的。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是社会必要的安全阀,同时对于下层不满情绪及社会能量来说又是泄洪装置,有利于社会稳定。这就必须建立良好畅通的民众利益诉求机制,引导各个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构建畅通的民众利益诉求机制,党委政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情绪释放的通道
当民众的利益没能得到实现时,民众就会表现出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如果没能及时得到倾诉、调节和控制,那么就会发泄出来。一般来说,现如今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来源都是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合理回复而产生的。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反映利益诉求的一个主要渠道,它的存在,本身没问题,问题在经常性的“操作”失灵,为此,需要对它进行“检修”。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民众的各种诉求,不能让百姓言论成为“堰塞湖”。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不同的社会成员,都有各不相同的利益和利益诉求。党政部门应利用网络、传统媒体、听证会等手段作为人民群众畅通利益诉求的渠道,应逐步推行直选地方党政干部的方式来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渠道,还应通过社团组织建立情绪释放通道,使底层群体有一个可以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释放压力、提出要求或意见的渠道和环境,让有话要说的人、有气撒的人、有委屈要倾诉的人,有地方、有机会去表达。引导群众正确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缓释和消解社会张力,解决利益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
(二)保障民众合法的权益
民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党委政府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正做到思想上要尊重群众,政治上代表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中深入群众,工作上为了群众。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党委政府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一旦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面对面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树立群众观念,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善于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平正义,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用真心对待群众,用真情抚慰情绪,用真诚面对矛盾,耐心倾听群众的呼声,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始终以广大民众利益为依归,群众利益确实受到伤害的,要协调有关单位按政策客观公正给予补偿,“一碗水要端平”。要把政府和公众个人摆在平等的地位上,力避出现公民求告无门的境况。处理具体问题要有利于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切实解决群众最关注的现实利益问题,及时解决中国社会长期积累的利益冲突问题。“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2〕
(三)把握社会群体的心理
社会学研究表明,群体行为的发生过程中,会形成区别于个体的“群体心理”。因为,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为。
1.社会群体性心理特征
当前我国突发事件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群体性心理特征主要有:
第一,发泄心理。各个社会阶层的不同际遇,某些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信访等社会表达渠道的不畅通,使得一些群众感到无处说理,通过参与社会群体性事件发泄不满情绪。
第二,逆反心理。因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损害了在民众中的威望和公信力。当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些政府有关部门出来“辟谣”或“定性”时,无论政府如何解释,人们不仅不大相信,反而将其视为政府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的借口。“辟谣”或“定性”不仅无法起到安抚人心的效果,反而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
第三,从众心理。许多参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人,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发展的严重性,更无法说清自己参与该事件的目的和动机,而只是“看着别人跑过去,我也跟着跑过去了”。这种从众心理可能会使一个极小的事件在很短时间内聚集起几千人上万人来,从而临时聚集起巨大的社会能量。这种能量一旦得不到及时疏导或缓慢释放,就可能演变为严重的社会冲突。
第四,法不责众心理。在社会群体性事件中,个人之所以参与其中,法不责众心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许多参与事件的人认为,只要人一多,个人混在群体之中,做着和其他千百人相同的事,往往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追究。群体行动中个体的去身份化现象是法不责众心理产生的最主要根源。
2.社会群体性心理疏导
防范和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党委政府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心理疏导工作:
第一,要加强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这主要是针对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引导问题。他们往往情绪激动,悲伤、烦躁、焦虑、怀疑、过分敏感或警觉,甚至愤怒、绝望,往往会做出非理性的举动。这时,党委政府除介绍相关事件的调查情况,回答当事人疑问外,发现他们存在情绪失控情况,暂时难以正常交流的,除做政治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安排专业心理医生或经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干预。
第二,要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传统的信息封闭和压制在当今网络信息社会不能奏效,反而起到反作用。在发达的信息时代,谣言可以快速传播进其他人的耳朵里。因此,党委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的群体心理,选择信息发布的形式和方法。
第三,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群体聚集,不仅有利于各种流言传播,而且最容易产生“情绪感染”。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必须控制群体集聚,减少从众心理的滋长蔓延。党委政府要根据参与群体性事件人群的不同心理特点,采取各个击破的办法,努力缩小群体规模,分化瓦解群体阵营,削弱群体凝聚力。要团结多数打击少数、争取温和派分化强硬派,对于组织者、谋划者和破坏者,适时采取适当的法制措施手段依法处置,发挥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以平息事态。对一般群众,要通过宣传教育和耐心规劝,消除法不责众的普遍性心态,使之尽早自觉离去。
第四,要加强事后的心理干预。党委政府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参与群体的心理紧张。千万不要在采用暴力平息事件后,扩大打击面,甚至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在合理合法处置参与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尽量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开展一些心理安抚,使参加事件者度过这次心理危机,不留下心理创伤,不会在同类事件中再次发作。
第五,要加强利益表达团体和体制建设。通过正式建立的利益表达团体,相对因事件而聚集的群体而言,要理性和有责任感,也能较好约束社会成员的失当和过激行为。
二、灵敏的情报信息预警机制
灵敏的情报信息预警机制旨在形成良好的沟通、理解和达成共识的舆论氛围,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将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的过激行为引入到常态行为中。
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酝酿、萌芽、发生、发展以及化解与平息,均会表现为具体的情报信息。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愈演愈烈,主要是信息闭塞,人们得不到事情的发展进程和情况,谣言四起。事件在发展,政府在应对,公开的传播渠道在沉默。当一些错误的猜测得不到回应时,可能就会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灵敏高效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情报预警机制,具有信息报告、分析、评估、应对等功能价值。党委政府依托信息预警应急机制,可以做到发现早、判断准、行动快、处理妥、效果好。因此,建立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情报预警机制,及时搜集、辨别、分析和处理各种信息情报,能够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及时有效的应对处理赢得主动权,谣言会见光而死,事态会得到平息。为此,党委政府要做到:
(一)把握舆论引导的有效性
树立情报主导观念,坚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过滤不良和有害信息,让民众了解事情的真相,做到不捂盖子、不遮面子,实事求是地对外公布事件基本情况、最新消息和处置工作,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报道权,抢占舆论的制高点,提高社会公众的辨别能力,为事件的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提高见微知著的敏锐性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表象中明察秋毫,从偶然、表面、零碎的信息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准确、严谨地表述信息,有效做好解疑释惑工作,防止出现新的热议焦点,疏堵并举地管控信息,不给舆论炒作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挤压流言谣言和恶意炒作的时间空间,确保主流信息广泛传播。要有科学的判断力,从源头和本质上识别问题性质,把握发展趋势,审时度势、应势而动,力争把各类群体性事件消除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依托信息网络的层次性
依托遍及多层次、多领域的信息网络,借助现代化传输系统,严格情报信息报送制度,使各类群体性事件苗头在第一时间传输汇集到位,善于把握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力度,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网上动态,确保在第一时间发出正确的声音,做到在关键时刻不出现失音现象,善于组织媒体力量传达政府声音,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主动加强舆情引导,坚持现场处置与网上舆情引导同步,有效引导舆论向有利于事件处置的方向发展,避免信息不畅、情况不明、处置不及时等现象发生。
三、高效的矛盾解决调处机制
高效的矛盾解决调处机制旨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指挥机制
党委政府快速高效地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建立一个职能明确、责权分明、组织健全、运行灵活、统一高效的应急处置的指挥机制,发挥直接指挥和组织协调的职能。根据群体性事件规模、发生地域等实际,分别建立不同层级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对事发现场处置工作的指挥控制,做好安抚、善后和处理工作;由纪委、检察院负责开展原因调查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二)掌握原则策略
党委政府快速高效地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把握先机,争取主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接待群众,要当机立断,占据主动,尽早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控制复杂局面,要调查取证快,选调精兵强将连续作战,迅速固定证据,迅速查明真相;要处理问责快,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要迅速研究结案,依纪依法及时做出处理;警示通报快,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充分发挥法纪在稳定局面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责任追究,迅速平息民怨,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把负面影响缩到最小范围;扭转局势,重塑党委政府的形象;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原则,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以防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警民冲突,发生人员伤亡事件;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倾听社会公众心声,反映社情民意,把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注的现实利益作为检验应急处置成效的最高标准。
(三)制定三级预案
一是总体预案,即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原则、纪律要求;二是分类预案,即针对具体类别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方案;三是具体方案,即现场处置方案。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应急处置力量,确保专业队伍在关键时刻能够快速赶赴现场、快速控制现场、快速疏导宣传、快速处理现场、快速恢复秩序。在易发多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建立足够数量的应急预备队、机动预备队,遇有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能够就近调动应急处置力量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有效的控制与处置。
四、和谐的利益均衡博弈机制
和谐的利益均衡博弈机制旨在总结社会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的运行情况,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改善应急管理工作。社会弱势群体与掌握了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社会强势集团的博弈是主要的内容,劳资冲突有可能成为其最主要形式,这将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巨大挑战。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3〕党委政府要完成这项长期历史任务,需要达成以下共识:
(一)增强民众政治认同
增强民众政治认同,真正实现民主宪政。要进一步改进政府干部作风,提高干部的沟通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面对日趋突出的社会问题,干部要学会尊重群众、善于表达,把对群众的尊重恰到好处地表现出来。对群众正当利益要求要给予正面回应,是无理要求就要明确指出,涉及违法犯罪就要依法处理,砍树除鸦叫。绝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互相推诿。
(二)建立司法制衡制度
建立司法制衡制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司法是一个国家公正的最后底线,司法公正是社会最重要的减压阀。要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让司法承担起应有的维系社会公信的重要责任。司法制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把司法审判权从地方收归中央,由中央实行垂直管理。建立地方司法制衡的关键就是让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人、物、事脱离同级地方政府的控制,在人事、财政、业务三方面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可以实行司法人员流动回避制。处理社会群体性事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树立法律的权威。
(三)改进政府管治技术
改进政府管治技术,提高政府管治水平。治理是一种驾驭和引导社会和组织的艺术。管治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也就是所谓的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我国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应是建立社情民意的快速反应机制,决策者真实快捷地获取信息是这种快速反应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技术应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问责制度主要针对那些对群众愿望不上心,对群众生活不关心,对群众疾苦不动心,与民争利的违法乱纪之人以及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习气之人要严惩不贷。
上述四大应急机制相互作用、相互融合,共同构成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的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能更有效地将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行为的激烈程度及其影响控制在社会秩序最低限度范围之内。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容纳并能够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的社会,是一个通过冲突和解决冲突来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4〕因此,在新形势下,预防和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我们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系统化、科学化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机制,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打造政治稳定、社会安宁、经济发展、民生和谐、百姓满意、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南阳日报,2006-10-19.
〔2〕胡锦涛.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8.
〔3〕胡锦涛.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光明日报,2007-10-24.
〔4〕孙立平.和谐就是利益表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