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的面目
2013-04-11管士寒
管士寒,王 格
(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2.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一、法律教育
普法教育是法律教育的一种,有人称“法律教育”,如《论我国学校法律教育的几个基本问题》〔1〕;有人叫“法治教育”,如《多元视野下的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径、策略及启示》〔2〕;国人多叫“法制教育”,如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等等。笔者赞同把普法教育称为“法律教育”,因为,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对法或法律的一种静态的概括与描述,并不涉及法律深层次的问题,如法律的思想基础和理念等等。〔3〕法律的内涵和外延都比法制要大,普法教育不只是单纯地介绍现存的法律制度,更多地是让人们理解法律制度的价值和理念,从而自觉、自愿地遵守、使用法律。
法律教育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专业化教育,也叫法学教育,它是法律的精深教育;另一种是让普通民众所受的法律教育,叫作普及法律教育,简称普法教育。法律学是一门科学,和其他科学一样博大精深,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只有接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广大民众为什么也需要接受法律教育?笔者将在下文中阐述普及法律教育的原理。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作品,其源自人本身,而人本身最核心的内容就是需要。所以,本文述及普法教育的原理,开始于需要理论。
二、需要理论
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及发展,其实很简单,就是需要的满足、权利的实现和纠纷的解决。纠纷从个人之间的纠葛到国家之际的争斗无处不在、无处不在。
(一)需要
1.需要的概念、原理
“需要是在一定生活条件下,有机体对客观事物的需求。”〔4〕人要吃、喝、睡才能生存下去,吃饱喝足才会去发展、创造、享受,这就是需要。为此,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n Maslow)认为每个人的需要都是由五个层次的内容构成的金字塔,最低层次的需要是让人能基本存活的吃、喝、睡、阳光、空气等;第二层次的需要是安全的需要,如安定、保障、居住、免于恐惧等;第三层次的需要是爱的需要,如感情、归属等;第四层次的需要是尊重的需要,包括成就、名誉、地位等;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即是人能随心所欲、欢天喜地地做对自己、他人和社会有利的事情。更高层次的需要是在低层次需要满足的基础上,至少是部分满足之后才会产生,正如中国古语总结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心理学理论认为,需要的满足能使人产生愉快的情感和体验,否则,就产生痛苦的情绪和体验,即趋乐避苦是人的一种本能。于是每个人都尽力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要吃饱、要穿暖、要安全、要有自尊,要心旷神怡地实现自我。如果吃不饱、穿不暖或吃得不够好、穿得不算暖,就极有可能去掠夺他人,去偷去抢,去杀人去放火;没有安全就可能去侵略别人;没有自尊就可能去欺负、糟蹋他人。如果每个人都要毫无节制地满足需要的话,整个世界肯定是乱作一团。在没有秩序的情况下,很多人都无法满足需要,除非这个人力量特别大或智商特别高。但是,需要又是人生而具有的、客观存在的,得不到满足,人就会产生消极的情感,消极情感的积累就会滋生破坏性的力量,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
2.需要理论的意义
需要是人生而具有的,不会因其地位低下、无足轻重就会消失,人的需要满足,社会才会得到安宁。每个人的需要都是金字塔式的结构,内容是相同的,不论是高高在上的权贵,还是朴素无华的小百姓,因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要满足所有人的一切需要是不可能的,美好的社会应该是能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的社会。我们的社会要遵守这一人性规律,建立相应的制度,天下才会太平、和谐。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最美好、最合理的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
(二)权利
笔者认为,法律认可的需要就是权利,所以,权利是一种需要。关于权利的定义在法学理论界有多种,启蒙思想家认为权利就是需要,因而和需要一样,是人生而具有,称其为“天赋人权”,除非自愿转让,否则任何个人、团体、政府或国家无权剥夺。
我们的法律要尽量多地去认可人们的需要,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而不是竭尽所能地剥夺公民的需要,特别是人们生存的需要,要知道“衣食足知荣辱”,“饥寒起盗心”的道理;所有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分高低贵贱、贫穷富有。
(三)纠纷
纠纷是人们在满足自己需要时,与他人产生的冲突。从个人之间的纠葛到国家之间的争斗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每个人都生而具有需要,又都希望需要得到满足,冲突的发生不可避免。人们毫无节制地满足需要之时,就是世界混战无度、毫无安宁之日。暗无天日的纠纷和冲突的结果是,多数人很难得到需要的满足。
三、法治社会
根据需要理论,要满足所有人的一切需要是不可能的,美好的社会应该是能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的社会,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最美好、最合理的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法律至上,人们崇尚法律,任何人均无超越法律的特权。
(一)法律
为了不因为人们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纠纷和混战,每个人都让出一定的利益,达成和解、签订协议、形成规矩,这就是法律,也就是启蒙思想家所说的“社会契约”。有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的工具。不可否认,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存在这一现象,甚至长期存在这一现象,这就是人们没有认识到法律的真谛,正是由于这样的错误认识,社会从没有真正的安宁,改朝换代、各种暴动就是例证。现代的法治社会政权平稳过渡,法律制度能合理地限制和满足每个人的需要,使社会处于和平、安宁的状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的工具”的社会现象及其观点也反映出需要理论关于“人总是希望无限制地满足自己的需要,以获取快乐”的论断,当统治者掌握没有外力控制的权力时,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满足自己的需要,包括将法律做成自己意志的体现,把法律当作控制他人的工具。
(二)法律的制定
1.公民选出代表制定法律或签订契约
世界人口众多,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参与社会契约的签订,人们就选出自己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议会),代表所有的人签订契约,明确人们让出了哪些需要,保留了哪些权利,以此作为以后追究违反契约的人的法律责任的依据。就是说,公民要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大家自愿订立的协议。当然,公民可以自由实施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这一点区别于政府行使权力。
2.代表选出管理机构,即政府,帮助公民管理国家
政府管理国家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社会契约”,即法律。政府要遵守法律,政府行使人们转让的权利,即权力,来进行管理。因此,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才能行使,不能越雷池半步。因为,政府是受雇于民众的管家,必须遵守民众制定的规矩。
(三)司法
人的本性使然,有了法律,有了管理社会的政府,纠纷还是会出现在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公民和政府之间、政府之间乃至国家之间。上面说到了,人的需要是人固有的,需要的满足就能产生快乐,需要的不满足就会形成痛苦,而人又趋乐避苦。人们虽然签订了契约,让渡了需要或权利,人的自利仍然会使那些控制不住自己本能的人违背契约、违反法律,侵犯其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政府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这些人也会为了自己控制不住的需要而违反法律,而且这种违法很可能是仗着国家的武力,打着公共利益的大旗,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权利。其他纠纷出现的原理也是如此。出现了纠纷,就得解决,否则“零零碎碎的抱怨会化为积重难返的暴力”。在远古的时候能解决纠纷的只有有威望的个人,随着人类文明的成熟,人们又让出一部分权利形成解决纠纷的司法权力,由国家掌管。司法就是为解决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公民之间的纠纷、公民和法人的纠纷、公民和政府的纠纷)而存在,司法权成为有效解决人类纠纷的最后屏障,不管是旗鼓相当的自然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力量悬殊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司法都能站在公正的立场摆平纠纷、化解矛盾。
(四)法律的精神或价值
上面阐述的是法律和司法的理念和原理,它蕴含着深刻的人本精神和价值,那就是平等、自由和博爱。
需要理论告诉我们:人是平等的,不管是权倾一世的大人物,还是一无所有的小百姓。他们的需要结构是一样的,要生存、要尊严、要归属和爱。我们的社会都要尽量满足和尊重他们的需要。当发生纠纷之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不论是强者还是弱者;不管是政府还是普通公民;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现代的法律制度,从宪法到刑法再到民法,无不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作其最基本的原则,并贯穿于所有具体规定之中。
自由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5〕。自由的本来含义是:人的需要的随意满足。根据需要理论,人们都想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每个人随意满足自己的需要,必然发生冲突和纠纷,社会永无宁日。为了大家的利益,人们让渡出一部分需要,形成法律,有了秩序,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满足需要。不难看出,法治社会,人们遵守的法律是自己意思自治的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的意志活动,也是自由自在的。不存在法律或法治是限制人们自由和束缚人们手脚的大铁笼〔6〕,只有遵守法律,人们才能秩序井然、幸福地生活。
法律及法治社会,是建立在人本的基础之上的,它倡导平等、自由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它的精神是博爱的。
四、普法教育
法学教育是为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是法律的精深教育,它不仅是法律的理念教育,也是法律知识教育。而普法教育主要是法律理念的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它教育公民尊重法律,法律至上,人人平等,尊重他人的权利,勇于捍卫自己的利益,主体性地参加社会事务、国家管理。
(一)普法教育的误区
中国自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普法教育取得了一定成就,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7〕但是,根据以上介绍的法律和司法的原理,中国的普法教育在指导思想、普法内容上还存在着很多有待改进、改变的地方。当然,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也需要改进、改变,但是,本文只是谈谈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内容,不涉及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
1.普法教育,不是知识教育
法律知识博大精深,除非专业的学习是很难掌握高深博大的法律知识的。在普法教育中也会有些法律常识的教育,比如,记住一些法律条文,做法律常识的竞赛,中小学课本中的一些法律常识介绍等等,这些都不是法律知识的教育,而是通过浅显法律知识的讲解,让普通大众了解法律的精神和理念,或帮助自己处理一些具体法律事务或纠纷。因此在做普法教育内容的设计时,不宜过难、太多,过多的知识量反而不易达到让大众,尤其是课业繁重的青少年接受法律的目的。
2.普法教育不只是预防犯罪的教育
中国“目前的普法教育,基本上是以如何让人们守法,以便于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为目的而设计的。强硬的普法教育方式,确实阻碍了公民一睹法律‘美妙的一面’,阻止了公民亲近法律之心”〔8〕。1979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以来,急剧的社会变革及落后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犯罪率居高不下,“富贵生淫欲,饥寒起盗心”的现象共存繁多,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为了制止犯罪,国人急功近利地想到了“守法教育”、“恐吓教育”,希望通过触目惊心的违法犯罪案例及罪犯身陷高墙电网、手铐脚镣直至死刑的教育,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比如,《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从守法的角度强调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目的。……这种以强调学生的守法意识的培养而淡化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的法律教育,是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的。”〔9〕
不可否认,当今中国社会的犯罪率很高,青少年尤甚,“但这需要综合治理,不是单纯靠讲犯罪和怎么处罚犯罪就能吓唬住人们的,包括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不仅仅是为了预防犯罪,更不仅仅对学校的‘双差生’才需要进行法律教育。预防犯罪在公民的普法教育中只是最基本的要求,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比如权利义务意识、宪法意识等等,这才是法治教育的根本”〔10〕。
(二)普法教育的应有含义
1.普法教育是公民教育、人本教育、素质教育
通过了解法律和司法原理、价值,可以知道普法教育是让普通大众“理解法律与司法制度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价值,掌握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11〕。因此,普法教育是公民教育、人本教育、素质教育。公民是国家之主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这里公民不是臣民,不是任何强权、强力的客体。需要是人所固有的,也即天赋人权,因此,人是平等的,不因自己强大而做主子,也不因自己弱小而成为奴隶。等到国人都具备了快乐、自主、自强、自律的素质,中国就真正强大了,而不是表面的城市建筑的光鲜亮丽,中国和发达国家最大的差距是公民素质的差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很多法治健全的国家的普法教育,能给我们深刻的启示。美国1978年颁布《法律教育法》,法律教育的内容含有民主主义的理念、纠纷解决等。法国宪法的格言“自由、平等、博爱”,对各年龄段的人,通过各种表现形式,被反复灌输。日本的法律教育,让日本民众清楚知道:法律作为社会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保护国民的权利,明确国民的责任,促进个人自律的活动,使其生活丰富多彩,并非单纯限制国民。〔12〕这些国家的普法教育都是为培养现代社会公民人品的养成教育,使国人成为具有法治精神、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合格公民。
2.普法教育的内容
根据法律和司法的原理,普法教育的内容,首先是平等教育。人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自己弱小就甘愿被欺负,不因自己强大就欺压他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当自己遭受侵犯时,要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对于人与人平等的道理,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均作为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给予公民以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是主体性教育。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是国家、社会的主人,不是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的客体。因此,公民要关心、爱护自己,担负自己的责任、义务;关心国家和社会,主体性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比如,参加国家选举、关心国家大事、与社会不正之风作斗争、参与公益事业、担负社会责任。
再次是自由教育。人生而自由,除由自己自愿让渡权利而签订的契约的束缚外,任何人无权干涉。也就是法律不限制、禁止的行为,公民就可以为之。公民有思想自由、行动自由。公民可以任意思考任何事情,而不受法律、任何人的干预;人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的意志活动。
最后是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法律是我们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签订的契约。它体现的是平等、自由和秩序。在它的统治之下,社会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法律是美妙的,法治社会是人类最理想的社会,人们有什么理由不去遵守它,信仰它呢?要知道“社会一旦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就会重演人治、专制、集权的悲剧,那就等于将人们又重新带回到野蛮、黑暗的人间地狱”〔13〕。
普法教育要教会人们擅于运用法律处理现实生活中的事务,自己要尽力避免卷入纠纷,特别是因自己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假如卷入纠纷,应习惯于依据法律,寻求法律、司法的帮助,而不是找熟人、求领导。如果每个人都找熟人、求领导去解决冲突,整个社会就会陷入非常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中不能自拔,是不利于社会安宁的。而法律处理纠纷的方式,轻车熟路、干净利落、公正合理。
当人们都因普及法律教育养成遵守自己签订的社会契约,即法律;尊重自己建立的法律制度;理性、规则地思考一切事务的时候,普法教育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1〕〔3〕〔9〕孙丽昕.论我国学校法律教育的几个基本问题〔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6).
〔2〕谢佑平,王永杰.多元视野下的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径、策略及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3).〔4〕孙汝亭,孔令智.心理学〔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416.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523.
〔6〕〔13〕丛洲.论法制教育课程化与法制课程生活化〔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6).
〔7〕〔10〕康树华,贾凯国.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6).
〔8〕媒体观点〔N〕.生活新报,2010-08-20(1).
〔11〕〔12〕尹琳.外国中小学校的普法教育概览——以日本为中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