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与台湾特殊教育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2013-04-11王敬峰
王敬峰
(绥化学院 黑龙江绥化 152061)
特殊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保证弱势群体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研究和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特殊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本文选取黑龙江和台湾特殊教育的几个方面加以比较研究,以期发现黑龙江特殊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其特殊教育事业提供一些借鉴。
一、特殊教育的对象
特殊教育特别强调对教育对象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特殊教育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以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如何实现“按需供教”,首先要确定特殊教育的对象。黑龙江与台湾在特殊教育实施过程中,其教育对象的范围因各自区域相关情况不同而存在着显著差异。
(一)黑龙江与台湾特殊教育对象的范畴
特殊教育对象的确定是发展特殊教育的基点。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把残疾人分为五类: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在实际调查和统计中又增加了综合残疾(多重残疾)。1989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意见》提到如下类别残疾少年儿童:盲、聋、弱智、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1990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及其他残疾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现行法规政策的规定,黑龙江结合自身实际,对特殊教育的对象作了详细的规定。1992年6月9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基本上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特殊教育对象的分类。自从1993年《哈尔滨宣言》和1994年《萨拉曼卡宣言》发表以来,黑龙江特殊教育的对象也逐渐扩大到脑瘫、自闭症、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障碍等类型的儿童。近年来其它类型的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也包含进来,如贫困家庭子女、女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孤残儿童、寄养儿童、流浪儿童、艾滋病儿童、服刑人员儿童、有罪错的儿童,以及边远落后地区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等。
台湾特殊教育事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其教育对象一般以 “在学前阶段以不分类为主,减少对学龄前婴幼儿标记的负面影响;学龄阶段则进行分类,以推动各种特殊教育或相关的福利工作”为原则。1984年颁布的《台湾特殊教育法》第三条中规定该法的实施对象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生理上残疾的身心障碍者,一类是包括情绪障碍、自闭症等在内的心理残疾的身心障碍者。2001年修订的《台湾特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学生分为12类: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其它显著障碍,将天资优异的学生分为6类:一般智能、学术性向、艺术才能、创造能力、领导能力、其它特殊才能。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则将身心障碍者分为16类:视觉障碍者、听觉机能障碍者、平衡机能障碍者、声音机能或语言机能障碍者、肢体障碍者、智能障碍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颜面损伤者、植物人、失智症者、自闭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碍者、顽性 (难治型)癫痫症者,以及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因罕见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碍者,其它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障碍者。
(二)黑龙江与台湾特殊教育对象的比较分析
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黑龙江特殊教育对象的分类比较笼统,但是特殊教育的范围广,并且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说明黑龙江特殊教育正在向“全纳教育”的目标逐步迈进。台湾特殊教育对象的分类主要侧重学龄儿童,并且分类特别详细,其目的在于既避免学龄前障碍儿童因为分类教育受到差别对待,又确保每一个特殊的学龄儿童都可以得到适性教育。
二、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要求和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因此,全面、准确地鉴定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特殊教育的基础。
(一)黑龙江与台湾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原则
对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与人们对特殊儿童的认识水平以及教养态度是分不开的。在我国大陆,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目的就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与各部门建立业务关系,负责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黑龙江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主要是以医学鉴定为主,辅以教育学和心理学的鉴定结果。近年来,黑龙江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标准逐渐细化,考虑的不只是他们的缺陷,而是基于特殊需求上的鉴定,这样在进行分类时更多地考虑了其学习的需要。
台湾特殊教育的目标是使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的“国民”均有接受适性教育的权利,所以对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划分很细致。《台湾特殊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身心障碍者,系指个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参与社会及从事生产活动功能受到限制或无法发挥,经鉴定符合卫生主管机关所定等级之下列障碍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为范围”,“经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因罕见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碍者,其它经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障碍者。前项障碍类别之等级、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它身心障碍类别之项目,由卫生主管机关定之。”与大陆内地的黑龙江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相比,台湾的鉴定机构更加专门化、科学化,其目的是使特殊教育走向专业化并使服务体系更加完整化。
(二)黑龙江与台湾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方法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全面调查展开之前,由有关医学、康复专家依据国际残疾人分类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盲、聋哑、肢残、智残、精神残疾五类残疾人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通过询问、筛查、诊断、评定、康复指导五个步骤完成对残疾人的鉴定。这种残疾人的鉴定方法对全国残疾人的鉴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006年黑龙江省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中判定残疾人的过程是:调查员对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询问,登记家庭人口情况,筛查可能有残疾的人员;对有疑似残疾的人,在专设的检查站由专科医生对其进行免费体检、诊断,并提出康复建议。为了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各专科医生为调查小区内所有0—6岁的儿童进行免费健康检查。目前,黑龙江对残疾儿童的鉴定一般先由医院后由学校分两次进行检查、筛选和判定,全部工作均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慎重进行。
台湾利用多种机构综合诊断儿童缺陷作为特殊教育对象鉴定的方法。《台湾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身心障碍教育之诊断与教学工作,应以专业团队合作进行为原则,集合卫生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就业服务等专业,共同提供课业学习、生活、就业转衔等协助;身心障碍教育专业团队设置与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台湾的这种特殊教育对象的诊断是综合的、全面的和动态的,诊断结果反映的是儿童发展的质的特点,而不只是量的特点,为有针对性地实施特殊教育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黑龙江与台湾特殊教育对象鉴定的比较分析
黑龙江和台湾在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的操作上有很多不同之处。黑龙江对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主要是参考直观的感性认识,并结合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的鉴定结果。这种方法不利于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和对其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台湾由于其经济较为发达,坚持对异常儿童进行全面的、长时间的跟踪鉴定,并且坚持充分挖掘儿童的特质为教育实践服务,对发展缺陷的诊断和矫正都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
三、特殊教育的方法
特殊教育就是要满足特殊群体的特殊需要,通过特殊教育的教育组织形式对这一群体进行教育。适当的特殊教育方法对于满足特殊群体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黑龙江与台湾特殊教育的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特教班和巡回教学为主体,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质量和办学的社会效益不断提高,为未来全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记载:2006年黑龙江省有特殊教育学校71所,特殊教育招生800人,特殊教育在校学生6591人。黑龙江是我国最早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省份之一。在十多年的随班就读工作中,黑龙江建立了随班就读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认识保障、政策保障、经费保障、队伍保障、措施保障、评估保障等。据报道,黑龙江随班就读的学生数占所有在校残疾儿童少年的37%。
《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依据学生的年龄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学前教育阶段,不对身心障碍儿童进行分类,对于他们的教育主要在医院、家庭、幼儿园、托儿所、特殊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幼稚部或其它适当场所实施。第二个阶段是特殊儿童义务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要依照个人资质、残障程度进行划分,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有:“国民”小学和“国民”中学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等。台湾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随班就读、辅导班和特教学校,目前有16所特殊教育学校、近2000个特教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第三个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完成后,身心障碍学生可以选择的教育机构更为广泛,有高中及职业高中等以上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职训机构、研究所、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成人教育机构等。
(二)黑龙江与台湾特殊教育方法的比较分析
2006年,黑龙江省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该省残疾人总数为218.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72%。这与2006年黑龙江特殊教育在校学生数6591人相比,显然是不相称的。而且,目前黑龙江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队伍薄弱、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随班就读教育还存在很多随班混读、随班就坐的现象,致使随班就读的质量不高,低质量的教育又造成辍学率的增高。
2006年7月15日,台湾残障联盟召开记者会称,截止到2005年底,台湾身心障碍人口数已达到93.7万余人,占全岛总人口的3.9%,其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身心障碍人口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比例,代表着台湾对身心障碍者更进一步的认识与教育。
四、黑龙江与台湾特殊教育若干问题比较研究的启示
从黑龙江和台湾特殊教育的对象、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特殊教育的方法的比较看,黑龙江的特殊教育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与台湾有着一定的差距。由于培养目标和区域经济的差异,目前黑龙江的特殊教育对象还是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以及智力障碍等残疾儿童为主,而台湾的特殊教育对象除了身心障碍者,还包括天资优异者,而且其鉴定方法更加科学,教育实践更加完善。因此,黑龙江要想使特殊需要群体更好地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融入社会生活,为社会做出贡献,需要借鉴台湾特殊教育的经验:一是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多学科合作,开展对特殊儿童障碍的性质、病因、类型、矫正等方面的理论探讨,从而为特殊教育的开展提供科学指导;二是在政府加大对特殊教育事业支持的同时,社会力量也应该积极参与特殊教育事业,并从特殊教育事业的实际出发,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R].2004-08-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朴永馨.特殊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
[5]国立台湾师范大学.1997年海峡两岸特殊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1997.
[6]邓猛.关于制定《特殊教育法》的倡议[J].中国特殊教育,2005(7).
[7]吴春艳.转变观念——实施全纳教育的前提[J].中国特殊教育,2006(4).
[8]陈永奎,阮李全.特殊教育立法问题研究——人文关怀的视角[J].中国特殊教育,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