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融合教育成功的原因分析及启示
2013-04-11熊琪
熊 琪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 210038)
意大利是欧洲南部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也是实行完全融合教育政策最早和最彻底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一系列支持融合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开始,意大利融合教育走上了高速发展时期。尤其近年来,意大利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接受融合教育的比例高达98%左右[1],成为了世界融合教育的典范。因此,分析和归纳意大利融合教育取得丰硕成果的原因和经验所在,对推动我国随班就读工作进一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意大利融合教育成果的原因分析
(一)高度发达的经济
经济与教育之间向来就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经济为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促进教育的发展。在特殊教育这种弱势领域中,经济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这也是发达国家特殊教育发展程度较高的原因之一。意大利是一个工业发达的国家,是世界第七大经济体。经济的发达为意大利融合教育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提供了必备的物质条件。例如,融合教育对象的筛查和检测、资源教室的建立、融合教育班级和学校必要的设备设施的添置和改造、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研究等,都需要一定数量的经常性的经费投入。由此可见,融合教育的开展必须有大量的、专项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所需的软硬件服务提供支持,以保证他们能够顺利的获得教育。
高度发达的经济使意大利政府非常重视对教育的投人,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都关心和支持教育、加强对教育投人的良好机制。1923年意大利通过金梯莱法规定实施八年的免费义务教育,并在新的教育改革方案中提出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年线延长到十年[2]。此外,从1990年开始意大利政府对不同层次的每个残疾儿童提供经济帮助直到年满18岁,个体获得资助的数量由残疾程度和考勤记录决定[3]。
(二)从上而下的法律推动
融合教育之所以能够在意大利得到完全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也是整个融合教育支持体系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是支持系统的主体部分。其中,国家和政府为融合教育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是这种支持的关键介体。意大利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通过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法律,推动了融合教育的实施。首先,为确保残疾学生都能接受普通义务教育,从1977年开始意大利立法规定,必须将残疾学生放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并确保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专业化支持和服务。同时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班级有一个残疾学生的话,其人数则不能超过20人,且每个班只能有一个残疾学生。因此,意大利几乎四分之一的班级都有残疾学生,这些班级的人数都不超过20人,且有一个全职老师和一个资源教师为其服务,服务时间平均在十小时以上。在这种法律规定下,意大利很少出现几个残疾学生分到一个班的现象,而是将残疾学生都分散到了普通班级中,让他们充分融入到普通班级和普通学生的课堂和生活中去。2000年颁布的62号法律将融合政策进一步强制化。根据这一法律,意大利所有公立学校及所有得到官方认可的私立和地方办学学校都有责任接受患有任何残疾的儿童,即使是严重残疾儿童,也不能例外[4]。
其次,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进一步延伸。1982年融合教育延伸到了幼儿园(3-5岁儿童),并为其教师提供支持。但多年来中央法律总是忽略了中等融合教育,致使残疾学生很难进入中等学校。相反地,地方法律为中等融合教育的开始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这其中以1980年威尼托区(veneto)和瓦莱达奥斯塔区(Valle d'Aosta)等区的立法为代表。虽然在1987年立宪法院立法之前,中等融合教育已经被认可,但从未写入法律。直到1987年,立宪法院正式规定将残疾人受教育权延伸到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这是残疾人权利的一个转折点,意味着在意大利残疾人可以不受歧视的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了。
(三)家长团体的力量
在意大利融合教育进程中,家长团体的力量不容忽视。他们一直游说政府在融合教育政策方面做出改进并取得了一定成功。家长自发组成特殊儿童家长团体,向社会呼吁,争取社会的支持。以1991年4月成立的民主家长联合会为例,其主要目的就是对残疾儿童进行帮助。因为即便在意大利这样一个对特殊需要儿童和融合教育有深入法律的国家,边缘化和偏见仍然是难以避免的问题。所以,家长联合会主张建立新视角来解决偏见问题。
二、启示
意大利在解决融合教育问题的方法上是彻底的和激进的,这也使得它成为了欧洲融合教育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的融合教育能够成为他国学习的蓝本,但是意大利融合教育的经验却值得我国随班就读工作借鉴。
(一)建立和巩固融合的观念
观念是行动的指引,融合教育观念的深入和广泛被接纳是意大利融合教育成功的核心所在。融合教育的观念源于正常化思潮,在《萨拉曼卡宣言》中被最终确定,然后成为各国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我国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有了随班就读的探索,但融合教育观念的引入却在90年代。可见,该观念在我国起步较晚,再加之我国残疾人数量庞大等现实,致使融合教育观念在我国传播和发展缓慢。从意大利的成功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必须巩固和广泛推广融合教育观念。但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意大利完全融合的做法,只能循序渐进的在我国推进融合教育。由于我国前期已经有随班就读的探索,所以当前融合教育观念在我国的推广和深入应该在随班就读的基础上加以拓展。比如说,扩大教育对象的范围,从传统的盲、聋和肢体残疾延伸到全体儿童。尤其是当前较为关注的留守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
(二)进行教育改革
融合教育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仅凭中央的调控是难以实现的。在意大利虽然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主要是由公共教学部 (MPI)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意大利的教育就完全归国家管理,地方也有很大的自主权。因此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文化差异以及教育对象的复杂性等,对人事权、教学组织等自主进行管理。这种中央宏观管理,放权于地方的方式,在意大利融合教育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年来一直在进行教育体制的改革,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加大了对薄弱学校的经费和师资支持。这些对于促进融合教育是有很大益处的,但仅有此仍还不够。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加深教育改革,彻底改变分数决定论,让素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这样才能让每一个特殊儿童充分享受到所需的教育,实现教育的真谛。
(三)完善和健全法律
法制社会倡导的核心理念是自由平等,保护人权,而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正是实现这一理念的重要途径。首先,通过法律的评价作用和倾向性,可以向人们展示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意大利关于融合教育彻底、健全的法律,体现了政府实行融合教育的决心,也引导着人们该以何种态度来对待和执行融合教育。其次,通过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干预和保护的话,他们很难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意大利融合教育正是在这种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才能够得以实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在我国,虽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条例》、《特殊教育暂行规程》的相继颁布极大推动了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某些条款滞后于特殊教育的实践,操作性也不强,权威性更不够。特别是对特殊儿童应享有的特殊教育及其相关服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也缺乏权威和具体的规范。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融合教育的开展陷入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不利处境。因此,当前我国必须建立起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并严格的将融合教育的相关内容写入该法,使我们的融合教育真正成为国家认可的、必须执行的教育规划。
(四)提高家长的权利
家长是儿童的监护人,也是他们权利的代言人。在国外,家长作为中坚力量自下而上推动融合教育的发展,促进政府在宏观上对融合政策的不断修订和实施方案的调整。以意大利为例,首先国家法律保障了特殊儿童的家长享有参与和监督特殊教育的权利;其次,他们也实质性地参与到了特殊儿童的教育过程中,并起到监督作用。而在中国,特殊儿童的家长缺乏参与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其关注的焦点都在各自的孩子身上,家长之间缺乏交流,没有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提高家长的权利不仅需要从法律上给予认可,还需要家长团体的主动参与。家长团体的出现和参与,能够充分真实的反映特殊儿童的需要,有利于融合教育的推动。
[1]余强.意大利完全全纳教育模式述评[J].中国特殊教育,2008(8):15,16.
[2]黄大卫.意大利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简介[J].教育财会研究,1998(3):63-64.
[3]Christine O’Hanlon.Inclusive education in Europe [M].London:David Fulton Publishers Ltd,1995.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