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与应对:论1930年代国民政府的矿业政策
2013-04-11向明亮
向明亮
(湖北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湖北黄石435003)
1928年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经济建设提上日程。不过,以国家急切之需要而言,必须首先谋求建立经济发展的基本工业,故增筑铁路、开发矿产为必不可缓的事业。1928年,国民政府在行政院下设农矿及工商两部,开始处理矿业注册设权、勘察开发、监督取缔等事。1929年,国民党“三大”确定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序,一为铁道及其他交通事业,二为煤铁及基本工业。[1]118—1191930 年,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设之方针案》,进一步将特种工业及制铁炼钢工业列入国家重点发展项目。
将煤铁等矿业作为重点,绝不仅仅是为工业发展带来原料那么简单,它还将直接带动交通运输、火力发电等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必将极大地影响中国铁路的布局与电气化发展。“九一八事变”以后,面对战争的威胁,国民政府又拟定了《四年实业计划(1933—1936)》,其内容分为工矿与农林两大部分,工矿计划范围包括煤矿、钢铁、铜业、石油等总计十几项。[2]2—5此后,国民政府的经济措施与政策导向均表现出希望加速发展工矿业,积极充实重工业及国防建设的倾向。但是,1931年后,中国丧失了广大的东北市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又开始波及到中国,国际国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中国矿业发展埋藏着巨大的危机。
一
国民政府矿业建设以煤铁为中心,而当时面临的一个难题是矿产产销的不平衡性。中国矿产品储量极为不均,北多南少,煤藏表现得尤其明显。东北、华北及关中地区占总额的90%,仅山西一省就占去一半以上,而反观南方各省则相去甚远。煤产量的地理分布与储量基本相同,也是北多南少,其中长江中下游五省只占 7.5% 。[3]41—42矿产品消费的数量却与此相反,南多而北少。华北供过于求,必须运到南方或外国出售,华中和华南却供不应求,必须要从北方或外国输入。长江五省以上海和武汉两埠消费量最大,上海1918年以前,煤的输入量为90万吨,1924年已超过180万吨,增加一倍以上,1930年更达到246万吨。[4]90武汉三镇煤的消费量也达到200万吨左右,而湖北全省产量在1934年以前尚不足40万吨。
中国矿产产销的不平衡,造成了两种后果:其一,煤炭的流动性强,南北的交通必须畅通无阻,交通一旦出了问题,煤荒必然发生。其二,北方的煤运到南方销售,运输费用增加,成本压力大,一旦外煤充斥市场,任意倾销,北方一些资本薄弱的煤矿必然跌价竞销,陷入产销两衰的境地。1930年代以后,抚顺和外煤大量倾销长江地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抚顺煤矿是日本对华直接经济性投资的典型,1920年代以前抚顺煤矿的成长主要依赖内销市场,1925年,随着日本工业发展和煤炭需求的增加,抚顺煤矿迅速成为日本进口煤的主要来源,但日本为了保护本国矿业,限制抚顺煤的进口量,于是抚顺煤向长江地区肆意倾销。[5]1661925—1930年间,由于铁路运输不畅,国煤急剧减产,长江地区出现了新的局面,外煤取代了国煤地位,抚顺煤的势力膨胀得最快。
1932年后,为扩大销路,抚顺煤给承销者不需垫款、不限期结账等种种便利,致使长江地区煤的输入量骤增。在外煤和抚顺煤的压迫下,开滦煤受到压迫,大量的存煤堆积,矿局不得不压缩生产,同时为了争回市场,不断减价促销。华资煤矿面对滞销的压力,也被迫削价售卖,这样的竞销行为“不啻饮鸩止渴”。以山西阳泉煤矿为例,当时每运1吨煤到上海,就需要成本18元以上,而上海市场的煤价也不过17元左右,因此,有时阳泉煤炭出售1吨就得赔款1元。[6]831934年资委会的报告称,倾销“虽事属过去,但国煤所受之痛创,至今尚未能恢复”。[7]624
“矿业之盛衰,惟铁路运输之畅滞是视”,铁路运输发生问题,则依赖此种现代运输工具的煤炭工业便大受打击。北伐战争以后,国家战乱连年,铁路首当其冲。战争期间,军事运输频繁,南北干线尤其紧张,军人为图方便或为私利,每每把持路政,擅自扣车,以致车辆缺乏,煤炭无从运输。此外在战事期间,军队调动频繁,平汉、平绥等铁路货车锐减。以前山西的阳泉保晋公司,每日经正太、平汉运销平津的煤炭约千余吨,此时只能输出200—300吨,销路也仅限于石家庄以南一带。抚顺煤趁此机会向平津一带倾销,价格每吨跌落二成左右。
与此同时,自1928年“济南惨案”发生以后,日本侵略行为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愤慨,反日情绪高涨,上海、南京、武汉等地商民同仇敌忾,坚决不买日货,包括抚顺煤和日煤。汉口为华中工业重镇,所用煤炭一向依赖抚顺煤,抵制日货以后,汉口煤源紧张,售价高涨。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入侵中国,中国再次发起了抵制日货运动,这次抵制行动比之以前更为彻底,减少日货输入达-66.2%,为历次之最。[8]82然而,抵制抚顺煤以后,对于使用何种国煤替代,却无事前准备。上海为全国工商业中心,煤的需求量巨大,且沿江城市多向上海购煤。此时日煤已经断绝,国煤却不能及时跟进,不久上海煤的存底几乎耗尽,市面的煤价因此而高涨起来。[9]
二
此时,中国矿业处于风雨飘摇之境,各矿“时有崩裂破坏之虞”[10]62。亟待政府施手援助。特别是由于多年国煤成本高昂,生产萎缩,整个中国煤市已为开滦、抚顺、日本、越南、印度等煤炭充斥,国煤面临倒闭的危险,国民政府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扭转时局。
(一)增加南方的煤产量
早在1929年,时任建设委员会委员长的张人杰就意识到,中国北部煤矿发达,而南部煤田多未开发,以致外煤充斥,“故发展煤业,应以发展南方煤矿为先务”。他还指出,“寻常采煤者,每每目光短浅,集有少数资本,而行试办,不耐联合巨资作长久之计划”,故“工程幼稚,不求精进,几成通病”。他主张应由国家举办大规模的矿厂,“采用最大最新机器,大规模开采,以尽地利”[11]217。1930 年,他在工作报告中又阐述了建设委员会办理淮南煤矿的动因,“本会为救济煤荒,抵制输入起见,除办理长兴煤矿外,复向农矿部领照,开采皖北怀远煤田,定名为淮南煤矿”[11]217。淮南煤矿的开办,其着眼点除了提倡矿业抵制外资外,也考虑到长江下游各埠的煤炭供给,不仅是从经济上考虑,也包含政治意义。在建设委员会的经营下,不数年间,安徽淮南煤矿遂成为年产逾五十万吨的大矿,其间业务颇佳。
(二)借款修理车辆疏通运输
继1931年全国商运会议召开后,铁道部又提出全面的整顿计划,其中与运输相关的有:恢复运输能力,集中车辆及支配,实行联运,禁止倒卖车皮及增加机车效率。以上措施,均能切中铁路营运的弊端,对于改善矿商的困境的确有所帮助。然而,这并没有解决矿商在运输上所遇到的所有问题,如中国军运过多,铁路车辆毁损不堪。因此,提高运输能力有赖于充足的机车车辆及完善的行车设备。据1935年全国各路统计,机车共有1128辆,待修的有315辆,占28%;货车共有14656辆,待修的有2258辆,占17%。[12]可见,中国铁路运输能力提高不仅在于添购新机车辆,而且须先就原有机车车辆加速整理。1933年6月,实业部与矿商达成协议,由华北银行垫资200万元,给路局作修理机车车辆之用,以后一切修理所需费用,完全由路局负担,车辆也由路局保管,支配权属于路矿双方。[10]84
(三)调整铁路运价
除了车辆缺乏外,矿商最关心的莫过于运价问题。近代以来,中国路矿并非在完全主权的状态下经营,外资势力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国家很难对运价实行统一管理,致使矿产运价悬殊。运价如此混乱,对于矿商而言足以置其于死地。高昂的运价,对于煤炭储量最多的山西省是一大重创。为山西运煤的正太路,运价比其他各路高出至少一倍,故太原总商会关于减轻正太路运价的呼声最大。与此同时,全国各界舆论也替山西鸣不平,《中国实业》、《申报周刊》、《中华实业月刊》等舆论媒体都要求降低正太路运价,享受与井陉煤矿相同的待遇,“以保国煤,以救商难”[6]81。但是铁道部的态度坚决,认为国煤滞销的原因在于成本过高,而非运价过高。矿商同意改良生产成本为治本之方,但非短期可以完成。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随着危机加剧,铁道部改变初衷,决定从1932年起开始减轻平汉、平绥、道清等铁路运价,1936年铁道部再次全面调低运价,实业部称,此次降价“虽不能尽偿各矿所愿,然已近于合理水平”。
(四)提出煤业联营计划
所谓“联营”,就是同类企业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同归于尽,共同协定限制生产数量、规模,划分销售区域,分配销售定额,提高售价或禁止跌价等。[14]外煤低价倾销,国煤削价求售,这种局面必然导致两败俱伤。1936年,实业部认为矿业最危险之处在于同业互相倾轧,运费捐税反而是枝节问题,政府应设法使各矿相互维系,共同发展,故推出煤业联合销售计划。此计划包括划分销售区域,分配各矿销量;分别煤类等级,规定公价;联合销售力量,防遏外煤倾销等。此计划虽未能获得多数矿商的支持,没有达成全国性的产销协议,但在一些地方还是颇见成效的。如山西阳泉的煤,“因受正太路运费奇昂影响以及同业互相排挤”,“销路日蹙,不得不跌价竞卖,……倒闭者纷纷不绝”。1936年实行“分产合销”后煤价提高了,而且影响到附近天津煤价。此外,井陉、正丰两矿也实行“分采合销”,开滦与中兴煤矿也达成控制销售额的协议。[15]74
三
在商民的共同努力下,国民政府摆脱了一场矿业危机。但矿业救济措施毕竟是当时特殊环境下的产物,即便一时一地能实行下去,也不能保证长久。华资矿业经营成本比外资高,经营环境差,金融枯竭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矿业发展的一系列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
首先,税捐改革力度不大,苛捐杂税多如牛毛。1930年国民政府《矿业法》规定,矿产税照出产地市场的平均市价缴纳2%,后改为5%,较之北洋政府时期的15‰,已高出两倍多。除正税以外,最足以令成本提高的,莫过于地方的苛杂。以山西保晋公司为例,杂捐包括库捐、兵差垫款、临时军费、防务借款、铺捐、粮秣捐、编遣库券、驻军给养费、护路费和火车货捐等,但这还不是全部,零零星星的税捐也不在少数,诸如学捐、警捐、牙行捐、统税、公会费,等等,举不胜举。其中仅警捐一项,从阳泉到石家庄就要征收四次。[6]82而反观抚顺煤,出口每吨仅纳海关银1钱,二十多年未曾改变。矿商希望政府尽快加征抚顺煤的倾销税,但是国民政府发现征收倾销税的困难很大。[7]495—496综观 1930 年代国民政府矿业的税费改革,其成效也仅限于迫使开滦煤矿依照《矿业法》纳税,至于地方的苛杂,财政部也爱莫能助,这也表明国民政府缺乏驾驭地方的能力。
其次,政府保护民营矿业生存环境的力度不大。在国民政府的统治下,“又有一种现象,即政府本身无力办理而招标由商人代行开发之矿厂,每不能予承办商以便利”[15]248,多方留难,矿区治安也得不到保障。国煤不能同外煤竞争,且不论在生产效率、管理水平上不能同日而语,即便是生产的正常秩序,也难以得到同等待遇,“外人由其强力取得我国政府予以优待,在其请求采矿权及矿照保护等事件,政府但接受该国领事公文后,立即照发;一遇矿区附近发生战争,则我国政府外交必声明保护安全责任,并立行武装保护,惟恐不周;其国人经营之矿则不如是,时或以战争之故,矿主须供无限之需求,此去彼来,视为常规,乃至于企求安全渐不可得”。可见,中国矿业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和捐税的再减轻固然必要,而矿区的安全问题更属重要”[17]111—112。
最后,矿业资金枯竭问题依然严峻。20世纪30年代初,实业部曾派员分赴平汉、平绥、正太、道清等各铁路沿线调查矿业现状,结果发现各矿业公司之所以支撑匪易,与经济困顿、金融枯竭有关,以致业务未能发展。在实业部召集的救济长江煤业会议上,矿商曾提议发行煤业公债,“以谋金融之活动”[10]64。其后,由于外煤倾销中国,国煤救济委员会认为发行公债刻不容缓,委员会立即草拟方案,呈交实业部转财政部核准。公债计划发行二千万元,年息八厘,期限十年。草案送交财政部后迟迟没有下文,矿商一再催促,政府以责任重大,须慎重考虑为由进行推脱,之后又以公债推销困难来搪塞。实际上,财政部拒绝发行公债,是为避免其他行业仿效,从而导致财政紊乱。[2]56如此,矿业没有恒常资金注入,更新设备用大规模生产来降低生产成本也就无从谈起。
四
面对外资矿业的竞争和华资矿业经营困难的危局,国民政府举办国营矿业以增加矿产供给,整理铁路以疏通运输,在调整运价、实行矿业联营和筹集资金等方面也有一系列方案。但是,由于国家力量有限,地方军阀拥兵自重,矿业政策执行的效果实际上并不理想。实业部曾设法筹款接济矿业,首先是替矿商与外商接洽,借款购买车辆运煤,之后又向银行界筹款修理机车与货车,跟着有发行煤业公债之议,然而三者最终都没有落实。国民政府除减轻铁路运费外,对矿业的支持力度实在不大。这种状况,与当时政治环境不良、国家没有实现实质性统一以及关税没有实现完全自主有一定关系。
但是,也要看到,国民政府在战前发展国家资本的同时,缺乏长远眼光,对民营矿业的市场环境保护力度不够,政府虽然也意识到“煤铁为立国要素”,然而,由于私欲膨胀,民营矿业往往成为被压制的对象。以运费为例,1934年,正太线的运费率仍然超过2分,铁道部虽然略微减低了运费,但同时也取消了回扣,实际上还是沿袭了旧制。到1936年实行一种更复杂的运费征收制度,它随着季节的变化征收不同的运费,但夏季运费率仍在1.2~1.8分之间,冬季则在1.2~1.9分之间,是其他大多数煤矿公司所支付运费率的1倍左右。[6]81铁道部为正太铁路高运费率辩护的理由是,这条铁路线的经营费比其他铁路高,因为它地形复杂,且带回山西的回头货又比较少,这就提高了山西煤的运价。然而,据统计,1932—1935年四年间,正太路年均收入额为583万余元,盈利高达205—317万余元,在所有中国铁路中赚得了最高的营业利润,[18]119—120这一事实有助于我们看清国民政府在矿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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