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当代转向(二)
——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思想述评
2013-04-11张正瑞
张正瑞
(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郑州4500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身份成为西方社会主流群体和少数族裔的共同话题。与社群主义、女性主义、生态主义、后现代主义等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思潮不同,多元文化理论更强调公共文化在公民生活中的重要意义,认为拓展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潜能,真正实现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自由、平等的价值理想,消解少数族裔、原住民等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处境,需重新审阅与解释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加拿大女王大学政治哲学教授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就是其代表之一。本文以威尔·金里卡主要著作为基础,剖析其多元文化公民身份思想,以期对我国转型时期公民身份建设有所裨益。
一、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思想的理论基础
解读威尔·金里卡的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思想,需追踪溯源其竭力辩护的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即在普通公民身份权利基础上的少数群体自治权、多族群权利和特别代表权。二战后,面对世界范围内少数民族要求民族自治,原住民、移民等少数族群要求族群权利和政治机构中特别代表权的新社会运动现实,许多自由主义者强调,公民身份在政治制度层面应赋予每一位公民普遍、平等的权利。各种语言、文化、族裔公民,都可通过授予普遍的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种基本“人权”的方式给予平等的保护。[1]211—212设想通过民族与国家的分离,族类认同可以在个人生活中自由表达,国家可以采取“善意忽略”的态度。[2]25把普遍人权授予所有公民的多民族国家,可显示自己在各民族之间保持“中立”,反对给予少数族群和民族特殊的政治认同或宪法地位。即使在讲到对弱势群体的肯定计划时,自由主义也只是视其为一种临时措施,其作用是走向一个“无论颜色”的社会,目的是消除族裔与国家的联系。
威尔·金里卡通过对当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考察后认为,无论是功利主义的平等至上论还是自由至上论者,都假设公民身份作为一种政治地位是相同的,对少数群体追求在法律和政治认同上要求某种形式的差异政治视而不见。[3]4他们反对少数群体的各种要求不是赞同“善意忽视”原则,而是认为在一个多民族国家自由民主“几乎不可能”。穆勒就认为,在一个没有同类感情的人民中间,当他们读和讲的是不同的语言的,代议制度运行所需的公共舆论就不可能存在。政府和民族边界大体一致,是自由政体的必要条件。[4]230—233格林也认为,人民只有源于共同住处、记忆、传统和风俗,由共同语言乃至共同文学中的共同感情和思维方式联系起来,感到自己隶属于国家时,自由民主政体才有可能。[5]130—131也就是说,多元文化的存在会侵蚀维护健康民主制度所需的公民品德和公民习俗。但金里卡认为,“善意忽视”的“中立论”与当代社会事实不符。当代主要自由民主国家在构建民族国家的历史中,都曾鼓励甚至强迫公民融入到使用一种语言的公共体制中,而这种语言是多数群体的主流语言,少数族裔要么接受同化,融入主流群体;要么在孤立中生活,被彻底边缘化。国家通过教育和政府部门的语言,公共假日的选择,以及内部边界与权力划分、移民等政策给予多数民族以特权,大大降低了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力和文化活力。[6]75
同时,依照自由主义的传统,应赋予每个人如何生活以广泛的选择自由。关于如何选择,罗尔斯写到,在决定如何规划我们的生活时,我们不是从零开始,而是从“确定的理想和经无数个人乃至无数代人的发展与检验的生活形式”中开始的。[7]563—564也如德沃金所言,一个人违背而不是顺应根深蒂固的理论信念而能过上好生活,这是不合常理的。[8]486即选择的范围是由人们的文化遗产决定的,自由民主制度所崇尚的个人自由本身就蕴含有多元文化的意蕴,而绝非一元文化的专利,这也坚定了金里卡把“人视为文化成员来尊重的一种少数人权利理论的观念不是反自由主义的”[9]160思想。罗尔斯与德沃金虽认识到文化是自由的一个关键因素,但他们从来没有把文化成员身份计入正义所关心的基本善之列,要么假定了政治社群的文化同质性,要么将政治社群与文化社群相混同。关于平等,金里卡认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应知道一项特殊权利要求究竟是源于不同的选择,还是源于不平等的境况。[9]177当代自由主义平等理论,按德沃金的说法,它们寻求保证没有人会因自然或社会的天赋而受罚或吃亏,但却允许人们的命运随着对如何过自己生活的选择而变化。[10]311但泰勒认为,现代国家的“官方”语言,使得使用这种语言并属于这一文化的人拥有极大优势,讲其他语言的人则明显处于劣势。[11]31—35少数群体被排斥到社会主要经济、学术和政治机构边缘的困境,显然不是选择的结果,而是源于不平等的境况。少数群体此时面临三种可能的选择:即融入多数群体文化;接受永久的边缘地位;建立以他们自己的语言运作的经济、政治和教育机构,寻求维持自己的社会文化所需的自治权。[12]28假如少数群体选择寻求一种少数权利来补偿自己的不公平境况,显然符合自由主义的公平原理。因此,金里卡认为,构建一种基于少数人权利的自由主义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理论,是拓展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潜能、回应大多数多民族—国家少数群体所推动的新社会运动的有力武器。
二、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思想的主要内容
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思想,是在反思当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对少数群体权利保持沉默的历史及理论局限的过程中阐述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少数群体自治权。自现代公民身份与民族国家结合以来,自由主义对待少数群体权利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面,自由主义认为历史上一些多民族帝国,少数民族受到不公正对待。既没有公民和政治自由,也没有自治权,而自治权是个人权利的一种本质补充;另一方面,又认为授予少数民族自治权,各民族可以享受准国家地位的自治制度,他们将会走向瓦解。[13]248—254二战后,少数人权利式微因缘有三:其一,纳粹分子对国际联盟方案的操纵和德国少数群体从中合作导致人类灾难的残酷事实,使政治家们倾向于缩小而不是扩大少数群体的权利。[1]57其二,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打碎教育的隔离制度,被视为种族公正的模式。其三,美国族类运动兴起,使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少数群体权利是不公正的,会造成分裂。但金里卡认为,公民身份作为一种古老的制度,其核心概念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我统治。[14]5任何出于国内或国际稳定考虑,而不赋予少数群体以特殊权利,都是以少数民族的非公平对待为代价的。布朗案关于种族隔离废除的判决,丝毫不能证明民族权利与自由平等不相容是正确的。对美国印第安人的强制整合教育与对黑人的隔离教育一样,是一个低下的象征,非裔美国人的公正要以其他少数民族的不公正为代价是没有道理的。美国的族类运动诉求是表达他们独特特征的合法化,不是“去美国化”,而是反对“盎格鲁适应”的移民模式。少数群体特别权利,尤其是少数群体自治权是能促进少数群体与多数群体之间平等的权利理论。
其次,差异公民身份。在西方自由主义者眼中,最基本的保证是让每一个公民自由而平等。少数族群和少数民族要求的少数群体自治权、多族群权利和特别代表权为内容的群体差异公民身份思想,似乎更关心群体的而不是个人的地位。加拿大前总理皮儿·安鲁多就以个人才是权利的拥有者为由,反对给予魁北克自治权。[15]363但金里卡解释道,差异公民身份包括“内部限制”和“外部保护”两方面诉求。就“外部保护”而言,引入特别群体代表权,在票决制的民主政治中,少数民族和少数族群对外部压力的反应,就比他们对全国性决定不知情时要小。同时,把自治权力转移到较小政治单位,在涉及少数民族文化(如教育、移民、语言等)特别决定时,少数群体就不会被多数群体投票压倒或抛在一边。另外,多族类权利可以保护特俗文化习俗,而这些习俗无法通过市场得到充分保护,有时还会受到法律的损害。[6]5“内部限制”涉及的是群体内部关系,少数族群或少数民族可能会以群体团结为名,动用政府权力来限制群体成员的自由,这在文化同质性社会能够做到,也确实存在(如澳大利亚推行强制投票,来限制群体内部成员的自由)。但金里卡对少数群体差异公民身份的赞同是附条件的,其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理论并非认同多样性的所有形式。其限制有二:一是少数群体权利不能证明“内部限制”是合理的;二是自由主义者不能宽容一个群体可能压迫和剥削另一个群体。
再次,多民族联邦制。20世纪晚期,面对多民族国家维护各民族团结的困扰,沃尔泽认为,少数民族组织独立国家的要求,在道德上是合理的,强留其在一个大国是不公平的。国际法应界定,在什么条件下,一民族有权脱离多民族国家,并制定出施行这一权利的具体程序。[16]164—171相反,有人担心无论在规范性政治理论中,还是在国际法规中,一旦分离的权利得到承认,分离出去的领土上的少数群体会要求进一步分离,即使不发生实际的分离,分离的威胁本身也会破坏稳定,陷各群体于恐吓勒索政治之中。[17]421—463但在威尔·金里卡看来,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民族分离的权利,不学会调试民族文化差异,分离就会随时威胁许多国家。[12]95能促进多民族团结的政治制度应该是,承认且包容,而不是压制少数民族保持自己独特文化的要求。这首先要求在国家次级行政单位权力划分上,能授予民族区域比非民族区域更多的权力,特别是有关保持民族文化的权力,以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同时,在国家次级行政边界的划分上,应保证少数民族在某一次级行政区域内形成多数,以使少数民族的自治成为可能。比照美国的区域联邦制度①美国的联邦制度,主要是在于中央与地方分权,以防止专制而设计的,而不在于保障少数群体权利。,这种兼容少数民族权利诉求的制度可称为多民族联邦制。
三、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思想简评
在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身份思想中,文化是一个关键概念。在西方自由主义者眼中,只有“自由主义”的文化群体才能被其周围更广阔的自由主义社会所包容。金里卡认为,主流群体给少数群体贴上非自由主义的标签,并把多元文化理解为自由主义如何包容非自由主义群体的机制,夸大了主流群体和少数群体之间的实际距离,牢固树立起一种“我者诉他者”的思维定式,并用一个“文明之间的冲突”的假对话,取代了调和需要和认同冲突的真正对话。由此而产生的“对话”,即使不在实际上产生反作用,也是无意义的。因为其起点是建立在错误的理解之上,先入为主地放弃了寻求共识,并无视少数群体的强烈感受,即主流社会不公正地、有选择地应用自由平等原则。即使少数群体存在非自由主义文化倾向,人也不能简单地把自由主义规范强加于非自由主义群体,任何持久的解决办法都需要对话。[6]163—170金里卡客观地认识到,各少数群体文化并非排斥自由、平等、法治这些人类文明的价值观念;也没有简单的认为,如果非西方文明具有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就一定赞同西方式的国家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分配模式。金里卡关于各民族之间平等、社会公正等思想,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但威尔·金里卡的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理论,从本质上说是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在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不公正对待少数群体文化成员事实局限的修正,其个人权利至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理论特质是很明显的。正如金里卡所言,假如魁北克真的分离出去,结果就是在大陆的北半部出现两个相对稳定的自由民主国家[12]300,犹如历史上出现的瑞典与挪威一样,而忘记了大多数少数群体是被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以殖民、武力征服等非自由的方式并入当今社会的历史事实。其次,威尔·金里卡的多元文化公民身份思想具有明显的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辩护特征。他孤立的认为,少数群体社会运动是由于其社会性文化权利的缺失,但无法解释属于主流群体文化的女性、身心不健全者等弱势群体所遭遇的社会不公,且不愿直面这样的事实:分工一出现,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超不出这个范围。[18]37第三,金里卡站在个人主义立场之上,倡导以“人权”作为反对少数群体权利“内部限制”的思想,也为当今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预他国内政充当了帮凶。此外,威尔·金里卡坚持移民是自愿到来,没有权利要求像少数民族那样保持自己的社会性文化,只能选择融入主流社会,而不论融入的过程是多么的困难与不公正,难免有非“自由主义”之嫌。
正如理查德·贝拉米所言,社会不是自主的主体经过反思后一致同意的结果,而是反映了社会中各种群体的力量平衡。[19]365威尔·金里卡的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理论,是对20世纪西方社会少数民族、移民、少数族裔争取更加公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理论回应;是对西方社会高度分化使得“重叠共识”受到质疑的情境下,改变政治制度构建政策,试图将社会冲突和复杂性减小到可以控制的程度的理论化;是企图克服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局限,实现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当代转向之一。
[1]Inis Claude.National minorities:An international problem.Bost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5.
[2]Nathan Glazer.Affirmative Discrimination:Ethnic Inequality and public Policy.New York:Basic Books,1978.
[3]Will Kymlicka.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4]J· S· Mill.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H.·Acton.Utilitarianism,Liberty.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ed.London:J·M·Dent,1972.
[5]T·S·Green.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London:Longman’s,Green,&Co,1941.
[6]Will Kymlicka.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7]Rawls.A Theory of Justic.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
[8]Dworkin.Liberal Community.California:California Law Review,1989.
[9]Will Kymlicka.Liberalism,Community,and Culture.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10]Dworkin.What is Equality?PartⅡ:Equality of Resource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1,(4).
[11]Charls Taylor.“Nationalism and Modernity”.Robert McKim and Jeff McMahan.The Morality Nationalis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12]Will Kymlicka.Politics in the Vernacular:Nationalism,Multiculturalism,Citizenship.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13]Ernest Barker.National Character and the Factors in its Formation.London:Methuen,1948.
[14]Peter Riesenberg.Citizenship in Western Tradition.Raleigh: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2.
[15]P·E·Trudeau.The Values of a Just Society.Thomas Axworthy.Towards a Just Society.Toronto:Viking Press,1990.
[16]Michael Walzer.The New Tribalism.Dissent,1992.
[17]Horowiz.Self-Detemination:Politics,Philosophy and Law.Shapiro and Kymlicka.Ethnicity and Group Rights.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7.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9]理查德·贝拉米.自由主义与现代社会[M].毛兴贵,等译.南京:凤凰出版集团,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