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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现状及趋向

2013-04-11江陆平李明琼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人格障碍犯罪人

江陆平,郑 敏,李明琼

(1.甘肃中医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2.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犯罪人格是具有危险性的一种人格类型,是指因长期与违法生存方式相伴或长期与违法犯罪人员接触,而形成的一种犯罪倾向和犯罪个性特征。[1]这种性格特征虽在犯罪群体中所占比例不大,但他们是许多恶性案件的主体,是犯罪预防的重要对象之一。从研究方法上看,犯罪行为表征的犯罪人格,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可以量度的。[2]因此,对犯罪人格进行实证研究,因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已成为目前犯罪人格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里,笔者对国内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情况进行了评述,以期对犯罪人格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一、犯罪人格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人格的健康程度对人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影响。在刑法学领域,德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李斯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实施犯罪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和“危险性”,而不是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刑罚轻重不能仅仅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事实,而应以犯罪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或危险性的强弱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并据此实行所谓的刑罚个别化。[3]新社会防卫论代表人物安塞尔也认为法官定罪量刑,不仅要依据客观犯罪行为标准,还要依据与行为者人格相关联的诸主观要素,行刑的过程是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的,应与罪犯的人格调查相配合。[4]后来,美国学者科泽尔(Harry L.Klzol)提出人格成熟理论。他指出,具有极不成熟人格的人更容易犯罪,犯罪与异常人格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这一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从人格角度解释犯罪原因不但可以兼顾犯罪的社会原因、生物原因、心理原因,而且可以全面、客观地揭示导致犯罪人犯罪的原因及其有机联系。[5]也因此,刑事司法界进一步升华了刑法人格主义思想,即“应当以作为相对自由主体的行为人人格的表现行为来理解犯罪”。

我国也有部分学者对刑法人格主义给予高度关注,并提出“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缺陷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思潮来看,人格刑法无疑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路径。”但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人格并未获得与犯罪行为同等的地位。在量定刑罚时,仍然以传统的犯罪行为及其受害结果来量刑。对比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犯罪人格不仅取得了刑事立法的认可,而且关于犯罪人格的具体量定方法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例如《法国刑法典》第132-24条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和罪犯之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如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犯罪人格评价,在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要由社会工作者、监狱局专门机构等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时间之内向缓刑执行法官做出中肯的人格评估调查报告等,最后由法官参考人格评估调查报告决定对被告人适用具体的刑罚措施。[6]由此可见,在国内刑法学量刑机制建设领域,对犯罪人格的考虑还较欠缺,有待加强相关的总结与应用。

二、国内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情况

(一)犯罪人格研究的基本信息统计

从时间纵向维度来看,关于犯罪心理的研究,国内学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开始关注;但对犯罪人格的研究,国内学者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开始进行的。总体而言,关注犯罪心理及犯罪人格的文献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地增多。例如,2000年前以犯罪人格为研究主题的文献只有8篇,2000年以后有142篇,其中2006年10篇,2007年19篇,2008年14篇,2009年20篇,2010年24篇,2011年12篇(截至2011年7月)。其中对犯罪心理关注最早的是马杰1981年发表在《北京政法学院学报》上的一篇题为《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文章;以犯罪人格为主题研究最早的是施云1995年发表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的一篇题为《犯罪者人格特征及其形成条件的对比研究》的文章。另外,统计显示国内犯罪人格研究主要以一般、经验的理论研究为主,系统的、实证的研究较少。例如,从中国学术期刊网(CNKI)检索到的文献来看,以犯罪人格为主题的文章有153篇,其中只有33篇属于实证研究,其余均为经验研究,且实证研究的文献多集中于刑法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学科范畴。

(二)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主要方法

国内对犯罪人格的实证研究一般采用文献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心理量表测评法、实验法和案件卷宗分析法等。其中,心理量表测评技术近十年大量应用于犯罪心理学研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目前对犯罪人格进行心理测评的主要工具有:症状自评量表(SCL-90)、艾森克人格问卷(EPQ)、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 (MMPI)、人格诊断问卷(PDQ)以及国内专家自编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测验(COPA-PI)等。而对心理量表测评的结果统计,既有简单的平均数差异性检验,也有相对复杂的聚类分析、线性回归分析等。由于实证研究方法较多地采用了自然科学的技术和方法,所以极大地促进了犯罪人格研究向客观性、系统性研究的转型,也标志着犯罪心理与犯罪人格的研究走向了科学发展的道路,最终摆脱了以往一般的论述性研究和空泛的经验总结模式。

(三)对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一般性结论

1.犯罪人格的基本特征

李玖瑾、董海采用个案卷宗分析法对11名公开报道的罪犯以及新疆五家渠市芳草胡监狱19名在押犯罪人进行了分析。认为具有犯罪人格的个体,在30岁之前有严重暴力犯罪的倾向,且缺乏道德感和罪恶感,感情冷漠,极度凶残等。[1]刘贵兰、韩国玲等应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对青海省少管所123名男性少年犯进行了调查,发现犯罪青少年在EPQ的四个维度上均与全国同龄少年的常模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精神质(P)、神经质(N)明显高于正常。[7]熊晓燕、仇金妹等对30例盗窃罪犯与随机入组的30例正常个体进行了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显示盗窃犯罪组在疑病量表(Hs)、精神病态量表(Pd)、精神分裂症量表(Sc)、抑郁量表(D)、轻躁狂量表(Ma)、说谎分数(L)、诈病量表(F)上分值较高,与正常组有显著性差异,表现为爱说谎、任性利己、自我思维控制困难以及好冲动等。[8]综合EPQ、MMPI、16PF等心理量表研究的结果,发现犯罪人的人格与正常人群相比均有显著差异,犯罪人多有病理性表现异常或心理偏离现象,多表现情绪不稳定、缺乏自知、多疑、偏执、抑郁、焦虑、易受刺激、交往不良、容易冲动、缺乏社交,且有高神经质、高精神质、反社会倾向等,这些人格特征是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心理基础。

2.影响犯罪人格形成的因素

李玖瑾、董海的研究发现,犯罪人格的形成受早期社会因素的影响较大。表现为:在未成年前,多数人家庭结构或功能失常,有坎坷的生活经历;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社会生活技能,无固定职业;青少年时期就受过治安或刑事处罚,又重新犯罪。[1]徐俊文通过个案分析法对6名公开报道的罪犯做了分析,发现犯罪人格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成长环境、人生经历等起着重要的作用,且犯罪人格在严重暴力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得出家庭障碍是犯罪人格形成的基础、误入歧途将“激活”犯罪人格,以及系列性挫折容易使犯罪人格得到强化等结论。[9]刘兆玺、陈修哲等应用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90项症状自评量表(SCL-90)、家庭环境量表(FES-CV)等量表对山东女子监狱200名女犯和200名正常女性进行了测查,发现女犯存在的心理及家庭问题均比对照组多(P<0.05~0.01);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与犯罪有关的主要因素为家庭亲密度低、既往重大躯体和精神疾病史、个人不良嗜好等。[10]曹加轩、高兰等采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对天水监狱在押男犯320人进行测试。结果发现,不同的文化水平影响COPA-PI得分,且受教育程度越低,其人格越不稳定,容易偏离正常。[11]综合其它研究结果,影响犯罪人格形成的因素既有心理社会因素,也有生物学因素。其中,成长环境、家庭教育、受教育程度、文化环境等为主要因素,且这些因素并非完全具备才导致犯罪,也不是单一因素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几种重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3.对犯罪人格的相关分析

李玖瑾、董海对犯罪人格特点做出了分析,得出具有犯罪人格的个体,在童年期,心理表现正常,但基本社会化有明显的缺陷;在青春期前后,出现生存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成年后,犯罪行为不断升级,犯罪动机简单而手段残忍;犯罪人格的稳定程度取决于异常社会化时间;犯罪人格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等结论。[1]杨慧芳应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对上海市女子监狱等三所机构抽取的600名犯罪人进行了测查,显示在人格特征上女性犯罪者的人格总体上趋向于男性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且涉毒、盗窃、暴力犯罪者的人格“三高”特征比其它犯罪类型的女犯更突出。[12]蒋奖、许燕等采用人格诊断问卷(PDQ)对866名犯罪人进行反社会人格障碍调查。结果显示,罪犯中反社会人格障碍发生率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男性罪犯高于女性罪犯;罪犯中反社会人格障碍存在年龄差异,随着年龄增大,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发生率逐渐降低;两次及多次入狱的累犯反社会人格障碍发生率显著高于初犯。[13]黎雪梅采用人格诊断问卷(PDQ)、艾森克人格问卷 (EPQ)、90项症状自评量表(SCL-90)对204名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的女犯和294名在重庆市监狱服刑的男犯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所有犯罪人群都存在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人格障碍;男性暴力犯罪反社会人格特征明显高于女性,而女性暴力犯罪在偏执、分裂样、逃避人格特征上高于男性。年龄、受教育程度、服刑前后婚姻状况变化均对人格特征有影响。[14]张敏强,王海燕等采用艾森克人格问卷(PDQ)、家庭环境量表(FES-CV)和婚姻质量问卷(Olson)对568名成年女犯进行了施测。发现人格特质上的高外向性和低掩饰性及家庭环境上的低成功性和低组织性,以及低婚姻满意度是成年女犯的共性,而父母的学历低可能是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15]关慕桢、刘旭峰、苗丹民等采用FMMU变态人格危险性评估问卷(FMMU-APRI)和内隐联想测验(IAT)分别测量激情犯和累惯犯的外显和内隐暴力态度。研究发现,激情犯和累惯犯的外显态度有显著差异,但是内隐态度未见显著差异。[16]综合其它研究结果,犯罪人心理问题的检出率和症状反应程度都明显高于普通人群,并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犯罪人员中存在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人格障碍,并以反社会人格障碍为主。同时,人格障碍在其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会发生犯罪行为。

三、犯罪人格实证研究存在的问题

尽管目前国内学者对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步伐开始加快,并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理论上讲,犯罪人格的研究应基于犯罪心理的研究之上,而我国犯罪心理的研究时间不长,且多以经验性描述为主,所以适合犯罪人格研究的心理学理论基础还很薄弱。

(二)国内犯罪人格的研究缺乏系统性与连续性,多是探讨了不同类型犯罪人的人格差异,以及与犯罪人格特征有关的相关影响因素研究,其研究内容过于狭窄,不利于给国内刑法学量刑机制提供有效参考。

(三)在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样本取样方面,由于国内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较难使用案件卷宗分析法调查在押、在监犯罪人,而只适合于研究已经行刑或刑满释放人员,所以给犯罪人格的实证研究带来了困难。

(四)在测量工具应用方面,多采用从国外引进的心理测量量表,而本土开发的人格测验量表较少,尤其是犯罪心理测验量表稀缺,导致不利于对国内犯罪人的人格情况进行客观、系统、准确地分析。

(五)现有犯罪人格的实证研究,多集中于刑法学、心理学等学科,生物学、病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与技术应用很少,导致对犯罪人格的认识始终未能上升到一个质的高度,最终限制了把犯罪人格引入到国内刑法学量刑机制的范围。

四、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未来趋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犯罪一直是比较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导致犯罪的原因包括社会、心理、神经内分泌代谢疾病等诸多方面,即犯罪行为是包括人格在内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不能简单理解为有某种人格的人就必然会成为犯罪者,二者之间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犯罪者共有一些人格特征,如高精神质、高紧张性、敏感、冲动、低服从、缺乏自律、自我中心、对智力活动不感兴趣等。也就是说,人格缺陷与犯罪行为之间确实存在着联系,它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17]因此,将来要进一步探讨犯罪人格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不仅要规范相关实证研究的过程,而且还要体现如下两方面的研究趋势:

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向是多学科、应用性研究。[18]表现为,在研究内容上要进一步细化,包括对犯罪人格的内涵与特征、犯罪人格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犯罪人格与犯罪人类型的关系、犯罪人格与刑法学的关系、犯罪人格的成因分析,以及犯罪人格预防与干预策略等方面。同时,要从刑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病理学、精神病学等多学科角度,对犯罪心理与犯罪人格进行更为系统的理论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其实践应用。

犯罪人格实证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趋向体现在技术方法的应用上。表现为,在引进国外成熟犯罪心理量表的基础上,要编制出更为实用的本土化心理测量工具。其次,要应用多学科技术方法,包括采用生物学、社会学、病理学的最新技术方法,提升对犯罪人格的全面认识,并最终为犯罪人格引入我国刑法学量刑机制提供坚实的科学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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