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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心理分析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2013-04-11任红春唐国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作案人犯罪现场犯罪人

任红春,周 春,唐国锋

(1.重庆警察学院 侦查系,重庆401331;2.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重庆404100;3.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重庆404100)

任何犯罪现场均存在痕迹物证。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勘查人员非常注重对痕迹物证的分析和利用,但对痕迹物证表面下蕴含着的心理信息,却往往缺乏关注。犯罪现场心理是客观存在的,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工作,结合周密的逻辑思维进行现场心理分析,可以使案情进一步显露,使侦查视野豁然开朗,使侦查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现场心理概述

任何犯罪现场的客观物质形象都有其特定的心理属性,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动机、目的、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等。无论是作案时间、空间的选择,作案的工具、手段、方式等犯罪案件本身的构成要素,还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引起的主客观环境变化,都能反映犯罪人心理活动和个性特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既以一种抽象的、潜在的形式存在于物质痕迹及各种现象关系中,又同时构成犯罪现场客观事物的心理属性。

现场心理广义上应包括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甚至侦查员心理等内容。但平时我们所说的现场心理,主要倾向于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客观性决定了其具有可知性。我们可以透过犯罪现场物质痕迹来寻找、辨别、认识和把握犯罪人的心理脉络。同时,犯罪现场心理又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我们只有通过细致的现场访问、科学的现场勘验、全面的检验鉴定,才能将一些蕴含丰富的心理信息解读出来。

现场心理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个性心理一经形成,在不遭受重大事件影响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易”,由此反映在犯罪现场有形痕迹背后的心理痕迹也是相对稳定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犯罪人的心理面貌,从而为侦查人员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二、现场心理分析在侦查中的运用

侦查工作是一个溯源的过程,即在已知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追溯犯罪过程、寻找犯罪人。要完成这一工作,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心理痕迹对犯罪人进行心理再现,提出合理假设,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侦查中利用现场心理分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点,确定侦查范围

2009年12月25日11时许,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天赐温泉清洁工龚某在天赐温泉天水阁做清洁时,发现一具女尸,尸体上有被子覆盖。

勘查发现: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天赐温泉天水阁,现场外围无明显异常,现场中心位于天赐温泉天水阁6309房间。

现场客房门及锁均无异常,室内靠北墙放置有东西排列的两张床。东侧床上有一白色被子,被子东南角上发现有擦拭血迹,在被子下的床上中部有一处血迹,血迹范围80x75厘米;靠此床床头东侧有一个床头柜,柜上有一烟缸,烟缸内发现有血迹(形似手套纹);西侧床床头有一个枕头,枕头上发现有擦拭血迹;位于北墙中部(两张床中间)有一电灯开关,开关上发现有血迹(形似手套纹);东、西床两侧地面上发现有明显擦拭痕迹。

卫生间内地面上有一女性尸体,俯卧,头朝西南,脚朝东北,尸体上盖有被子,死者脸上及双臂均有多处瘀痕。卫生间淋浴喷头呈打开状态。

该案发生后,侦查员根据现场勘查和访问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犯罪心理刻画如下:

1.犯罪现场床铺上遗留大量血迹,而床铺旁光滑的木地板上却提取不到足迹,有明显擦拭过的痕迹,卫生间淋浴喷头呈打开状态,以及烟缸内有血迹(形似手套纹)、开关上有血迹(形似手套纹),说明犯罪嫌疑人杀人前有准备,杀人后有销毁痕迹的过程,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系有备而来,心思较为缜密。

2.根据死者脸上和双臂的瘀痕,以及入住时间和法医推断的死亡时间相距长达3个小时,说明死者生前遭遇了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折磨。犯罪嫌疑人可能对死者有较强的仇恨心理。

3.经现场调查发现,被害人死亡后,犯罪嫌疑人利用死者手机对死者的情人进行短信挑拨,并意图误导侦破工作,说明嫌疑人和死者、死者情人之间有某种关系,犯罪嫌疑人有意图掩盖的心理。

因此,通过分析研判,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的范围锁定在和死者、死者情人三方都有矛盾者身上。

根据此侦查方向,专案组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阳某(女,28岁),其系死者男友罗某的另一婚外恋情人。阳某在交待中证实了报复杀人的犯罪心理。

(二)分析心理痕迹共性,串并案件

由于受犯罪心理的支配,犯罪人实施每一个犯罪行为都会带有自身特定性和稳定性,这种特定性和稳定性表现在犯罪现场是呈现出心理痕迹的共同性。犯罪人在首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心理上得到强化,在以后遇到相似条件或情景时,仍会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手法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动力定型,留下其共性的心理痕迹。侦查工作中,正是运用这些特点和共性,研究此案和彼案的联系,采取并案侦查措施,可以破一案带一串,破现案带积案,从而提高侦查效率。

2002年至2006年,重庆市渝中区连续发生多起技术开防盗门十字锁入室盗窃案件,有时一个地区同一天就发生多起,影响十分恶劣,虽然现场提取指纹多枚,但一直未比中,侦查陷入困境。

刑事技术人员对此类案件进行研究,发现其作案有两个特点:一是只针对配备十字锁的防盗门进行开锁;二是只盗窃现金和金银首饰。一些案件中,只开了锁,未盗窃任何物品,甚至未进入室内。从这些特点分析,认为作案人一方面具备技术性开锁的技能,另一方面对开十字锁有一定程度的“痴迷”,遇到十字锁,不开就“技痒难忍”。根据这两个特点串并案件60余起。

2006年夏的一个午后,高新区一家住户外出回家,发现防盗门打不开,被人反锁,认为有人正在实施盗窃,遂立即报警。警察迅速赶到后,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XX,其交待通过技术开十字锁盗窃案件百余起。令人惊讶的是,民警在搜查其住宅时,发现其现金存款已有六十余万,金银首饰一抽屉。当问其有这么多钱为什么还要偷时,嫌疑人李XX说:“没办法,我看到这种防盗门就心痒痒的,不打开门进去偷就不舒服!”

(三)分析反常现象,识别伪装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总是想方设法对现场行为进行伪装,但其不论伪装得多么巧妙,都不可能改变其早已形成的个性心理特点,暴露出犯罪现场的反常性。这种反常性,既不符合正常的活动规律,又违背其自身的活动规律。

2010年5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地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件,受害人将10万元的现金装入一个密码箱,存放在寝室内。三日后,发现被盗。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发现,密码箱背部被划开一道口子,箱内现金被盗,箱内遗留有2本书籍。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询问,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将书籍放入密码箱内。很明显,作案人想拖延事主发现的时间,反映了一种掩耳盗铃的心态。显然,系内部人员所为。破案后证实系同居一室的李某所为。

(四)分析现场心理,判断作案人对现场的熟悉程度

2010年夏的一天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大厦18楼2号一户夫妻双双被杀,男性被害人死于室内客厅,女性被害人死于18楼公共走廊。

被害人住所为一室一厅结构,经入户门入内为客厅。客厅向东经过厨房和厕所到达卧室,厨房和厕所外为一走廊。勘查过程中有三个发现:一是一串血足迹经客厅、厨房厕所外走廊直接到达卧室,而厨房和厕所内没有痕迹;二是安放在被害人住所外的电闸被人为断开;三是现场除杀人行为外,没有翻找财物等其它方面的行为痕迹。

分析认为:1.作案人选择在夜间作案,通过拉下电闸断电,趁被害人开门查看之机将男性被害人杀死的行为,反映出作案人对被害人一家的生活规律比较了解,案前应有针对性的预谋活动。2.将男性被害人杀死后直接进入卧室,并未到厨房和厕所以及其他地方搜寻,说明作案人对该户房屋结构及户内人员十分熟悉,应为熟人作案。3.作案目标明确,直接指向被害人,说明作案人与被害人应有十分强烈的矛盾冲突。于是对被害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摸排,最终将该案破获。

据犯罪嫌疑人金某供述,其与受害人原共同租住该大厦18楼2号,后因租金分担问题而产生纠纷。受害人夫妇将金某的衣物扔到楼道内逼其搬走,金认为“围观的人太多,太丢脸”,十分气愤,遂产生报复杀人念头。

侦查人员在对现场物质痕迹进行收集、提取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根据现场心理痕迹具有客观性、可知性、间接性、相对稳定性和人身特定性的特点,遵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规律,可以认识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现场物质痕迹—犯罪行为过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及个性特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心理特征和心理面貌—根据嫌疑人的基本心理特征和心理面貌锁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在侦查破案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实实在在的痕迹物证外,也应重视各类痕迹物证所蕴含的现场心理特征,为侦查破案提供支撑,提高侦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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