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法的基本理念
2013-04-11刘泽朋
刘泽朋,何 康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2.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安徽 安庆230001)
一、社会法简论
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之法。[1]社会问题是社会法产生的基础,又是社会法发展的最大动力。假如社会发展到理想状态,即人人平等、人人自由、全面发展、和谐相处、共同富裕的极致状态,那么社会法就是多余的了。以下是对各国及地区社会法的基本论述:
(一)日本社会法
社会法来源于日本,产生于明治维新时代,但是真正独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的后发展时代。战后日本的经济复苏对社会法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不论是在基本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运行上都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在基础理论方面对社会法概念、基本范畴和体系的论证和阐述完善了许多,学者的研究越来越趋于精细化和严密化。[2]其中,菊池先生、沼田先生都对社会法的定义、体系进行了全面的认知与解释。社会法就是以个人利益从属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法理的法律,从而纠正了以个人权利义务为中心的观点,演变成调整社会权利义务的观念。沼田先生认为,社会法是民法的补充和修正,社会法的价值基础和实现功用是生存权,是实现正义维护生存之法。
(二)德国社会法
美国著名的法学学者克拉克在《社会立法》中明确说明:“我国今天称之为‘社会法’这一名词,第一次使用系与俾斯麦的功业有关,在19世纪80年代曾立法规定社会保障,以防止疾病、灾害、失业、年老。有些人限制其立法意义,是为着不利情况下的人群的利益,另一方面扩大其立法意义是为着一般的福利,我们今天使用这一名词必须包括这两个方面的意义。”[3]《元照英美法词典》将社会法(social legislation)界定为具有显著社会意义和价值事项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涉及教育、住房、租金、保健、福利、抚恤养老金和社会保障的其他方面。在德国,狭义的社会法被更多地使用在除劳动法以外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补助(教育补助、生育补助以及住房补助)等社会保障领域。德国是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理解和认识社会法的,即社会法涵盖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四个方面的内容。社会法即社会保障法和社会安全法之总和。
(三)我国台湾地区社会法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研究社会法比大陆地区学者早一些。法学家们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社会法经验,基于民法的思维对社会法进行定位。研究社会法的学者基本上都是民法学者。他们逐渐关注社会问题以及涉及社会利益分配和调整的法律问题。史尚宽先生指出,在自由经济竞争之阶段,经济与政治完全分离,规定经济关系之私法与规定政治关系之公法完全明确地对立,渐有公私法混合之法域,而出现中间之法域即为社会法,包括经济法和劳动法。很明显,史尚宽先生在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法立法初始时期,很难对社会法作出比较完善的论述,只是简单地提出了社会法的范畴。王泽鉴先生指出,社会法即系以社会安全立法为主轴所展开的,但凡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儿童、老年、残障福利)、职业训练法、就业服务法、农民健康保险法等均属社会法研究之范畴。[4]现在台湾地区大部分学者接受社会法是调整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之法律之总称的观点。
(四)我国大陆地区社会法
大陆地区学者早期较为关注社会问题的解决,没有形成社会法的特殊思维方式,社会法的研究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关于社会法的诸多理论观点都是各执一词,不能统一。近几年,社会法理论有了较成熟的发展,研究社会法的学者有郑尚元教授、林嘉教授、常凯教授、王全兴教授、董保华教授、冯彦君教授、汤黎虹教授等。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法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之说,也有学者提出第三法域学说、社会安全学说、保护弱者学说、社会公益学说等。
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鹏同志在法律各个部门的范畴问题上提到社会法的构建。2003年4月,吴邦国同志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先生将“社会法”的概念定位于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产生并发展的一个新型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5]
笔者认为,社会法其实是社会和谐之法,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之法,是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法律体系。具体说来,社会法就是由国家干预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保护弱势群体关系以及社会公共事业法律之总称,是与经济法并列的第三法域的部门。社会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弱者利益,反歧视和倾斜保护,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之全面发展。
二、社会法理念和价值的关系
(一)社会法的理念
理念,包括理想和信义,是指人们对于理想目标模式以及实现方式和基本途径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它包括对理想的憧憬和对于某种途径实现目标的信仰。[6]法律如果没有理念,将失去发展动力,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法律理念包括理想的法律目标模式和实现该目标的途径及方式两个方面,一个与法的价值有关,一个与法的功能有关。社会法的理念包括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公共福利、关注民生、社会协调、社会合作等。
(二)社会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学家不断研究的问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的各种经典时刻,无论是古代还是近代社会,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和合乎逻辑的使用等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7]在商品社会中,价值是可供人民利用和具有功效的属性,法的价值就是法在实现过程中所体现的功能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基本上包括正义、自由、公正、秩序、效率等。[8]社会法作为社会本位的法律体系,其价值本位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并充分体现各个价值要素,如发展、公平、正义、和谐、秩序、安全、福利、幸福等。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三)社会法理念和价值的关系
社会法理念和价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呈现出既相互分离又相互结合的复杂关系。二者的区别是:社会法理念是主观的存在于大脑意识之中的,社会法价值则是由社会属性所特别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二者是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和协调是马克思唯物论哲学的体现。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社会法理念必须凭借社会法价值来诠释和实现;另一方面,理念的实现必须同价值的表现一致,或者说尽量保持一致,使它们形成统一的力量,发挥社会法最大的效用。
三、社会法的理念体系
社会法理念即社会法之灵魂,乃社会法发展的基石,是社会法永葆青春的根本动力。建立正确合理的理念体系是和谐社会的要求。2007年社会法年会专门对社会法理念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有学者提出社会法的理念是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和公共福利,有学者认为是关注民生、社会协调和社会合作,还有学者依据社会法的基础理论——社会法体系、社会法宗旨和社会法原则来分析和构建社会法理念。[9]笔者认为,社会法理念体系是一个融合体,包括最能体现社会法之价值和宗旨的理念,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学发展理念
一切为了社会的进步,一切为了社会的发展,这是全世界永远不变的主题。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即以科学发展为核心,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可持续发展。其把发展作为考察对象,认为经济法的好坏取决于发展的好坏。社会法与经济法同处于第三法域,也应把发展作为基本理念。有些社会问题,如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人民收入差距拉大、地方过度发展而忽视环境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完善等,就是发展不平衡、不合理、不协调,没有全面发展造成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就要解决发展的问题,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以社会法为载体,促进社会发展。
(二)和谐社会理念
和谐社会是大家共同的理想社会,和谐理念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它不仅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科学发展观是和谐的发展观。我们在社会法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也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当前,我国还存在多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念,让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改善他们的弱势地位。其中,重点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促进其全面自由发展。
(三)公平正义理念
社会法来源于私法,又超越于私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是对民法的补充。私法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精神,旨在维护公民主体的全部权利。社会法既然超越了民法,就更要体现正义公平精神,并使其发挥得淋漓尽致。公平就是平等,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去获取自己应有的利益和福利,不应存在性别歧视、民族歧视、地位歧视等。这种理念主要体现为社会法体系中的劳动法、弱势群体保护法、反歧视法等,着重维护公民的生活、工作尊严的平等性。“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10]弱势群体保护的不完善和弱势群体问题的突出性基本上违背了社会法公平正义的理念,不符合法治公正之精神。在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11]必须以公平正义为理念,使每个人获得社会上应该有的尊严和尊重,让他们幸福地生活下去。
(四)公共福利理念
公共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础需求而提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相关基本服务。公共福利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教育福利、卫生福利、文化康乐福利、住房福利等都属于公共福利的内容。它主要由以下几种组成:(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公共福利中最重要的一种福利,所有企业必须为每一位正式员工购买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以确保每个员工患病、伤残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福利保障。(2)失业保险。员工失业是市场规律运行的必然产物,也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为了使员工在失业时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企业应该为每一位正式员工购买法律规定的失业保险。(3)养老保险。员工在年老退休时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企业应该按规定为每一位正式员工购买养老保险。(4)伤残保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并导致伤残。为了使员工在受伤致残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企业必须按规定为每一位正式员工购买伤残保险。
以经济学学科理论分析公共福利而成立的新学科——福利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经济福利的一种经济学理论体系。它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霍布斯和庇古于20世纪20年代创立的。福利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是“分配越均等,社会福利就越大”。该学说主张收入均等化。“福利国家”在国民收入调节过程中加强调控的作用,使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越来越强,国民收入便可呈现出均等化趋势。
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两个方面可以厘清公共福利的定义和范畴,其宗旨是完善社会保障,使福利均等化,也就是让每个人都受到国家的福利,共建社会主义福利社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是最能体现公共福利这一理念的。
(五)社会善治理念
社会善治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方式,也是一种完美的社会治理模式。这样的治理会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协调发展,社会资源得到最大发挥,人民获得更多福利。善治的核心在于由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相互支持,共同治理社会。善治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柏拉图状态。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在处理社会矛盾的原则和观念上,从社会统治转变为社会共同治理和善治,是一种社会管理观念的创新。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从某个小范围的社群来看,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却不能没有公共管理。”[12]社会善治必须与法治建设相结合。法治是善治的基础和保障,没有法治的保障,社会善治是不能实现的;社会善治是法治的动力和润滑剂,社会的善良治理会更加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人民自由平等的实现。社会善治是社会法的重要理念。社会法就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法,有助于建立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它的人民自由平等,社会秩序良好,人民与政府社会关系融洽,人民都能获得最大的福利。社会法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可以监督政府树立善治理念。良好的社会治理是社会法的目标和宗旨。社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解决人民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提高人民的尊严和福利,构建善良的社会。
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几部法律的简单制定到社会法部门体系的建立,其理论研究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笔者通过参考和学习各社会法和经济法学者的观点,依据社会法的宗旨和目标,认为社会法理念体系包括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公共福利和社会善治。理念是发展的基石,也是社会法的灵魂。这些理念体现出一种完美的社会形态和模式,使人民全面、自由发展。它与法治之精神相统一,呈现出一种善良的秩序——人民、政府、社会自由发展,关系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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