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权利的享有及其与人权关系
2013-04-11石群
石 群
(浙江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 理论部,浙江 杭州 311231)
旅游权利的享有及其与人权关系
石 群
(浙江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 理论部,浙江 杭州 311231)
从否定旅游权利是人权,到承认旅游权利是人权,旅游界的某些学者寻找着种种证据。但从宪法和国际法的相关论述中找不到任何“旅游权利是人权”的证据。从人权的三大特征即普世性、道德适用性和基础性来看,旅游权利也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人权。旅游权利虽不是人权,但旅游在人的全面发展中起着独特作用,“实现人人享有旅游权利”不仅是世界旅游组织致力追求的目标,也成为国际社会的权利诉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旅游的产业定性等因素阻碍着旅游权利在全人类的实现。为了人人享受旅游权利,需要大力发展社会旅游。
旅游权利;人权;阻碍;社会旅游
一、驳“旅游权利是人权”
旅游权利是人权吗?旅游界的某些学者从开始的不确定,到最后的深信不疑,在宪法及旅游国际法中寻找着种种证据。如“旅游权利主张者不断强调作为人权的‘休息权’‘休闲权’和‘带薪休假权’,有些令人费解,因为这三者都不等同于旅游权,也不能推导出旅游权。”“我们无需纠缠于权利的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旅游成为权利且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就应该人人享有……”[1]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业界的认可。《旅游权利论》一开篇就从“旅游权利的原始定性”出发,提出“旅游是人的基本权利”[2]。张永奇认为“公民的基本旅游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旅游领域的具体体现。”[3]从否定旅游权利是人权,到承认旅游权利是人权,其论述具有很强的“形式逻辑”上的直观性,旅游权利是人权的论证过程也值得商榷。
另有学者从旅游立法的宗旨和目标出发,认为“旅游消费已经成为普通大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旅游法应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旅游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现实表现。”[4]《旅游法》立法的宗旨和目标:保护谁的权益即法律主体是谁?旅游法的法律主体应该是旅游者和旅游利益相关者,而旅游权利不是旅游者权利,不应该成为旅游法调整的对象。旅游权利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离开常住地实施旅行游览活动的权利,是人们通过利用时间和空间去获得精神、文化、健康等需求的一种权利[5]。《旅游法》保护的是旅游者权利,不可能保护所有人的旅游权利。如果真如《论旅游权利应是旅游立法的宗旨和目标》一文作者所言“旅游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那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规定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是什么?很明显,答案是宪法,唯有宪法才有权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旅游法》不可能越俎代庖。“人人享有旅游权利”不是一部《旅游法》能实现的,国际法不能,毋宁说《旅游法》了。就中国国情来说,并不具备“人人享有旅游权利”的条件。旅游界希望旅游权利成为人权的出发点不外乎两点,一是为可能旅游的人创造机会,大力发展旅游产业,获取经济利益。二是借助旅游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但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曾经说过,‘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而‘批判’关于人权是不可能说出什么比黑格尔更有批判的言论的[6]。”总之,人们的愿望应符合人类发展的历史规律,任何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大跃进”。
“旅游权利是人权”的主张者以国际法作为立论根据,这些国际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和《全球旅游规范》。《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规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规定“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1980年)规定“现代旅游是采取工人每年享有带薪假期的社会政策的结果,是对人类休息和娱乐基本权利的承认”。《全球旅游伦理规范》(1999年)认为“能够个人直接地拥有发现与享受地球资源的愿望是人世间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普遍的旅游权利必须视为休息与休闲权利的必然结果……”。诚然,休息权、闲暇权及带薪休假权是旅游实现的基本条件,但休息、闲暇并不意味着旅游,休息、闲暇涵盖了旅游,所以从休息权、闲暇权及带薪休假权推导不出旅游权利,其逻辑错误在于人为缩小概念的外延,从而获得需要的论证结果。
作为呼吁和确立旅游权利的重要国际文献——《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唯一提到“人权”的是第二条第二款:“旅游活动应当尊重男女之间的平等;应当促进人权,特别是促进大多数易受伤害的群体,尤其是儿童、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个人权利。”从措词中可以看出“规范”认为旅游活动应当促进人权,而不主张旅游权利就是人权。就旅游活动如何促进人权方面,“规范”重点关注了集体人权中的民族发展权及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它倡议“应当遵守各个民族—包括那些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习俗,并承认其价值。”“当地人民应当与旅游活动相联系,平等地分享这些活动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利益,特别是分享由于这些活动的开展所创造的直接和间接就业方面的利益”。还提到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对人的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用,特别是性方面,尤其是对儿童在性方面的利用,是与旅游的根本宗旨相冲突的,是对旅游的否定”。
由此可知,旅游权利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人权。之所以说旅游权利是权利而不是人权,还因为两者存在着本质区别。除了作为一种主观权利之外,人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几大特征是:普世性、道德适用性和基础性[7]。旅游权利是否具有这三大特征就成为判断旅游权利是否是人权的有力武器。
其一,旅游权利具有普世性吗?纵观旅游史,实践证明不是所有人都享有旅游权利。从旅游发展历程来看,游历或游学(旅游的萌芽期)在古代是统治者或知识阶层的特权,大多数社会成员尚不具备旅游的条件和可能。现代大众旅游之父托马斯·库克将旅游群体从精英阶层扩展到社会最底层,改变了“旅游是上层人士的权利”的传统观念。但是,人人享有旅游直到今天仍未实现,时间和金钱仍是阻碍人们旅游的两大因素,如果没有政府、社团组织等的支持,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永远享受不到旅游带来的乐趣。
其二,“人权之所以是前法律的、前国家的、前政治的,恰恰是因为人权的道德属性,因为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7]旅游权利具有道德适用性吗?为了论证旅游早在原始社会就产生了,一些专家学者将原始人的生存迁徙也视为旅游,确实有些牵强附会。“旅游”一词的历史并不久远,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8]。“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旅游并不完全是工业或现代社会才有的东西,但是的确只有在工业或现代社会,旅游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9]真正意义上的旅游发端于近代,它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产物,也是人们逐步开阔视野、追求自由人性的告白。世界旅游组织是旅游权利的最重要主张者,在1982年世界旅游组织《关于旅游度假的阿卡普尔科文件》中提出:“为了所有人更公平地参加旅行和度假,必须呈现必要的国家团结,以在将来达到一种均衡的形势,满足各阶层人民尤其是最卑微阶层人民度假的权利。”也就是说旅游权利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它只是国际旅游组织的法律主张,它不可能为一国宪法的建构、国家的合法性、政治共同体的行为奠定价值基础。
其三,旅游权利具有基础性吗?首先,美国著名伦理学家亨利·舒提出人权包含生存权、安全权、自由权三个维度。相较生存权、安全权、自由权来说,旅游权不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利益与需求。其次,不旅游,可能见识短浅些,但也不尽然,旅游的替代物很多,看书、上网、和他人交流及社会实践等都可以提高自身素质,实现个人价值。再次,主流观点一致认可旅游的基本性质是追求乐趣。人们出外旅游的目的是休闲放松、愉悦身心、体验文化等,也就是能更好地活着。“只有作为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人权概念才是经得起辩驳的。”[10]综上,不享有旅游权利,不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痛苦,也不可能关乎人的尊严。旅游权利不是人权,因为人权涉及的是人类的基本利益和根本需求。
既然旅游权利不是人权,更遑论基本人权了。
二、实现“人人享有旅游权利”的限制因素
旅游权利不是人权,但旅游在人的全面发展中起着独特作用,“当怀着一种非常开放的观念从事旅游活动时,它便成为自我教育、相互容忍和了解不同人民和文化之间的合理差异及其多样性的一种不可替代的因素。”(《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实现人人享有旅游权利”不仅是世界旅游组织致力追求的目标,也成为国际社会的权利诉求。但经济发展水平、旅游的产业定性等因素阻碍着旅游权利在全人类的实现。
(一)经济因素
根据联合国统计,人类20%的高收入者和20%的低收入者拥有收入之比为60:1,换言之,地球上1/5的人生活在赤贫之中。按联合国标准,中国还有1.5亿贫困人口。“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到目前还不能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更不用说实现旅游权利,从而降低了真正在全球实现这种权利的可能性。”[11]作为宣扬旅游权利的重要文献深陷尴尬处境,“获得‘一致通过’的《规范》得不到各成员的‘自愿’的正式承认。”[12]《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为什么得不到各成员的自愿的正式承认,主要原因在于它主张的旅游权利很难实现。强大的经济基础是旅游权利实现的根本基础,对弱势群体来说,不可能凭他自身的力量外出旅游,需要依靠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企业、工会、社会团体的努力,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经济的发展。
(二)旅游业的产业定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旅游业迅速发展,日益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全球性产业。旅游业在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旅游业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创汇产业,是外汇兑换和提供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虽然长期以来旅游的产业性质就受到人们的质疑,但人们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为旅游业的产业定性寻求有力支持。如史蒂芬·史密斯认为“旅游是为离开惯常居住环境而从事商业、游玩和休闲活动的人们直接提供便利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产业的集合。”[11]“努力获得‘旅游作为一种产业’观念的广泛认同在一定程度上是试图取得广泛的政治优势,而这些政治优势可以被用来获取经济利益。”[11]
旅游产业的弊端被大量的国内外案例所证实,环境污染、经济漏损,包括对客源国的殖民掠夺使旅游业的发展成为众矢之的。旅游经营者为了无限获取利润,对文化和自然环境置若罔闻,最终导致旅游目的地景区、文化和环境被过度开发。1980年,Butler提出了S型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模型[13],生动地说明了一个新兴的旅游地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衰亡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第九条以商量的口吻规劝“旅游行业的跨国企业不应当利用它们有时所占据的主宰地位……它们应当参与当地的发展,避免通过将其利润或诱发的进口物品过多地调回本国的方法减少它们对其所在国家的贡献。”而面临利益诱惑,这种道德规劝显得不堪一击。现实生活中,发达国家所具有的强势文化和“经济霸权”,支配和主宰着世界旅游的发展,第三世界国家逐步丧失旅游发展主动权。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旅游投资来自于前宗主国,这在实质上维持甚至强化了前殖民时代所形成的宗主国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影响,不少学者将其描述为新殖民主义。以肯尼亚为例,该国50%以上的饭店床位控制在外国人手中。在墨西哥,1987年的统计数字表明,该国71%的高级饭店为外国人所拥有,而且它的整个饭店业都有陷入外资垄断的危险。综上所述,旅游“产业”学说会导致不公平和仅给部分利益集团好处,也阻碍了当地人民参与旅游活动,平等地分享旅游活动创造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利益。
旅游产业说也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认可。根据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末,我国将把旅游业初步建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目前,国内有五分之四以上的省级行政区把旅游业确定为“支柱产业”。旅游产业化带来的后果将是--旅游受利益和市场重要性驱动,它的社会作用还未闪烁光芒,就被淹没在经济利益的角逐中。如目前国内各景区的门票已一涨再涨,高价门票正挡住众多百姓出游的脚步,“我国现阶段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在居民人均月收入所占的比重达7.6%~32%以上,已经远远高出发达国家通常门票价格占居民人均月收入不到1%的水平”[14]。2010年国内旅游21亿人次,人均旅游1次以上,在人均数字光环的背后,一些人却从未旅游,从未享受过现代旅游所带来的种种乐趣。旅游产业化意味着旅游目的地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作为商品卖给旅游者,它只关心利润,从而忽视了旅游作为社会推动力的作用,世界旅游组织在《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承诺的“人人享有旅游权利”将不可能兑现。
人人享有旅游,不是简单地把旅游权利定义为人权就能实现了,它需要在旅游服务、旅游定价、旅游规划等方面花大力气去打造一个宜游的旅游环境,更重要的是慎重考虑“旅游产业化”的提法,正如主张“旅游是一种社会推动力”的南澳大利亚在学管理学院的弗雷亚·希金斯·德比奥勒教授所言:“我将旅游视为与卫生和教育类似的部门,在新自由主义时代,它们也屈从于市场化。我们直觉地知道教育和健康是‘无价的’,因为它们关系着人民和公共产品,因此我们拒绝大规模市场化的极端。我对旅游也采取一种相似的态度。”就如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卫生和教育部门从公益化走上产业化改革之路,再回归公益化的曲折经历一样,只有旅游作为公共产品,实现公益化后,人人享有旅游权利的实现才指日可待。
三、发展社会旅游,实现人人享有旅游权利
从目前社会实践看,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把旅游当作大众享受的一项社会活动,以及公民福利和幸福指数构成的一个常态化元素[15]。发展中国家也逐步推动社会成员人人享有旅游权利,如非洲毛里求斯旅游与休闲部的职能就定位为推动国内各种文化旅游资源为本国居民享有,每年举办四次活动。为了人人享受旅游权利,需要大力发展社会旅游。现代社会旅游的理念是20世纪初期提出来的。它的最基本原则是:“使所有的人获得旅行和休闲的机会。”[11]382-3901963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了国际社会旅游组织,现成员国遍布全欧洲及世界各地和12个政府机构。其宗旨是让更多的人获得旅游机会,由此得到知识的拓展和心灵的丰富。
作为新事物,我国的社会旅游实践滞后国外三十多年。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已通过实际行动尝试让所有人享有旅游权利。以浙江省为例,社会旅游的努力成果主要有:杭州国旅的“公益旅游”,桐庐爱心旅游联盟和杭州大学生旅游节。杭州国际旅行社于2000年首次在全省提出“公益旅游”概念,2000-2008年,与杭州市妇女联合会合作,连续9年组织“‘三八’好妈妈”公益活动。2009年国内首个专门资助旅游的社团—桐庐爱心旅游联盟成立,该联盟已开展了几次面向社会弱势群体的旅游活动,在社会上起到了示范作用。2010年首届杭州大学生旅游节的项目之一“我带爸妈游杭州”,为十位品学兼优且家境相对贫寒的高校学子及父母提供免费畅游杭州的机会,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承担,是全国首例纯公益性活动。以上活动表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旅游企业等正在以实际行动实现“人人享有旅游”。但我们要看到,社会旅游在中国并没有被民众广泛接受和推广,杭州国际旅行社在组织了九年“‘三八’好妈妈”公益活动后偃旗息鼓了,也许是不被同行理解,也许是不能承受免费之重。桐庐爱心旅游联盟在轰轰烈烈地被全国各大媒体宣传之后,它能不能继续它的社会旅游之路,着实让人担忧。“我带爸妈游杭州”也因其受益面窄,对广泛开展社会旅游促动不大。
在开展社会旅游方面,国外的成熟理念和完整规范的运作机制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如瑞士于20世纪30年代设立了旨在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旅游机会的瑞士旅行金库。日本建立了“国民旅游村”等各种旅游设施,并对学生的修学旅行经费予以支援。法国于1982年实施旅游券制度,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旅行机会[16]。
正如《关于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的通知》所言“中国旅游日是旅游公益惠民的实践活动、展示活动。通过推动旅游接待场馆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鼓励旅游企业优惠让利经营,倡导资助弱势群体公益旅游,……”“中国旅游日”将旅游的公益性大大地彰显出来,它可能成为推动中国旅游业由注重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作用转变的契机,当公众达成一致共识后,“人人享有旅游权利”将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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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2.7
A
1674-5450(2013)02-0044-04
2012-12-28
石群(1970-),女,安徽宁国人,浙江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
【责任编辑 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