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2013-04-11王鑫
王 鑫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涉众型经济犯罪,严格来说并非法律术语,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治术语。根据有关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教材的表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社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笔者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主要涉及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二是被害人众多且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涉众是仅指涉及被害人众多,至少应有3人以上且为不特定的人。至于参与犯罪的人数是否人数众多则并不重要。三是涉及财物的价值巨大,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四是已经危及社会稳定或者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由于犯罪涉及人数较多,财物数额巨大,如果处理不当极可能造成民怨起伏甚至冲击党政机关、群体上访事件、示威游行事件等严重后果。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
大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使金融、证券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巨大波动,引发了大量不安定因素,有的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结构要素失衡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改革的力度在加大,进程在加快,各种矛盾不断产生,利益冲突不断发生。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和消极后果,这成为滋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温床。
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结构要素之间未能得到协调发展。以分配制度为例,由于政策、体制、市场竞争及行政垄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按劳分配的制度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显著,形成了两个极端群体:一是少数暴富群体。这其中有少数人并非通过勤劳致富,而是以各种名义巧取豪夺、钻改革的空子等手段获取财富。二是贫困群体。他们以城镇广大下岗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和未就业大学生为主体。两种群体的同时存在,必然导致部分人群心理失衡。一方面一些有暴富心理的人看到某些不法分子通过不当甚至是违法犯罪手段“发财致富”却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时,很可能在侥幸心理的怂恿下以身试法,从事经济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贫困群体中的一些人为生活所迫,必然设法获得必要的收入,至于风险他们考虑得很少甚至无法顾及。某些不法分子则经常利用贫困群体的这种境况及心态,诱使他们进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各个环节。以湖南湘西非法集资案为例,参与集资的第一群体为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他们的融资金额只占全部融资的20%左右,但人数却占80%左右。[2]他们是最难忍受融资崩溃给他们带来伤害的群体。
(二)金融市场不发达,市场监管机制体系不完善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民间资本十分丰富。民间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高,而实际的投资渠道却十分有限。存款、买国债等风险虽然小,但利润也十分单薄,有时甚至比不上通胀的速度。股票市场上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极少,整个市场处于高度投机的状态,而且牛短熊长。比较有价值的房地产市场也经常面临着调控的风险。在一部分民间资本找不到出路的同时,另一部分个体或私营企业却存在着大量的资金需求。政府拨款、上市融资几乎不可能。商业银行不仅网点少,而且贷款条件十分苛刻,能贷到款的只是少数。企业正常融资困难与民间资本急于寻找出路,必然导致地下金融市场的产生。地下金融市场混乱到一定程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犯罪就会大量发生。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扩张太快的民营企业急需大量资金,而银行却在不断压缩贷款规模,一些企业被迫走进地下金融市场。为了度过难关,一些企业只能不断提高利率筹措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老板有的跳楼,有的跑路,于是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就发生了。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可能轻易地完全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并不完善,新旧体制之间的碰撞与矛盾导致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漏洞,这在客观上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可以发展的土壤。如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逐步推行扁平化管理,而与这个管理相配套的监控和制约机制却没有及时建立或者并不完善,尤其是人口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金融行业管理等社会管理中原有漏洞的存在,导致原来的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社会控制机制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如对非法传销这种典型的涉众经济犯罪形式,我国相关法律一向是明令禁止的,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尽管如此,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却屡打不止,屡禁不绝,有的地方传销呈现出半公开化甚至出现传销人员公开对抗行政执法的情况。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应归结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往往只看到传销对本地经济的拉动作用,似乎也不损害本地经济,因此它们有的默许甚至纵容非法传销活动。广西来宾曾被称为传销者的天堂,近十万人聚集于此,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具有很大的责任。[3]再加上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导致传销违法犯罪案件频发。
(三)被害要因显著
按照被害人学的假定,犯罪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中,既有加害人对被害人的侵害,也有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刺激。这些来自被害人方面的诱发加害行为的因素,称为被害要因。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层出不穷,被害要因不可忽视。
1.缺乏基本的金融、法律常识。目前的中国金融机构,大部分是合法的,但也有非法的如地下钱庄。各种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活动非常活跃,投机气氛十分浓厚,投资者获取暴利的想法十分普遍。但有的投资者根本不熟悉资本市场及其产品的属性功能和运行机制,对市场的交易规则知之甚少,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这些人最终成为了金融市场的买单者、涉众经济犯罪的牺牲品。如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以20%以上的月息开展集资,响应者众多,而且利息越高,参与者越多。这些人缺少对银行利率的了解,也不追问国家法律是否允许这样做,完全受到骗子编造的虚假项目、虚高利润的诱惑,急于发财,上当受骗几乎不可避免。
2.投机心理严重。许多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少部分被害人在明知是投资陷阱甚至被政府部门、家人、朋友明确告知是骗局的情况下,仍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最终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利益严重受损。在集资诈骗犯罪、传销犯罪案件中个别被害人甚至埋怨公安机关打击早了,坏了自己的好事。
3.从众心理严重。涉众经济犯罪并非一开始就有很多人参与,其发展也有一个从少到多的过程。犯罪分子一般要先树立几个致富的“榜样”,然后诱使其他人跟风。特别是在投资领域,老百姓的投资理念极不成熟,喜欢跟风,很容易相信“专家”的话,往往是专家说什么就信什么;名头越大、背景越深、越能语不惊人死不休的“专家”越能获得媒体的关注,吸引公众的眼球。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点,请一些所谓的专家在电视、报纸上大作广告,吸引人跟风。以出售原始股诈骗犯罪为例,被害人往往受从众心理影响,当听到“专家”介绍或看到其他人通过购买“原始股”发财后,纷纷打听从哪里可买到便宜的“原始股”,自己买到后起始也赚了钱,于是就投入更多的钱,带动更多的人参与。
(四)立法滞后,打击不力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很多新事物以前从未出现,因此,法律特别是刑法并不能涵盖生活中全部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说法律出台之日就已经过时。以《刑法》为例,自1997年出台至今,前后经过了八次修订,而且每次修订涉及的范围都很大,新罪名不断出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犯罪分子经常利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以满足公众投资理财致富的需求为名,虚构编织各种幌子,抛出高额回报诱饵,骗取群众钱财,且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变换。对于这类新出现社会危害性极大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有的无明确规定,或者有的虽有规定但操作性差。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侦查人员仅凭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就对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非常困难。特别是对于诸如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法经营变相期货业务、网上传销等新型犯罪行为,缺少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认识不统一、职责不明确,影响了对这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执法受多重因素影响,出现了打击不力的现象。以公安机关为例,之所以出现侦查、处理不力,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1.定性定罪难。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的行为是正当的经济活动、有的行为属于经济纠纷,有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有的行为属于违法、有的行为属于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相互交织,难以界定。
2.调查取证难。一方面涉嫌犯罪的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往往极不规范,记账方法简单粗糙,有的甚至不作帐,另一方面有的被害人既没有签订合同,又不能提供财务收据或票据,因此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被骗。
3.侦查协作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面广,犯罪分子经常跨区域作案,这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增强打击合力。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协同侦办却困难重重,如前期沟通程序繁琐,容易贻误战机,后期在办案方法、定性等方面容易发生分歧。
4.警务保障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被害人多、区域广、损失大,同时涉及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因此,办案投入要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但由于经济犯罪侦查人员不足、办案经费缺乏等原因,很难达到从严、从快处理的要求。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对策
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相关的治理对策必须针对此类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入手,以求达到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
(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社会结构
既然社会结构要素失衡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这就要求决策者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以协调社会结构中诸要素间的关系,使其得以均衡发展。一是大力推进分配制度的改革,防止两极分化,重点是提高贫困群体的收入,给予其他基本的生活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和滋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因素;二是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展服务领域的就业;三是加强教育和培训,既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强化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机制,有效地抵抗不良环境的各种诱惑,又拓宽劳动者的择业范围,实现就业最大化,从而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诱因进行有效遏制。
(二)加快金融改革与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1.加快金融改革与创新。首先要提高现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规模与效率,银行利率高,网点多,资金自然流入银行;其次要多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合作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信贷公司、基金会等,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足额贷到款;三是金融机构要开发更多适合中小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将更多的民间资金纳入金融机构体系中。
2.完善社会管理机制。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严格审查,经常关注新公司的运营情况,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要坚决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的管理应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广告内容要加大审查力度,防止那些欺骗性的广告出现在媒体上。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大额资金的流向随时掌握并监控,特别是对一些短期内资金膨胀过快的公司,要及时查明情况并依规处理。电信管理部门应加强实名制度管理,对群发短信的内容应有审查并加以适当提示。公安机关应加强身份证、暂住人口的管理,发现传销,及时打击。
(三)加大宣传,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日益更新,往往紧跟经济发展的新动向,极具欺骗性。因此,必须加强防范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相关部门要经常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宣讲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及一些重点案例,揭露各种犯罪手法及犯罪危害。公民个人特别是准备投资的人,要多学习法律知识、经常了解金融常识,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有基本的识别能力。做到理性投资,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完善刑事法律,加大打击力度
1.完善立法,把握刑事政策。法律预防与惩治经济违法与犯罪行为在所有治理对策中无疑占有核心的地位。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践发展的关注,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积极行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如在立法上应有一定的超前意识,特别是一些在国(境)外已经出现的经济犯罪,虽然目前在我国尚未出现,但将来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应及早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解释应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在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上要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政策。一方面对于集资诈骗、证券诈骗、传销犯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犯罪规模一般较大,涉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危及社会稳定,要强调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一些企业(无论国有还是民营)迫于生存压力而从非法集资逐步走向集资诈骗,以图企业度过最困难时期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则要在把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时再三斟酌,以避免伤及无辜或打击过度。
2.加强合作,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加强地区、部门间的合作。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交通通畅、通讯高度发达,跨区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因此,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为必要。相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要统一思想,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共同履行好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职能。二是完善发现机制。公安机关应该建立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机构,完善举报机制。同时与工商、税务、审计、金融、海关、监察等部门共同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涉众经济犯罪的合力。三是严格执法,克服以罚代刑等现象。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经济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4]
[1]袁小萍,赵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241.
[2]饶智.湘西政商集资殷鉴[J].财经,2010(5):56.
[3]鹰眼聚焦.广西来宾传销活动猖獗是谁在纵容传销?[EB/OL].http://forum.china.com.cn/article-9914-7.html,2011-08-16.
[4]贾大业.和谐社会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对策[J].赤子,2009(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