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时代依靠群众原则在侦查中的实现

2013-04-11郑玉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网民机关

郑玉洁,曾 银,陈 浩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网络时代依靠群众原则在侦查中的实现

郑玉洁,曾 银,陈 浩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是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侦查中的具体体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加入网民行列。为顺应时代发展,侦查工作应着眼于网民群体,充分发动和依靠网民群众,加强警民合作,开创侦查新模式。

网络时代;依靠群众;人肉搜索;微博打拐;警务平台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充分依靠群众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是公安机关不断取得胜利的法宝。案件侦查中,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警民配合,布下天罗地网,才能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逃。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普及,网络已成为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科学信息技术在侦查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高科技代替不了传统的群众工作。在新技术发展时代,侦查机关“依靠群众原则”被赋予新的生命和内涵。在网络信息搭建的文化平台上,侦查工作不能缺席。网络信息条件下的群众工作,应该立足于传统的群众工作基础之上,并发挥自己独特的创新优势。

一、网络时代依靠群众原则面临的新形势

在网络信息时代,侦查机关依靠群众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侦查方法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知情人等,需要到处奔波查访,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受时间、地域、体能等因素的限制,侦查人员真正能够走访到的范围极其有限。如今,网络为侦查机关收集破案线索提供了“快车道”,同时也扩大了线索来源。侦查人员通过网络动员和发动群众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对“依靠群众原则”的丰富与发展。侦查人员依靠群众的形式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信息技术发展使网民数量剧增

1946年第一台电子计算机的诞生,标志着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电子邮件的应用,手机的普遍使用,人们的生活便快速步入了网络时代。“足不出户尽晓天下事”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的真实写照,尤其是近几年,我国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互联网调查报告称,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从网民年龄分布上看,18岁到40岁分布最集中。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 fzyj/hlwxzbg/hlw tjbg/201301/ 201 30115_38508.htm.面对这样一个数量庞大、力量雄厚的群体,侦查机关很有必要建立通过网络依靠群众的新机制,与网民实现在线交流,发挥网络涉及面广的优势,及时收集信息,实时掌握和控制犯罪动态,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传统的侦查模式不能满足现今的侦查需求

在传统的侦查方式中,依靠群众主要表现在:案件发生以后,公安机关组织大量的警力对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人等进行调查访问,了解相关信息;犯罪嫌疑人确定以后,又以通缉令的形式,在大街小巷搜寻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从群众知晓公安机关需要采集的信息,到知情群众将有相关信息反馈给公安机关,再到公安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可谓事倍功半。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节奏普遍加快,及时获取第一手资料,提高效率,成为公安机关有效开展侦查工作的保障。网民群体势力庞大,分布广泛,能够在第一时间为侦查机关提供最广泛的第一手资料。侦查机关利用多种网络信息渠道,向网民发布消息,网民将自己所知道的信息提供给警方,实现警民间的良性互动,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网络为群众提供了良好的伸张正义的平台

大多数群众都有对抗犯罪的意识,只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受到各方面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敢轻易把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表达出来,也不敢随意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公布出来。例如,在传统的侦查方法中,有一些知情群众虽然了解一定的信息,但因为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面对侦查人员的调查询问,往往闭口不答或声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知情群众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的情形更是少见。在网络的世界中就不同了。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知情群众的顾虑,而且在虚拟的世界中,人人都是平等的发言人,可以自由表达思想,发表看法。群众通过网络提供线索,协助侦查,对弘扬社会正气,遏制、减少犯罪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

二、侦查机关在网络上依靠群众的现状

通过网络拓展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是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针对当前群众工作对象的转变和网络自身的特点,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工作无论是从思想观念上还是从具体方法上都要与时俱进。现阶段,侦查机关进行了通过网络依靠群众的新途径的探索,因尚处初步探索阶段,未形成完整的机制,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探索网上发动群众的新形式

1.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由大量网民参与,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新型搜索方式,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人肉搜索并不是一开始就被应用于侦查工作的,起初是一种网民自发的搜索行为,因其强大的搜索能力而迅速兴起。如2006年的“虐猫案件”、2007年的“华南虎案件”,都是借助人肉搜索的强大功能,使得真相大白。2008年,“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崭露头角。当年,江西宜春接连发生铁锤敲人案件,犯罪分子专门选择单身女性下手,一时间人心惶惶,女性不敢单独出门。后来,有市民发动“人肉搜索”,在上百条的回复中,当地警方获得了有价值的信息,“敲头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锁定为一名中年男性,其体貌特征也被警方掌握。2008年9月1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至此,引起极大恐慌的系列“敲头案”成功告破。①搜狐网.江西出现“敲头案”网民人肉搜索帮助警方破案[EB/OL].http://new s.sohu.com/20080906/n259407108.shtm l.

支撑“人肉搜索”的是来自五湖四海、具有不同年龄、职业、身份的网友。知情网友将自己知道的信息提供出来,就汇聚成了针对某些事件的海量信息库。同时,基于网络自身的特性,“人肉搜索”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广大搜客可以放下羁绊,敢于言说,无需承担心理负担和风险。实践表明,“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能够发挥强大的功能,是网络时代侦查工作依靠群众的一种新形式。

2.微博打拐

微博,现今是一个热名词,因其传播迅速性、拓展方便性、涉面广泛性而成为我国广大网民沟通交流、传递信息、分享生活资讯的最佳选择。从微博产生到今天,我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为世界第一大国②新华网.我国成为微博用户总数世界第一大国[EB/OL].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2-10/08/c_123792892.htm.。利用微博打拐源于2011年春节期间,中国社科院学者于建嵘教授所发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在短短几日内就吸引了大量的网友关注。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在新浪微博上回应:“我会通过微博和大家保持沟通,欢迎提供拐卖儿童的犯罪线索。对每一条线索,公安部打拐办都会部署核查。”③豆丁网,浅析微博打拐的现状和意义及存在的问题[EB/OL].http://www.docin.com/p-520334178.htm l.微博打拐由此拉开帷幕。

微博打拐的打击对象主要是拐卖儿童、组织儿童乞讨、教唆儿童违法犯罪等活动。自活动实施以来,无数流浪儿童和被拐的儿童重新回到了温暖的家庭。微博打拐其力量来源于热心网友和打拐志愿者,是网络背景下侦查机关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

3.网络警务平台

网络警务平台是将公安工作的全程纳入网络化管理,同时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综合查询、分析、挖掘、实现智能化管理的一个网络系统,如网上公安局、网上派出所等。通过网络警务平台,群众可以了解、查询自己生活的地区的某些复杂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可以向相关警察反映身边的治安情况以及提出相关建议,也可以在线寻求帮助等。网络警务平台还包括其他一些由公安机关开设的便于开展警务工作的网站、论坛等,如江苏宿迁市井头派出所所长徐守彬结合工作实际,在互联网领域开辟群众工作基地,效果良好。2010年2月,他创办了“宿迁警民知音网”,通过专门论坛、站内邮箱、短息平台、QQ群四个渠道同群众进行交流。①中国江苏网.宿豫公安机关推广井头派出所徐守彬“四个一”网上群众工作法[EB/OL].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09/20/ 011698659.shtm l.他公开警察身份,坦诚面对网民,积极开展工作,成为群众喜爱的亲民警察。

(二)现阶段网上依靠群众工作尚存问题

1.侦查阶段网上信息披露较为混乱

随着我国司法民主建设的推进,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安机关经常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信息进行披露,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缺少程序性规定,案件信息在网上公布的现状较为混乱。谁是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哪些信息、披露案件信息采用怎样的方式以及何时披露等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法往往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人而异,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也就接踵而来。例如,侦查机关为了破案,在网上披露信息时,往往倾向于披露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换言之,公安机关更倾向于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收集信息。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方式不利于现实公平正义。再如,侦查机关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案件信息披露平台,一般是通过少数传统的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很容易对案件信息进行夸大甚至歪曲,不但不利于收集案件线索,还会给侦查机关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2.披露信息混乱易造成舆论偏颇

网络的自由度高,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的理想、难以表达的诉求、难以宣泄的情感都可以通过网络表达出来。人们对于网络的过度依赖导致很多人陷入了一个误区:只要上网公布就能解决问题。在这种畸形思维的误导下,一部分人无所顾忌地在网上表达个人诉求、宣泄情绪。侦查机关一般是将某个时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信息予以公布,而这些案件正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网络上的信息经过一传十、十传百地广泛传播之后很容易造成信息放大、传播错误的结果。特别是针对一些贪污受贿案、交通肇事案等,信息一经公布,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借机大肆炒作,恶意夸大事实,歪曲真相,并以此来攻击侦查机关,攻击党和政府,激化社会矛盾。

3.网上公开收集线索极易侵犯人权

公民在网络上传播言论具有很强的自由性、随意性,因缺乏专门的训练或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熟悉,很容易造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有的网友出于好意,一心帮助侦查机关收集有关信息,不经意间可能将他人的信息资料、照片、交际圈子等随意披露在网上,使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如果侦查机关借助于人肉搜索的力量收集信息而未采取恰当的方式,极易产生上述问题,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乃至财产损失。“微博打拐”的行动自实施以来,收获颇丰,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网友将随手拍到的乞讨儿童的照片传到了网上,而后来发现该儿童并不是被某些非法组织控制的强制乞讨的孩子,而是因为家庭确实贫困,不得不以此为生。因此,在法治尚未很健全的情况下,人肉搜索、“微博打拐”等新生事物在给侦查机关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确实存在着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

三、侦查机关在网络时代如何依靠群众

(一)搭建专门的网络平台

侦查机关通过网络发动群众参与破案、收集信息的工作尚处在探索阶段,一般是侦查人员以个人的微博、QQ等方式向群众了解案件信息,没有形成完整、健全的机制,人肉搜索所涉及的范围虽然广泛,但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程序,随意性较强。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指示:“要充分依托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与群众沟通的能力。”公安机关要通过网络开发新的渠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首先,要培养一批兼具侦查知识与网络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负责网上侦查信息的公开与管理工作。其次,建立面向全国范围的专门平台。这些平台的展示方式可以是 QQ,可以是微博以及其他的交流方式,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要包含网上报警、网上公开侦查信息、群众举报线索、网上答疑等版块,每个版块分别由不同的警察负责。同时,针对网上报警、网上答疑版块,可以创造虚拟的网上警察,如QQ警察、微博警察等,用来负责快速报警、简单的答疑解惑工作,以此来减轻警务人员的工作压力。网络平台的搭建,专项针对案件侦查中的网上依靠群众工作,重点是建立规范、便捷、高效的创新机制,实现在网络时代更好地依靠群众开展侦查工作。

(二)规范侦查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完善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公开有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侦查阶段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并未规定。侦查工作具有秘密性,必须严格把好信息公开关,否则,不但不能及时有效收集信息,帮助侦查工作的进行,还会使侦查机关丧失公信力。因为,侦查工作是随着收集证据的情况而随时调整侦查方向的,侦查机关在前一阶段认定的事实很可能被新的证据推翻。这些都是由侦查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倘若不加限制地完全披露,会导致出现侦查机关公布信息不实、出尔反尔的现象,致使侦查机关丧失公信力。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或作出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对披露案件信息的主体、时间、内容加以明确,使侦查信息发布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对于禁止披露的内容,要严格而明确,如有关勘验的结果及鉴定意见,足以使犯罪嫌疑人逃亡、伪造、变造证据或串供的信息以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减小披露案件信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建立网上披露案件信息的审批、监督机制。如同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工作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一样,对于网上公开案件信息,也要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此工作可由侦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工作,对于侦查机关违法披露案件信息、错误披露案件信息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建立错误披露信息后的救济机制。网络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错误的案件信息一旦披露出去,极易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案件相关人的损害。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对错误的信息及时予以纠正,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及时进行赔偿,并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管理

网上侦查信息的披露必须依托于网络媒体,因此要规范地展开网上依靠群众的工作,必须明确网络媒体的责任。首先,要确保其在网上公开的信息是经过侦查机关严格审核并经检察机关审批的。其次,对于群众反馈的信息,经办案人员分析研判之后,对那些恶意阻碍侦查活动的进行,恶意中伤、侮辱他人,恶意传播谣言等信息及时予以清除,净化案件信息传播的环境。对实施上述恶意行为的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四)建立奖惩措施

人肉搜索、微博打拐、网络警务平台等一系列侦查机关走群众路线的新形式依靠其新奇性吸引了多数网友的眼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很难保证网民依然有如此的热情支持侦查机关的工作。所以,很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那些积极提供建议和信息的网友,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鼓励他们关注侦查工作,支持侦查工作。对那些恶意散布谣言,误导公众,恶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的人,应给予应有的惩罚。通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引导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真实和健康的信息。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人肉搜索、微博打拐、网上警务工作室等侦查机关通过网络依靠群众的新方法,为侦查机关在网络时代依靠群众提供了新思路、新条件、新方向。侦查机关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在网上发布侦查信息、收集破案线索的平台,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在侦查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警民之间规范、良性的互动,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切实坚持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贯彻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真正做到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

[1]张谨.网络信息文化条件下的群众工作创新[J].新疆社科论坛,2 011(4):65-68.

[2]陈显君.紧密依靠群众是我们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N].人民公安报,2012-08-17(1).

[3]邵俊程,陈婧.论公用互联网在侦查中的运用[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74-77.

[4]于跃辉,周曙光.论新时期民本路线与侦查科技的辩证结合[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8-19.

[5]蔡艺生,赵细妹.论网络搜索式侦查[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11(6):18-24.

[6]程军伟,薛怀祖.“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运用及其规制[J].社会科学,2011(7):114-121.

[7]刘南男,郝宏奎.论网络“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6):9-16.

[8]陈俊强.论网络社会中的侦查行为[J].经济研究导刊,2010(23):28 6-287.

[9]黄首华,魏克强.论新时代下公安微博在侦查中的应用——从侦破“武汉建行爆炸案”看微博在侦查中的应用[J].公安教育,2012 (3):30-33.

[10]乔智.新时期公安机关开展网上群众工作初探[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9(11):4-5.

[11]王瑞华.浅议新时期公安机关如何开展网上群众工作[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36-37.

[12]展万程.浅谈运用网络创新公安群众工作[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2):13-16.

[13]金磊,高曼,邹泽鹏.侦查阶段刑事案情披露活动的程序性规制研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2):68-71.

[14]陈波.侦查阶段案情披露活动的程序性完善——以“李庄案”为视角[J].江西公安专科学院学报,2010(2):49-52.

[15]蒋丽华.刑事侦查群众工作创新问题刍议[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6):59-62.

D631

A

1673―2391(2013)11―0010―04

2013-06-14 责任编校:边 草

猜你喜欢

公安机关网民机关
在推进“两个机关”建设中践行新使命
把人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机关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网民低龄化 “小网虫”的明天谁来守护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
打开机关锁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机关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