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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经验和教训

2013-04-11师原兵薛英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
关键词:情报信息群体性公安机关

师原兵,薛英俊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030021)

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经验和教训

师原兵,薛英俊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030021)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在此影响下,我国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来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何科学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公安机关从宣传和舆论引导、情报信息收集、指挥员现场处置的原则等多个方面,认真总结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经验和教训,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能准确把握处置事件的关键点和失误点,为公安机关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一些思路,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降低危害。

治安管理;群体性事件;处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史为鉴可以学到很多,尤其是从流血中获得的经验和教训。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背景,导致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其中,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国内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案例。从中发现不同事件处置中的共同规律,总结经验和教训,能准确把握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点和失误点,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最大程度地降低危害。

一、将宣传和舆论引导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可以肯定,所有的群体性事件,在开始酝酿的时候人员的参与都是极少数的。而随着事态的不断升级,之后参与成员急剧增多,有的达到数百人甚至数万人。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过程,前期都有一个信息传导的过程,都有一个感情煽动的过程。许多的事实证明,策划者有意或者无意地利用了人们信息封闭,容易造成偏听偏信的结果,而且许多被口口相传的信息经过了“加工”,误导了受众。信息传导是以几何数字增加的,如果没有及时正确的宣传和官方权威舆论的引导,根本不能阻断传播的途径,更不会影响传播的速度。

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因社会治安、民间纠纷、农村财务管理、农民负担、基层选举、国有企业改革、非法集资行为和金融纠纷、历史遗留的自然资源权属争夺、征地拆迁、移民搬迁等各项政策落实,城市管理、民族、宗教间信仰和利益矛盾,行政执法、涉法案件等原因引起的较多,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比如发生在2012年9月 23日深夜至24日凌晨的某科技工业园内的群殴事件。事件导致40人受伤,工厂停工一天。又如2013年10月16日下午,某市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反日游行,发生打砸车辆事件。从这些实际发生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许多时候由于对事态的评估不足,或者对事件发生的苗头没有及时发布权威的解释,从而丧失了最佳的阻断谣言传播途径的时机,使谣言成几何态势蔓延,等到政府、公安机关的声音出现时候,已经为时已晚。

同时,我们还看到群体性事件引起的主体,为了达到把事情闹大或者在激情状态下不顾后果的目的,会充分利用一些方法进行宣传,把握和引导舆论的导向。

二、情报工作必须扎实稳妥地贯穿始终

情报信息是公安工作的灵魂,情报是信息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指挥员应该掌握信息处理的基本程序和要点。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整个过程中都涉及具体的情报信息。公安情报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广泛服务于公安工作的各类情报信息及其分析研判后的成果。情报信息是公安机关做好群体性事件预测、处置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安机关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最有力的保障,是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基础。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不仅是公安机关准确了解事件的必要前提,也是公安机关调查部署工作、合理调配警力、采取正确措施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只有从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入手,通过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等情报信息进行收集、加工与分析,才能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即使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公安机关也要做到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严密掌握可能发生的闹事苗头。发现情况后应及时报告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要力争做到及早发现其串联策划活动,提前报警,尽力将其控制、制止在预谋阶段。同时,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尽快拿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工作措施,供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为早日解决问题,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提供参考、创造条件。对相关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变被动为主动,有效防范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损失。

三、现场第一的原则是对指挥员和决策者的要求

群体性事件处置要坚持“现场第一原则”。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谓“现场第一原则”,是指一个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上报有关情况,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置[1]。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强调当地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坚持“现场第一原则”,是因为主要领导权威性高,调动资源的能力强,无论从取得现场群众的信任还是协调各参处方的工作方面,都具有一般领导干部所不具备的职级所赋予的权威优势。有的群体事件在最初酝酿发酵过程中,当地主要领导丢掉了“现场第一原则”,听任事态发展,最后到了必须上级领导出面收拾局面的程度,这类教训应该汲取。有的地方,群体性事件处置得好,有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贯彻了“现场第一原则”。

四、可以借鉴的集中处置方法

第一,采取强行驱散的措施,疏散人群,强力驱散。

第二,遏止暴力,抓捕首恶。

第三,保卫要害,相机取证。

第四,大规模骚乱处置后要做好后期工作。

首先,清理现场。(1)收缴现场遗留的武器、凶器,拆除骚乱分子设置的障碍物,清除骚乱现场悬挂的标语和传单;(2)做好卫生防疫工作;(3)派出武装巡逻人员或秘密力量,尾随监视驱散的人群,防止骚乱分子重新集结,再生事端。

其次,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秩序。(1)排除路障,疏通交通,恢复各方面供应,保障人员流动的安全,清查由于事件造成的物质损失等;(2)对事件中造成的伤亡进行处理,在抢救、转移过程中,要结合对事件的调查进行必要的取证,向本人或周围的人了解伤亡的原因、经过等情况,逐项登记造册。在骚乱事件中死亡人员的尸体,须按规定妥善保存。

最后,宣传教育,以正视听。在党委、政府统一指挥下,统一宣传口径,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同电视台和报社等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公布骚乱事件真相和调查处理情况,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正面引导群众,稳定公众情绪。

第五,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首先,对于在事件中策划、组织、指挥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首脑要害部门,聚众堵塞交通,造成交通中断、城市瘫痪,煽动进行械斗以及进行打、砸、抢、烧、杀等犯罪活动的刑事犯罪分子,应依法严惩。

其次,对于参与骚乱事件且实施了危害行为但情节轻微的人,可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免于处罚。

最后,对不明真相卷入事件或滞留围观的人,只要没有触犯治安行政法规或刑法的,主要采取批评教育和疏导的方法。[2]

[1]周士峰.警察指挥与战术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2]师原兵.警务战斗行动指挥与战术[M].太原:山西出版集团,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D631

A

1673―2391(2013)11―0041―02

2013-08-26 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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