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刚性兑付”现状及问题分析
2013-04-11阎语
阎 语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00)
一、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产生背景及影响
(一)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产生背景
2007年以来,投资理财市场上最热的投资产品莫过于信托产品。受国际经济不景气的大形势的影响,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形势整体呈现下滑趋势,这也直接导致了相关投资市场的萧条——股票交易萎靡不振,基金公司业绩下滑,而债券类产品收益又低。而信托产品凭借相对的高收益、低风险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喜爱。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2年9月30日,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6.32万亿元,相比二季度末环比增长14.08%;特别是三季度信托业资产规模单季增加7800亿,增量超过上半年(7300亿),前三季度增速达31.4%,资产增长再创新高*具体数据参见http://www.xtxh.net/sjtj/13007.html,2012年11月30日访问。。按此测算,最迟到明年一季度,信托业将超过保险业,稳坐仅次于银行业的中国金融业的第二把交椅。
信托投资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增势依旧强劲,究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刚性兑付”现象。“刚性兑付”现象普遍存在于那些所谓的固定收益的信托产品,即在“刚性兑付”的前提下,可做到实质上保本、保息的信托产品。而所谓的“刚性兑付”或固定收益的信托产品只是社会上一种普遍采用的称呼,信托合同或信托公司很少直接用这些名称,对于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合同中通常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概念。投资存在风险,风险与收益之间也往往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等这些是重要的经济学常识。“刚性兑付”现象的出现,无打破了金融行业中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基本原理,让信托产品彻底异化,导致全社会资本的不理性的并且疯狂的涌入信托市场。
(二)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带来的影响
可以说,一方面“刚性兑付”现象的出现缘起于信托投资市场的繁荣以及监管部门的隐性要求,而另一方面信托业的繁荣也仰赖于“刚性兑付”现象的存在,“刚性兑付”的承诺带来了信托业非常规性蓬勃发展,但发展背后风险大量聚集,一些劣质项目利用风险控制、监管的疏忽和投资者的盲目热情仓促上市,使信托业的潜在风险不断积聚。2012年4月,中诚信托的华业地产项目已经因为信托计划到期无力偿还而由华融资产接盘;同年6月中诚信托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因被曝融资方涉及账外民间借贷,使矿产信托兑付风险受到高度关注,该计划能否确保兑付,目前仍然是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同是6月,北京雅盈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耀辉据称被协助调查,又引发投资者对艺术品信托风险的担忧。而近一两年被媒体曝出兑付危机的信托项目,还有“绿城事件”,吉林信托骗贷案以及华澳信托长信2号等几起,这些事件无疑暴露出信托业繁荣发展背后潜在的风险,片面的追求保本、保息,一味的要求“刚性兑付”是否能化解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如何让6万多亿元的信托理财产品如期兑付,确保投资者利益,越发引起市场关注。
二、“刚性兑付”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及其风险
(一)“刚性兑付”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
1.“刚性兑付”现象普遍存在的制度原因
根据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托计划文件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应包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内容*参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8、11条规定。。此外,该《办法》指出,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参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
同年相同机构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2、34、37、38、39条规定。。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层面上是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诺的,且希望通过立法强调风险自负的理念。但实践中尤其是2007年这两个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刚性兑付”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探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信托立法效力层级低,实践中无法更好的发挥作用。从1979年至今,信托立法几乎全部表现为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的行政规定和办法,甚至充斥着大量的暂行办法,整个信托立法体系缺乏权威性,普遍约束力及稳定性。
其二,信托立法各个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对监管层对法规精神的误读。就该问题而言,2007年的两个管理办法虽明确规定了禁止保底承诺,但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又把信托公司是否如期兑付作为监管评价的重要指标,这就导致——“刚性兑付”现象的形成实际上是由于监管的隐性要求*2008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在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等专项业务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对集合信托项目和银信合作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在项目到期前两个月介入督促信托公司做好兑付资金准备工作对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专项报告银监会。”此条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风险管理和处置的重视以及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处置措施的及时、得当。而实践中往往被有关部门将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处置个案信托产品风险事件的努力与成效解读为“刚性兑付”。这无疑是对监管部门、信托公司、信托制度的误读,也是对信托产品投资者的重大误导。。在信托风险处置中,监管层对投资者的过度保护强化了投资人的错误认识,导致隐性担保和逆向选择,投资风险被转嫁到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信托公司身上,致使信托公司“如履薄冰”,超出自己能力和责任的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
2.“刚性兑付”现象普遍存在的观念原因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其制度形成与理念推行多来自于法律移植与立法层面的架构。由于缺乏制度形成的必要社会基础,实践中致使社会公众对该制度倍感陌生以及对信托产品存在着普遍的误读。甚至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由于相关规定笼统原则并且效力低,致使相关主体违规操作严重,致使信托行业偏离了其应有的发展轨道[1]177,走向了“刚性兑付”的怪圈。
第一,消费者错误的投资观念导致了“刚性兑付”现象的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以及社会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富裕阶层迅速扩大,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财富管理经验,因此他们有着迫切的专业理财需求。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便成为了这些人的首要选择。但是,自2001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信托的实质内涵以及相关理念才逐渐被公众所知,但由于相应规范形成时间较短、推广又不足,致使公众对信托的认识仍停留在其投融资功能上,只片面的追求保本、保息把信托产品当作具有高额回报的储蓄。消费者承担投资风险意识不强,尚未把信托看作灵活理财的工具,更未形成对委托人即信托投资机构的信任。另外,“由于理财观念毕竟在近十年以来才出现在中国,原来国内拥有富余资金的机构和个人主要是进行储蓄,从保底储蓄到理财,在思维上有一个自然接受过程。这种保底观念最先被活跃在资本市场上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打破,银行理财和信托也是对企业的直接融资,投资者却认为和资本市场有区别,无论是金融脱媒还是理财意识的建立,都要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
第二,信托市场上的不正规销售理念导致了“刚性兑付”现象的普遍存在。信托业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尤其是信托产品的销售人员,经常在销售过程中错误地把“刚性兑付”作为信托产品的卖点之一,片面的强调产品的收益率,“低风险、高收益”的特征无疑对消费者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刚性兑付”逐渐形成了信托行业的潜规则,为了争取客户,信托销售人员作出不符合实际的承诺,信托公司也动用一切可动用的资金资源保证兑付。信托公司不断的发型这些对投资者有吸引力的短期债务融资产品,致使兑付风险不断累积。目前这种过于强调对投资者保护的信托文化,导致投资人始终未树立“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金融投资风险意识和契约观念,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刚性兑付”现象的存在。
(二)“刚性兑付”现象的风险揭示与防范机制
第一,由于相当部分的投资者并不具备风险的识别能力,而且由于信托观念的缺失,在监管层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要求下,信托公司超出其能力的承担了隐性的担保责任,严重损害了信托业自身的发展。某种意义上说,信托兑付风险涉及整个信托行业的社会信誉问题,于是其成为了高悬在信托公司乃至管理层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3]455。因此,需要在宣传中对投资者加强风险自负的理念植入,逐步转变其投资只关注产品收益率的理念。
第二,由于“刚性兑付”现象的存在,使得信托行业定位错误的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因为在“刚性兑付”的怪圈中,产品的创新变得不再重要、信托的梦想和本质已经被篡改、长久的事业已经成为一种急功近利的快餐文化,甚至看不到信托的未来。如果说信托业发展之初只是作为对银行业的补充,但是随着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其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财形式的功能定位,和作为独立的金融部门的地位一直未得到正确的认识。信托所具有的财产管理、资金融通、财产隔离、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多方面的功能应得到广泛的重视*具体对信托功能的论述参见:我国信托业的定位及发展路径选择——基于信托业发展对金融增长及居民福利贡献的实证研究[J].华北金融.2012,(9)。。
最后,“刚性兑付”的现象也酝酿了巨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可能将实质的风险承担转嫁至全社会的纳税人头上。所以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风险的化解机制,丰富信托产品的形式,通过产品线中不同的产品组合满足投资者不同的理财需求。通过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化解业已存在的兑付风险,逐渐回归常规性的长足发展。
[1]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06)[R].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2] 李高阳,王道远.打破“刚性兑付”司法应有所作为[N].第一财经,2012-10-19.
[3] 杨林枫,张学银,易晓斌,段文鹏.信托产品概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