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分析及建议
2013-04-11赵锋
赵 锋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育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1483)
著名职教专家马树超曾提出“我国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的实践中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如何使校企双方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尚缺乏制度和法律制约;二是如何使校企合作切实深入到教学和科研领域,还缺乏具体的方案和监控制度;三是如何使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受益,也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1]。校企合作实践中的三大难题都直接与校企合作政策密切相关。梳理和分析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对于推进校企合作工作,提升高职教育办学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1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1)缺少专门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
校企合作政策目前只是出现在零星的法律法规之中,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2],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及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3]。这两部法规中,只是简单地提出了职业教育的产学合作的要求。但近二十年来都未从立法层面出台专门针对校企合作内容的法律法规。
2)中央部委缺少针对性的实施办法。
在中央部委层面的政策中,宏观的表达和文件比较多,但缺少具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在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有三条政策内容与校企合作有关,“第二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条: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第十七条: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4]2006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九条意见中,有四条意见和校企合作工作有关[5]。在2011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才首次明确提出“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6],随后,8月底,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优化区域政策环境,完善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和权益,通过地方财政支持等政策措施,调动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制度化”[7]。以上政策内容,大多高度概括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缺少具体操作细则、硬性约束与惩处机制,使得校企合作政策缺乏有效性、针对性、实用性。
3)财税政策缺乏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的实质性内容。
校企合作可以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等,《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这些实质上和校企合作并无直接关系,只是在个别条款上与校企合作工作存在交集,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针对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譬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8]和《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9]上述政策优惠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内部的职工教育或者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方面,企业是否开展校企合作,都可以利用这些政策在某些方面享受财税政策,这些政策并没有成为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的动力机制。现有大多数财税优惠条款的执行,对于学校与企业是否开展合作并无关系。
4)协作职能部门支持校企合作工作的政策缺位。
在我国决策体制中,教育部虽然是教育政策的执行者和制定者,但是职业教育作为跨界的教育,工作内容也涉及到了其他部委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国务院为了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在2004年建立了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与职业教育工作密切相关的七个部委的有关领导同志作为联席会议成员。但是通过文献检索,职业教育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并没有出台过关于校企合作政策内容任何文件。财政部、人事部等相关部委领导也没有做过关于校企合作内容的讲话。仅由教育部门参与推动校企合作政策的实施,实质性的工作是难以进行有效推动的。
2 地方政府关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的实践探索
虽然中央部委层面并未出台和明确校企合作政策的专项内容,但是近几年来部分地区的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已经尝试开展了制定政校企合作专项政策,并取得一定的效果。2007年常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确立由财政专项经费奖励和扶持优秀的校企合作项目,并提出要实现校企合作的“五共”模式,共同建立实习就业基地、共同参与职教办学、共同培养技能人才、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开展技术研发[10]。2008年山东省潍坊市出台《关于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市发改委、经贸委、农业局、中小企业局、贸易局等部门要根据企业需要,重点帮助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联系1~2家中高职院校、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大型企业联系2~3家中高职院校[11]。2009年1月宁波市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条例明确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并且要求市区都要设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实训的补助以及对校企合作工作的奖励等方面[12]。2009年重庆市永川区,2010年南通市也分别出台了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的相关文件。2011年7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和下发了《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要求“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13]并较为详细地明确了校企双方的合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考核要求等。该办法于9月份被教育部转发至全国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教职成厅函[2011]54号),要求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并结合实际情况,部署推动本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地方政府尝试出台政策支持校企合作工作的发展,对于校企合作工作本身具有积极的、建设性的意义。
3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公共政策制定的建议
通过对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的梳理和回顾,以及对近几年地方政府校企合作专项的实践工作探析,我们发现,校企合作政策逐渐由隐藏在其他政策法规之中走到了高职院校日益迅猛发展的“聚光灯”下,所表现出的一系列问题也严重影响制约了校企合作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基于此,尝试提出如下策略建议:
1)亟需制定关于校企合作工作的专项政策或者法规。校企合作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中央省市发布的宏观的纲要规划、领导讲话以及部分通知文件充分表述,当下应该由各级政府机构制定由上至下的专项校企合作政策,但是仅仅通过政府部门的文件还不够实质性推动校企合作工作的深入进行。最好借鉴欧洲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在立法层面上做出动作,由立法机构出台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
2)增强政策内容的操作性、激励性和保障性。校企合作政策中应明确政府、企业、学校的责任和权利,并应包含财政和税收优惠内容,应避免笼统的、模糊性的用词和表达,清晰明确地列出政府、企业与学校的责任和权利,并且要包含具体详细的奖励与惩罚措施。各个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出台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的财政优惠、补偿政策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切实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形成,解决当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的问题。
3)设置专职岗位或者建立专职校企合作工作机构,提高政策执行水平。由各级教育部门主要牵头协调校企合作联席专职管理机构,或者赋予现有的职能部门相应的校企合作管理权限,具有统筹其他职能部门关于校企合作工作内容的职权。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负责机构,校企合作政策的执行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再好的校企合作政策也只能束之高阁。
4)建设校企合作信息平台和支持基金。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基金主管部门应重视支持基金申请、使用和监督等工作,摈弃带有政府计划控制思维的经费管理体制,制定科学、公开公正的并能切实调动校企合作双方积极性与合作力度的基金管理办法。校企合作信息平台有助于校企合作双方快速、高效地发布需求合作信息与合作进展,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透明度;有助于减少或者取消形式化的校企合作,也有助于增强校企双方的需求预测,推动校企合作工作的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协调与管理机构要积极制定信息发布与管理办法,并纳入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体系中来。
5)建立由第三方机构为主导,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参与的校企合作政策评价与反馈机制。由于经济和社会变化发展之迅速,校企合作政策相比较其他政策内容要与时俱进。为了更好的促进校企合作政策的决策水平和执行效果,要尽快形成行业协会、学会或者独立的评价机构为主导的,政府、学校以及企业都派相关人员参与的校企合作政策评价主体。以投入与产出的价值理论为原则,构建科学的规范化的评价标准,客观地对政府、学校、企业执行校企合作政策的结果进行评价,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并及时地形成评价报告反馈给政府、学校和企业的相关部门,以便迅速的调整和修正各项合作政策,切实提升校企合作的质量。
[1]马树超.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新模式: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办学与思考[J].求是,2006(5):48-50.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EB/OL].(1995-03-18)[2012-11-25].http://learn.tsinghua.edu.cn/flfg/js/jiaoyufa.htm.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EB/OL].(1996-05-25)[2012-11-25].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28.htm.
[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EB/OL].(2005-11-19)[2012-11-2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5-11/09/content_3755770.htm.
[5]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OL].(2006-11-20)[2012-11-25].http://www.edu.cn/zong_he_801/20111020/t20111020_696513.shtml.
[6]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6.
[7]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2011-11-20)[2012-11-25].http://www.edu.cn/zong_he_801/20111020/t20111020_696513.shtml.
[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EB/OL].(2007-12-11)[2012-11-25].http://www.gov.cn/zwgk/2007-12/11/content_830645.htm.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EB/OL].(2008-02-25)[2012-11-25].http://www.most.gov.cn/ztzl/gjzctx/ptzcssjl/200802/t20080225_59272.htm.
[10]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EB/OL].(2007-10-10)[2012-12-05].http://www.changzhou.gov.cn/ns_news/963313134310782.
[11]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EB/OL].(2008-07-21)[2012-12-05].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F/200906/t20090626_207759.htm.
[12]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EB/OL].(2009-03-01)[2012-12-05].http://www.tech.net.cn/web/articleview.aspx?id=20120110124701067&cata_id=N183.
[1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EB/OL].(2011-07-01)[2012-12-05].http://www.tech.net.cn/web/articleview.aspx?id=20111010144515660&cata_id=N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