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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研究
——以江苏省镇江市为例

2013-04-11詹长春

探索 2013年6期
关键词:镇江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詹长春,汤 飞,梅 强

(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也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力量。然而,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近年来受融资困难、成本上涨和用工紧张等多重夹击,生存已非常困难。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其职工五项社会保险都要缴纳,这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则成为一种较重的负担。当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现状究竟如何,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是否过重、是否超过其承受能力,如果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那么怎样减轻其这一负担,这些都是本文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2013年5月,课题组从镇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中获得镇江市7471家市直参保企业的参保记录,剔除370家无效参保记录后,以7101家有效参保企业为样本,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从参保规模来看,在7101家样本企业中,参保人数最少的1人,最多的达5483人。其中,参保规模在100人以下的企业有5102家,参保规模在100-199人的企业有940家,参保规模在200-299人的企业有692家,参保规模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有367家。可见,参保规模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占绝大多数。

从产业类型来看,在7101家样本企业中,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有4190家,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共有2911家。显然,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数量相对较多,人工成本相对较高,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也相对较重。

从经营规模来看,在7101家有效参保企业中,属于大中型企业的有949家,属于小微企业的有6152家。可见,在镇江市市直企业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比重较大(详见表1)。

二、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现状及比较分析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占员工工资总额的比重,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的企业缴费占员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之和,可用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这个指标来反映。

据本次调查结果分析显示,镇江市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为32.9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5%,医疗保险缴费率为9%,失业保险缴费率为2%,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6%,工伤保险缴费率因企业的规模和所在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缴费率的范围是0.1%-3%、平均缴费率为0.84%。当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是否过重,以下拟将其与大中型企业缴费负担、个人缴费负担、国外典型国家的企业缴费负担进行比较分析。

(一)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比较

1.社会保险缴费率比较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镇江市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为33.07%,略高于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从具体险种来看,二者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上相同,只是在工伤保险缴费率上大中型企业平均缴费率比小微企业高出0.13个百分点(详见表2)。

表2 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比较 单位:%

如果仅从社会保险缴费率上来看,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比大中型企业略轻。但是,如果再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结果会如何呢?

2.社会保险缴费占企业经营利润的比重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为能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很难像过去一样一味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只能通过挤占和压缩自身的利润空间来消化,这就导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变小,从而影响企业更好的发展。因此,考察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是否过重还可从社会保险缴费对企业利润的挤出效应的角度来进行,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占企业利润的比重越大,则利润挤出效应越明显,意味着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越重。

表3综合反映了2011年镇江市不同规模的工业企业的经营状况①由于本次从镇江市社保系统中获取的7101家样本企业中并未包含企业的业务收入与利润等经营状况方面的数据,转而查阅镇江市统计年鉴,获得镇江市不同规模的工业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关数据,以此为例,进行比较分析。。总体来说,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对较差。具体表现在:一是小微企业更易发生亏损,亏损面达7.75%,比大中型企业高出2.89个百分点;二是小微企业获利能力相对较弱,平均利润为525.63万元,比大中型企业少6505.74万元。同时,表3数据显示,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占利润的比重为27.86%,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占利润的比重为15.01%,显然,前者比后者高出12.85个百分点。表明小微企业的利润挤出效应更加明显,结合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可以认为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更加沉重。

表3 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状况及社会保险缴费占利润的比重比较

(二)小微企业与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比较

本次调查结果分析显示,镇江市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为11%。其中,养老保险缴费率为8%,医疗保险缴费率为2%,失业保险缴费率为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相比之下,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相对较轻,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将近职工个人缴费率的3倍。

(三)小微企业与国外典型国家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比较

为进一步了解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课题组选取国外10个典型国家,其中包括5个发达国家(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瑞典)和5个发展中国家(印度、智利、埃及、巴西、阿根廷),将各国的企业(雇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与镇江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进行比较分析(详见表4)。经验[J].拉丁美洲研究,2010,(6);埃及:李超民.埃及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巴西:武国荣.浅谈巴西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办法[J].新西部,2013,(9);阿根廷:郑秉文.阿根廷私有化社保制度“国有化再改革”的过程、内容与动因[J].拉丁美洲研究,2009,(2)。

从表4可以看出,企业(雇主)社会保险缴费率在10%以下的国家有3个,企业(雇主)缴费率在30%以上的仅有瑞典和中国镇江,其他6个国家的企业(雇主)缴费率介于15%-25%之间。缴费负担最重的是中国镇江,缴费负担最轻的是智利。智利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之所以最轻,原因在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该国社会保险实行商业化改革的结果,即企业不再为雇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只按照雇员工资总额的0.9%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视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程度的不同,另加不同比例的保费。

三、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承受能力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如果超过其承受能力必将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应当适宜。下面仍以镇江工业企业为例,考察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承受能力。

(一)模型构建

从镇江近十年工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看,在企业产品的出厂价中,约有70%是原材料、能源等中间投入品价值的转移,另外30%是新增价值,也就是说,在每100元的产品出厂价中,中间投入品占70元,新增价值为30元。在此基础上,利用柯布-道哥拉斯(Cobb-Douglas)生产函数进一步分析新增价值中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各自的贡献情况。

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柯布-道哥拉斯生产函数表达式为:

将(1)式两边取自然对数,得出:

上式中Q是产出,K是资本要素投入,L是劳动要素投入,α是资本要素的产出弹性系数,β是劳动要素的产出弹性系数,A是一个被假定为在一段时期内固定不变的常数。

根据镇江市2002-2011年小微工业企业十年间的总产值、固定资产投入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数据(详见表5),利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得到回归系数标准化后的回归模型:

同时,R=0.999,R2=0.997,调整R2=0.997(接近1),F=1322.207(p=0.000),因此我们可以判定(3)式是显著的,并且该模型的拟合优度较高。

表5 2002-2011年镇江市小微工业企业生产要素投入与产出情况单位:万元

(二)模型运用

依据模型(3)式可以得出,在产品新增价值中,65.7%是劳动要素贡献的,这部分贡献以职工工资的形式表现出来,34.3%是资本报酬。也就是说,在30元的产品新增价值中,职工工资支出19.7元,资本报酬是10.3元。另外,从镇江小微工业企业近十年来的实际经营状况来看,毛利率平均为17.7%,据此可以计算出30元的产品新增价值中,企业毛利润为5.3元。因此,可以推断在10.3元的资本报酬中,包含5元的资本成本和5.3元的毛利润。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企业将5.3元利润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占工资(19.7元)的比例为26.94%,这就是小微企业承受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最高限度。实际上,企业要想发展,不可能将全部利润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要提留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进行投资。根据镇江小微工业企业近十年来的资本投资情况来看,平均提留比例约为30%,因此可以推算出企业5.3元利润中至少需要提取1.6元作为投资资本,剩余的3.7元可用于缴费社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等。如果3.7元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占工资的比例为18.78%,这就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适宜界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小微企业能够承受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最高限度为26.94%,适宜的缴费限度为18.78%。事实上,上述论证并没有考虑企业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如果再加上这些因素,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限度还应当有所降低。

四、减轻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政策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已超出最高缴费限度6个百分点,与适宜的缴费限度相比已超出14个百分点,因此可以认为当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已超过其承受能力。这也是导致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更易发生亏损的原因之一,减轻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势在必行。

(一)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

如前文所述,在当前社会保险缴费中,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率最高,总缴费率分别达到28.5%和11%,其中企业缴费率分别为20.5%和9%,个人缴费率分别为8%和2%,如果能够适当降低这两个险种的缴费率,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则会随之减轻。具体操作上可有两种不同的办法:(1)直接降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总缴费率,此时的企业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可同步下降;(2)保持当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总缴费率不变,改变企业和职工个人分担的比例,从而也可达到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效果。

总体来说,第一种办法简单直观,但存在的问题是降低的保费由谁承担。如果没有承担者,这种办法将无法实施。第二种办法是不同缴费主体承担责任的重新分配,不需另找保费承担者,似乎更加可行。事实上,从国外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实践经验来看,尽管各国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率各不相同,但是多数国家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率的负担上同样实行了雇主和雇员均分的制度。如日本当前医疗保险缴费率为职工工资的10%,其中企业和个人各负担5%,厚生年金(相当于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率为职工工资的16.77%,其中企业和个人各负担8.38%;韩国当前医疗保险缴费率为职工工资的5.64%,其中企业和个人各负担2.82%,养老保险缴费率为职工工资的9%,其中企业和个人各负担4.5%。

利用第二种办法,借鉴国外雇主和雇员费率均分制度,可以推算出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率分别降到14.25%和5.5%,假如其他险种费率保持不变,则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降为23.19%,该费率已在小微企业最高承受能力范围(26.94%)之内。

(二)适度提高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

依据上述雇主和雇员费率均分制度,可以推算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为20.75%,与当前缴费率相比提高了9.75个百分点。假如今后直接按照这个费率缴费,又会涉及到是否超过职工个人承受能力的问题。刘钧研究指出,职工能够承受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最大限度为20%,适宜的限度为15%[1];王增文和邓大松认为职工能够承受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最大限度为22.2%[2]。由此看来,直接将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提高到20.75%是不妥当的,可行的办法就是今后适时、适度提高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最终达到个人适宜的缴费限度。

另外,从国外典型国家医疗保险缴费率来看,除美国雇员缴费率(1.45%)低于2%之外,其他9个国家的雇员缴费率都在2%以上。如果参照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缴费标准,我国当前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率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鉴于此,建议今后以医疗保险缴费率为突破口,将个人缴费率逐年提高,同步降低企业缴费率,循序渐进,最终实现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的合理分担。

(三)逐步实行有差别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

如前文所述,在当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中,除工伤保险之外,其他险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均按同一个费率缴费,小微企业并没有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这对于获利能力相对较弱、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小微企业来说是极其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追求公平与公正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理念和依据[3]。事实上,国外典型国家中已有多个国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的不同而实行有差别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如韩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150人以下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0.25%缴纳失业保险费,规模在150-1000人的普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0.65%缴纳失业保险费,1000人以上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0.85%缴纳失业保险费;另外,韩国早期养老保险制度曾规定,5人以下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自由参保[4]。显然,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出社会保险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意图,我国社会保险也可参考借鉴这些实践经验,逐步实行有差别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

(四)积极争取政府更多的政策支持

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当前国家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如小微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费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初创小微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可适当降低缴费率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缴费负担。今后在继续保持现有扶持力度的基础上,争取政府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5]。如在当前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经营困难时期可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其他行政性收费;对特殊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宽限期;参保规范的小微企业可给予信贷优先、优惠政策等。总之,只有通过多种政策途径促使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得以改善、获利能力得以增强,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减轻。

[1]刘钧.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确定:理论与实证分析[J].财经研究,2004,(2).

[2]王增文,邓大松.基金缺口、缴费比率与财政负担能力:基于对社会保障主体的缴费能力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9,(10).

[3]王莹.论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权:基于公民权利救济的考察[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4]Chen Yinghua.Give up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Analyses about the Pension Systems of the Developed Welfare States[J].The Journal of SocialWorld,2007, (1).

[5]武正华,陈岱云.流动人口社会保险状况调查与对策思考——以山东省济南市为例[J].探索,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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