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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称谓语礼貌博弈研究

2013-04-10柯贤兵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11期
关键词:调解员礼貌语料

柯贤兵

(湖北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咸宁 437100)

人文视野文学·语言

法庭调解称谓语礼貌博弈研究

柯贤兵

(湖北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北咸宁 437100)

法庭调解本质上就是协调双方当事人的人际关系。法庭调解话语的礼貌运用,可以缩短彼此的心理和社会距离,有利于实现化解纠纷、成功调解的良好效果。基于真实法庭调解语料,考察调解话语中参与者相互指称时大量使用的礼貌称谓语现象,发现礼貌称谓语运用是一种有效的法庭调解话语策略,进而考察法庭礼貌调解制约因素,认为恰当运用礼貌称谓语调解可以有效地协调影响双方人际关系的调解因素,有效化解纠纷、推动调解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庭调解;称谓语;礼貌博弈;话语调解策略

一、引言

法庭调解作为一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活动,借助调解话语进行、推动和完成纠纷化解,在倡导“和谐”理念、追求“息讼”法治体系中发挥独特的魅力。相对于审判,调解最终目的是理性沟通、互让互惠,实现“双赢”。法庭调解主要是话语的调解,法庭调解不可避免涉及利益博弈,充满着话语博弈,但法庭调解话语冲突远不如法庭审判话语的激烈。调解双方一旦接受法庭调解,其目的是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调解话语的有效运用往往影响着调解的成功和失败,如何有效消除调解双方隔阂,沟通彼此人际关系对于调解朝向成功意义重大。众所周知,话语除了传达信息外,还具有表达人际意义的功能。礼貌话语,即通过话语表达的礼貌程度,可以影响人际关系,因而法庭调解中礼貌话语调解值得关注。文献表明,以往礼貌现象研究以日常交际为内容,很少涉及机构话语交际,廖美珍认为法庭话语是以利益冲突为特征的话语,利益驱动下话语目的性很强,冲突不断,话语运用礼貌程度不高。[1](p103-108)不过,其研究主要是基于庭审话语语料,那么具体到法庭民事调解礼貌话语又是如何呢?

本文研究的法庭调解本质上讲,是一种调解话语的博弈行为,即是说,在自主自愿、合法、事实清楚、明辨是非原则指导下,法庭调解争议本身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决定结果的是调解双方话语博弈的“最强的理由。也就是说,法庭调解只能通过话语协商达成。调解话语恰恰就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互让互惠、协商沟通达成纠纷化解。协商的本质是参与者平等发言,调解结果达成依赖礼貌话语的协调。礼貌不但能行使话语调解功能,而且有时还会支配人际关系,让你在一通“糖衣炮弹”、“甜言蜜语”中做出让步,促成成功调解。鉴于目前法庭调解话语研究文献不多,就法庭调解话语中的礼貌现象研究很少且所得结论比较笼统,深入调解话语礼貌现象研究有待深入。本文将结合收集的法庭调解真实语料,重点考察法庭调解话语中素有“社会活化石”之称的称谓语礼貌调解使用情况,从礼貌视角考察法庭调解话语,为和谐调解和纠纷化解提供启示,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建设。

二、何谓称谓语?

如前文所述,本文侧重关注在法庭调解话语中使用频繁的称谓语礼貌现象。那么何谓称谓语呢?所谓称谓语就是对受话者的称呼或称谓表达形式。有学者认为,称谓语是反映社会人际关系的“活化石”(living fossils)是话语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2](p11)作为“社会的活化石”(living fossils of a society),称谓语代表了一种话语表达反映既定的人际社会关系。称谓语的变化意味着社会人际关系的变化,并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制约。[3](p296-310)

为了避免混淆,首先有必要区分称呼语与称谓语。所谓称谓语就是对他人身份的一种表达,如教师、父亲、老人、保姆、原告等。称呼语则不同,是当面招呼用的表示彼此指称的表达,如老师、爸爸、大爷、阿姨、原告张某某等。就话语表达方式而言,称谓语是间接指称,拉大参与者的人际距离,是“话语参与角色中的背称”(participant roles for use in reference);称呼则直接指称,有利于缩短参与者的人际距离,是“话语参与角色中的面称”(participant roles for use in address)。[4](p29-30)

因此,在传递给对方的话语信息上,称谓语表达的参与者彼此身份关系,而称呼语是彼此间相互关系的话语表述,反映特定的社会人际关系规范,包括地位规范和结合规范,前者体现人际的角色关系和权势关系,后者体现人际的亲疏与远近。[5](p309)然而,称呼语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对象指称,不如称谓语表达反映出来的辈分、年龄、角色、身份、社会、地位和亲疏程度等社会关系那么丰富。本文讨论法庭调解话语中的称呼或称谓现象时一般不作区分,都将其视为称谓语,除非特别注明。

三、法庭调解中的称谓语礼貌博弈分析

法庭调解过程中调解话语贯穿法庭调解过程的始终。一般来说,为了有效的调解、达成最大的博弈、实现最佳的利益效用,调解参与当事双方都会尽可能考虑对方的调解意愿,充分利用礼貌称谓语效用,大量使用礼貌称谓语。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礼貌话语表达,赢得另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和让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博弈,获得最大的调解效用。在一些调解僵持活动中,有时一方有效地运用礼貌调解话语可以赢得法官的赞赏和对方的谅解并做出让步,促进纠纷化解。即使调解失败,当事人的礼貌调解话语运用也会为将来的司法审判争取相对有利的形势。

法庭调解主要是话语沟通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作为调解第三方的调解员对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原、被告代理人、律师等)的称谓,也包括双方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原被告代理人、律师等)对调解员以及相互间的称(呼)谓语的运用。

1.调解员称谓语的运用。

(1)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称谓语运用。

法庭调解中,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调解员,代表社会道德风尚的典范和宣传者。调解过程中,为了促成调解朝着成功或撤诉的方向发展,调解员频繁地使用礼貌称谓语。例如,调解员在询问当事人时,使用礼貌称谓语“您”或“您们”以示尊重。被调解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社会职务或头衔时,常常会使用其社会职务或头衔,如某某经理,某某主任等称谓表达,实现礼貌,而很少使用“原告”或“被告”等给人以法庭审判色彩很浓的称谓,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强化沟通和谐氛围,促成当事人对于纠纷化解的认可并作出互让互惠的话语行为,如语料1:

调:那,吴主任,您说说看。

被:看在彭法官面子上,这个事好说好说,我看免就免点算了,就赔个整数吧。

本例中,调解员为了了解被告的态度和立场,没有采用“被告”而采用被告的职务头衔礼貌称谓,希望赢得被告的好感,对调解的认可和作出让步。从被告的答话可知,法官礼貌地称谓被告“吴主任您”,将其推至尊贵位子上,给足了“被告”面子。被告也是识相地“给面子”,说“看在彭法官面子上”作出适当让步,和谐调解。正如顾曰国在解释为什么行政职务名称无论大小都可以两用(称“王磊是教授”或“教授,这是你的书”都是礼貌称谓)职业却只是一部分可行而另一部分不行(如称“王磊是瓦工”是可接受的中性称谓而称“瓦工,这是你的刀”就不礼貌了。)用行政职务名称称呼他人,符合礼貌原则的贬己尊人准则。长期官本位文化制约下,在人们心目中,官无论大小总是官,是有地位之人。同样,理论上讲,职业无所谓贵贱之分,然而在人们心目中却是分得清清楚楚的。人际交往中,用较低下的职业名称称呼他人是不礼貌的行为。这种称谓因违背了贬己尊人准则是不能接受的。当然,法庭调解是以利益博弈为特征的话语,利益原则高于一切,礼貌调解话语运用是以利益博弈为主旋律的调解。通过抬高当事人称谓能否赢得当事人的接受并作出让步,还要取决于调解博弈中的利益大小。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也大量存在廖美珍论述的“中性称呼准则”,即使用法律规定的称呼语,做到不褒不贬,不卑不亢。理论上来说,法律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它不能尊重一些人,而不尊重另外一些人。法官要尽量保持中立,尽量做到不偏不倚。法官一般采用中性称呼的礼貌准则。“中性称呼准则”非常适合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调解人身份的法官称谓当事人双方“被告”和“原告”,或者直呼姓名如“程某某”、“徐某某”。这种称呼没有什么感情色彩在里面,给人依法秉公调解,易被一些对“法官机构身份”敏感的当事人来说容易接受。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称呼,也是对被调解人表示尊重,因为他首先尊重了法律,表现出非常公平调解,如语料2:

调:被告,你的意见呢?

被:同意呢。

调:原告呢?

原:同意。

又如语料3:

调:徐XX,陈XX所述是否属实

被:1万元不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是给我的财产折价费。

调:陈XX,徐XX呢也不同意我们提出的办法,那你对于提出徐XX的支付抚养费方式,你是否同意?(5s)

原:我不同意。

本语料中,调解员对原、被告统一使用“姓+名”,和直陈指称代词“你”,而对自己指称有复数“我们”代表法庭机构,属于中性称谓,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人际关系确立,公平调解,矛盾纠纷达成一般比较困难。

(2)调解员对自己称谓语的运用。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为了树立自己调解人的话语角色或为了让调解双方接受自己的调解建议时往往不用个人的姓名,而采用机构名称来指称自己,并借用相关法律法规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因为法庭调解是在调解员主持下的调解,而且通常只有一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员用“法庭”或“本庭”指称自己,目的是树立起自己“调解人角色”或树立法定调解机构权威、推进调解的效率,如语料4:

调:现在进入法庭调解阶段,法庭认为,本案有关赡养问题,最好能通过双方自愿调解解决。

本语料是作为调解人的调解员在调解导入时的开场白,通过中立性的称呼语标记词“法庭”而不是“我”称谓法庭调解人身份表达观点,这种称谓形式很好地在被调解当事人之间建立起调解员的身份认同。需要提醒的是,有些时候这种法官称谓自己的中性称谓“法庭”、“本庭”和对被调解双方当事人中性称谓“原告”、“被告”或“当事人”等会给参与者蒙上庄严法庭审判色彩,对和谐调解带来一些负面消极影响,需视调解情境不同而使用。

2.当事人相互称谓语的运用。

(1)对调解员称谓语的使用。

调解语料显示,对调解员的称谓,原告由于是主动诉求法院通过法庭调解解决矛盾纠纷,是相信法院执法为公,所以对调解员很信任,一般采用“姓+法官”,或“姓+法官,您”这样非常礼貌的称谓语,如语料5:

原:彭法官,您看,我们希望被告赔偿我的所有损失,18,2000元。

另一方面,虽然被告不是主动诉求法庭调解形式,但由于受到原告的牵连,参与法庭调解活动,一旦接受法庭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加之调解员中立第三方调解人机构角色,被告对调解员的称谓,一般也是“姓+法官”,对调解员的称谓都表现出应有的尊敬,希望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为自己说话,争取尽可能大的利益,如语料6:

被:张法官,这件事应该这样来说,-----

(2)调解双方当事人相互称谓语的使用。

我们知道,法庭调解就是希望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沟通达成一致,使双方的要求和利益最佳博弈,客观上要求双方互让互惠,才能双赢。如果一方坚持“寸土不让”,利益必争,只能赢,不得输,调解将无法进行。调解双方如何建构自己的“故事”版本,实施话语交锋来赢得或避免丧失自己的利益;调解双方如何称谓对方,如何通过恰当的称谓语使用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话语行为,等等。所有这些策略对于调解成功与否、使调解朝着“共赢”方向发展至关重要。

一般来讲,进入法庭调解前,原告是主动发起话语活动的一方,然而一旦进入调解程序,原告就是要证明被告侵犯了他(她)的权益,从而获得赔偿。语料调查表明,原告对被告的称谓语一般尽量表现出不是很客气、甚至更多是抱怨、指责的称谓。很多情况下是中性称谓,直呼名称,礼貌的色彩比较少。同样,进入法庭调解前,被告方是被迫、被动地参与话语活动的一方;法庭调解过程中,被告要证明的就是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或者其对原告的侵害程度不如原告说的那样大,进而实现免受或者减轻处罚、赔偿等。因此,被告对原告的称谓使用很多情况下是中性称谓,直呼名称,礼貌的色彩也比较少,如语料7:

原代:您今天说的这个问题,我们是个案对个案了。

被代:我说的不好听的话,是你们把虫子杀了好了,我们来这儿的目的是不要虫子,好不好啊?

原代:我也知道,谁也不愿意这样,但是我们说了,我们尽力去做对嘛。

被代:所以,我们这不是给钱嘛!也不是不给钱。

原代:姐姐,这个钱不是,哎呀,你们是要施舍我们,不是这样,是我们的人在为您们服务,知道吗?

被代:我不是说▼

原代:您也是一个单位的,咱们▼

被代:你说这个不管用,你也别浪费时间了。

原告代理虽然对被告代理使用了“您”、“您们”“姐姐”等尊称礼貌称谓语为原告方辩护,希望得到理解和沟通,但被告方虽然也对原告代理方使用诸如“您”礼貌称谓,但整个调解中被告代理人大量重复使用“你(们)”和“我(们)”,强调“你我”对立关系,使调解很难朝着和谐方向发展。特别是当被告代理误解原告代理的“代理权”所指时,很快由“您”转变为“你”,态度急剧转变,人际关系疏远,导致调解失败:“你说这个不管用,你也别浪费时间了。”

然而,大量法庭调解语料表明,调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各自不能很好地调整自己的情绪,不能换位思考,很多时候只顾从自己角度出发,争取自己的利益,反映在称谓语的使用上不能对对方表现出应有的礼貌,成功调解的机会大大打折扣。

四、法庭调解中称谓语礼貌表达制约因素

语言具有协调人际关系的功能。礼貌调解话语的运用直接体现了语言这一功能,恰当的称谓往往意味着人与人良性关系建构。当然,人际关系构建会受到交际对象、交际场合、话语命题内容的损惠程度或威胁程度等因素影响。不同交际语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要求使用不同的礼貌语言。同样,同一话语表达式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礼貌程度。不同的言语行为和不同的语言环境下,有些因素是礼貌称谓主要考虑因素,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可以不考虑。即是说,言语行为的礼貌与否,归根结底是要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因为“言语交际必然是社会的交际,”[6](p59)“礼貌策略暗示了交际双方之间的关系之本质。”[7](p128)

现代汉语的称谓语系统包括:职务名称、职称、职业名称、礼貌标记敬词、中性语和亲属语等等。从进入社会交往后的社会角色看,说话者可能同时进入“亲属”与“非亲属”的二元选择中。在实际交往中,恰当地使用这些称谓语跟对方打招呼,适切与否还要考虑诸如称谓语礼貌相对性的影响因素,如语言、文化、社会等因素。一般来讲,交际双方关系越密切,地位、年龄、辈分等相当,所需要的礼貌程度就越低;双方关系越疏远,越陌生,对方地位越高、辈分越尊贵、年龄越长,越要客气。[8]“礼貌的其中一个功能就是创造交际双方之间的社会距离”。[9](p70)交际对象、交际双方的关系疏密、交际双方的职务差别、地位高低、辈份尊卑、年龄长幼、男女性别、场合正式、公开与否等都会影响到礼貌称谓语的使用。

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无论是“面对面”还是“背靠背”的调解过程,一般都是针对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称谓另一方当事人。[10](p73)[11](p155)恰当的称谓语选择和变换一方面会受到话语表达者主观方面因素如个人扮演的角色、身份、性别、文化程度、年龄、说话时的心理状况等的影响,另一方面还会受到客观方面诸如说话的场合、说话对象、社会情景、是否有第三者在场等因素影响。反过来,这些主客观因素最终要通过话语表达者称谓语的选择和变换得以实现,进而调解发话人在跟受话人协商彼此的社会身份,进行人际关系的协调和博弈。

法庭调解过程中礼貌称谓语的使用问题,不可避免也要受到法庭调解语境下涉及到的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整体上要达成调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化,获得“双赢”,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或效用,主要表现为对对方的尊重上,对对方称谓上尽可能多采用礼貌称谓语。整体策略是“抬高对方,贬低自己”,亦即在利益博弈指导下礼貌原则或策略的使用上,尽量实现对方话语角色期望,换取最大的价值。毕竟有些时候,调解的成功与否不在于利益,人们争的是一个“理”,表现在“礼”而不在“利”上。礼貌的语言给人舒服、好听,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对方觉得话说的得人心,叫得甜,舍点“利”也无所谓。当然,礼貌的称谓语一定程度上推动调解向成功调解结果努力,虽然最终决定调解的是利益的博弈。

大量法庭调解实践表明,恰当称谓语的使用就是对调解过程中人际关系的恰当判断和协调。运用得当,建构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调解向有利于自己预想的调解结果发展;过高或过低的称谓会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要么扩大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心理距离,要么太拉近彼此的距离给人一种唐突和过于谄媚,使对方当事人警惕调解利益博弈,不利于纠纷化解。恰当的称谓语和称呼语的运用在调解双方当事人的话语博弈中通过混淆话语指向的对象使得一些矛盾焦点不直接指向话语对象;而利用法庭第三方调解人在场,通过转换话语指向从而达到利益诉求和立场表达的有利形势,赢得调解朝着自己预想的结果发展,如语料8:

调:好的。那被告XX(被告3)呢?

被3:200元钱是没有的。如果老母愿意到我家来住,▲那没问题。

原:▼哪敢啊?到你家住?上回街道说轮到你了,XX把我送到你家门口,你是怎么待我的?你和老婆那么凶,我怕都怕死了。

调:原告,你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愿意到陈XX家住?

原:不敢去,吓都吓死了。我▲

面对调解员的问话,被告3对其母亲使用“老母”称谓语而不是称呼语“妈、娘”等,表明话语指向调解员的问话。然而,在此“面对面”调解过程中,被告3的母亲在场,诚然称谓语“老母”不是当面称呼,但一半也是说给其母亲听的,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引起原告的打断和插话。原告通过大量充满指责意味的“你”、“我”称呼语使用,使得母子本是一家,母慈子孝、婆善媳巧的温情变的“你我”有别、“儿凶母怕”,并将赡养问题搬上公堂的尴尬场面,表明话语指向表达对象是被告3。但在调解过程中,诸如“你、你和老婆、我”称呼语使用运用的语用功能,特别是其中“你和老婆”称呼语的称谓运用,暗含“儿子娶了媳妇忘了娘”的谴责语气,表明该话语貌似指向被告3的控诉责备,实际上是面向法官,就事实澄清表达个人的诉求和立场。在打断话语中实现话语角色,成功实现自己的调解立场和诉求,并在调解员进一步询问原告的真实诉求时继续表达自己的这种谴责和控诉。

五、结论

法庭调解话语研究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庭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也是对司法调解实践的最直接有效的研究。法庭调解是以利益博弈为特征的话语,利益原则高于礼貌原则,调解礼貌称谓语的运用必须遵循利益博弈为最高指导原则的调解话语本质属性。调解参与人的礼貌称谓语的使用及其制约因素均表明了这一点。

尽管法庭调解以利益博弈为主导的调解,话语调解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对立性,但本质上要达成调解成功,调解参与者还是应该礼貌,让“礼”说服“理”,打赢“利”,让“礼”帮助一场调解处于弱势的注定要输的法庭调解输得有“理”有“礼”。[12](p196)礼貌语言的使用不仅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因此尊重对手也就是尊重自己。不尊重对手就是不尊重自己的体现。双方调解成功了,要既赢利,赢理,也赢礼,实现“双赢”。法庭调解博弈既要有“利性”,也要有”理性”,还要有“礼性”,其中之一就是多使用礼貌性的称谓语。[13](p11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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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柯贤兵.中国法庭调解话语博弈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待出版),2012.

[13]柯贤兵.法庭调解话语中称谓语礼貌现象语用研究[J].语用学研究,2012,(4).

责任编辑 邓年

H315

A

1003-8477(2013)11-0118-04

柯贤兵(1975—),男,博士,湖北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研究项目“中国法庭调解话语博弈实证研究”(12YJCZH093)、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庭调解话语策略研究”(2012jytq795),博士启动基金项目“民事法庭审判与调解话语博弈机制比较研究——基于社会和谐语境建构的视角”(BK12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亦系“法庭调解话语博弈研究系列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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