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
——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

2013-04-10林煜婧林守霖

海峡法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陈某刑事诉讼法毒品

林煜婧 ,林守霖

“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应对
——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

林煜婧 ,林守霖

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不仅对行为人进行机会(数量)诱惑,而且还对没有犯罪前科和毒品犯罪意图的人进行犯意诱惑。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仅侵犯人权,直接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而且其所制造的“犯罪”违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得诱人犯罪的规定,也不符合犯罪构成,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罪化应是司法的应然之选,但是当下妥协性地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能是法官的实然选择。

诱惑侦查;毒品犯罪;保障人权;无罪

诱惑侦查是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一种特殊调查取证手段,在国外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取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1]也就是说,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特意设计并创造某种场境、条件或机会,诱使存在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便收集犯罪证据并以此为依据提起刑事指控的刑事侦查措施。诱惑侦查起源于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陆续用于查禁卖淫、赌博、贩毒等取证相对困难且没有被害人的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我国侦查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时常用“特情引诱”、虚示购买、控制下交付、派遣警员卧底等手段,每年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采用“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已达三分之二以上,[2]对我国打击毒品犯罪起着重要作用,但因缺乏相应规制,实践中也存在被滥用、肆意侵害无辜民众的现象,因此,可见诱惑侦查这一侦查措施已成为刑事侦查领域的一把双刃剑。

一、问题提出:“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触目惊心

(一)真实的案例

中汕厂的订单保住了,景花厂生产稳定了。阿花说这几天我心都操干了,我要美容。天天往美容院跑,脸蛋越发俏丽,身材越发魔鬼了。周末,她来厂里晃一下,交代了工作,就开车出去了。

案例一:2003年5月,黄某从吴某处获知甲县乙镇有人种植鸦片,便向与乙镇交界的丙市公安局报案,丙市公安局安排黄某前往收购。黄某通过吴某认识了在乙镇开药店的陈某,并动员吴某、陈某一起收购鸦片,获利均分,陈某、吴某见有利可图隧联系收购事宜。洪某除将自己所有的1.07千克鸦片卖给陈某外,还帮助陈某向村民赊购鸦片5.325千克。后陈某又介绍雷某与黄某认识,黄某以老板需要大量鸦片为由要求雷某大量收购,于是雷某在当地赊购鸦片20.662千克。后在黄某安排的地点交易时,陈某、雷某、洪某、吴某被预先设伏的丙市公安人员抓获。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吴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洪某系从犯,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吴某、雷某无期徒刑,洪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四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以本案起因特殊,且毒品未流入社会,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陈某、吴某、雷某没有前科、劣迹为由,对陈某、吴某、雷某从轻处罚,改判陈某、吴某、雷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英国当代艺术史家贡布里希解释说:“对于我们周围世界所发生的令人眼花缭乱的种种变异,我们会相对地无动于衷,心理学中把这叫作‘恒常性’(constancy)。即使因距离、照度、视角等有所改变,我们可能注意到某些变异,但是,在我们看来事物的颜色、形状和明度还是相对稳定的。”[14]37

案例二:特情人员张某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毒贩,向李某提出购买白粉(即海洛因)的要求。李某经与王某、陈某预谋,决定共同做交易。张某和李某、王某见面查看了白粉样品并提出欲购买20克白粉, 2012年5月27日下午,张某向三被告以每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克白粉,并支付毒款4000元;2012年5月28日,张某再次提出购买31克白粉的要求,正值陈某、王某、李某共同以62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31克白粉之时,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查获所交易的毒品。经检验,本案查获的毒品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李某系未成年人、无前科、吸毒史;王某、陈某无前科、有吸毒史,且无证据证明三人有其它贩卖毒品的行为。一、二审均认为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王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审维持原判。

(二)引发的争议

上述两个案例是较为典型的针对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对诱惑侦查做出明确规定,①导致在理论界对其的态度和司法实务界对其的处理都存在较大分歧。

1.学界的暧昧

学界对诱惑侦查的态度显得暧昧,主要是针对诱惑侦查、特情使用等特殊侦查手段的存废、如何从程序上对其加以规制展开讨论,也有学者进一步将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①[3]多数学者只是反对前者而赞同后者。[4]有论者认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非一种国家职权而实质上是一种诱人犯罪,不应当属于诱惑侦查的类型,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所讨论的诱惑侦查,并不包括这里所说的犯意诱导发型诱惑侦查;[5]但也有学者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50条第二款“实施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定提出质疑,质问明确禁止诱惑侦查有无必要?是否合理?并提出可以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进行限制,而不是要禁止它。[6]

2.司法的分歧

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就审判实务来说,面临着司法应如何评价诱惑侦查行为、如何处理诱惑侦查的毒品案件等问题。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例过程中,分歧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二)“犯意诱发”制造的犯罪责难无据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根据其数量,判处相应刑罚;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以诱人犯罪、损人利己为目的,严重侵犯人权,属非法行为,其所获取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其所制造的“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定罪处罚违背常理、超出公民可接受度,也缺乏实体法和程序法支撑。

(2)科学性。幼儿课件主要以声像材料来表现教学内容,文字较少,资料来源更要可靠,声像材料要逻辑严密,动画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且素材质量要好。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始终坚持对犯意引诱制造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法理思考:“犯意诱发”型犯罪案件的无罪探源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系在公安机关犯意和数量双重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属恶意引诱,应在法定刑下量刑;至少应从轻处罚。②

实践中,警察不仅诱使存在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诱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并将其拘捕移送审判。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帮助警察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为警察提供了肆意陷害无辜民众于犯罪深渊的可能。因此,1981 年美国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联邦调查局秘密侦查的准则》,该准则以联邦宪法关于正当程序的原则为指导,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的许可基准、申请、批准程序等,以成文法形式对诱惑侦查予以规制;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具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展开并可能继续进行下去作为其适用的前提条件;[8]我国台湾地区2003 年通过了“警察行使职权法”,规定了警察不得对原无犯意的人实行引诱和教唆。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原先并非毒贩,且案例一中的陈某、雷某是安份守已的农民,系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犯意引诱,导致被告人违法犯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无论是从实体还是程序、从情理还是效益上考察,在此种场合下均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7]

(一)“犯意诱发”制造的犯罪侵犯人权

但是,与上述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诱惑侦查在立法层面予以规制做法不同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既未明确诱惑侦查的法律地位,也未对其予以规制,导致公安机关为了完成立案指标,提高破案率,将吸毒人员建立为临时特情,肆意实施诱惑侦查、栽赃陷害。③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在第二章第八节作了专门的规定,但相应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尚未形成。一般认为,诱惑侦查不是为了“制造”犯罪,而是为了发现犯罪参与者。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则是针对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利用人性的天然弱点,诱导其萌生犯罪意图而实施犯罪,并将其“绳之以法”。从人性的弱点来说,在一定的诱惑面前,任何人的意志都有可能产生动摇,进而实施不恰当的行为……如果利用人性的弱点而使其实施本来不会实施的犯罪,这就等同于引诱无辜的人去实施犯罪行为。[9]如果警察能够利用人性的弱点去诱人犯罪,让公民因为人性固有的弱点而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那么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本来就十分脆弱的个人, 将陷人一个人人自危的境地。[10]

因此,在未受规制的情况下,诱惑侦查为侦查机关随意动用公权力陷害公民提供了条件,这是对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侵害,严重侵犯了人权。如案例二中,侦查机关并未提供已掌握被告贩卖毒品的证据,就以诱惑侦查的手段将李某等被告置于犯罪的涡之中,并最终导致其被判处较重的刑罚,显然极大地侵害了他们的基本人权。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同时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④“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所制造的犯罪与新《刑事诉讼法》总则和第二条相悖,应予排除。

研究表明,软土地区隧道沉降需经历数年才能达到稳定,且隧道不均匀沉降是各种影响因素对隧道整体状况的综合反映[9-10]。不均匀沉降将影响地铁结构的耐久性和运营的安全度,是导致隧道渗漏、道床和底板脱空、隧道线型偏差等病害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隧道是否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嘉琪成绩优异,和同学相处愉快,不因为家境贫困而自卑,也不因为街舞夺冠而沾沾自喜,而且让大家觉得最了不起的是,“身价暴涨”的她没有接过一场商演。要知道她平时的一个练舞视频,被发布到网上,都会有上千万的点击量。她甚至都不怎么玩微博,不怎么上网,即便参加备受关注的街舞综艺节目《热血街舞团》时,也没见过她有过多的宣传。

从程序法上看,首先,侦查行为的启动必须以犯罪事实发生为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才能立案侦查,而“犯意诱发”型案件中,在公安机关实施诱惑前,既无犯罪事实也无犯罪嫌疑人,此时启动侦查措施于法无据;其次,作为技术侦查措施的诱惑侦查,其目的在于获取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显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和第一百五十一条⑤关于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定,其所获取的证据属非法证据,应被排除。

(3) 若控制有眼/无眼性状的基因位于4号染色体上,用灰体长翅有眼纯合体和黑檀体残翅无眼纯合体果蝇杂交,F1相互交配后,F2中雌雄均有____________种表现型,其中黑檀体长翅无眼所占比例为3/64时,则说明无眼性状为____________(填“显性”或“隐性”)。

如果说原先对“犯意诱发”制造的犯罪无罪化尚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话,那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则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该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诱惑侦查的禁止性规定,为司法制约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手段提供了依据。

三、现实应对:“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化解之径

(一)无罪化应是司法处理“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应然之选

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因而也即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如果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12]但在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采取诱惑侦查手段侦破案件缺乏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控措施等制度性规定,侦查机关对诱惑侦查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控不够;而且,公安机关内部一直存在的立案数、破案率、撤案率、提起公诉率、有罪判决率等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考核指标也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因此,实践中存在滥用诱惑侦查的条件和风险。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内容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更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石,无诚信则无秩序,无秩序则无公民生活的安宁。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是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侦查机关有发现、查获犯罪的义务, 却没有挑起、诱使犯罪的权利。如果民众认为执法过程充斥着欺诈和骗局,就可能对执法机关丧失信心,漠视法律将可能成为社会的常态。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不仅是司法本质的体现,也是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和期盼。侦查机关因不当使用诱惑侦查可能失去民众对其的信任与尊重,如果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仍对这种行为放任甚至纵容,则将导致民众失去对法律的崇敬和遵循,势将危及安定、稳定的社会体系。因此,对于纯粹“犯意诱发”型制造的犯罪,如果说检察机关因袭侦查机关偏重打击的理念而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尚有挽救余地,而法院则没有退路,它必须依循刑法报应与预防的双重目的,以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机能,对其持无罪化的态度予以规制,真正担负起最后防线的作用。

从实体法上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制造的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法律乃公平、正义的化身,惩罚的是已然的犯罪,不是犯罪的意图。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坚持“无罪过则无犯罪”,我国在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考察其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作为被诱惑的“犯罪”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毒品犯罪),且实施该“犯罪”行为时具有主观故意,但该故意是侦查机关利用行为人的人性弱点故意诱发的。诱惑者可以决定犯罪的发展方向和程度,甚至可以决定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因而,被引诱者的行为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他的内心意志支配的结果,[11]其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都是侦查机关一手策划并凭空制造出来的,行为人原本既无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故意更无现实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是犯意还是行为,均超出行为人的“意志”范围。首先,该行为由于欠缺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即“意志”而不符合犯罪构成,被引诱者不负刑事责任;另外,该犯罪行为是侦查机关制造并在其控制下,不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该行为也欠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即“危害行为”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该行为亦不构成犯罪。

采用焦炭作为还原剂降低钢渣中铁氧化物含量,并掺加改性材料以改变钢渣的组成及结晶结构,结果表明可以实现部分铁元素回收,并可提高钢渣的体积安定性。利用矿热炉重熔钢渣,还原回收金属铁并将还原渣重新配置组分以用于水泥掺合料。采用煤渣、闷罐钢渣等废渣与电炉还原渣配制了用于钢渣重构的复合组分调节材料,结果表明重熔后能保持良好的体积稳定性[42]。将钢渣与焦炭、石英砂等按比例混合后进入矿热炉加热,在1 600 ℃高温下熔融还原,可以降低f-CaO含量,同时还原渣易磨性改善,安定性提高,可以替代水泥掺合料实用[43]。

(二)罪轻化则是司法处理“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实然之路

尽管如前所分析,“犯意诱发”制造犯罪侵犯人权、其所制造的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无罪化应是司法应然之选,笔者也始终坚持被诱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将起诉到法院的“犯意诱发”型案件无罪化对法官来说是一条难以行走的荆棘小道。首先,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⑥《国家安全法》第十条也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⑦侦查机关正是以此作为实施诱惑侦查的理由,⑧而“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线的诱惑。人们可以把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13]因此,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及其利益的“诱惑性”将使这种广受诟病的侦查手段大量并且长期存在,法官要将大量的“犯意诱发”型犯罪无罪化,在当前的司法体制内和司法环境下不仅不可行,而且还要冒极大的政治和职业风险。其次,2008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第六部分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尽管该《纪要》并非司法解释,但客观上肯定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虽然其形成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且与之相悖,但对法官的判案仍有刚性的约束作用,法官不可能对其视而不见,抛开《纪要》判决被告无罪不具现实可行性。

虽然新修订并已经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的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仍有大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侦查机关办理的诱惑侦查的案件将会起诉到法院,期望侦查机关今后停止使用“犯意诱发”型侦查措施是不现实的,而且法官要求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反抗侦查机关对被告的指控也并非易事。因此,面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现实,如何处理“犯意诱发”型毒品犯罪案件考验法官的司法胆略和智慧。笔者认为,应从维护法治建设、社会基本公平正义和宪法赋予的人权高度出发,以自己的良知为底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对于有证据证明系受犯意诱惑的被告,应根据被告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正当职业、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也无吸毒史的被告,应坚决地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官个人良知底线的坚守;对于无毒品犯罪前科、吸毒史的被告,应大幅度地减轻处罚,如无其它减轻情节或超出法定减轻幅度的,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有毒品犯罪前科或吸毒史的被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诱惑数量显著超过其毒品犯罪前科或日常为吸食而购买的量刑幅度以上数量的,应予减轻处罚,哪怕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结语

在诱惑侦查案件中,侦查机关利用公权力恶意地陷他人于严重犯罪境地的行为,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公然践踏、对被告赤裸裸的陷害,必须予以规制,否则司法将失去公平正义的底线!案例一中,警方多次诱使各被告大量收购罂粟,让小本经营药店的陈某、种地为生的吴某、雷某等成为“大毒贩”,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案例二中,侦查人员诱惑三被告贩卖冰毒20克,在达到“破案”和加害目的之后又再次实施数量达31克之多的诱惑,被诱惑毒品总量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特别是首先被诱惑的李某系无前科劣迹、无吸毒史的未成年人,对其实施毒品犯罪诱惑,严重违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与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政策相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有明确的态度,除判决其无罪外,还应向侦查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函,惩处相关责任人,杜绝类似对无辜未成年人陷害入罪行为的发生。

注释:

自2009年开始,财政部、水利部在继续组织开展面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同时,决定启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作,年投入超过50亿元。全国各地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调研发现,由于地域差异,各地区高标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状况参差不齐,既有共性的问题,也有典型的值得相互借鉴的成功经验。

① 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还有“数量引诱”型,应该属于“机会提供型”的一种。

夏本春:当前,随着工业4.0浪潮席卷而来,整个行业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中国物流行业正在朝着智能化方向转型,智能、高效的物流解决方案将成为未来物流行业的主流。作为业内领先企业,英特诺将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和产品优势,助力中国物流行业加速转型步伐,实现智能、高效、可持续的发展。

② 如案例一中二审及案例二中一、二审的意见,但案例二中,其数量已属所对应法定刑的“低量”,没有从轻空间,从轻处罚没有实际意义。

在这一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以创设生活化教学情境的方式,将简单的排列组合思想融入到生活案例之中,既提高了学生们的问题探究积极性,促进了学生们课堂思维活力的充分调动,也让学生们初步了解了简单的排列组合思想,为以后的数学知识学习活动奠定了基础,实现了生态化小学数学构建目标。

A、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生产的旱地宝农林专用保水剂;B、甘肃海瑞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农林用长效型保水剂;C、山东润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R101型保水剂。

③ 如2001 年的甘肃马进孝系列毒品栽赃案就是典型的警察与特情勾结,共同策划陷害他人的特情引诱假案的代表(详见《南方周末》2004 年11 月4 日)。大概案情如下:2001年7 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区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赵明瑞为了完成缉毒任务,伙同特情马进孝制造假海洛因2公斤,并诱使彭清带毒品与假扮成买主的赵明瑞等人交易,后被抓获。彭清一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1 年7 月,临夏州公安局缉毒支队队长丁永年与马进孝合伙陷害出租车司机杨树喜,致杨树喜一审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2001年8月,甘肃省临姚县公安局原分管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文卓和该局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与特情马进孝共同合谋陷害出租车司机荆爱国。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荆爱国死刑。后甘肃省高院在死刑复核时发现这些案件提供破案线索的人均失踪或在逃,案件事实存疑。故而,甘肃省公检法机关相继介入调查,并揭开这一系列案件背后的黑幕,所有涉案人员均受到严惩。

④ 参见:张军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出版。张军:要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学习好理解好贯彻落实好(代序)。

⑤ 该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诱惑性侦查的禁止性规定。

⑥ 《人民警察法》仅仅是一部行政组织法,并非专门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法,即使此处的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诱惑侦查手段,其合法性根据也不足。

⑦ 技侦手段多指电话监听、密搜密取、手机定位等,能否包括诱惑侦查行为值得怀疑。但技术侦查的方式有哪些以及适用程序如何都没有规定,更谈不上必要的法律控制。从公民权保护的角度讲,尽管两法都规定“依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实际上形同虚设。

⑧ 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国家安全法》,它们所规定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均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违背。《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

[1] 储槐植. 美国刑法(第三版)[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2] 王昕, 李进庄. 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引诱的法律规制[J]. 中国检察官, 2011(12).

[3] 龙宗智. 上帝怎样审判[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4] 吴丹红, 孙孝福. 论诱惑侦查[J]. 法商研究, 2001(4).

[5] 毛丹. 诱惑侦查定位之辩[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2).

[6] 董林涛. 论特殊侦查制度的立法构建[J]. 上海政法大学学报(法治论坛), 2012(1).

[7] 唐若愚. 犯意引诱型警察圈套中的被告人应按无罪论处[J]. 法律适用, 2005(12).

[8] 尹伟中, 蔡艺生. 论毒品犯罪侦查中的“虚示出卖”[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3).

[9] 王超, 谭滨.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其证明[J]. 政法论坛, 2004(8).

[10] 吴云. 诱惑侦查引发的刑法问题思考[J]. 中国律师, 2008(1).

[11] 谢安平. 诱惑侦查比较研究[J]. 法学杂志, 2012(4).

[12] [英]丹宁勋爵. 法律的正当程序[M]. 李克强, 等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13]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责任编辑:林贵文)

D925.2

A

1674-8557(2013)02-0102-07

2013-02-25

林煜婧(1991-),女,福建福州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学生。林守霖(1965-),男,福建福清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猜你喜欢

陈某刑事诉讼法毒品
销毁毒品
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火烧毒品
六旬保姆上班第一天腰椎骨折索赔近9万元
关于陈某政务公开申请案的启示
强行求欢致女子跳车身亡如何定性
强行求欢致女子跳车身亡如何定性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