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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理性在道德形成和道德实践活动中的意义

2013-04-10赵传珍

社科纵横 2013年4期
关键词:先验康德感性

赵传珍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思政部 广东 广州 510303)

尊重理性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过程中,占有显要地位。从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开启了理性主义先河之后,思想家们开始把理性与道德联系起来思考道德问题。柏拉图认为,理性是人的灵魂中最重要的部分;亚里斯多德提出“思辨乃是最大的幸福”;斯多葛派甚至认为,人的理性是整个宇宙理性的体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针对宗教迷信、封建专制与愚昧落后,启蒙主义成为近代西方哲学的基本精神。

一、理性概念辨析

笛卡尔从理性主义立场出发,提出所有的知识都应该具有一个自明性的原点为基础才能说明知识的问题。他认为知识在本质上具有普遍客观有效的必然性,得出科学知识观念必然是天赋的。在伦理学方面,笛卡尔提出理性对我们的道德意志具有规定作用,他用怀疑的方法破除了宗教的权威,突出人具有自主理性的特点。斯宾诺莎认为,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生活应该接受理性的指导。莱布尼茨强调,只有理性才能建立可靠的规律[1](P11)。这些独断论式的唯理论,遭受到以洛克为代表的经验论强烈批判。根据唯理论的解释,只能说明科学知识的客观必然性,却无法证明知识的真正来源。唯理论也不接受经验论的观点,因为从经验出发,虽然可以解释科学知识的来源,却无法保证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最后,唯理论和经验论的争执在休谟的怀疑论中各自走向了他们的终解。休谟承认,一切出自理性的知识的确具有普遍必然性,但它与外在事物无关,只是局限在理性之内的主观知识。根据休谟的论断,人们不会对科学知识产生信任,反而会怀疑科学知识。他进一步提出,理性概念都是虚构的概念,一切先天理性知识都不过是普遍的经验而已,“这就等于说没有,也不可能有形而上学这样的东西[1](P13)”。休谟这一论断震撼了科尼斯堡一位哲人——康德,激发哲人埋头沉寂了整正十年来思考哲学界出现的上述问题。

在这样的哲学背景下,康德系统全面地分析了近代西方哲学的主要问题,建立起一个崭新的批判哲学体系。同时,他通过区分纯粹实践理性与不纯粹的含有经验杂质的“工具理性”(或者称为实用理性),深化和发展了传统理性的含义和内涵,建构了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最具有代表意义的理性主义伦理学。他经过多年批判性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知识的价值在于道德的价值,要通过限制知识而为道德留下地盘。近代哲学家所理解的理性,以及我们现代人想之当然的的理性,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科学工具理性”,不管是来源于理解、判断的理智,还是来源于概括、推理的“理性”,都属于抽象的、逻辑的、科学的认识形式,也是人们通过判断推理而获得知识的认识能力。这种理性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康德的“理论理性”。理性概念在这里具有多种层次结构和丰富的含义。

康德把人的认识能力分为感性(Sensibility)、知性(Understanding)和理性(Reason)三种。他又从理性的功能上,把理性进一步分为理论理性(或叫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是同一个理性所做的不同运用,它们不是两种不同的理性,而是来源于同一个理性。一个运用于认识活动,我们称为理论理性,另一个运用于道德实践活动,称为实践理性。在康德思想体系中,理论理性隶属于实践理性,换言之,实践理性占有主导和优先的地位。这是康德批判当时“知识就是力量”和“科学就是力量”,提出“德性就是力量”的根本精神所在。根据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不同性质,它们又可以划分为经验的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纯粹的理论理性实践理性。所谓“纯粹的”,有学者解释为不依赖并不掺杂任何经验内容,在逻辑上优先于并独立于任何经验。也有学者认为,纯粹的是指不考虑具体内容和作用以及实际意义,只考虑它的纯粹形式,即是“先天的”。这又涉及到康德另外两个容易混淆的术语,即“先验的”与“超验的”。“先天的”和“先验的”都是先于经验的,“先天的”只管先于经验并不考虑先于经验干什么;而“先验的”既先于经验又关于经验,它需要考察经验知识是如何可能。“先验的”和“超验的”也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超越于经验之上,它们的区别在于它们超越经验的原因,“先验的”是因为它先于经验并且居高临下地运用于经验,而“超验的”则是因为它完全超出经验之外所以不能运用于经验。“超验的”是指某些先天概念,即理性的先验理念所具有的超越一切经验之上的性质,这些理念本身不能用来构成知识,否则和就会形成“幻想”,它们主要是用来进行实践理性“超验”的“悬设”,即用于道德和宗教信仰方面[2](P17-18)。

简言之,理性这个概念在康德思想里,既有“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区分,又有经验的与纯粹的性质之差别,还有“先天的”、“先验的”、“超验的”不同用法。理性这个概念在康德著作中具体的含义,只有在阅读过程中通过联系上下文仔细推敲,才能明确其真正要表达的意义,这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的,那些未曾慎重且仔细分析康德理性概念的多重意义就妄自批判的做法是不可取得。

二、理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和道德法则的基本根据

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是康德道德哲学中一个最基本的规定。这一基本规定说明人具有两重的性质。一方面,人作为现象而存在具有被自然规律限制的一面。人的行为举止在现象范围内,不可能违背自然法则不受其限制,因而是不自由的。另一方面,普天之下的万物中唯有人是理性的存在者,唯有人有能力规定自己的行为,人又有其不受限制的一面,在这个意义上,人又是自由的。

人具有感性和理性双重性。在康德之前的英国经验主义和法国唯物主义,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和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建立经验论幸福主义的道德理论。康德突破传统思维方式,提出人固然是感性欲望的动物,但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却不在于感性欲望,而在于理性。人类的理性能够通过主体自由意志给自己,给人类立下行为准则,让人不会顺从感性欲望的控制,不至于陷入畜群的境地,从而使人成为有道德的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感性就有一种不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考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求今生的幸福和来生的幸福(如果可能的话)而为自己立下一个实践的标准”[3](P62)。也就是说,追求满足感性欲望的需求,是现实生活中人的感性需要。人的理性应该给感性欲望的需求确立一个原则,限制感性,不能任由感性欲望膨胀发展。若人类仅仅把自己当作一个感性的存在者,只是一味盲目追求感性快乐和幸福,那就和畜群没有区别了。所以,我们应重视我们的理性,善用我们的理性,因为人之为人其本质就在于理性。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们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是完全要在先验纯粹理性概念中寻找。因为对幸福的欲求和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经过各种偶然的外在经济环境影响和作用,根本不可能存在有普遍必然的客观内容和共同标准。也就说,任何来自经验制约的“实质的”原理都不可能作为普遍立法原则。相反,只有抽去了意志全部对象实质的形式,才能留下普遍法则。康德提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依靠实质的而是依赖形式决定其意志的原理,才能思想那些准则是实践的普遍法则”[3](P26)。这种普遍法则,是独立于经验的纯粹的先验的形式,是理性本身所固有的,它先天存在于人心中,是一种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必须服从的“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命令”,它要求“必须”(或应当)服从执行,即使在现实上没有实现,也不失其在客观上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它之所以有这样的力量,是因为它是来自纯粹理性,是纯粹理性的实践力量。

康德特别注重强调理性的重要作用。他指出理性除了帮助人们考虑祸福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用途,就是“它不仅要考察本身为善为恶的东西(只有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影响的纯粹理性才能判断这一层),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从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而把前者作为后者的最高条件[3](P63)”。从这种思想出发,康德提出一个与以前伦理学截然相反的方法论原则:善恶概念的确定只能在道德法则之后,并且只能借助道德法则来确定。这就是康德所建立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原则。我们说纯粹实践理性是建立道德法则的基本依据。

三、理性是产生善良意志的根源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开篇就说:“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没有什么能被设想为可被称作无条件的善的东西[4](P3)”。由此可见,善良意志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地位非同一般。在康德看来,任何道德品质,只有具备善良意志才具有善的道德价值。如果没有善良价值,人的智慧、勇敢、才智等品质就有可能导致极大的恶。就连财富、权利、荣誉、健康等等被人们视为幸福的东西,如果没有善良意志,也会成人类的祸害。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必须以他是否具有善良意志为根据。人类的行为若不以善良意志为原则,某些特质有可能变成极端的恶。例如,一个恶徒的沉着冷静,比起没有这一特质来,让他的行为更加危险。康德认为,这种善良意志不仅是一切行为品行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条件,而且它本身就是善的,即具有一种内在的善的品质。这种善良意志从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无比高贵,这份高贵不会因为外在的影响而受到半点儿损害。即使他竭尽了自己最大的力量,还是一无所有,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出耀眼的光芒,自身之内就有价值。这说明,善良意志是理性意志本身的善,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无条件的绝对的善。那么,善良意志与理性有着怎样的联系呢?

康德在《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中,论述了人本性中有三种原初禀赋:一是人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物的动物性;二是人作为具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存在物的人类性;三是人作为一种具有理性同时又能够承担责任存在物的人格性。把这三种人的禀赋同人的意志联系起来考察,说明人的意志也相应的具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人的行为完全受本能生命冲动驱使,人只具有本能意志;第二个层次,人的意志活动出现了理性作用,但理性在这个阶段还只是被当作实现幸福的工具,还没有达到意志理性化的境界;第三个层次,人的意志纯粹理性化了,这意味着理性在这个阶段能够作为纯粹理性独立于任何感性经验而给意志本身颁布道德法则,从而产生善良意志,人的人格性也就这样确立了。罗尔斯也在其《道德哲学史讲义》中明确提出,理性的特殊目的就是为了产生善良意志。如果说这些论据还不够充分的话,那么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这样一段话:“理性是被作为一种实践的能力。亦即一种能够影响意志的能力而赋予我们的。因为自然已经在别处把适宜于它所履行的功能的才能进行了分配,所以理性的正当功能必定是产生其自身即是善良意志,而不是产生仅仅作为手段的善”[4](P9)。足以让我们得出这个可信的结论:理性是产生善良意志的根源所在。

四、理性使道德法则转化为行为准则成为现实

康德从批判那些基于个人的、经验的感情欲望建立的道德法则入手,提出适用于一切时代和一切人的道德法则,只能来自纯粹理性指导的,超越一切经验之上的先验法则。在康德看来,这样的法则律令有三条:(1)无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3](P30)。这条律令被康德称之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在进行道德活动的时候,首先要用我们的理性思考一下,指导自己即将行动的原则是不是能成为指导一切人行为的普遍法则?“普遍立法”这一道德律令强调的是,作为普遍立法动机的形式,强调超越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2)“人是目的”原则。康德提出:“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上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3](P81)。人是目的,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以自身为目的。因为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所以要把人当作目的。人就其本性来说,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具有绝对目的意义的存在。因此,一切道德法则和义务要求不是出于其它任何目的,只是为了人本身。所以说,人是目的原则从根本上来自于人理性本性的规定。人是目的原则,不仅倡导了对独立人格的尊重,还强调了理性主义的最高原则。(3)“意志自律”原则。即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理性存在者自己给自己立法。康德认为,意志并不简单地服从法则或规律,它之所以服从,是因为法则是它自己颁布的。也就是说,将被动的“我应当如此行动”变为积极自主的“我立意如此行动”,服从法则变为主动立法。就这样康德以“意志自律”把前面两条法则统一了起来。同时,把道德的根据和价值标准从主体感性方面转移到理性方面,使道德的他律变成了道德的自律。就这样,理性成功完成了道德法则向主体行为准则地转化。

综上所述,康德对理性进行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区分,为他的实践理性批判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康德看来,理性不仅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和遵守道德法则的基本根据,还是善良意志产生的根源,更是促使道德法则转化为行为准则的根本力量。

[1]李蜀人.道德王国的重建——康德道德哲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邓晓芒.康德哲学诸问题[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17-18.

[3]康德著.韩水法译.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

[4]康德著.韩水法译.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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