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汽车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刍议
——以奇瑞汽车为例
2013-04-10黄荣飞
黄荣飞
民族汽车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刍议
——以奇瑞汽车为例
黄荣飞
民族品牌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其重要性并不亚于任何一个法律术语,品牌的意义衍生自信息时代,在经历过农耕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人类的商业活动围绕着人才和信息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能够存活并发展壮大起来的商事主体无不依靠知识产权来维护自己的品牌,因为品牌承载着企业发展的历史和文化,品牌意味着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品牌凝聚着商誉和财富,品牌是以能够直接转化为财产的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形象。当前,中国的自主品牌在商标申请数量方面位居世界之首,但真正存在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也就是所谓的名牌,少之又少,更不用说能够走出去成为世界名牌的企业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品牌发展与保护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外部环境的竞争压力。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成为世界市场的一份子,中国的企业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同台竞技,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内企的发展历史来看,一个有着几千年农耕文明的国度能够在数10年间商铺林立,说明我国的商业基础还是有的,商业发展还是很有潜力的,从代表中餐的全聚德到代表中药的同仁堂;从代表电器的海尔到代表计算机的联想;从代表通信软件的腾讯到代表自主汽车的奇瑞……有的是中华老字号的复兴,有的是国家重点扶持企业的自主创新,但从世界范围比较,国内许多知名的企业存活率只有3到5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使得中华老字号面临着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危险,自主创新企业的专利技术特征不够显著,常常遭遇外企的打压和围攻,国内市场上充斥着假冒伪劣的商品太多,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不仅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对市场的诚信度造成破坏,还会对民族品牌的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从民族汽车品牌的发展来看,能够真正称得上自主研发、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品牌只有几家,奇瑞、吉利和华晨等,作为自主汽车品牌的佼佼者——奇瑞的成功,靠的不仅仅是技术过关和营销策略,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民族汽车品牌该怎样通过知识产权来实现保护和发展?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能否做到全面保护民族汽车品牌?对于民族品牌的各类侵权纠纷,司法或行政机关往往针对个案采取拆解品牌中的知识产权因素,只对涉案的某一产权纠纷进行处理,这对于涵盖众多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尤其是汽车品牌的保护不利,那么一个民族汽车品牌会涵盖哪些知识产权呢?这些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一、民族汽车品牌与商标
(一)民族汽车品牌的界定
所谓的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是品牌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方式的无形组合。品牌同时也因消费者对其使用的印象以及自身的经验而有所界定。品牌之所以有价值并能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润,是因为它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预期一致的产品知觉质量、强有力的正面品牌联想以及稳定的忠诚消费者,这四个方面构成了品牌的核心特性。对厂商而言,品牌具有鉴别和保护作用,便于商家顺利达到广告和营销的目的,最终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是企业用来参与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对顾客而言,选择品牌产品无疑是省时、省力、可靠的一种理智消费。正因如此,名牌往往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战略,厂商都力争以创造名牌而占领市场。正是由于名牌很容易地满足公众的消费需求,又能实现厂商的盈利目标,所以创造名牌就成了市场经济的应有含义。名牌的标志是商标,含有质量、知名度、市场覆盖率、文化,更有形成这一切的企业在科技、经营、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等方面的高层次高质量的持之以恒的工作。
“名牌”经过民族文化的提炼和世界市场的检验才能成为真正的民族品牌。“民族”是相对于“世界”而言的,只有凝聚着民族文化特色的“名牌”,即提到品牌名称就会联想到民族文化,同时,只有经受了世界市场的检验,品牌成为一个民族的产品走向世界的通行证,在这样的意义上,一个品牌才是真正的民族品牌。对汽车企业来说,品牌不仅代表汽车本身卓越的质量、性能以及完善的服务,更重要的是汽车品牌能勾画出使用者的形象,作为代表身份和地位的符号。因此,民族汽车品牌是指在一国内,对凝聚在汽车产品或服务上的信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形象,典型的民族汽车品牌如奇瑞汽车。
(二)与商标的关联
品牌在内涵与外延上要广于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①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58页。例如,奇瑞汽车品牌包含了奇瑞汽车的品质和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的理念和文化、营销策略和市场价格,同时也包含了奇瑞汽车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等综合因素,但考察奇瑞汽车的商标,仅仅包括中文“奇瑞”、英文“Chery”以及车标等。品牌的外在标识是商标,企业要想品牌化,第一步就是要有一个具备显著性特征的商标,民族汽车企业更是如此,市场上的多数汽车品牌都是国外的,占领半壁江山的上汽、广汽、南汽、北汽、东风等等品牌都是通过OEM(定牌加工)的方式来生存发展的,固然,学习别人的技术很重要,通过反向工程来研发自己的产品更加重要,但自主产品没有一个显著性的商标就很难与其他产品形成竞争关系,没有品牌,毋论名牌,品牌是否知名的标志是商标是否驰名。
(三)商标法对民族汽车品牌的保护
现行立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很全面,《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未经许可的类似注册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擅造或者销售伪造、擅造的注册商标,反向假冒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其他侵权行为做了补充规定,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继续对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做了补充说明,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更是进行了跨类保护,“其保护范围除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排斥他人注册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外,权利人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①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页。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此种跨类保护不等于无条件的绝对保护,“从《商标法》第13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的保护均以误导公众等为侵权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应当是相对保护,并非无条件延及到所有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商品上。”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中华商标》2007年第11期,第33-39页。例如2005年末,深圳腾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和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关于“QQ”这一商标权之争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腾讯QQ商标是驰名商标,奇瑞公司所申请的QQ商标能否获得注册批准?有学者主张“如果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在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只要其能够充分证明未注册的商标不是恶意复制、临摹、翻译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应当予以注册。”③董新中:《QQ之争: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中华商标》2007年第2期,第23-26页。
因此,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与同注册商标同样的商标专用权,并且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对于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在理论上引起很多的争议,未注册驰名商标之上承载着巨大商誉,因此更容易为侵权者所利用。侵权者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往往会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甚至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加以使用,从而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予以混淆,损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面对这样严重的侵权行为,常常有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打了两年的官司,结果仅仅得到一个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判决结果。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侵权者在诉讼尘埃落定之前,早已通过侵权赚得盆满钵满,得到最多的处罚就是停止侵害。不仅没有任何损失,而且侵权使他获得更大的利益。”④孙立凡:《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中华商标》2008年第7期,第134-135页。这种判决结果根本没有起到对违法者应有的制裁结果,反而使受害者遭到更大的损失。因此对于恶意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仅仅有停止侵害的法律制裁是不够的,必须像对待保护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样,增加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法律后果部分,增加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在商标法修改时,对这一问题做出回应。
二、民族汽车品牌与专利
民族汽车品牌发展的核心要素就是对汽车研发技术享有自主专利权,包括对汽车关键零部件享有发明专利、对汽车的外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对汽车的配置享有实用新型专利,一部汽车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先进与否,直接决定了汽车品牌的发展走向,可以说对汽车专利权的保护直接影响到民族汽车品牌的生存。
(一)与专利的关联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我国汽车行业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调查》报告显示,1985~2005年,我国共受理国内外企业涉及汽车的三种专利申请31497件,其中国内企业申请15686件,国外企业申请15811件,各占总量的50%。但受理的发明专利主要来自国外企业,而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98%来自国内企业申请。”①张娟:《刍议我国汽车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建设》,《科技创业月刊》2009年第1期,第15-16页。而三种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保护时间最长,对市场的控制度更强,因此大量的发明专利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使得国内企业在激烈的汽车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近年来,中国涉及汽车外观专利的诉讼逐渐增多,发生了“通用SPARK”与“奇瑞QQ”、“本田CR-V”与“双环来宝SRV”、“菲亚特熊猫”与“长城精灵”,以及“尼奥普兰星航线”与“中大A9”等多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此外,一些中国汽车企业在国外也遭到了外观设计侵权的起诉,如2007年9月,中国“双环CEO”车型刚一亮相法兰克福车展,宝马汽车就在慕尼黑当地法院起诉了双环及德国经销商,认为“双环CEO”侵犯了“宝马X5”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可以说,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之争已经成为困扰汽车行业的重要问题。如何解决好民族汽车品牌专利侵权纠纷,不仅仅是要在专利技术的自主研发上多下功夫,例如“总结奇瑞公司的成功模式:在确立了自主创新的发展思路和定位后,有效整合国内外人才和技术资源,通过与世界上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团队合作开发,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中,打造自己的研发力量,积极地为我所用,从而使该公司走在汽车产业自主品牌建设的前列。”②同注①。更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专利权保护方案。
(二)专利法对民族汽车品牌的保护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从行政和司法程序上保障专利权人依法独立自主地实施其权利,制止和制裁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在专利申请、审批、实施、转让等方面给予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法律保护的制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所享有的应当依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所及的技术成果范围。我国的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对权利人的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由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由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司法审查,此种做法的好处是实现司法与行政职能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但缺点是权力之间不能相互协调,容易导致循环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在如何解决专利效力行政处理决定与司法判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如此对我国民族汽车品牌的保护存在不利的因素。新《专利法》引入了专利评价报告制度代替了原法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制度,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事实上已经对涉案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了审核,因此,作为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恶意提请无效请求的发生及减少中止审理的裁定,这对于完善两种程序的衔接,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有一定的积极意义。”③刘扬:《试析<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亮点”、不足与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载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517-526页。
三、民族汽车品牌与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说品牌的标志是商标、汽车的核心是专利,那么民族汽车品牌的作品灵感应该集中在民族上,对于品牌商标权、汽车专利权的保护上,企业比较重视,但往往会忽视汽车品牌与作品的关联,常常在维权失利之后,才想起依靠著作权法来保护民族汽车品牌,那么著作权法对民族汽车品牌的保护真的不重要吗?
(一)与作品的关联
民族品牌是指由一国的民族企业开创出来的、在功能、价格、营销、心理认同和民族文化底蕴等方面具有独特影响和意蕴的自有品牌。民族品牌最重要的特质在于品牌资质和民族文化理念两个方面,品牌资质是一个品牌的内在性能,而文化理念则是民族文化在品牌上的积淀。作品的实质性要件是具有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运用其智慧、资金、时间和劳动独立创作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具体到民族汽车品牌上,无论从商标的设计还是专利技术的研发,多多少少会从民族文化理念上得出独创性的灵感,例如奇瑞公司旗下现有奇瑞、瑞麒、威麟和开瑞四个子品牌,都具有很强烈的民族文化色彩。奇,有特别地的意思;瑞,有“吉祥如意”的意思,合起来就是特别地吉祥如意。汽车标志的整体是英文字母CAC的一种艺术化变形,CAC即英文CHERY AUTOMOBILE CORPORATION LIMITED的缩写,中文意思是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标志中间A为一变体的“人”字,预示着公司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徽标两边的C字向上环绕,如同人的两个臂膀,象征着一种团结和力量,环绕成地球型的椭圆状;中间的A在椭圆上方的断开处向上延伸,寓意奇瑞公司发展无穷,潜力无限,追求无限;整个标志又是W和H两个字母的交叉变形设计,为“芜湖”一词的汉语拼音的声母,表示公司的生产制造地在芜湖市。不仅仅是车标可以构成作品,整车的造型和设计如果具备独创性,也应当被视为作品,如某些概念车的造型的确很有艺术性,应该被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二)著作权法对民族汽车品牌的保护
民族汽车品牌作为一件大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是民族汽车企业,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品牌的恶意丑化、不正当使用、非法牟利,给权利人带来损害的,都将构成侵权;构成汽车品牌的商标、外观设计同时符合独创性,则同样也构成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前所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原创性”,而“原创性”是确定版权的要件之一,这表明TRIPS协定允许各成员可以通过版权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依据《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成员国必须立法保护一些特殊的产品,如实用艺术品而各成员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是采取版权法进行保护还是采取其他法律规范进行保护则在所不问。”①陈海峰:《TRIPS相关规则与汽车外观设计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11期(下),第77-79页。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说是工业版权的第一个保护对象,也是使工业版权这种特殊权利得以产生的第一个推动因素,“当年颁布的新的法国版权法规定:一切外观设计(包括按照外观设计单行法获得了专利的设计在内)均可以享有版权。这可以说是较早给外观设计以工业产权及版权双重保护的立法。法国的这种给外观设计以双重保护的制度后来被许多欧洲国家所效仿。”②郑成思:《版权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74页。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见,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已被纳入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但这种最低要求的保护并不能解决好外观设计相似所带来的纠纷,例如2003年5月底奇瑞QQ正式上市。通用公司随后发表声明表示称奇瑞QQ在外形上与通用大宇的Motiz车以及在此基础上在华制造销售的SPark有惊人相似之处。接着通用公司展开了对奇瑞QQ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通用认为奇瑞QQ模仿和抄袭了Motiz(在中国为SPark)存在侵权行为。2004年12月,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以“奇瑞QQ与雪佛兰SPark存在着惊人的相似性”和“违反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将奇瑞告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根据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原则,在理论上是存在相似作品属于不同作者的情形,如此赋予民族汽车企业对自己的品牌享有著作权的话,就会突破国际汽车品牌对汽车市场的垄断地位,至少会给予民族汽车品牌在工业版权或者实用艺术品上以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结 语
记得吴汉东教授在“自主创新与民族品牌发展战略高峰论坛”的讲话中曾提到,自主知识产权是世界未来的竞争焦点。而我国在专利领域,是“技不如人”;在商标领域,是“貌不惊人”。中国品牌屡遭外国公司抢注,过分依赖定牌加工的生产方式,合资经营中民族品牌的丧失是民族品牌存在的三大问题,是一个中国商标战略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在一个知名品牌的背后,是一个有生命的企业,是一个有竞争力的行业,是一个有经济实力的地区,是一个有世界影响的国家。笔者认为振兴民族汽车品牌,不仅要靠企业自身努力,在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到产、学、研相结合,还要靠国家立法机关来不断完善法律,例如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专利确权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以及赋予汽车外观设计,甚至整个民族汽车品牌以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多维立体保护等,总之,民族汽车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自主品牌的振兴与发展,任重而道远。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